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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單軌 雙軌法學教育何去何從?
發表人 小p  

發表日期

9/23/2007 2:35:54 PM
發表內容 /9/8   |   友善列印|   寄給朋友|   
      學士後學制不是改革靈藥
民間司改會訪黃旭田律師談法學教育改革
◎訪談_宋明潭/紀錄整理_林渭富

司法改革的重心除了刑事訴訟法的革新、提高司法的可親近性之外,法學教育一向是多方各執一見的場域。對此司法改革雜誌與民間司改會董事黃旭田律師進行了一次訪談,深入評析法學教育制度改革的癥結點,與未來法學教育改革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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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雜誌:近來法學教育改革的議題,引發多方熱烈討論,民間司改會對此也非常重視,請問您的看法如何?
   
黃旭田律師:這一波的司法改革除了訴訟法的改革和法庭活動的改革之外,慢慢地大家已經意識到法律人改革,而對於法律人改革的核心問題,就是法律人的「養成」、以及法律人養成後的「考選」。除了養成和考選,當然也關注到未來的在職進修訓練和淘汰。不過,至少在後門(即淘汰制度)還沒有處理之前,比較重要的應該是「前門」,也就是法律人的養成和選取。

法官養成訓練與社會脫節

國內對法律人的養成和選取方式,有一股很龐大的呼聲,呼籲透過法學教育改革,篩選出「學士後學程」的畢業生,來加入法律實務工作的行列。這個構想,在立法委員陳明真的提案中也可以看到。然而,我們對於這樣的發展,一則以喜,一則以憂。

喜的是,目前的法學教育有其侷限性,已經受到相當程度的重視,因為這是由一百多位立法委員的連署提案;憂的是,對這一個複雜的議題,期待用一個簡單的方法就能解決所有的問題,是不切實際的想法。

簡單來說,這一波法學教育改革的思潮是:法官太年輕,而且不懂得其他學科領域內的知識,所以透過學士後學制的建立,就可以達到改革目的;此外,律師人數過多,只要改成學士後學制,相對的法律系畢業生會減少,畢業生減少之後,就不用錄取那麼多的律師。因為報考人數減少,所以錄取率也會提高,錄取率提高之後,就會使得學生的學習過程比較正常化,消除考試引導教學的不正常現象。我們認為,這些想法都限於單一思考,過度美化學士後學制的效益。

學士後學制造成法律人養成費用上漲

學士後學制要能夠實行,首要的問題是在何處實行?當然是在台灣。但學士後學制在其他國家的經驗當中,會引入大量的實務操作課程,但台灣既有的絕大多數的法律系老師都沒有這種能力,把所有的學校法律系所改制為學士後學制,老師們所教授的,可能還是「講授式」的課程。事實上今天的問題並不在於是否實施學士後學制,而在於我們的法律系學生是不是一個只會用法條的機械式法匠?那如果他不應該是只會用法條的法匠,那麼就應該要有更多的實務經驗;更多的實務經驗需求,則牽涉到教學課程還有職場上實習的配套建制。

   
目前台灣法律學術界對所謂「演練式課程」極度欠缺經驗,律師事務所、法院對實習生,幾乎完全沒有什麼訓練的章法,結果就好像只是獲得一個無償、廉價勞工而已。

   
學士後學制無法解決上述問題。可能還會製造更多麻煩。很多人都強調,學士後學制會增加取得國家法學教育後執業資格的「成本」,因此法律服務的費用會上漲,對國民使用法律服務來說是不利的。

   
再者,主張學士後學制者認為,透過報考人數減少,錄取率會提高,可以減少律師過量的衝擊,但是如同台大法律系的顏厥安教授所言,台灣專業法律人數量,事實上是偏低的。如果繼續讓專業法律人口減少下去,無法提升人民獲得法律服務的品質跟數量。此外,目前還有很多現在就可以改善的實務面,譬如考試命題、公布答案(至少公布參考答案)等等,都是不必修改學制就可以做到的改革工作。

   
目前朝野對於法學教育都非常重視,這是非常難得的。特別是法律人才專業養成,更是寄予高度期望。然而,雖然重視法學教育,但只想「提出一個方案解決全部問題」,這樣的基礎是不夠穩固的。

司法改革雜誌:您對於學士後學程的實施有什麼具體的建議?

