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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繼承一拖拉庫債 可望成絕響
發表人 小p  

發表日期

8/27/2007 6:19:08 AM
發表內容 繼承一拖拉庫債   可望成絕響      
現行民法繼承制度以「概括繼承」為原則,造成連剛出生的嬰兒都可能背負父母債務的不合理現象。圖為屏東一起案例,一名兩歲的小弟弟繼承了父親的債務,由於家境清寒,老祖母抱者小弟弟根本不知道未來日子怎麼過。(資料照,記者葉永騫攝)      
解決未成年人背債現象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民法繼承制度將有重大變革!法務部和跨黨派立委考慮聯手修改現行民法繼承制度,把目前以「概括繼承」為原則的法條,修改成全面採取「限定繼承」制度,徹底解決當前「父債子償」、連剛出生的嬰兒都可能背負父母債務的不合理現象。

對此,不少朝野立委都表支持,且日前已召開公聽會討論修法議題,對未來修正案在立院過關表示樂觀。

據了解,引發國會和行政機關決定修法的主要原因是,現行法律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後3個月內未聲請「限定繼承」,視同接受概括繼承,屆時無論遺產或負債都要由親人一併承擔,因此發生嬰兒或青少年背負父母鉅額債務,甚至還有少年因擔心爺爺承擔父親債務而弒親的不幸案例。

以7月26日的嘉義弒父案為例,林姓少年不滿父親在外欠下大筆債務拖累家庭,憤而持刀弒父,林姓少年向檢警供稱弒父的理由竟是:「幫爺爺解決問題」,可能以為父親死了,父親所欠下債務就會自然免除。

法界人士表示,林姓少年的想法是錯的,因為依現行民法繼承編的法條規定,除非家屬去法院辦理「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手續,否則林父死亡後,債務仍會轉嫁到繼承人的身上;林姓少年弒父案可說是近來因不懂法律而產生的人倫悲劇。

半歲幼嬰千萬債務上身

還有一起著名案例發生在台中,養豬為業的台中縣民林守仁11年前過世時,留下約1600萬元債務,因林妻不懂法律,未辦理拋棄繼承,因此所有債務由林妻和4個不到10歲的孩子共同概括繼承,當時最小的兒子僅6個月大,也要負擔父親上千萬元的債務。

法界人士指出,承審本案的彰化地院雖在6月25日判決林守仁的成年長子林學勤可辦理拋棄繼承,但因法條未規定未成年人可在有完全行為能力時拋棄繼承,因此一審判決是否會被高等法院接納,不無疑問,如能修改現行繼承制度,應是釜底抽薪的辦法。

部分學者主張不必大修

不過法務部內有反對意見,部內由外聘學者組成的「民法繼承編研究修正專案小組」,認為只須擴大適用「限定繼承」的範圍,主張法條改成當繼承人「知悉」繼承或「知悉」具有繼承資格時,才開始計算「限定繼承」的時間,但此意見與法務部和朝野立委的立場相左,一般認為被採納的可能性不樂觀。
   

   
過渡時期/擴大宣導最有利繼承   
記者項程鎮/特稿

民法繼承編修法前的過渡階段,法務部考慮與內政部合作,透過全國各地戶政機關,當民眾辦理親人過世的戶籍資料更改手續時,由戶政人員提醒洽公民眾,可辦理「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手續,減少民眾因疏忽而承擔「天上掉下來債務」的機會。

法務部上述作法如能落實,對不熟稔法律的民眾將是一大福音,因為我國民情上,父母對己身債務常隱諱不提,使子女在父母過世後,並不知道父母欠債狀況,有時則是沉浸在喪親之痛,忽略辦理手續,上述宣導作業可降低民眾成為權利上的睡眠者。

其實法務部不妨考慮更進一步,在醫生或檢察官開立的死亡證明書上,以斗大字樣註記「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的簡明規定,如往生者的負債多於財產,應在2個月內到法院辦理「拋棄繼承」,如不確定往生者的財務狀況,最好在3個月內向法院辦理「限定繼承」,否則債務可能會由健在的親人承擔。
   

   
限定繼承   頂多將遺產吐出還債   
目前我國民法採取的繼承制度是「概括繼承」主義,被繼承人死亡後,原則上所有財產及負債皆由繼承人承受,除非繼承人能在一定時間內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才有可能免責。

至於未來修法將採取的「限定繼承」制度,指繼承人在繼承所得之財產範圍內,才對被繼承人的債務有償還義務,「限定繼承」制度的功能,主要在限縮繼承人的償債責任。

另外還有「拋棄繼承」制度,指繼承人表示拋棄遺產和債務的繼承權;依民法1174條規定,知悉得繼承之時起2個月內,須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

繼承權一旦拋棄後,繼承人即不得繼承遺產,此是「拋棄繼承」與「限定繼承」最大不同的地方。(記者項程鎮)
   

   
回覆 很好 在8/27/2007 11:34:36 AM的回覆:
看樣子
這個會期應該會過吧!
可以預見這下半年
應該會有很多法案通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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