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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破產法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教學方式之思索
發表人 李俊德  

發表日期

8/28/2007 8:20:10 PM
發表內容

破產法在民國82年時教過五次,14年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通過了,在10餘年的教學經歷後,再度看到當時的授課筆記雖然詳實,但從現在的角度及自我提升,我想在正式進入破產法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正式教學內容前,我對教學方式之思索:

第一:先比較下列制度的差異
1.民法的法人清算
2.公司法的重整及清算
3.破產法的和解程序及破產程序
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程序及清算程序

第二:為什麼要先破產,再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三:如何抉擇使用?
1.如果我是法人?何時用清算?何時用重整?何時用破產?
2.如果我是自然人?何時用破產?何時用債務清理?用債務清理時,什麼狀況用更生程序?為什麼用更生程序而不用清算程序?又為什麼用清算程序而不用更生程序?為什麼?抉擇的基準點在那裡?
回覆 感謝李老師 在8/28/2007 9:11:48 PM的回覆:
對考試準備方向及不久之後的課堂報告撰寫,都深具參考價值
回覆 宇法學生 在8/29/2007 11:52:46 AM的回覆:
老師好

為何課程不提供mp3檔呢
要使用電腦才能上課真的很不方便
苦惱好久
回覆 45465 在8/29/2007 2:24:12 PM的回覆:
真要靠李老師解救大家了,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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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李老師國私函授,我才有辦法在國考寫出東西,以前聽其他補習班的國私,都霧煞煞,自己買書也不知重點在那,再次感謝..
回覆 苦讀生 在8/29/2007 3:28:22 PM的回覆:
財團法人為什麼沒有重整規定,日本不是有更生法,東大特訓班不就是靠重整才有辦法重生(老師ㄧ定有看,不然不會知道5%的笑話),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8/29/2007 3:39:12 PM的回覆:
財團法人為什麼沒有重整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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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立法與否的問題

重整也僅存在於股份有限公司而已



日本不是有更生法,東大特訓班不就是靠重整才有辦法重生(老師ㄧ定有看,不然不會知道5%的笑話),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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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沒有看過,再說什麼?
回覆 我知道苦讀生在說什麼 在8/29/2007 4:41:01 PM的回覆:
5%應該是指向老師請教考律師的那位,老師回低於5%
回覆
李俊德 在8/30/2007 6:03:50 PM的回覆:
Q01:試附理由簡答左列有關申報破產債權問題:
(一)有執行名義之破產債權人,無故逾期申報,得否就破產財團受清償?
(二)破產債權人不於規定期限內申報債權,迨破產程序終結後,是否仍得向破產人(即原來債務人)求償?抑或其請求權即視為消滅?     
(三)破產宣告前成立之債權而消滅時效業已完成、債權人可否申報?破產管理人得用何種方法拒絕分配?(70律)


Q02:和解聲請許可及破產宣告各對繫屬中之民事訴訟有何影響?(71律)

Q03:破產債權人可否以期限未到來之自動債權或受動債權供抵銷?其為抵銷是否須先自動申報,自動債權之破產債權其抵銷之意思表示須於何時?向誰為之?又破產管理人可否以屬於破產財團之債權為自動債權以破產債權為受動債權而為抵銷?(71律)

Q04:和解與調協有何不同?左列破產人,有無和解能力?於破產財團分配未認可前,得否提出調協之計畫?試分述之。
(一)未成年人
(二)遺產
(三)股份有限公司
(四)清算中之股份有限公司(72律)

Q05:破產及許可和解聲請,各自何時起發生效力?破產債權人及和解債權人,因此各應受如何之拘束?試分述之。(72律)

Q06:和解程序因和解之認可而終結後,債務人不履行和解條件時,債權人有何救濟方法?又為確保和解條件之履行,已有人的保證貨物的擔保之設定時如何?試說明之。(73律)

Q07:基於貨物買賣契約,賣主甲對買主乙,提起貨款給付請求訴訟,其訴訟繫屬中,法院宣告買主乙破產,破產管理人應為如何之處理?又買主以為原告,對賣主甲,提起標的物交付請求訴訟之後,法院宣告賣主甲破產,破產管理人應如何處理?試分別說明之。(73律)

Q08:甲律師受乙之委任,對丙提起給付貨款之訴,第一審勝訴,但丙上訴,而在第二審訴訟繫屬中,乙受破產之宣告。問:
                  (一)甲律師之訴訟代理權是否即歸消滅?
                  (二)破產宣告對該訴訟有何影響?
                  (三)甲律師之報酬請求權究為破產債權亦為財團債權?(74律)

Q09:破產人A前欠原告會款,原告於A被宣告破產後,以其破產管理人為被告,訴求給付會款,法院應否准許?又該會款債權於破產債權申報期間內,其債權人有無依法向破產管理人申報,對於本案訴訟,有無影響?試申述之(75律)

