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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不等價客體錯誤 教科書例子居然活生生出現
發表人 AP  

發表日期

9/4/2007 2:58:59 PM
發表內容 義消山訓私帶槍脫隊打獵 誤殺2採藥民眾
   更新日期:2007/09/04   08:45   記者:記者吳錫河、顏志良/高雄報導   
高雄縣消防局前一天在高雄縣桃源山區舉行警消聯合山區救援訓練,沒想到其中一名王姓義消私帶獵槍,還趁休息時間脫隊打獵,沒想到天色昏暗,誤把上山採藥的2位居民當成獵物射殺,導致2人送醫不治。

低著頭正在接受偵訊筆錄的人,就是在高雄縣消防隊的王姓義消,不過,這次他沒有救人,而是開槍打死了人。這起意外發生的地方就在高雄縣桃源鄉的小關山林道20公里旁支線林道,當時有3位要上山採藥的居民,其中2位遭到他的槍擊,雖然緊急送醫,但仍然宣告不治。

高雄縣六龜分局偵察隊長林勝郎說,「他(王姓義消)解釋是昨天在三民鄉借槍,今天(3日)中午12點多帶上山的。」「(記者問:他的目的是?)打獵吧。」

王姓義消向警方供稱,這起槍擊是意外誤傷事件,原本他正在擔任高雄縣消防隊警消聯合山訓的嚮導,當晚趁著休息時間私自外出打獵,因為天色實在太暗,才把居民當成獵物。林勝郎指出,「嫌疑犯說看到有燈光,就像是動物眼睛碰到燈光,會有閃亮的感覺,以為是野生動物。」

面對消防山訓出現槍擊意外,消防局人員全都很低調,更完全否認王姓義消的身分。高雄縣消防局秘書李源益說,「是我們的義消沒錯,但是不在這次訓練人員當中,我們不知道他為何會上去。」

不過,在消防受訓的地點發生槍擊意外是事實,高雄縣消防局都難以推卸責任,為何會有人可以私帶槍械,其中疏失恐怕檢警得要好好查一查。

回覆 斤斤計較 在9/5/2007 9:57:41 AM的回覆:
偽造個文書也要處五年以下
殺2人卻只要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兩千元以下罰金
真划算
回覆 無言 在9/5/2007 3:21:20 PM的回覆:
無意冒犯,但是什麼叫做『真划算』?
難道他們願意發生這種事嗎??對一般人而言,不小心殺了人,他們會很快樂嗎?
用『真划算』這種用語,會不會有點失言了??!
回覆 一國之爛始於領導 在9/5/2007 3:54:26 PM的回覆:
一、沒有不小心殺了人(無過失殺人罪)
二、不小心被殺的人及其家屬難道會開心嗎?
這是刑法百年大錯
竊盜五年以下、過失致人於死二年以下
顯然輕重失衡
你知道為什麼砂石車寧願撞死人也不願撞傷人嗎??
刑法修這麼多條
該修的也沒修
回覆 怪了 在9/5/2007 6:05:15 PM的回覆:
一國之爛始於領導   在2007/9/5   下午   03:54:26的回覆:
一、沒有不小心殺了人(無過失殺人罪)
二、不小心被殺的人及其家屬難道會開心嗎?
這是刑法百年大錯
竊盜五年以下、過失致人於死二年以下
顯然輕重失衡
你知道為什麼砂石車寧願撞死人也不願撞傷人嗎??
刑法修這麼多條
該修的也沒修
﹍﹍﹍﹍﹍﹍﹍﹍﹍﹍﹍﹍﹍﹍﹍﹍﹍﹍﹍﹍﹍﹍﹍﹍﹍
1.二樓的大大沒有在討論過失殺人吧,
他只是假設一般人不小心殺了人不會開心啊,只是感情層次的論述,好像沒有在討論是否成罪的問題吧?三樓的大大是否聯想的太直接了??
而且,罪名這種東西,並不是立法者制訂的,和罪章名不同,參考坊間的六法,就會發現,其實很多法條的罪名(條號後面的小框框寫的)都不盡相同,重點在於清楚的描述構成要件,就算是國家考試,過失致死,寫過失殺人或者殺人罪的過失犯都不會被改錯(國考出題教授所說),而且276的過失致死也是列在殺人罪章,如果只看著法條上的小框框說沒有過失殺人罪只成立殺人罪章的過失致死罪,只是畫蛇添足。

