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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偵查中 不宜使用誘導訊問
發表人 小p  

發表日期

9/15/2007 8:28:36 AM
發表內容 中國時報   2007.09.15    
偵查中   不宜使用誘導訊問
李永然、林振煌/中國人權協會成員

            吳巡龍主任檢察官投書認為偵查中並無不得誘導訊問之限制,所謂禁止誘導訊問,指審判中行交互詰問時,禁止對友性證人誘導。   

            但我國刑事訴訟法總則編關於被告之訊問,第九十六條規定:「訊問被告,應與以辯明犯罪嫌疑之機會,如有辯明,應命就其始末連續陳述。」在立法理由說明則指出:「立法例訊問方法有二:一為一問一答。一為答時不待再問,將事之始末自行陳述。」前者學理稱為「問答法」,後者稱為「報告法」。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之二並規定,上述規定在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準用之。   

            此一規定固不能解釋為在偵查中不得對被告為誘導詢問,但在司法實務上,該規定可謂從未被偵查或審判機關認真看待,遑論確實遵守。被告在偵查程序中,或者情緒惶恐,或者對於訊問者之問題不甚了解,常常無法對於問題為確符己意思或符合事實之回答。   

            至於交互詰問制度中,主詰問為何禁止誘導訊問,依筆者數年前參加司法院第一期法庭指揮研習班之聽聞,關鍵在於證人作證的本質。因為主詰問的目的是在藉由證人陳述證明待證事實,因此,若許使用誘導訊問,即訊問人陳述事實經過,而證人回答「是」或「否」,此一問答方式等於是由訊問者作證,而非證人自己陳述親身見聞的事實,與作證的本質不符。   

            上述理由,在偵查中亦應有相同的適用。若犯罪事實是由訊問者發問,被告只能回答「是」或「否」,此種方式得到的被告自白,其實是在訊問者預設立場發問所達成的「自白」,而不是被告真正的「自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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