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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行政法院法官開庭時對你態度奇差無比,請問老師有何對策?
發表人 沙暴之旅  

發表日期

8/29/2007 9:20:23 PM
發表內容 如果你覺得聲請或主張並無錯誤
是否應該當庭力爭
如此是否會對案件進行不利
因我也不想因自己一時情緒反應而置當事人之權益於不顧
但是單方面的隱忍恐怕又無法換得法官的尊重看待
怎辦
可以找該庭庭長或書記官長或行政庭長
還是司法院投訴之類的嗎
或律師公會有相關途徑可以反應嗎

還是我的錯覺嗎
總覺得行政法院法官開庭時會故意和被告即行政機關代表官員寒喧
可是轉頭面對身為原告即人民訴代的律師
不是你再陳述時表現心不在焉
就是凡開口就是開始數落
這樣算正常的嗎

普通法院的民刑庭法官甚至是檢察官也沒見過這樣哩

您身為小弟法律啟蒙老師兼前輩道友的您
有何建議提供予小弟
回覆 沙暴之旅 在8/29/2007 9:29:48 PM的回覆:
補充一點
小弟有向敝所資深律師求教
他們的回應有些是
法官天天跟那些行政官員在一起
若要判原告敗訴怕他們面子上不好看
所以是故意罵原告訴代給行政機關代表看
所以當法官罵你罵的越兇
恭喜阿
就代表要判你贏了
行政訴訟要勝訴不容易
有此一說嗎

我需要被罵而沾沾自喜咩
還是不管輸贏
律師的自尊可以捨棄呢
回覆
李俊德 在8/30/2007 1:41:36 PM的回覆:
怎辦
可以找該庭庭長或書記官長或行政庭長
還是司法院投訴之類的嗎
或律師公會有相關途徑可以反應嗎
---------------------------------------------------------------------------------
你倒是可以透過公會去函,又不會暴露身分,又會有一定的效果。
回覆
李俊德 在8/30/2007 1:43:03 PM的回覆:
所以當法官罵你罵的越兇
恭喜阿
就代表要判你贏了
行政訴訟要勝訴不容易
--------------------------------------------------------------------------------
有可能,但不一定

法官是人,人就有各種類型,不能一概而論。
回覆 異議者 在8/30/2007 1:52:13 PM的回覆:
我因交通裁處事件聲明異議最近才去交通法庭

罰單金額近兩千

法官極度不耐煩一直不斷說明司法資源是很有限的。

簡單說,他認為這件事實在不用到法院來
浪費司法資源,問了一堆與本案無甚關聯的問題。
你認為你的主張有理由嗎?這是你自己寫的嗎?
還是有別人幫你寫的?你有參考書籍嗎?
然後說什麼行政法不是這樣學的。
這種事有必要再傳警察來作證嗎?

我要提證據他也不讓我提。
還說:我傳個警察人證證據力會低於你的主張嗎?
還說證據法是這樣學的嗎?

.....................
抱歉喔!有傳再來講喔!(OS...)
我當然有理由,沒理由我還異議幹麻!
法律也沒規定金額多少以下不得異議阿!   奇怪!
傳來在那邊一開始就推定行政機關毫無問題
任何資源都有限,什麼資源無限的   ,      奇怪            !
不然你一開始就以異議狀顯無理由駁回就好
,在那邊跟我耗!      我的時間是很便宜的


我知道刑庭法官很辛苦
而且這種案件本質上是公法案件
我後來才知道因為準用刑事訴訟程序結果
原來都是刑庭在審理
但也沒必要這樣
好像認為我是去鬧的


回程時自己思考了一下,其實這都是制度出錯
刑庭法官審理此種案件根本不適格,上一個刑案
一下子言詞辯論終結,下一庭一下子又要審公法案件,
會錯亂。

道交條例的救濟程序似乎真的該檢討,以法律經濟觀點
至少要限定金額或改由其他程序辦理,否則刑庭法官
不耐煩,人民更是倍感無奈。

司法資源運用得當,資源就無限,運用不當,再多資源也不夠!
這種案件給刑庭審理,法官早就該集會遊行抗議錯誤立法。


關於道交條例異議程序準用刑訴程序之不當

可參林家賢(法官)的中正大學法學碩士論文(學林今年7月出版)
林法官認為一般見解將釋字418解讀為立法形成自由乃對大法官解釋效力之誤解,此問題又涉及大法官解釋理由書的效力爭議。

且,準用刑訴程序非必由刑庭審理不可,即使由刑庭審理也並非用刑訴法規定(雖然在現實上真的不可能)。

組織問題應該可跟審理程序應適用何種法律為原則的問題分開,前者是司法系統效能的問題,後者是程序妥適性牽涉人民權益保障問題,司法系統因自己內部的任務分配錯誤產生不利益實在不可轉嫁到人民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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