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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海商法第224頁84年司法官
發表人 小王  

發表日期

9/12/2007 8:19:44 AM
發表內容 Q1
請問老師海商法第224頁84年司法官的第一小題
解答(一)2.乙、丙、丁僅各就其自己運送階段負責之約款:無效!
我的問題是,題示乙所簽發的一份全程載貨證券,乙、丙、丁相繼運送,這不是應該為74條的連續運送嗎?而依74條第2項後段之規定,丙、丁本來不是僅就其運送階段負責,為何解答是以因免責約款記載於載貨證券,所以違反61條無效?
這樣不會會造成,如果不將免責約款記載於載貨證券,可以依74條之規定,使丙、丁免責?若記載於載貨證券,反而依61條,不能免責的情形?
又,74條第2項是不是為另一個法定免責事由?
Q2
請問老師海商法第69條第3款所指的過失
是不是也是有認識的重大過失?
〈我聽錄音課程似乎只有聽到老師說22條第1款過失為重大過失,還有海商法對於船舶所有人跟運送人所規範的過失,多為重大過失,可是在69條第3款似乎並沒有聽到是重大過失?不知道是老師有說,我沒有聽到,還是怎樣?不知道可不可以請老師幫我回答一下?〉
Q3
請問老師海商法第94頁海事優先權位次
同次航行、同一事變
講義所寫的
「因同一事變所發生第24條第1項各款之債權,視為同時發生之債權」不分先後、比例受償,
所謂的『各款之債權』
是指,譬如「第1款與第1款間」、「第2款與第2款間」,同款間的比較?
或是指譬如「第1款與第2款間」、「第2款與第3款間」,不同款間的比較?
〈這個問題也是一樣,拜託老師撥冗回答〉
回覆
李俊德 在9/12/2007 4:48:00 PM的回覆:
請問老師海商法第224頁84年司法官的第一小題
解答(一)2.乙、丙、丁僅各就其自己運送階段負責之約款:無效!
我的問題是,題示乙所簽發的一份全程載貨證券,乙、丙、丁相繼運送,這不是應該為74條的連續運送嗎?而依74條第2項後段之規定,丙、丁本來不是僅就其運送階段負責,為何解答是以因免責約款記載於載貨證券,所以違反61條無效?
這樣不會會造成,如果不將免責約款記載於載貨證券,可以依74條之規定,使丙、丁免責?若記載於載貨證券,反而依61條,不能免責的情形?
又,74條第2項是不是為另一個法定免責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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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對誰主張權利?看清楚題目
回覆
李俊德 在9/12/2007 5:04:13 PM的回覆:
Q2
請問老師海商法第69條第3款所指的過失
是不是也是有認識的重大過失?
〈我聽錄音課程似乎只有聽到老師說22條第1款過失為重大過失,還有海商法對於船舶所有人跟運送人所規範的過失,多為重大過失,可是在69條第3款似乎並沒有聽到是重大過失?不知道是老師有說,我沒有聽到,還是怎樣?不知道可不可以請老師幫我回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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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

運送人本人抽象輕過失所生之火災不得主張免責,否則對運送人保護過度,對託運人過苛。
回覆
李俊德 在9/12/2007 5:22:23 PM的回覆:
請問老師海商法第94頁海事優先權位次
同次航行、同一事變
講義所寫的
「因同一事變所發生第24條第1項各款之債權,視為同時發生之債權」不分先後、比例受償,
所謂的『各款之債權』
是指,譬如「第1款與第1款間」、「第2款與第2款間」,同款間的比較?
或是指譬如「第1款與第2款間」、「第2款與第3款間」,不同款間的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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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事變同時發生第1款至第5款,不分先後、比例受償

不同事變發生第1款至第5款,依前後款順序定受償順位

所以同一事變就不生比較的問題
回覆 小王 在9/12/2007 9:48:48 PM的回覆:
Q2
謝謝老師的回答
Q1
是載貨持有人戊對乙主張賠償責任,解答(一)1.我可以了解;至於對於丙、丁二人本身的免責約款為何無效,不是已於74條第2項後段明文「僅對於自己航程中所生毀損滅失及遲到負其責任」?
Q3
但是依29條第5項的文義「視為同時發生之債權」,並未說明其受償方式為「不分比例,優先受償」,為什麼是「不分比例,優先受償」?而不是回歸原則「依24條第1項第1至5款的順序」?況且,即便同一事變亦有可能發生不同款的債權,如果是發生24條第1款『神聖優先權』與第5款「港埠費、運河費其他水道費及引水費」,難道二者之間也是「不分比例,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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