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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三等刑法講義
發表人 J.C.H.  

發表日期

9/4/2007 2:02:26 PM
發表內容 真的很喜歡老師的函授刑法,原本想先瀏覽過講義之後,再來聽老師精闢的講解,但一唸下去,就唸到欲罷不能。

在此有個小小疑問,講義第166-167頁之間,關於不作為犯的未遂部份,應該是少了純正不作為犯的內容及不純正不作為犯的標題...參考PPT講義,應該是有少的,對嗎?
回覆
李俊德 在9/4/2007 4:23:42 PM的回覆:

謝謝你,確實有疏漏,下次會附上勘誤表。
回覆 J.C.H. 在9/4/2007 4:57:15 PM的回覆:
嗯嗯,我只能說...瑕不掩瑜,真的很喜歡書本的編排方式,讓人不致陷於見樹不見林的盲點中。

另外,對於刑法26條不能未遂之要件,書上似乎僅有對於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的不能未遂的種類做區分(P169),然何謂"又無危險"這個要件似乎未多做敘述,是否只要該當前面這個要件,後面這個又無危險的要件即已該當呢?在其他書本上有看對學說對此部分的爭議,講義中對此位多做講解,是否此部分的爭議不重要呢?

最後,關於判斷著手的理論中的主觀理論,依照書中的敘述看起來(不知道現在發問是否妥當,因為我還沒仔細聽老師的講解),似乎不是很詳細(還是因為這個學說本身的判斷標準就很模糊),書中寫到:"應就行為人主觀意思判斷,若行為人之犯意及其犯罪計畫,而可判斷犯罪行為已經開始實行者,即為著手行為之開始"。仔細推敲這句話的意思,似乎是只要行為人主觀上有犯罪的意思,就已該當著手,那這樣不就和陰謀預備犯一樣嗎,陰謀和預備犯都有主觀上的犯罪意思呀。

上述,懇請老師解惑,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9/4/2007 5:28:49 PM的回覆:
另外,對於刑法26條不能未遂之要件,書上似乎僅有對於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的不能未遂的種類做區分(P169),然何謂"又無危險"這個要件似乎未多做敘述,是否只要該當前面這個要件,後面這個又無危險的要件即已該當呢?在其他書本上有看對學說對此部分的爭議,講義中對此位多做講解,是否此部分的爭議不重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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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後上課內容會作說明


最後,關於判斷著手的理論中的主觀理論,依照書中的敘述看起來(不知道現在發問是否妥當,因為我還沒仔細聽老師的講解),似乎不是很詳細(還是因為這個學說本身的判斷標準就很模糊),書中寫到:"應就行為人主觀意思判斷,若行為人之犯意及其犯罪計畫,而可判斷犯罪行為已經開始實行者,即為著手行為之開始"。仔細推敲這句話的意思,似乎是只要行為人主觀上有犯罪的意思,就已該當著手,那這樣不就和陰謀預備犯一樣嗎,陰謀和預備犯都有主觀上的犯罪意思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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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啊,所以大受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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