   
黃旭田律師:我們的想法是:
1.   考試引導教學、教學不正常的現象,必須儘速解決。正如台大法律系顏厥安教授所言——公布考試題目、考試時允許攜帶法典,這是比較簡易可行的方法。

2.   考慮到法學教育改革的多元性,學士後學制是值得考慮接受的。但是接納了新制度,是否也意味著必須廢止或削弱既有學制的資源?那麼師資人才是否能夠順利轉換?也就是說,現有法律系的師資,是否有機會短期間內全部轉型成為學士後學制的有效人力?這些都需要經過評估。

   
3.   美國式法學教育最大特色就是非常重視實務訓練。我國的法律實務訓練,幾乎沒有一套有效能而且透明公開、系統化的作法(包括律師事務所實習、法院、地檢署的實習),無論是學校內、還是在職、職前的實習制度,包括律師的職前訓練,長期以來的實習制度都成效不彰。實習制度欠缺一套「如何教、如何學、如何評量」的機制,無論使用什麼學制,沒有配套都沒有辦法達成學士後學制預期的目標,院檢辯的實習制度的訓練期間,學員只是無償勞工而已。如何建立一個有效學習的實習制度,這都是需要去思考的。

   
4.   台灣需要多少的法律服務人口?這必須考慮要有多少法律服務能量來確保國民能得到良好的法律服務品質。換言之就是,訴訟上「接受法律專業人員服務」的基本人權能否落實及彰顯。也就是說,社會中的弱勢者能否得到國家足夠的法律扶助。此外,國家經濟發展的公開資本市場中是否有足夠的專業法律人的服務與監督,這些面向若沒有進行充分討論,貿然降低錄取人數,其實是非常沒有說服力的。

   
我們希望這一波的法學教育改革,利用引起各方重視的機會,請大家認真思考我們所提出來的問題,對於這些問題如果朝野和民間有比較高度的共識的時候,相信做任何改變才比較具有可行性,而且能夠解決大家所預期要解決的問題。

   
司法改革雜誌:3年後列入考試範圍的「法律倫理學」以筆試的方式進行,有沒有可能避免「考試引導教學」的趨勢,而以更實務的面向來進行評量?

   
黃旭田律師:考試引導教學沒有什麼不對,所有的考試都會引導教學。重點是,過去的考試制度不合理,所以「錯誤的考試制度錯誤地引導教學」。美國的考試制度也不見得比台灣合理,但是美國考試制度有比台灣更高的錄取率。所以,問題不在考試引導教學,問題在於錄取率的高低。

   
美國聯邦各州律師考試的錄取率在50%到80%,一般心智成熟的人都可以考上,考試根本不會引導教學。台灣的現況是考試錄取率非常地低,考生需要通過激烈競爭,而是否通過競爭,完全是看通過考試   與否。如果錄取率可以提升,考試就不會引導教學了。
   
To   Be   or   Not   To   Be?
   