Q10:甲商人虛報債務及隱匿財產,以矇蔽達成破產法上之商會和解。嗣債權人查悉上情,乃向管轄法院聲請撤銷商會和解。問法院應如何查明處理?試申述之。(75律)


Q11:試解答左列各問題,並說明其理由:
         (一)基於買賣契約,賣主甲對買主乙,提起貸款請求訴訟,其訴訟繫屬中,買主已受破產宣告,對右訴訟有何影響?
         (二)賣主甲亦尚未交付買賣標的物時,破產管理人應如何處理?
         (三)賣主甲於右起訴前後,已將買賣標的物發送,買主乙尚未收到,亦未付清全價之際,買主乙受破產宣告,並經賣主甲向破產管理人解除契約且為取回標的物之意思表示,破產管理人應如何處理?(76律)

Q12:甲負債三千萬元,其所有財產僅有設有抵押債務一千六百萬元之A建地一筆,值兩千萬元。經多數債權人聲請宣告甲破產。法院認為甲確已不能清償其債務,乃宣告甲破產。嗣抵押權人實行上開抵押權,聲請執行法院拍賣該A建地,獲得價金兩千萬元,由執行法院保管中,此時,稅捐稽征處(簡稱稅捐處),以該A建地,係甲於宣告破產前向民事執行法院,以十二萬元得標買受,並承認該A建地前手所欠上開抵押債務一千六百萬元,依法該次拍定,應由執行法院代扣及命代繳之土地增值稅八十萬元,及上次法定所發生之土地增值稅九百二十萬元,請求執行法院及破產管理人,就執行法院拍得之價款,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取償。如果稅捐處上開主張之事實屬實,其請求應否准許?試附理由,詳述之。(77律)


Q13: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甲公司)於七十六年十二月一日改組時,免除前公司負責人乙對公司所負新台幣一百萬元債務,又於七十七年二月一日向大陸災胞救濟總會樂捐新台幣五十萬元,嗣甲公司於七十七年十一月一日經法
院裁定宣告破產,選任丙為破產管理人,問:
(一)丙可否以甲公司之免除債務及樂捐行為有害破產債權,主張撤銷?
(二)如何撤銷,應如何行使撤銷權?(77律)


回覆
李俊德 在8/30/2007 6:04:36 PM的回覆:
Q14:甲於民國七十八年三月一日向乙買受汽車一輛,價金新台幣五十萬元,先付三十萬元,約定乙應於同年五月一日交付汽車,甲應於同年五月二日付清餘款二十萬元價金;嗣甲於同年四月十日受破產宣告,但乙仍依約於同年五月一日交付該汽車,歸屬於破產財團。乙就二十萬元價金債權得為如何之主張?又,甲另於同年二月二日向丙買受土地一筆,價金一百萬元,先付五十萬元,丙依約於同年三月十日將該土地交付並移轉所有權登記於甲,但甲並未依約同日付清其餘五十萬完價金。甲於同年四月十四受破產宣告之後,丙就五十萬價金權所得主張之權利與上開之乙是否相同?(78律1)

Q15:商人甲因不能清償債務,於民國七十八年五月一日向當地商會請求和解,經該商會審查後,於同年月二十日准許其請求,指定同年六月二日召開債權人會議,是否可決尚未決定之際,試問:
         (一)甲於七十八年二月一日應給付乙貨款新臺幣(下同)五十萬元,屆期未為清償,乙乃訴請法院判決甲應如數給付確定在案。乙得否於同年六月十五日以該確定之終局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對甲之財產為執行?
(二)甲於同年五月二十五日簽發票面額二十萬元,同年月三十一日到期之本票一紙交付丙;丙屆期為付款之提示,但未獲兌現,經聲請法院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丙得否於同年六月十五日以該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對甲之財產為執行?(78律2)



回覆
李俊德 在8/30/2007 6:05:15 PM的回覆:
Q16:破產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法官如認為債權人會議可決之和解條件公允,提供之擔保相當者,應裁定認可和解。」所謂「和解條件公允」、「擔保相當」應如何認定?下列和解可否認可?試附理由說明之(未附理由者,不予計分)
和解條件:
(一)各債權人放棄原契約約定之違約金及利息。
(二)各債權人依其債權額之五成,無息平分二年四次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十二月三十日償還。
(三)供履行之擔保,除債務人公司之全部資產外,另由公司全體董監事為本和解條約之保證人。(79律)