2.二樓大大說不小心殺的行為人不會開心,但是他也沒說被害人的家屬就會開心啊!社會科學的邏輯推演似乎不應該做出這種連結吧!
再者,二樓的論述跟『刑法的百年大錯』也無太大關連,如果硬是如三樓大大所說,要套上『百年大錯』的批評而修正,認為應該要提高生命身體法益的保護,那我們姑且做個假設,假設用上最極端的應報理論,不管是過失或是故意,殺人就要償命,這樣生命法益就高於其他法益了。但是難道這樣被害人就會開心嗎?多少死刑犯已經伏法,但是被害人家屬仍然痛苦不已。在法律做到這種程度後,法律又還能如何呢?難道因為被害人仍然餘恨未平,就要去把行為人株連九族嗎?那被害人還是不快樂呢?法律還能做什麼?

所謂的百年大錯,是一個時空背景下的產物,在法益的衡量保護上,有所失衡,是法制度上的敗筆,縱使百年大錯應修正,也不是為了刑法的治癒被害人功能。

再引用三樓大大的卡車例子,這跟刑法百年大錯也無關,因為當卡車司機『寧願』撞死被害人時,他已經是殺人故意了。只是現實上『主觀』是很難以證明的,但並非就是像不懂法律的人所說:『撞死關比較少』,因為當你從過失轉成故意時,就已經是在不同的構成要件上來論罪了,故意殺人罪不會比過失傷害或者業務過失致重傷罪來的輕吧。

補述關於『刑法上的百年大錯』:
"引述林鈺雄老師書中所說:學者認為部分財產法益的法定刑(竊盜罪的最重本刑為五年有期徒刑)竟然高過身體法益的法定刑(普通傷害罪的最重法定刑為三年,乃是肇因於歐陸19   世紀的立法例,認為財產法益的保障高過身體法益。而我國在繼受歐陸法時,竟將此種價值失衡,被德國學者稱為百年大錯(Jahrhundertfehler)的立法例完全繼受,而未隨歐陸法的調整而調整,實有不當。"

但是,是否所有凡涉及保護生命生體的法律都應調整,其實也有爭論,法律不能淪為概念法學,每個個案中都會考慮到行為人行為時的主觀要素,故意或者過失都會影響到刑的高低,如果一味的認為對生命身體法益的侵害,法定刑就要重過對其他法益的侵害,又會陷入另一種新的輕重失衡大錯,我騎腳踏車不小心撞倒小朋友,小朋友流鼻血(侵害身體法益)和我侵入全國銀行系統把所有人的錢變我的錢,那個行為比較嚴重??這又是另一種輕重失衡啊。

對於這個『百年大錯』很多學者都批評,但是真的在修法時,大家就發現,這是一個弔詭的循環,不可解,涉及太多的價值判斷與社會文化,在成文法的型態下,難以修正。
回覆 建築師巴布 在9/5/2007 9:34:08 PM的回覆:
原po是一樓
Giroro是二樓
感情層次是三樓
百年大錯是四樓
五樓請勿偷工減料
謝謝

六樓敬啟
回覆 火星人小綠 在9/5/2007 9:38:42 PM的回覆:
還有
林鈺雄老師的書為何用那麼多我星文字
我星感到與有榮焉
3#235   @548   &5%4   $$$   (火星萬歲!)
回覆 布希 在9/5/2007 9:51:08 PM的回覆:
   
回覆      無言   在2007/9/5   下午   03:21:20的回覆:
無意冒犯,但是什麼叫做『真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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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益不均,甲損大於乙益則乙方划算,甲損小於乙益則甲方划算,如果損益真的很不均則叫做『真划算』

難道他們願意發生這種事嗎??對一般人而言,不小心殺了人,他們會很快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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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他們是誰,如果我們美國人不小心殺了賓拉登,我們會很快樂,巴勒斯坦人那批難民不小心殺了猶太人,他們也會很快樂

用『真划算』這種用語,會不會有點失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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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扁說什麼都不算失言,我也一樣
回覆 lom 在9/6/2007 7:18:24 AM的回覆:
樓上是丁丁嗎???
回覆 人中拉拉 在9/6/2007 8:32:09 AM的回覆:
人才丁丁已經是老梗了!
現在是人中拉拉的時代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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