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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民法案例探討
發表人 法匠會被罵就是因為這  

發表日期

8/22/2007 2:40:14 PM
發表內容 嫁到金門的羅明惠剖腹生下女兒,因身體不好,將女兒交給台北的二姊羅明珠撫養,六年後想要回女兒被拒,告上法院,法官判決她勝訴。但羅明珠和丈夫曹燈賢捨不得交出「女兒」,結果被法官限制出境,並下令拘提,羅明珠前天不得不交出小女孩。

羅明惠是在八十九年十月剖腹生下女兒,因罹患高血壓、妊娠糖尿病症,身體狀況不佳,產後十天便將女兒交給二姊羅明珠代為撫養。羅明珠家境富裕,夫婦倆沒有子女,因此十分疼愛這名「女兒」,把她當成掌上明珠。

小女娃體弱多病,患有異位性皮膚炎,後來又被檢查出心臟瓣膜不全症,在「爸媽」細心照顧下,順利成長。

羅明珠說,小女孩三歲時,她曾抱還給妹妹,沒想到妹妹受不了小孩哭鬧,不到三個小時就把孩子還她,要她繼續照顧。妹妹還寫信給她,說「對這個上天送的大禮物,相信會對你們人生添加很多滋味」。

去年九月,羅明惠向二姊要回女兒不成後寄存證信函。

這名七歲的小女孩在法院開庭時,寫了四、五十張字條交給法官,字條寫著「我不是動物、花草,大人不要把我丟來丟去」、「我出生時妳(指生母)不要我,現在又要我,對我傷害很大」。還說:「只有灰姑娘變公主,沒有公主變灰姑娘的。」

法官認為,生母羅明惠將女兒交給二姊羅明珠撫養時,並未放棄親權,羅明珠和小女孩間也沒有收養關係;民法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的權利,縱使孩子與阿姨的關係很親密,但羅明惠的親權已受到侵害,依法只能判決二姊敗訴。

前天羅明珠帶著小女孩到法院交人時,女童抱著羅明珠及姨丈哭喊「爸媽我不要離開你們」、「如果要回金門,我就不要活了」;生母羅明惠則將女兒抱上車迅速離去。
回覆
李俊德 在8/22/2007 3:09:17 PM的回覆:

那你是法官,如果不想成為法匠,你要怎麼判決才不會違法又兼顧人倫事理?

你不要隨便的指摘別人,提供一下你高明的看法。
回覆 老師我是一時有感而發 在8/22/2007 3:42:06 PM的回覆:
老師您是我所敬重的
所以我不會在網站上跟您爭辯

我還沒有買到老師的身份法
所以講不出高明的看法
但是我覺得小朋友的看法很對
「我不是動物、花草,大人不要把我丟來丟去」!

老師在總則篇授課講過
小孩被誘拐時如何主張?
可千萬不能用767,
因為小孩不是物。
既然是人不是物,
不就更應該考量到小孩的意願?

所以我講的法匠,
不單指作出這樣判決的法官,
畢竟他在這案件能扮演的角色
好不過一台販賣機
=>程式(法條)
=>投入10元(事實)
=>大小符合(涵攝)
=>掉下飲料(小孩判歸生母)

我更是指那些沒有把法律訂周延的
那些有影響力的人們。
回覆 三等政風 在8/22/2007 4:02:15 PM的回覆:
他這樣判沒錯
回覆 flydragon 在8/22/2007 4:18:11 PM的回覆:
他這樣判沒錯
................
但不合情理,映思考親權除了不得被侵害以外,是否亦可濫用?   親屬法在基於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之考量下,是否均得向父母的親權退讓,尤其是這類不負責任的父母(僅依發文者所述之事實而言)
回覆
李俊德 在8/22/2007 4:32:06 PM的回覆:
但是我覺得小朋友的看法很對
「我不是動物、花草,大人不要把我丟來丟去」!
---------------------------------------------------------------------------------
你認為有沒有可能是大人教她這樣講的?

你認為這篇報導是誰提供的素材?
回覆 畢業生 在8/22/2007 5:29:03 PM的回覆:
法官的判決
我覺得合理

而且大人之間是親姐妹
應該用大格局
去看待事情的處理

而且生母好幾年沒消息
扶養的大人應就收養或監護
或是後續有關小妹妹的身分事項去關心
以及處理
為什麼停滯數年

如果問說法官
就小妹妹的利益的考量
問題是扶養的大人
未就收養或監護的部分
去依法處理

法官的工作是認定事實適用法律
也幫不上忙啊


回覆 的確是 在8/22/2007 5:48:53 PM的回覆:
七歲這樣講實在有違常理

薑還是老的辣
回覆 MIKE 在8/22/2007 6:00:21 PM的回覆:
嘿嘿,我想了一下,還是李老師聰明,十分的佩服。

不要說「我不是動物、花草,大人不要把我丟來丟去」這種句子不像是7歲的小孩子會寫得出來的;