Q17:法院於民國七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裁定債務人甲破產。甲於翌日(即同年月十六日)就其財產分別為下列三項之行為:(一)將貨車一輛贈於乙,並已交付。
(二)將紡織器一組以與市價相當之五十萬元出賣於丙,已受償價金,並已將該機器交付於丙。
(三)將市價一百萬元之土地一筆,以一百二十萬元出賣於丁,已受領定金二十萬元,但該土地尚未交付,亦未移轉所有權於丁。
試問:甲之破產管理人就甲之上開三項行為應如何處理?(79律)

回覆
李俊德 在8/30/2007 6:07:07 PM的回覆:
Q18:債務人甲因不能清償債務,又有多數至債權人,乃於民國八十年十二月一日向法院聲請和解,但甲於同年月三日為下列二項行為:
(一)就其於七十九年六月間因買賣對乙所負之價金五百萬元,另提供其所有之土地一筆為乙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並經登記完成)
(二)將其自用汽車一輛,以與市價相當之價格,出賣於其同居之養兄丙,先受領一半之價金。法院尚為和解要件之審查時,甲於同年月六日向法院撤回其和解之聲請。
於此情形,試問:
1.乙於屆清償期後,因未受清償,得否實行抵押權?
2.丙得否請求甲交付汽車?(80律)

Q19:甲於民國八十年五月一日被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宣告破產,請附簡要理由,解答下列各問題:
(一)甲於八十五年五月二十五日私擅將應屬於破產財團之汽車一輛出售予乙,得款花用,其效力如何?
(二)甲欠丙新台幣九十萬元,A為其保證人,丙不向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卻逕向A請求獲得部分清償,是否合法?
(三)甲於七十九年借用丁之電子顯微鏡被破產管理人收編為破產財團遭變賣,丁應如何請求救濟?          (80律)


回覆
李俊德 在8/30/2007 6:07:49 PM的回覆:
Q20:債權人於法院認可和解後,發現債務人有隱匿財產時,有何種確保其權益方法可施?又債務人不履行和解條件時,債權人有何對付方法?試分別說明之。(81律)

Q21:法院於民國八十一年十月二日裁定債務人甲破產,甲之債權人乙、丙於法定期間內,向甲之破產管理人丁申報左列債權,丁對之應如何合法認定,試簡附理由,分別說明之。
(一)乙於甲間就甲所有A土地,於民國八十一年二月二日設定最高限額兩千萬元抵押權契約,存續期間一年。嗣甲於存續期間屆滿前之民國八十一年十月三日,向不知情之乙受領該抵押借款二千萬元。乙申報債權主張其就A土地有兩千萬元之抵押權存在,有無理由?
(二)甲與丙間就甲所有B房屋,於民國八十年十月二日訂立房屋租賃契約,租期十年,並由甲向丙於定約同日預收相當於每月十萬元之預收租金十年。雙方約定,該十年租期內,丙不必另付租金。丙申報債權主張其就B房屋仍有九年免再繼續給付房屋之租賃權存在。其免付房屋之主張有無理由?(81律2)

回覆
李俊德 在8/30/2007 6:31:05 PM的回覆:
Q22:甲於八十二年二月一日向乙買A型、B型汽車各一輛,價款分別為新台幣(以下同)四百萬元、六百萬元,約定應於同年三月一日同時交車付款兩清;乙如期先將A型汽車交付甲,惟兩車之價款甲均拖延未付乙。至八月一日甲被法院宣告破產,十月一日乙又將B型汽車交付破產管理人丙,並請求
丙:
(一)將所欠兩車價款合計一千萬元均先於破產債權即予付清。
(二)並賠償破產宣告前、後因不履行債務所生之損害。
問:丙應如何處理始符合破產法之規定?          (82律)

Q23:債務人甲向債權人乙借款八十萬元,由保證人丙出面為保證。未幾,甲對多數債權人不能清償,依破產法規定程序與債權人成立法院和解,和解條件為全體債權人對甲減免百分之四十受償。乙依和解條件,自甲受償四十八萬元完畢。問:
(一)乙向丙請求殘餘三十二萬元時,丙能否以乙同意減免受償之和解條件為理由,主張八十萬元債權已全部歸於消滅而拒絕乙之請求?理由何在?
(二)倘丙不拒絕乙之請求而對乙清償三十二萬元時,甲對丙有無償還三十二萬元之義務?理由何在?(82律)
回覆
李俊德 在8/30/2007 6:32:20 PM的回覆:
Q24:破產法第一百十四條規定不得抵銷之情形有三,試分別說明其規定情形之內容及規定之理由。(83律)

Q25:破產人於破產財團分配未認可前,得提出調協計畫。問:於法人破產之情形,法人可否提出調協計畫?法院可否以裁定認可調協?試說明理由。 (83律)
回覆 嗷嗷待哺的考生 在8/30/2007 9:46:51 PM的回覆:
想請問老師
破產的函授什麼時候會出版ㄋ
現在拿起破產法的教科書,心頭真是沈重.....
希望藉由老師的講義,窺知破產的精髓!!
回覆
李俊德 在8/30/2007 9:59:23 PM的回覆:

本來預計十月底一次寄送(心想三月考)

現在應該會把時程在往前(現在確定是一月底)

你先衝刺其他科目吧!

