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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教老師---給付不當得利予公同共有人之疑義
發表人 白開水  

發表日期

8/30/2007 2:05:07 PM
發表內容 李老師您好:

剛剛研讀完不可分債權之規定,
債務人只能向全體債權人為給付,
所以故有必要共同訴訟之被告只能向原告及其他共有人為給付。

不過學生的疑惑在於:
若其他公同共有人所在不明時,
應如何向原告及其他公同共有人為給付?
還是調解筆錄上可以記載由原告代其他公同共有人受領?
因為學生擔心的是:
被告給付不當得利於原告後,
若其他公同共有人主張未收到其應分得之金額,
被告對原告之給付是否得對抗其他公同共有人?

不好意思,
學生真的查了很多資料都無法得到確切的答案,
才冒昧來請教老師,
墾請老師海涵並賜教,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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