法律倫理學其實也是兩個層次,第一是屬於認知(就是有些事情你應該要知道不能做,但那些東西為什麼不能做你還會做呢?因為從來沒有教過)。現在政府開   始強調要教法律倫理學,也開始重視法律倫理學,過去的問題有70%、80%應該可以解決。即便是考認知的定義性知識也沒有關係,因為這是基礎,考試考過的。

   
不過,知識的討論不能只有單純的認知,而必須建構起核心觀念,法律倫理學中討論的某些議題,為什麼必須決定「要這樣做,而不那樣作」?其實背後是有一些價值觀,而且需要正確的去實踐。法律倫理學當然也可以設計成實例題目,或是設計成有趣的題型,去引導或激發學生建立他「應作為而要不要作為」或「不應作為而要不要不作為」的思考。
   
所以我覺得問題不在考試引導教學,其他學科可以利用考試來檢驗認知與觀念,我想法律倫理學同樣可以。重點是說對於某些情形的規範要有明確的指引,我想大多數的法律人在職場上就可以清楚地知道自己進退的拿捏。

   
司法改革雜誌:法學教育師資養成,是否應該採用與現在相同一批師資人才?
   
黃旭田律師:政府若要大刀闊斧從事法學教育改革,必須加強所謂實務訓練的課程。事實上,實務訓練的課程當然大多數是必須由從事實務工作的人來作。那麼,實務工作者在哪裡?他如何進入新法學教育的講堂?
   
日本法學教育改革的現況
   
以目前正在進行法學教育改革的日本為例,日本是由法官、檢察官以指派的方式,到新設的法科大學院從事實務教育工作。如果這一波的法學教育改革,法務部、司法院沒有全力支持的話,就無法期待實務訓練能有效的展開。進入校園的法官、檢察官或律師,其資格認定,主管教育的教育部也必須有作一套全盤規劃。

   
過去一些技能領域,有所謂的「技術教師」,但法律學門裡,過去並沒有技術教師的編制。那麼,其他學門(譬如說醫學、建築等已經採用或考慮採用學士後學制的領域)有沒有可以參考的地方?

實務課程強調的是專業化。以專業化的角度來看,一位老師不需要教太多門課,比較接近兼任教師的概念。可是兼任教師在目前大學裡地位遠不如專任教師,   為了能夠讓法律實務課程能夠充分展開,如何適度地提升對於這些兼任實務教師的尊重,有什麼措施(如提供研究助理協助教學)?或者以專任的理論講師與兼任的實務講師合組教學團隊,設計配套課程,這些都需要評估。

   
以日本為例,日本學士後學制(法科大學院),光是研議,花了很久的時間,而且研議後決定要推動時,同時還有五、六個律師公會和學校分別提出他們心目中法科大學院的理想模型,然後以各種不同的方式建構法科大學院。換句話說就是這個制度需要一個大規模的深度研究與準備。不可能今天立法通過,明天或明年就可以施行,可能至少要有個三、四年的準備期,讓各校有更大的彈性來配套操作。日本對此研究時間超過十年,但日本目前也不敢將現有學程全面淘汰,過渡期也非常地長。
   
司法改革雜誌:所以法學教育的複雜性,改革是無法畢其功於一役?
   
黃旭田律師:難度很高。事實上,沒有辦法用單一方法,立刻解決所有的問題。我必須再強調一次:任何的單一方法都不可能來解決所有的問題。比較合理的方法是找出每一個真正存在的問題,然後再去找出一個個比較適合解決的方法,結果就是以「很多的辦法去同時解決很多的問題」,學士後學制並非唯一的救命仙丹。
   

   
回覆 p 在9/23/2007 2:36:43 PM的回覆:
2007/9/8   |   友善列印|   寄給朋友|   
      司法官僚法學
百年來台灣法學教育之變遷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系兼任講師      劉恆妏

承繼自日本、德國法制,台灣的法治制度與法學教育,時至今日面臨到截然不同的發展與變遷關鍵點。作為一位關心台灣法學教育未來的法律人,不能不回頭瞭解台灣過去百年以來法學教育的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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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餘年來的台灣,作為一個繼受西方法制及法學的國家,現行法典,乃至於建構這套法體系的法學知識,無庸置疑的,源自外國。我們的法律屬於自羅馬法發源的大陸法系,而台灣民法典與日本、德國民法典之間,十分神似。法學在台灣,一如在西方,絕大多數的時間,一直被置於大學的高等教育學科體制中發展。

