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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香菸、麵包、香腸…小竊案 吃掉司法資源
發表人 小p  

發表日期

8/20/2007 8:23:47 AM
發表內容 香菸、麵包、香腸…小竊案   吃掉司法資源   
   
【聯合報╱林忠義/檢察官(新竹市)】   2007.08.20   03:25   am   
   
      
日昨又見新聞報導,有少年因家貧,涉嫌竊取鐵製鷹架,遭警方移送少年法庭。這種微物竊盜每次見報,筆者的內心就一陣絞痛。台灣的人情味哪裡去了?台灣的法律怎麼了?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本條為刑法竊盜罪的基本規定,乍看之下,已能涵蓋各種大小竊案的處理,大竊案判重,小竊案判輕,各得其所。不過我們是否應跳脫刑罰窠臼,將微物竊盜除罪化?

從經濟分析角度來看,針對微物竊盜,我們要有不同的思維,不一定非要透過刑罰處罰不可!因為法院實務上,有許多竊取微物的案件,就筆者處理過案例,包括口紅、麵包、香菸、酒、香腸等等,都有人偷。大量微物竊盜案件進入司法體系,就產生大問題。

舉例而言,筆者曾處理一件價值三百餘元的唇膏竊盜案,業者堅持只要有竊盜一律送法辦,該案共開庭六次,其中曾傳喚四位證人,調閱監視錄影帶,要求提供翻拍相片,該婦女另外購買一條全新脣膏讓筆者能當庭比對扣案脣膏是否曾使用過,兩造各請了律師,提出多份訴狀,積極攻防,最後因犯罪嫌疑不足,筆者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件從賣場保全攔阻婦女離去開始到案件終結,耗費過多社會資源,顯得毫無效率。

對於業者而言,所有權受到侵害,應該獲得救濟,而報警是理所當然的事,這種說辭看似成理,但面對微物竊盜,應有另一層考慮。

大型量販店或連鎖超商,業者擁有相當強的資力,商店內安裝各式監視錄影設備,又有店員、保全員全天監控店內財物,所以財物遭竊情形非常輕微,遭竊損失遠少於商店內物品搬運過程碰壞的損失。從而業者輕易就可以吸收這些損失,當成經營風險的一環。業者較之一般民眾,更應負有社會責任,因為它從社會賺取大把鈔票,取之於社會,用之於社會。除了將本求利外,也應對社會做出貢獻,保有些許企業良知。今有大人、小孩一時貪心,第一次在店內順手牽羊拿一些日常用品,被業者逮到,業者不能網開一面?   

懲治走私條例對於走私行為的處罰,超過公告數額者,處刑事罰,低於公告數額者,則僅依海關緝私條例,處行政罰。筆者建議刑法竊盜罪的修正,可仿造此例,根據竊取金額及次數多寡,做不同對待,將微物及初次竊盜除罪化。同時將竊盜或詐欺等財產犯罪改為告訴乃論,沒道理傷害罪等侵害身體法益的犯罪可撤回告訴,竊盜罪卻一律不准撤回告訴!

類似的立法例,可參考中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當然中國這條規定較為模糊,未將數額、次數及情節明確化,違反刑罰明確性原則,有值得商榷之處,但其劃分情節輕重,給予不同對待,非一律科以刑罰,卻是值得讚賞。

相信很多民眾還是善良的,願意給竊賊一個自新的機會,但我們的法律會給竊賊機會?台灣刑法不分竊案的輕重,一律以刑事責任對待,而且沒有撤回告訴的可能,這算是一部惡法,必須儘快修正。不要說中國法律很落後,針對竊盜罪的法律規定,他們是更人性化,這點值得我們反思。   

【2007/08/20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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