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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陪偵制度 司法人權邁大步
發表人 小p  

發表日期

9/17/2007 8:06:37 AM
發表內容 中國時報   2007.09.17    
陪偵制度   司法人權邁大步
古登美

            法律扶助基金會於今日(九月十七日)開始,即將展開為期一年的「檢警第一次偵訊律師到場服務」專案試辦。試辦期間,民眾若在檢察署、法院或警局、接受第一次偵訊時,法扶將對符合一定條件者,如智能障礙者,或所犯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重罪之犯罪嫌疑人而屬無資力者,免費提供律師陪同到場的服務。   

            可能很多人會想問,警察難道會隨便抓人嗎?檢察官、警察會違法偵訊嗎?法院會不讓人辯解就准羈押嗎?原則上當然不會,那為什麼法扶要為這些犯罪嫌疑人作這麼多?當然,基本上為保障多數守法民眾的生活不受傷害、社會秩序得以維持妥適運行,檢警對犯罪的偵查、犯罪嫌疑人的羈押都是有必要的。然而在操作上,如何兼顧犯罪偵查的有效達成及人權的保障,陪偵制度是個解決方式。其實在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早就有被告被訊問時得選任辯護人的規定,因此,社會大眾應正確看待法扶推動偵訊時律師陪同到場服務的制度。   

            日前智能障礙者陳榮吉被誤抓留訊,當時如果有律師陪同在場就可避免;浪費無數司法資源及社會成本的蘇建和案,其最大癥結點之自白任意性問題,如有律師陪訊在場,即能幫助釐清真相並增加自白的證據力。因此,展開檢警偵訊律師陪同在場的制度,不只在保障受偵訊人之基本人權,長遠來看,對檢警偵訊內容的可信度及正確性有正面的價值,從而絕對有節省法院各審級訴訟資源之效果,相信這制度的施行,更將是台灣人權保障與司法制度改革的一大進步。   

            本專案能否成功的逐步展開,需要警察、檢察官、法官及律師四方面的合作,才有可能具體實現。然而,因涉及整體觀念的改變、偵查機關偵查實務的慣行、律師參與意願等影響,推動上困難頗多,此等困難的解決,有待日後大家努力去克服。   

            首先,一般人民觀念上,對於強制辯護案件之犯罪嫌疑人,通常認為罪大惡極,國家根本沒有扶助的必要,因此很難得到一般民眾的認同。其次,因偵查機關長期以來,側重實體真實之發現,有時候會過份依賴被告自白及羈押,因此律師於偵查階段的辯護權能常遭到限縮,無法有效發揮實質功能,這當然會讓律師參與本專案之意願產生重大影響。所幸本會於開辦前的協調會議中,檢、警、法官及律師間已有初步的共識,雖仍有歧見卻已難得,有待本案試辦後,再進一步爭取更多的共識與合作。   

            「無罪推定原則」是國際公認的刑事訴訟基本原則。因此,無罪推定原則的落實應當是當今犯罪偵查制度上的重要課題。律師陪同在場接受偵訊,可提供受偵訊人心理的支援及法律知識等的應訊環境,對於矢言「保障人民憲法上訴訟權及平等權」的法律扶助基金會來說,是件早就積極想推動的工作。退一萬步言,即便是一名現行犯,在法院判罪定讞前,亦應給予同等的對待,維護其基本人權。   

            目前本專案雖屬試辦階段,然卻攸關我國司法人權的評價。職是,不管是檢、警、法官或律師,都應該捐棄成見,相互協調,並體認大家均為我國司法體系之一環,彼此間應成為相互合作的伙伴關係,共同努力為我國司法人權貢獻一份心力。   

            (作者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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