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線 上 購 課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購物車新推出!提供超取付款與線上刷卡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跨平台加密影片操作使用說明

考神網

首宇

首宇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因應親屬編修正,最高法院決議有關儀式婚要件等27則判例不再援用,與民法第982條相關者自97.5.2
發表人 小p  

發表日期

9/19/2007 7:49:38 AM
發表內容    
      
公發布日:   96.09.19      
發布單位:   司法周刊   
摘  要:   因應親屬編修正,最高法院決議有關儀式婚要件等27則判例不再援用,與民法第982條相關者自97.5.23起,其餘自決議通過後一個月均不再援用      
   

--------------------------------------------------------------------------------
   

因應親屬編修正
最高法院決議有關儀式婚要件等27則判例不再援用
與民法第982條相關者自97.5.23起、其餘自決議通過後一個月均不再援用

民法親屬編部分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96年5月23日公布,除第982條規定係自公布後一年施行外,其餘條文均自公布日起施行。因應此次修法,最高法院乃於8月28日召開96年度第5次民事庭會議,針對相關判例之存廢進行檢討,決議通過不再援用判例計27則,其中與民法第982條規定相關者5則,均自97年5月23日起不再援用,其餘22則自決議通過後一個月不再援用,決議內容將於月底前公告。茲分述其大要如下:
一、民法第982條有關結婚之形式要件已由「儀式婚」改為「登記婚」,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18年上字第2072號、20年上字第452號、33年永上字第35號、51年台上字第551號、79年台上字第2219號判例均係就儀式婚之形式要件所為闡釋,與新法規定不符,自97年5月23日起不再援用。
二、修正民法第988條新增第3款規定,結婚違反第985條禁止重婚規定但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其結婚為有效,且民法第992條重婚為得撤銷之規定業已刪除,27年上字第1316號、32   年上字第3902號、27年上字第1709號、28年上字第631號判例已不合時宜,不再援用。
三、修正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0款所定判決離婚之事由,已將舊法「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部分刪除,「被處三年以上徒刑」則修正為「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27年上字第506號、27年上字第3196號、31年上字第1197號、33年上字第3142號、33年上字第3406號、33年上字第5749號、46年台上字第1701號、67年台上字第33號、80年台再字第99號、81年台上字第2545號判例,與新法規定不符,不再援用。
四、民法第1067條有關強制認領之規定已大幅修正,23年上字第3973號、43年台上字第797號判例,與新法規定不符,不再援用。
五、民法第1073條之1第3款所定不得被收養之親屬,其中旁系血親部分,已由「八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改為「六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另新增第1079條之4亦已就收養子女違反上述規定者之效力為明文規定,49年台上字第1927號判例已不合時宜,不再援用。
六、修正民法第1079條之5已明定收養子女,違反第1074條夫妻應共同收養之規定者,收養者之配偶得請求法院撤銷之,33年上字第3225號判例已無存在必要,不再援用。
七、修正民法第1082條已將收養關係終止得請求相當金額之要件放寬,不限於經判決終止收養關係者,亦不限於無過失之一方始得請求,22年上字第2385號、33年上字第6097號判例,與新法規定不符,不再援用。
八、民法第1090條有關提起停止親權之訴原告之適格已大幅修正,20年上字第1974號、43年台上字第1194號判例,與新法規定不符,不再援用。

首長交接
最高法院新、卸任院長交接典禮
吳院長榮退   功德圓滿 楊院長接棒   承先啟後
最高法院吳啟賓院長屆齡退休,遺缺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楊仁壽委員長接任,交接典禮於9月12日上午9時30分假最高法院7樓大禮堂舉行,司法院翁院長親臨監交,賴英照大法官等多位現任及退休大法官、檢察總長及多位司法首長等貴賓蒞臨祝賀觀禮。
翁院長於典禮致詞表示吳院長集學術與實務於一身,是難得的司法首長,任職期間完成多項重要措施,對司法改革盡了很大的力量,並把不合時宜的判例予以檢討廢除,使最高法院獲得各界的信賴與尊重,如今屆齡退休,可謂功德圓滿;新任楊院長則擁有完整的審判及行政歷鍊,為司改的重要核心人物,是最適當的接任人才,相信能將最高法院的傳承及良好成果繼續發揚,使最高法院的審判及司法行政工作圓滿進行。(相關新聞見4版)

保障訴訟平等權
檢警第一次偵訊律師陪訊專案9.17起試辦

為落實人權保障,確保被告及犯罪嫌疑人訴訟、平等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將自9月17日起,試辦「檢警第一次偵訊律師陪同到場」專案,司法院為協助該專案順利推動,已發函臺灣高等法院轉知所屬各法院配合基金會各分會之運作,提供相關協助。
有鑒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於受拘提或逮捕後,常因不瞭解法律程序及所涉刑責,或因單獨面對司法人員偵訊時而徬徨無助,甚至有非出於自由意志之陳述;為此,司法院特促請法扶基金會推動本項專案,提供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於警局第一次詢問、檢察官複訊及聲押辯護時,得有律師陪同在場之協助,試辦期間為期一年。期能藉此保障被告及犯罪嫌疑人之訴訟、平等權,並希望能減少供述或自白任意性之爭議,進而提升偵查與審判之效率。
本次專案係以無資力之強制辯護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及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陳述之被告及犯罪嫌疑人為扶助對象,針對警局第一次詢問、檢察官複訊及聲押辯護時,提供一次性之律師陪訊協助。除了南投、臺東、金門、馬祖、澎湖等地,因律師人力不足暫不實施外,全國各地15個法扶分會均將同步實施。試辦初期受理服務時段僅限於上班日上午9時至下午5時,未來電話服務中心建置完成後,將再增加夜間及假日時段,成為24小時全年無休之服務。
因檢察官聲請羈押之准駁,與法院業務有關,司法院為協助本專案順利推動,已發函臺灣高等法院轉知所屬各法院提供以下之協助:
一、前開無資力之強制辯護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於警局第一次詢問及檢察官複訊時均無律師陪同在場,而檢察官聲請羈押之前提下,法院收案後,請法警初步核對涉案罪名,如屬強制辯護案件(涉犯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請提供法扶基金會相關文宣資料予被告,若被告欲申請扶助律師陪訊,請法警協助被告撥打電話至法院轄區所在分會,或法扶基金會之電話服務中心。
二、提供法院聯絡電話及值勤法警姓名予法院轄區所在分會,俾各分會或電話服務中心回復派遣律師之姓名及預計到達時間。
三、扶助律師到達法院後,法院宜提供適當之空間,給予合理時間,俾辦理簡易資力審查及委任事宜並瞭解案情。
   
   
   


回上一頁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現場諮詢聯絡我們首頁

教材說明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司法事務官 行政執行官 公證人 國防法務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PTT推薦 宇法 官網 李俊德律師 李俊德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