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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73議10 vs. 73議11
發表人 kimi  

發表日期

9/4/2007 7:46:08 PM
發表內容 請問李老師:
你在討論到73議10   以及   73議11時.我有幾個疑惑不解.煩請老師解惑.
1.在73議10   裡.討論到如第三人手持真正支票加上假的印章.應分金融機構主觀上有無故意過失.有過失.金融機構承擔風險.無過失時.為何不能反面解釋由存款戶承擔風險.
2.如欲替存款戶解套.所以再進入討論73議11.但學生看到決議內容.僅看到決議認為金融機構所為之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並不當然認為金融機構須承擔風險.除非係為金融機構為此不合理約款.所為之處罰.但我知這這理由應不該當.
3.最後老師解釋的時候.我就比較了解.老師認為分兩個層次討論.第一個層次是分給付有無符合債之本旨.不符則發生債務不履行.那反面解釋.符合的話則須視有無發生清償效力?那意思是說.給付符合債之本旨.並不當然直接發生清償效力嚕?那老師帶我們唸的口訣."給付符合債之本旨.發生清償."是否須有所修正.而改為給付符合債之本旨.進入第二層次.....

或許學生有哪裡盲點.煩請老師解惑.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9/4/2007 9:23:32 PM的回覆:
.在73議10         裡.討論到如第三人手持真正支票加上假的印章.應分金融機構主觀上有無故意過失.有過失.金融機構承擔風險.無過失時.為何不能反面解釋由存款戶承擔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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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主觀上無故意過失----反面無法得知存款戶有過失或無過失。

金融機關無過失,存款戶有過失,當然存款戶承擔風險

金融機關無過失,存款戶無過失,當然存款戶承擔風險?公平嗎?
回覆
李俊德 在9/4/2007 9:33:51 PM的回覆:
3.最後老師解釋的時候.我就比較了解.老師認為分兩個層次討論.第一個層次是分給付有無符合債之本旨.不符則發生債務不履行.那反面解釋.符合的話則須視有無發生清償效力?那意思是說.給付符合債之本旨.並不當然直接發生清償效力嚕?那老師帶我們唸的口訣."給付符合債之本旨.發生清償."是否須有所修正.而改為給付符合債之本旨.進入第二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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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法律概念,本來要記的就是主要的情形,原則的狀況。

剛學法律本來就是先記大原則,大方向。一開始就講一堆例外及特殊狀況,誰記得?

例如,我一開始告訴你,私法自治,契約自由是民法基本概念。

但你學到後面,契約不一定完全自由,例如,你在外面打工,老闆說一小時給你60元,你說好,可不可以。你有完全的自主決定權,你說可不可以?

回覆 kimi 在9/4/2007 10:10:28 PM的回覆:
老師真的厲害.馬上點出我的盲點.也突顯我思慮之不周.完全只考慮到片面情形.所以我在跟老師確認一點觀念:
就是債之給付符合債之本旨.並不當然直接導出發生清償效力.比如上述例子所舉.如果係向第三人為清償.又不合310條三種情形.亦不發生清償效力?
那應該聽到後面老師會講的更詳細吧!加油加油.謝謝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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