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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國際私法反致問題
發表人 bobe  

發表日期

8/21/2007 12:31:16 PM
發表內容 問題一
反致條款是否為法庭地法院適用他國程序法的唯一例外呢?

問題二
93司法官考題中甲乙駕車相撞事件中
老師認為因本案聯繫因素為侵權行為地
所以沒有反致的適用

那於我國法院涉訟時,依我國際私法規定
應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即B國法
如此不是就可以依B國法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
下判決了嗎?
如果說條約位階同於法律,所以應適用B國所簽訂之條約
那適\用C國法律時,由C國規定"因侵權行為而生之債,依行為地法..............等觀之,應屬於選法規則之性質,也就是程序法
為何在我國法院涉訟時,會適用他國之程序法呢?
回覆 bobe 在8/21/2007 5:34:19 PM的回覆:
問題三
所謂反致的適用是案例解析的最後一步驟嗎?
在93司法官的題目(P.241~242)
決定附隨問題應以本案準據法做為其準據法
為何不是先反致決定應以C國法為本案準據法
再以C國法為附隨問題的準據法呢?

問題四
又以本案準據法為附隨問題之準據法時
是否有反致的適用呢?
如本題中(93司)判斷甲與丙婚姻是否成立時
在老師的解析中
不是以本案準據法之實體法要件決之
而仍須以本案準據法的選法規則
指向應適用D國的法律
似有適用轉據反致的感覺

由以上這些問題可知我對於反致的概念相當困惑...>"<
懇請老師為我解惑...!
回覆
李俊德 在8/21/2007 6:14:04 PM的回覆:

一個核心觀念:只有「國籍」作為連繫因素,才會有反致之適用。

這個案例事實:侵權行為,閉著眼睛也知道,沒有反致條款之適用。
回覆 bobe 在8/22/2007 10:37:47 AM的回覆:
但以上我舉的這些題目
很多都不是以國籍作為聯繫因素
為何還要引用題目中
屬於本案準據法國的國際私法呢?

老師講的我了解   ....

不知道有沒有同學也跟我有一樣的疑問阿...
回覆 bobe 在8/22/2007 11:13:31 AM的回覆:
93司法官"甲乙丙三人繼承"那一考題我大致理解了
因為判斷甲丙婚姻是否成立時用到當事人之本國法
所以有反致的適用!!!

但!!!93司法官"甲乙車禍事件"我還是沒辦法理解
既然老師說本案係以侵權行為地作為聯繫因素
那本案準據法不就是""""""""""""B國法"""""""""嗎?

我不懂的是題目中
(三)B國依該協約規定,因侵權行為而生之債,依行為地法,但當事   人同國籍時依當事人之共同本國法................
(四)C國法律規定..............................................

這兩個題目敘述的性質,應為各該國之國際私法選法規則
為何作答時應適用呢??????????????
回覆
李俊德 在8/22/2007 12:48:21 PM的回覆:
我不懂的是題目中
(三)B國依該協約規定,因侵權行為而生之債,依行為地法,但當事         人同國籍時依當事人之共同本國法................
(四)C國法律規定..............................................

這兩個題目敘述的性質,應為各該國之國際私法選法規則
為何作答時應適用呢??????????????
--------------------------------------------------------------------------------
這叫做即刻適用法則

亦即,它亦屬國際私法之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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