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線 上 購 課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購物車新推出!提供超取付款與線上刷卡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跨平台加密影片操作使用說明

考神網

首宇

首宇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愈唸愈神奇
發表人 丁丁的無價值言論  

發表日期

9/5/2007 4:52:57 PM
發表內容 一、刑法第2條: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行為後」之法律自包含了「變更前」和「變更後」的法律,「行為後之法律」未具識別性,應改為:「變更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二、刑法第339-1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這我懂,例如投偽幣從自動販賣機買飲料。
第339-   2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這我不懂,難道提款機會掉出可口可樂嗎?還是指某人直接把提款機搬走?
回覆 在9/5/2007 7:02:02 PM的回覆:
我想鈔票比起可樂應該更值錢的吧!
回覆 在9/5/2007 9:41:47 PM的回覆:
原來鈔票=物
物=鈔票
謝謝指教
回覆 在9/6/2007 3:02:00 PM的回覆:
應該說鈔票是物的一種
回覆 丁丁 在9/6/2007 3:43:33 PM的回覆:
您終於有點瞭解丁丁的問題所在了

自動付款設備即金融機構所設之自動櫃員機
自動櫃員機如果插入提款卡後卻掉可樂下來
實在殊難想像

的確物不等於鈔票
馬非白馬

所以339-   2該是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
「通用貨幣、紙幣或銀行券」
或許再加上「有價證券」
回覆 畢業生 在9/6/2007 4:28:27 PM的回覆:
應該是指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二項的不法利益
~~~~~~~~~~~~~~~~~~~~~~~~~~~~~~~~~~~~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第二項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不法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回覆 畢業生 在9/6/2007 5:24:19 PM的回覆:
我理解上是認為自動提款機是銀行櫃台的衍生
用卡片輸入密碼而詐欺自動提款機
使自動提款機認為操作人為卡片真正所有人
籍此取得不法利益

此類案件早期是以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處罰
為了使構成要件更具明確而產了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一至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的修正
回覆 愈唸愈神奇..... 在9/7/2007 8:11:32 AM的回覆:
的確物不等於鈔票
馬非白馬

>>>>>財產犯罪或許可以用民法的觀念理解<刑法範圍更大>
>>>>>難道鈔票不是物嗎?...白馬亦是馬,它不會是牛


所以339-         2該是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
「通用貨幣、紙幣或銀行券」
或許再加上「有價證券」
>>>>>物-----應該可以包括「通用貨幣、紙幣或銀行券」
                「有價證券」
甚至於可包含以後可能的發展
>>>>>你的問題可以透過法律解釋的方式處理
           我個人認為這樣的立法難謂不妥
回覆 給畢業生 在9/8/2007 12:29:25 AM的回覆:

您討論的第2項「財產上之不法利益」,
本來一般人稱「利益」多指無體的「好處」,
但學者們弄得很複雜,
可以包括有形或無形的「利益」,
也可指積極增加收益、或消極減少支出,
簡言之就是指除了第1項的「有體財物」以外的一切好處。

但是我們這裡講討論的是「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用「他人之物」乙詞,
是否妥當的問題。
所以您提出來的,
跟我們在講的應該不是同一件事。

如果您文內「應該是指刑法第339條之2第2項的不法利益」,
本意指的是「『他人之物』應該是指刑法第339條之2第2項的不法利益」的話,
那麼丁丁並不贊同,
因為「亦同」2字即表明了立法者欲將「他人之物」與「財產上之不法利益」做定義上區分,
只是在法律效果上作相同處理。
回覆 給走火入魔 在9/8/2007 12:33:57 AM的回覆:
>>>>>財產犯罪或許可以用民法的觀念理解<刑法範圍更大>
>>>>>難道鈔票不是物嗎?...白馬亦是馬,它不會是牛
-----------------------------------------------------------------------

如果「白馬不會是牛」乙說成立
何不把第129條第2項「款項」、第344條「金錢」均以「物」代之?
何不把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各詞均以「物」代之?
難道它們不是物嗎?
你忽略了本罪是「自動付『款』設備」詐騙罪



>>>>>物-----應該可以包括「通用貨幣、紙幣或銀行券」「有價證券」甚至於可包含以後可能的發展
>>>>>你的問題可以透過法律解釋的方式處理
我個人認為這樣的立法難謂不妥
-----------------------------------------------------------------------------

是呀,339條之2第2項「財產上之不法利益」最好用「利益」取代吧,
反正「軍事上之利益(106)」、「不法利益(131)」、「不正利益(121~123)」、「不正當利益(144)」、「財產上不法利益」等等,難道不是「利益」的一種嗎?甚至也可以包含以後可能的發展......

如果你覺得有問題,就透過法律解釋的方式處理吧。

以你的神奇方法,我們的刑法條文可以精簡多了。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現場諮詢聯絡我們首頁

教材說明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司法事務官 行政執行官 公證人 國防法務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PTT推薦 宇法 官網 李俊德律師 李俊德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