另外那一句「只有灰姑娘變公主,沒有公主變灰姑娘的。」,也不太像7歲在小孩子會寫出來的東東。
回覆 畢業生 在8/22/2007 6:00:23 PM的回覆:
請我狗腿

李老師還很年輕
回覆 我只針對同學們 在8/23/2007 8:31:14 AM的回覆:
還是李老師聰明
--------------------------
這我同意,老師想到的確實比我們周延


不要說「我不是動物、花草,大人不要把我丟來丟去」
這種句子不像是7歲的小孩子會寫得出來的
另外那一句「只有灰姑娘變公主,沒有公主變灰姑娘的。」
,也不太像7歲在小孩子會寫出來的東東。
---------------------------------------------------
你會猜測像不像
表示也有可能確是小孩所寫
這種事要辨明很簡單
隔離大人之後訊問一下不就瞭解了



未就收養或監護的部分
去依法處理
法官的工作是認定事實適用法律
也幫不上忙啊
------------------------------------
所以我說法匠不只是法官
你想想看「未成年人之概括繼承」
不是也因不合時宜,招致諸多批評而至於要修法?
好,那我問你:
修法前彰化地方法院法官,不就於96年6月26日,
判准繼承人得於成年後兩個月內拋棄繼承,
而稍微做了補救?
如此而言,法官怎會幫不上忙?

的確法律是想要保護未成年人,
但是從這件事來看,
法律反而是違背了他們的意願(就報導事實而言)。
你要是以這位7歲小孩的眼光來看
養父母根本就是他的真正父母
所謂的現行法律只是個殘酷的規定。


七歲這樣講實在有違常理
-----------------------------------------
你問問李老師,
他的小孩也差不多這年紀,
有沒有講過比這更令人驚訝的話?
我曾跟一個1歲多的小女孩吵架,
我還吵輸。
不要小看小孩子!
女孩1歲多就會告狀,
男孩2歲多講話就很輪轉,
不要忘了你的小時候。

回覆 MIKE 在8/23/2007 10:58:17 AM的回覆:
四、五十張字條耶!七歲剛要入學的小孩會寫那麼多的字嗎???------對不起,我還是很懷疑,除非她真的是異於一般的小孩。

但是我沒有講說法律規定得合不合理,李老師好像也沒有講。法律規定的合理不合理又是另外一回事。

如果那一條法律還有解釋的空間,法   官當然還可以去解釋;

但是如果法律定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沒有做別的解釋的空間的話,除非聲請大法官解釋,將那一條法律改掉,否則恐怕還是要依那個法律來判決。

但是,依我的同學在法院當法官他們的情形,案子都忙不完了,幾乎每天都在加班,能將積案辦完就很偷笑了,哪還有什麼時間去"釋憲"啊?!

理想是一回事,現實又是一回事,因為三權分立,立法權又不在法官的手上,而法官又一定要「依法判決」,換成你是法官,恐拍你也是要這樣子判。除非你當了很忙的法官之後,還真的肯花很多的時間去聲請"釋憲",那我當然就為你拍拍手,因為到目前為止好像還沒有聽說有哪幾個這樣子的法官。
回覆 不然怎麼判 在8/23/2007 12:17:14 PM的回覆:
如果法官把小孩判給阿姨
那會比較好嗎?
我想如果是判給阿姨
媒體可能會換個標題說「寄養七年,親生女變姪子」
因為媒體要的是話題      
只會針對其中一面報導
我不知道實際情形是怎樣
我相信原PO也只是從新聞得到片面資訊
而法官有社工人員的訪視報告等資料   
比我們有更多的判斷依據
不要只因為片面報導就指責人家為法匠
這樣對大部分辛苦辦案的法官都不公平
既然是爭訟一定會有一方不滿意
每個人都有自己心中的一把尺
但指責別人是法匠前(我認為是嚴厲的批評)
是否有對這問題仔細思考過      或只是一時有感而發
回覆 不然怎麼判 在8/23/2007 12:22:31 PM的回覆:
修法前彰化地方法院法官,不就於96年6月26日,
判准繼承人得於成年後兩個月內拋棄繼承,
而稍微做了補救?
如此而言,法官怎會幫不上忙?
-----------------------------------------------------------------------
96年的修法不是指修親屬編有修到繼承嗎
你說的是哪一條阿   可不可以提點一下?
回覆 不然怎麼判 在8/23/2007 12:27:23 PM的回覆:
續接樓上         
不好意思      沒看清楚你的文章
以為你是指繼承有修法了
回覆 開版的 在8/23/2007 1:19:26 PM的回覆:
不要只因為片面報導就指責人家為法匠
這樣對大部分辛苦辦案的法官都不公平
既然是爭訟一定會有一方不滿意
每個人都有自己心中的一把尺
但指責別人是法匠前(我認為是嚴厲的批評)
是否有對這問題仔細思考過                  或只是一時有感而發
-----------------------------------------------------------------------
好啦
我看到今天有另一篇比較平衡的新聞報導了
心裡有些歉意
對於用了那兩個字
雖然本意不是單指這位法官
但是我在此特向這位法官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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