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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艾咪  

發表日期

9/12/2007 8:31:21 PM
發表內容 強執94年司法官考題
老師題解說明得由第三人代位提供擔保金聲請撤銷假扣押之執行,係因有代位提供擔保之必要及對執行債權人之利益不受影響(民訴106準用103具有法定質權地位)。唯依實務75年度第8次民庭決議:債權人就債務人因免假執行所提存之擔保物,有與質權人同一之權利。惟其質權效力所及之範圍,依其決議意旨僅認以因免假執行而受之損害為限,始有與質權人同一之權利,不包括本案之給付在內。如此見解,對執行債權人之利益是否仍無影響?
回覆
李俊德 在9/12/2007 9:22:24 PM的回覆:

對債權人而言,只要有600萬就可以了(600萬是債務人甲拿出來或第三人丙拿出來,有差別嗎?)。
回覆 艾咪 在9/12/2007 11:28:23 PM的回覆:
那於乙之本案訴訟勝訴判決確定而進行終局執行該擔保金時,如果有他債權人聲請參與分配,此時,債權人乙對該600萬之擔保金享有優先受償之法定質權。但依75年民庭決議卻認為債務人所供之擔保金係爲賠償債權人因免假執行而受之損害,僅於債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時,債權人始有與質權人同一權利,仍應製作分配表。如此原擔保金600萬不是會被他債權人分走部份金額而受影響嗎?乙之權利不是有受影響。還是我對75年民庭決議認知有誤?
回覆
李俊德 在9/12/2007 11:46:10 PM的回覆:

那我問你

先執行的債權人可以優先於其他債權人受償嗎?先執行的債權人有權利拒絕別人參與分配嗎?
回覆 艾咪 在9/14/2007 11:22:25 PM的回覆:
先執行的債權人除有優先受償權利之債權人可以優先於其他債權人受償外,其他一般債權人應平均受償。且先執行的債權人沒有權利拒絕有執行名義之他債權人參與分配。質權具有優先受償效力,但所不了解的是75年民決所認定該法定質權之範圍不包括┌本案之給付┘,那麼本題乙執行600萬之擔保金不是要與其他參與分配之債權人平均受償
回覆
李俊德 在9/15/2007 12:04:41 AM的回覆:

既然先執行的債權人不能優先其他債權人受償,不能阻止其他債權人參與分配,那75年的決議有何奇怪之處。

600萬之擔保,是債務人提供或第三人代位提供,對假扣押債權人而言,有何差異?

讓你繼續假扣押,假執行,會有人參與分配就會有人參與分配,不會有人參與分配就不會有人參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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