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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再次請教老師---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之疑義
發表人 白開水  

發表日期

8/30/2007 1:23:05 PM
發表內容 李老師您好:

昨天請教過老師有關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之疑義,
惟仍尚有疑問,
故冒昧再向您請教,
關於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請求被告給付不當得利予原告及全體共有人之情形,
若雙方調解成立,
調解筆錄記載被告應給付若干元予原告及其他公同共有人,
被告應如何給付?
是否得給付予公同共有人其中一人即可?
抑或須給付予全體公同共有人?
如部份公同共有人所在不明時,
是否得辦理提存?
提存金額如何計算?

以上問題
懇請老師指點迷津
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8/30/2007 1:35:09 PM的回覆:

你看一下民法中不可分債權的部分
回覆 白開水 在8/30/2007 1:50:18 PM的回覆:
李老師您好:

學生剛剛研讀完不可分債權之規定,
債務人只能向全體債權人為給付,
所以本案被告只能向原告及其他共有人為給付。
不過學生的疑惑在於:
若其他共有人所在不明時,
應如何向原告及其他共有人為給付?
還是調解筆錄上可以記載由原告代其他共有人受領?

因為學生擔心的是:
被告給付不當得利於原告後,
若其他公同共有人主張未收到其應分得之金額,
被告對原告之給付是否得對抗其他公同共有人?

不好意思,
學生真的查了很多資料都無法得到確切的答案,
才冒昧來請教老師,
墾請老師海涵並賜教,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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