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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好易施惠關係
發表人 J.C.H.  

發表日期

9/17/2007 8:42:37 PM
發表內容 老師有個問題想要請教您,已經有和朋友討論過了,但還是無法理解ㄝ。

老師講述法律事實的時候(P170),談到好易施惠關係是非法律事實,雖然不能主張債務不履行,但是可以主張侵權行為(在錄音檔7-1,55-60分中間)。這是法律事實和非法律事實的區別實益。

有疑問的是,侵權行為不是屬於違法行為、行為事實、法律事實嗎(講義P170上方的圖表)?為什麼前面說好易施惠關係是非法律事實,但可以主張侵權行為。這樣不就變成侵權行為是非法律事實了嗎?

腦袋有點打結了...
回覆
李俊德 在9/17/2007 10:12:44 PM的回覆:

類似無因管理之情形,二階段判斷

答應照顧你的貓(類似承擔),接下來可能出現兩種結果

1.貓兒照顧的非常好
2.貓兒因為你的疏失死掉了(不構成債務不履行,但可以探討侵權行為構成與否)
回覆 J.C.H. 在9/17/2007 10:24:20 PM的回覆:
真開心^_^,這次竟然沒有挨老師的罵...

如果用實際案例去想的話,我大致上是理解老師的意思的,只是在如果用機械式的推理的時候,這樣的過程會有些混亂。

謝謝老師的提示。

PS.   之前有上過其他補習班的課,但總沒老師講解的這麼精彩,聽老師的民法民訴真的是種享受,以前真的搞不懂民訴247是在講什麼,結果竟然是在聽老師的民總的時候才懂得,呵呵,老師真的是太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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