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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教教我!
發表人 呆呆  

發表日期

8/31/2007 2:04:38 PM
發表內容 我服務於彰化縣某一小學,彰化學校普遍存在一項陋習,各校成立「親睦會」,舉凡校內教職員工〈含配偶、父母及子女〉婚喪喜慶紅白帖,新屋落成、生育一定都要包紅白包,不論親疏遠,有過節或沒過節,規定一定要參加,不得例外,而且還規範「最低金額為一千元新台幣」。
這種親睦會還透過學校校務會議通過,如果老師不從,依據「彰化縣校務會議實施要點」規定,違反校務會議之相關人員,還會列入年度考績辦理或送行政機關議處。所以多半老師都是敢怒不敢言!
我想請教各位優秀的法律人:
1.這種親睦會的規定違背人性不說,是不是也違背憲法賦予人民的自由權及財產權?
2.而且校務會議是在民國85年通過的,對於之後新進人員並未告知該親睦會之規定,也不顧其意願,一律強制收費,是不是違背民法的哪一條規定?可否請各位先進提供相關規定?
3.可否就公法及私法方面給點意見?
謝謝!
回覆 .......... 在8/31/2007 3:40:57 PM的回覆:
找水果日報或x週刊的一青天比較快
回覆 鼓勵 在8/31/2007 5:12:11 PM的回覆:
一、本案經瞭解如下:
(一)親睦會組織其本質為互助會,應是公辦的互助會,不是公教人員不宜參加的民間標會。由網上察知不僅是彰化縣,在臺中縣、南投縣之學校亦或有設置,可見其來有自。

(二)先前「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為安定公教人員生活,並發揚互助合作精神,原訂有「中央公教人員福利互助辦法」,由公教人員每人每月按福利互助俸額扣百分之一,作為福利互助金;並於結婚、喪葬、退休、退職與資遣、重大災害等事由發生時,給與互助金。   

                  該辦法第32條規定:「地方機關、學校公教人員之福利互助,由各地方政府衡量財源參照本辦法辦理,或另訂辦法辦理之」。推測這可能是學校自辦互助會的原由。

(三)惟由於社會福利制度日益健全,現今互助辦法已廢止,各級政府亦多已將互助金結算,親睦會(互助會)早已失去功能,而成為不樂之捐。

二、建議處理方向:
向縣政府政風室及政風司或縣調查站匿名檢舉,主打:

(一)親睦會款項帳目不清,有用途不符捐款目的及中飽私囊之嫌。如此一來讓政風或調查人員介入,只要他們被查到有一筆不是用於互助事項的,他們就完了。也有機會因學校怕惹上麻煩而停止辦理親睦會。當然你最好敘述具體一點或有佐證。

(二)親睦會無法源依據,強制教職人員扣款,已非婚、喪、喜、慶正常社交禮儀,疑有不法弊端。當然最好你們未簽同意書之類的,以及扣款回執。

(三)教職人員經親睦會而收受饋贈,價值超過正常社交禮俗之標準。最好能具體指出某位長官在那一天收多少禮金。

我覺的這的確是陋俗,把它打破吧,不過也要有石沉大海的心理準備,加油。
回覆 呆呆 在9/6/2007 2:13:36 PM的回覆:
十分感謝「鼓勵」的指導,有如在大海中迷失方向的船隻,找到了燈塔一般,感激、感激、感激不盡!

我向校長反映的結果是   ,他只願意把「一律參加,不得例外」的字眼刪掉,其他的一不改,他說,他沒能力修改。而且校長還不准我在校務會議提出討論,很過分吧,連提案權都被剝奪!

不過,具其他同仁解讀,這個老想做好人的校長,他不願意在自己任內把這項親睦會辦法改掉,他無法丟掉這包袱!

哼!我只想說,沒啥小路用的傢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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