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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落榜女星討0.82分 試院內訌
發表人 小p  

發表日期

9/19/2007 7:35:00 AM
發表內容 落榜女星討0.82分   試院內訌   


   


【王家俊╱台北報導】去年專技人員中醫師特考,老牌女星葉蔻等三名考生,以些微分數落榜;他們認為某申論題閱卷不公,提起行政訴訟。考試院訴願審議委員會兩度替考生平反,要求另做適法處分,但考選部拒接受,形成院內兩單位互槓,明天考試院院會將二度討論此案。
本名陳懿琳的女星葉蔻,以低沉嗓音聞名,早年曾出過唱片。她四、五年前自學通過中醫檢定考資格,取得向特考叩關資格,但連續幾年中醫特考都失利,去年更只比及格的六十分少了零點八二分。   


   
立委批打壓中醫人數   
高度關切此案的台聯立委羅志明質疑,考試院是不想給太多人當中醫師,有默契限定特考名額,故意給多出來的考生找碴。但考選部常務次長黃雅榜斥為無稽,他說,閱卷或典試委員怎知道如何出題、改幾分、誰會考上?且中醫師特考每年錄取五、六十人到一百多人不等,不可能內定。
考試院去年六月間舉辦中醫師特考,楊姓、施姓兩考生考了五十九點九五分,葉蔻考五十九點一八分,三人都差零點幾分落榜。
考試院院會上周曾討論過這項訴願案但無結論。黃雅榜說,若依考試院主管與院外專家組成的訴願會決議,等於要重新閱卷、評分,但考生姓名已開拆彌封,這麼做可能違反《典試法》,涉嫌圖利特定考生,此例一開將天下大亂,未來國考差一分的人都來申訴,考試公平性何在?但訴願會委員之一的考試院副秘書長蔡良文則認為,考試公平之餘,也應該兼顧考生權益。   


   

回覆 小胖 在9/19/2007 10:40:00 AM的回覆:
這個老師上課說過:
不可代替的決定~~考試決定
應考人試卷評閱及考試成績評定...獨立公證之知識判斷....即不容相對人藉詞聲明不服
回覆 Qoo 在9/19/2007 10:40:09 AM的回覆:
連考試發舊法都被吃案了
考試院真的是.............
回覆 aaaaaaaaaa 在9/19/2007 10:58:34 AM的回覆:
裁判字號:   96年判字第329號   
案由摘要:   考試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3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8   條      (   94.12.28   )   
典試法   第   23、29   條      (   91.01.16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   第   13   條      (   94.05.24   )   
國家考試偶發事件處理辦法   第   17   條      (   92.04.23   )   
行政訴訟法   第   96、98、132、255   條      (   87.10.28   )         
要旨:   至於考試或類似考試決定,無論出題或答案的評分,涉及考試特有專業學
術評價,屬主考者或評分者的專業學術與參與考試累積的經驗,以及考試
的情境重現不能。兩者在行政訴訟中均不能重構,行政法院自無從對其進
行審查。再者,基於機會均等原則,評分是在所有應考人之間對比的情境
下所作成的決定。行政法院的司法審查僅得對於提起撤銷訴訟當事人(應
考者)之具體個案進行審判,原告若要求係一個對比範圍以外的機會,是
有違平等原則。而行政法院若准提起撤銷訴訟者,個別獲得重新評分,無
異將原告從整個對比關聯中抽離出來,意味著,剝奪了其他沒有提起訴訟
的應考者之機會均等權利。
        
參考法條:行政程序法   第   8   條(94.12.28)   
        行政訴訟法   第   96、98、132、255   條(87.10.28)
        典試法   第   23、29   條(91.01.16)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   第   13   條(94.05.24)
        國家考試偶發事件處理辦法   第   17   條(92.04.23)
      
回覆 989 在9/19/2007 11:16:44 AM的回覆:
現在是鬧就有糖吃嗎
律師司法官差一分以內及格者
比比皆是
只因為他有名氣
所以立委就高度關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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