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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應考國家考試須役畢有無違不當聯結禁止
發表人 kimi  

發表日期

8/31/2007 9:51:41 PM
發表內容 想請問老師及各位大大:
為何有些國家考試(如基層行政警察或鐵公路特考)之應考資格.男性須役畢始能報考.這種事又不是我們能決定的.況且其他國家考試仍有以服兵役為錄取保留之事由.這些考試何嘗不可.感覺侵害到我們應考試權以及有違男女平等.真的可以為這種差別待遇嗎?不要給我機關急需用人而做此限制之理由.其他考試錄取的人就不急嗎?我承認我很想當公務人員.大家也都是.只是我們連考試資格都不符合.如何跟別人競爭.現在只因為繼續進修未能服兵役而喪失考試權利.非常不服氣.在民間公司有此限制.為何到國家考試亦復是.
回覆 陣容堅強 走路有風 在9/1/2007 11:57:34 AM的回覆:
各種公務員應試資格法規林林總總但是還是可以歸類如下
首先有幾個問題需要釐清,及開頭講明:

1男性未役者之服公職權保障
此應無涉於男女平等問題,本案焦點應鎖定在男性者役畢以及未役隻差別待遇上,而非女性無須役(無須役即無未役問題),但男性須役議題,蓋如此男性部分又要分役畢或未役,會導致有兩個差別基準(男和女   .      男性役畢和男性未役)而無法一起檢驗。
且如果差別基準搞錯,除了檢驗上會混淆不清外,例如你重心擺在男女的差別待遇問題上,幾乎就導出合憲結論
因為有大法官釋字365號前例可循,如此就會忽略有另一差別基準(男性役畢和未役)存在而有其他論證空間。

2役畢是否包括免役?(免役者之服公職權保障)
免疫體位者本即無法服役,而免役非必是體格上無法服公職
故如果限定役畢是否為法律規範不足之漏洞,端視應試資格
之規定如何而定有不同解讀。

3            在我來看本件應非不當連結禁止原則問題,即使要套用不當連結禁止原則也應可當作是比例原則的輔助原則,其實兩者可以一起使用的,有的是不當連結下根本不合目的性,有的是合目的性的不當連結不合必要性,如果都以不當連結概念來操作似乎會有產生說理不清的問題。
                  況且如果站在以大法官立場來看,比例原則的手段必要性檢驗可以供大法官在其他有助於目的達成手段之找尋,但如果是不當連禁止,很難對其他同達目的之有效方案可行性進行說理。

3差別待遇所追求之制度目的探求
關於公務機關的用人方式
可想而知他們的目的是要避免未役公務員因被迫服役產生職缺,即使有人遞補,多少還是會影響國家機關正常運作的,交接也要費時費力,而且招考有一定時程,不可能隨時想招就招,容易產生空窗期。

差別待遇之合理性--檢驗上與比例原則同

手段之合
                    目的性:如果公務員役畢當然不會有被迫服役問題
     也不會有職缺,初步來講應該合目的。
 必要性:是否有其他手段可作為與達成維護國家機關
           正常運作又兼顧未役男子服公職權而得以
           替換掉限定役畢者手段,似乎為本件論證違
           憲之重心。
 狹義比例性:
   對達成目的之有效性較小之手段但維護男性服公
   職權權較有利和對達成目的較大之手段但對維護
   男性服公職權較不利者之利益衡量。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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