破產法就交給我吧!我一定可以讓大家輕鬆上手。

回覆 過路的 在8/31/2007 8:31:37 PM的回覆:
老師……
除了破產還有債清啦……>_<……
回覆
李俊德 在8/31/2007 9:15:46 PM的回覆:

我知道還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但是總是要一科完畢,再輪到下一科吧。

回覆 考生 在9/5/2007 2:32:18 AM的回覆:
請問司法事務官的民、刑事訴訟法,有沒有附法條呢?
回覆 我來 在9/5/2007 10:24:42 PM的回覆:
我知道還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但是總是要一科完畢,再輪到下一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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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指說
要到司法事務官考完才會有的意思嗎?
回覆 我來 在9/5/2007 11:06:00 PM的回覆:
我在函授訂購裡,已經看到了九十六年十一月中旬就會一次完整寄出了
回覆 justice 在9/10/2007 9:07:11 PM的回覆:
李老師   你好

我是你的舊生

想請老師多提供mp3檔(老師真的上的很好   所以加一點價格大家也願意)

因為要使用電腦才能上課真的很不方便
而且很多考生都認為看電腦上課眼睛會花掉   近視加深

回覆
李俊德 在9/10/2007 9:36:59 PM的回覆:
想請老師多提供mp3檔(老師真的上的很好         所以加一點價格大家也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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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真的不提供mp3檔,這不是錢的問題。

不提供mp3檔案,這可以讓購買的學員在遭逢他人要求複製檔案時,輕易的加以拒絕。

司法事務官的錄取名額有限,我只想幫助自己的學員考上。
回覆 管見以為 在9/10/2007 9:53:51 PM的回覆:
學生以為破產與債清不會是勝負的最大關鍵
上述二科只佔一百分
重點反在其餘五科
民法、民訴、刑法、刑訴、強執
尤其是強執竟佔一百分
太重要了
對於破產與債清不安是因為沒人會用心念這二科
不過於94年稅務特考時考過破產
有準備過該項考試的人不至於太過陌生
所以在老師教材出來之前
還是專心念那五科吧
至於屬技術性法規的破產與債清
就等老師教材出來拼命念
考前能念個二次以上也就夠了吧

回覆 babythinke 在9/11/2007 12:14:49 PM的回覆:
老師說的沒錯,當人家知道你買宇法,而且是mp3檔時,就會要求「友情襄助」,現在改成彩色版後,這樣的情況就好多了。
回覆 CAMUS 在9/16/2007 11:33:12 PM的回覆:
首先我要說明我是舊學員,
我覺得mp3檔對學生而言真的比較方便,
我光是看了DRM的使用說明就有點看的眼花,
憑證次數有限制,第3次下載憑證還要再加半價,電腦重灌也會遇到問題等等
而且,不會給同學複製的人就是不會給,即便是mp3也能夠照樣拒絕,大家也一定都知道事務官要的人數很少,所以更加不會給同學複製
此外,老師講義的內容也很多,想要印的人勢必也要花上一筆錢,自從彩色印刷後複製的情形也變少,
以前上課時記得老師曾說過mp3也有防止拷貝的技術,我想這也是可行的方式之一,畢竟我們無法隨時攜帶著電腦吧?也不是每個人都有筆電,
我是覺得能夠同時推出DRM和mp3兩種函授,讓需要的學員自行選擇何種方式真的比較好,不過最終這仍只是我的想法而已,
決定權仍在於老師,
最後謝謝老師看完我的意見,如有任何不當言詞,也先說聲對不起
回覆
李俊德 在9/17/2007 2:02:33 AM的回覆:

不會給同學複製的人就是不會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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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贊同

但是,相對的


會給同學,同事複製的人就是會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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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變成非我們學員的人,亦有取得我們教材的可能性

回覆 可行? 在9/17/2007 10:20:55 AM的回覆:
mp3也有防止拷貝的技術,我想這也是可行的方式之一

=================
mp3的防拷貝技術,指的也是DRM加密,那你還是要用同一部電腦聽,或是另外再買一台特殊機種的mp3播放器,也不見得比較方便,所以回歸到原點,只要不加密,DVD,mp3樣樣都方便,但是很方便的結果,就是盜版滿天飛。
回覆 請問....... 在9/18/2007 10:03:13 AM的回覆:
想請問老師,破產法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上課時數各是多少?
回覆
李俊德 在9/18/2007 5:12:49 PM的回覆:

還沒錄完,沒辦法告訴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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