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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李老師強執問題
發表人 yu  

發表日期

9/9/2007 9:59:54 PM
發表內容 請問在強制執行程序中收受點交命令之第三人(例如:強制執行第99條規定所指之第三人)聲明異議被駁回後提起抗告,可否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規定,向法院聲請供擔保後停止執行?若可,其應向何法院聲請(執行法院或抗告法院)?
回覆
李俊德 在9/9/2007 10:10:30 PM的回覆:

有符合聲請裁定停止的事由嗎?你比對一下,不就得出答案了?
回覆 yu 在9/9/2007 10:46:23 PM的回覆:
謝謝老師指導。因我是二審法院法官助理,遇到實務上問題,向老師請教。……問題中所指之第三人即抗告人向本院對原審駁回聲明異議提起抗告,抗告人欲同時聲請供擔保停止執行,故又向原審遞狀,原審法院竟以其為執行法院,要抗告人向本院聲請,因為本院是"審判法院"?我們向抗告人委任律師說明,其聲請不符合強執第18條規定,該律師竟說其符合法條規定"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看了老師的書及說明後,我更加確定抗告人之委任律師是將"聲明異議"之抗告法院與"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之抗告法院,混為一談了,我在實務工作上常常發覺得考上律師的人,除了老師以外,大部分都不再讀書了,所以,他們的訴狀上所呈現的法律見解,有時候非常的奇怪!無論如何,再次謝謝老師了,您是我最佩服的律師!
回覆 15978 在9/30/2007 4:13:27 PM的回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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