而大陸法系以法典為中心的學院法學風格,確實有其法學知識體系發展上的共通性。然而,在特殊的歷史發展脈絡下,這套外來法學知識被移植至台灣之後,在台灣總體知識架構中發展出的學科定位,卻與我們經常藉以自況的西方母國經驗,不盡相同。

由於台灣特殊的歷史發展,台灣法學分別受到二次戰前日本法學與1949年之前近代中國法學發展經驗的影響。雖然前者之影響痕跡漸淡,不如後者深遠,但依然可在台灣社會中看見遺續。二次戰前,被大清帝國割讓給日本為殖民地的台灣,在日本帝國的邊陲,直接為日本法學發展所影響。明治維新以降,日本全面繼受近代西歐資本主義法制。在法學知識繼受的「國籍」選擇歷程中,一度形成了「英美法學派」對抗「法國法學派」的態勢。但因日本官、私法學俱為國家服務的「官僚法學」傾向,加上日本採行天皇制,走向普魯士絕對王權、開明專制等等複雜因素,自1880年代起,日本法制轉而確立以「德國法」為法制的主要範本。

此一選擇,直接牽動了殖民地台灣法學的發展,也連帶影響了該時期鄰國中國之法律繼受選擇。殖民地台灣之法學發展,為戰前日本帝國法學之一環,戰前日本的法學教育與人才,主要由日本內地教育提供,因而,多數的台灣人選擇至日本內地學習法政。要討論日本法學在台灣的遺緒與影響,無法僅就台北帝大文政學部政學科一處論斷,必須整體概觀二次戰前日本帝國法學發展情形。

戰前日本法學,為國家服務的官僚色彩顯著,其教育目的,主在培養行政官僚,無論官立、私立法學教育,均以提供或輔助明治維新之後絕對王權國家領導階層人才的基礎教養學問為職志。而其所培育之法政人才,亦以棟樑之姿,受到國家重用。而日本帝國帶來的法學知識,與清代以降的傳統中國法學知識一起,黏附在具備日本經驗的台灣民間社會中,透過受過日本教育的台灣人,成為台灣社會一股隱沒不顯的斷層或伏流。二次戰後朱朝陽等人創辦「延平學院」的教育理念,以及戰後本省家庭明顯較外省家庭鼓勵子女攻讀法學的就學傾向,某種程度即顯現出這種尊崇法政的日本經驗遺續。

然而,在政權移轉之後,重回中國的台灣法學發展,受到1949年之前近代中國法學發展的深遠影響。在傳統中國的官方知識體系中,有關法律運作之知識,被視為一種隨著法律專家流動的實用邊緣知識。直至清末,既未被承認為專業,亦始終沒有建立制度性的人才培育方式,端賴個人的主動性,透過家族關係或圈內人脈關係來拜師傳承。

這樣的情形,至晚清新政法制變革後,隨著法律制度與教育制度之全盤西化,形式上有了轉變。系統化的西式法學知識,從法政學堂、法政專校至大學法律系所,在漸趨走向中央集權與高度管制的近代中國的高等教育體系中逐步提供。最初,由於學堂獎勵出身、留學獎勵出身等過渡性制度,新式教育與功名、實官產生制度性連結,「法科」一度被視為一種科舉之替代、當官的終南新捷徑,因而,在清末乃至北京政府時期,中國的官、私立法政教育盛極一時。

然而,自國民政府之後,回歸清末中體西用的實業知識佈局,加以外在法治的大環境未見積極建制,法政人才出路困難,對於法政教育的看法也相對改變。法政之學,不再如清末民初學習日本時,被視是任官為政之基本素養,反被官方視為徒然造就一般無職業能力之高等流氓,遭到拒斥打壓。在整體教育的發展上,法科過去一枝獨秀的發展狀況,更被認為教育資源過度集中、不當排擠了其他學門的正常發展,甚至,被歸罪為影響中國產業經濟發展、造成中國連年政治動盪的禍首。

