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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今起刪除「連續犯」規定 毒犯抓1次罰1次
發表人 小p  

發表日期

8/22/2007 7:54:08 AM
發表內容 今起刪除「連續犯」規定   毒犯抓1次罰1次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2007.08.22   03:58   am   
   
      
最高法院刑事庭會議昨天決議,吸毒犯在一段時間內反覆吸毒,採「一罪一罰」論,也就是吸毒犯被抓到一次,判罰一次;由於吸毒犯多有毒癮,如多次被抓,刑期累計很可觀。

過去吸毒犯在同時間反覆吸毒就逮,都以「連續犯」判決,但加重其刑到二分之一;刑法修正案今年七月實施,刪除「連續犯」規定。

吸食海洛因,為六個月到五年有期徒刑;吸食安非他命,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舉例來說,修法前,一名吸毒犯一年被抓到三次吸食海洛因,以最低刑六個月,再加重二分之一來判決,為九個月徒刑;修法後,採一罪一罰,就算每次處最低六個月徒刑,加起來十八個月。

接續犯說,是把吸毒犯在一段時間內反覆吸毒的行為,當作一個犯罪,以免一罪一罰,造成刑罰過重的不合理現象;接續犯的前提是吸毒犯基於一個犯意吸毒。

一罪一罰說則認為,刑法廢除連續犯,本意在避免鼓勵犯罪,回復到每一次犯罪的獨立評價;吸毒犯每次吸毒都為滿足各次的毒癮,滿足毒癮後,吸毒行為即已完成,都是各自獨立的行為。

法官認為,看起來一罪一罰對吸毒犯不利,其實在嚴格證據要求下,每一次吸毒都要有相當證據才能判決。   

【2007/08/22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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