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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公司法修正法人不得同時任董監
發表人 小p  

發表日期

8/27/2007 6:30:15 AM
發表內容 工商時報   2007.08.27    
公司法修正法人不得同時任董監
崔慈悌/台北報導

            為激勵股市,行政院上週五政務審查通過經濟部所提「公司法」修正草案,放寬公開發行公司一年得發放兩次股息或紅利,由於資金運用更具彈性,將有助投入股市。草案也明訂多項防弊措施,未來同一法人將不得同時擔任公司的董、監事,這項修正案預計本週提報院會,以趕在立院開議前送交審查。   

            此次公司法草案的修正,是在力霸案引爆公司治理弊端之後,又遭逢美國次級房貸引發全球股市重挫,因此草案的設計除參考日本和國際間作法外,也將立法院之前因防杜弊端,由不同黨派立委提案內容一併納入。   

            行政院官員表示,為強化股東投資效益,修正案將放寬公開發行公司一年得發放兩次股息或紅利,而為避免增加成本,草案也明訂期中股息及紅利的分派,只要公司章程內明訂,即可在一定額度或比率內,授權由董事會決議辦理。   

            經部說,這樣的修改方向符合國際慣例,且無論對外資還是國內股東而言,都可使資金運用更彈性,有助激勵將資金投入股市。而體質好的上市櫃公司,因每半年即可上演一次除權息行情,對拉抬股價也有助益。處以重罰。行政院預計本週院會將討論該修正案,以趕在立法院下會期開議前能送交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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