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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改母姓-修法
發表人 來不及  

發表日期

9/5/2007 12:05:30 PM
發表內容
原本監護權歸母方
可以逕自從母姓

那現在修法了

想改母姓要父母一起同意及辦理

父方在大陸工作
比較難回台辦理
而且也不可能同意


現在離婚協議書有寫
父方6個月沒給子女生活教育費
(沒有要求膳養費)
母方可以改母姓

而已經連續6個月沒給了


現在母方要怎麼去將子女改母姓
要用什麼理由
   
回覆 .......... 在9/5/2007 12:15:32 PM的回覆:
有的時候
直接撥電話去戶政機關
會獲得解答的
回覆 畢業生 在9/5/2007 1:04:14 PM的回覆:
姓名條列第六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
   一、被認領者。
   二、被收養或終止收養者。
   三、夫妻離婚,未成年子女姓與行使親權之父或母姓不同者。
   四、原住民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者。
   五、其他依法改姓者。
   
夫妻之一方得申請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或回復其本姓;其回復本姓者,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
修正前,舊法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子女從父姓。但母無兄弟,約定其子女從母姓者,從其約定。第二項規定,贅夫之子女從母姓。但約定約其子女從父姓者,從其約定。
~~~~~~~~~~~~~~~~~~~~~~~~~~~~~~~~~~~~~~~~~~~~~~~
修正後,新法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

第二項規定,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第三項規定,子女已成年者,經父母之書面同意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第四項規定,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第五項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
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第一款 父母離婚者。
第二款 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第三款 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第四款 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者。
~~~~~~~~~~~~~~~~~~~~~~~~~~~~~~~~~~~~~~~~~~~~~~~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            8               條   
民法親屬編關於婚生子女之推定及否認,於施行前受胎之子女亦適用之。
民法親屬編修正前結婚,並有修正之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約定而從母姓者,得於修正後一年內,聲請改姓母姓。但子女已成年或已結婚者,不在此限。
修正之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於民法親屬編修正前受胎或出生之子女亦適用之。
~~~~~~~~~~~~~~~~~~~~~~~~~~~~~~~~~~~~~~~~~~~~~~~
回覆 yes 在9/5/2007 2:52:08 PM的回覆:

應該是這個

第五項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第一款 父母離婚者。

只是該怎麼做?!
回覆 畢業生 在9/5/2007 2:57:53 PM的回覆:
看來針對開板者的問題
想了一下

還是必須父親同意且出具同意書了
否則依姓名條例及民法修法後之規定
無法辦理登記

回覆 延畢生 在9/5/2007 6:45:22 PM的回覆:
應可採訴訟途徑

只是要怎麼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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