解嚴時期      法學教育露曙光

在國家主義之教育政策下,法科併同文科,一起被打為非國家建設亟需之「無用虛學」,以嚴峻之教育管制手段,大幅壓縮、矯正文法科等「文類」、「虛學」的「畸形」發展空間。在中央集權、以黨治國的訓政時期,各種學術受到嚴格管控與精密篩選,無法自由發展,倡議自由民主法治之西式法政思想,自然被審慎對待。在制度上,逐漸與政治學分家的法律之學,被官方限制緊縮在因應「司法」機關項下之需求而發展,法學教育在制度上直接與司法院、司法官培訓機制作出連結,在教育部與司法院的聯手控管監督之下,法學教育成為提供國家建設司法人才之場所。此種「司法官僚」式的法學定位與發展,一直影響至戰後的台灣。

在解嚴之前,二次戰後台灣的高教體制發展,受到中央集權式的教育行政管制影響。中央政府遷台之初,緊縮高等教育興辦,在過去大學院校一律不准遷台的政策下,早年中國大陸原有的法學教育機構對台灣尚無太大影響,維持日治末期的規模。至1950年代,為因應用人機關司法行政部(現為法務部)無人可用窘境,始有微幅擴增司法人才養成管道之舉。其後,在大陸名校在台復校浪潮中,亦准許少數法學研究所或法學大學本科之興辦。承續著民國時期中國對法學的認知與定位,法學之發展重心仍在為國家所用的司法官僚/司法官之上。

由於法律功能被侷限在法院等司法機關,國家對法律人才的需求重點,持續限定在延攬司法人才、供應法院等審判機關訴訟程序運作之用。司法實務的需求,直接影響了法學知識與教育的供給環節。早年法律系所規模有所擴編、調整,經常是為了因應國家司法機關的人力需求、完備審判的機能。一旦國家司法官僚供應穩定,法律系所自無擴充之必要。

歷來官方有關院系規劃的各種人力供需與就業情況之實證調查,都以增加「科技人力」(理工醫農)為主,認定台灣法律人力嚴重「供過於求」、「已就業率偏低、未就業率偏高」。在解嚴之前,數十年來,法律系所數量均被控制在個位數。在課程管制與專門職業考試的領導、形塑之下,各法律系之間教育目標一致,彼此並無太多發展方向上區隔。歷來學制之變動,多半意在爭取資源,即便是有關財經法律之科系規劃,亦被評價為欠缺特殊財經規劃,僅為傳統法律學系飽和之替代性新設方案。

解嚴之後,在高教大眾化的普及政策下,法學教育緊跟著1980年代高教體系的擴張步伐,因應社會需求,高速擴張。財經法學之倍數增長,逐漸成為2000年後的台灣法學新趨勢。此外,由於WTO全球化市場競爭壓力,為因應以美國為首的外來法律專業衝擊,1990年代起,台灣與東亞各國法學教育亦開始朝向多元方向轉型,開啟類似美式「學士後法律」等教育新方向,「碩乙班」、「科技法律研究所」、「科際整合法律研究所」等專班專所,亦成為近年來台灣法學教育變動中有待觀察之新發展。

過分重視國家司法官僚需求

知識的嬗遞,是一種透過既有語言、觀念與知識,去認識、表述、理解、分類一套全然陌生的異文化產物的過程。在這個外來的法學知識體系跟固有的傳統知識之間時時交鋒、處處對話的過程中,這套外來知識進入社會中,將被如何的傳譯、定位,實有賴固有知識傳統的解讀與形塑。再者,外在制度變遷造成的重大影響,亦不可忽視。整套外來法學知識之繼受過程,複雜地透過國家文官體制、考試制度、學校學歷制度等等制度性的體制變革而發生。

在西方學科知識架構裡,依附著現實世界的權力體系,法學有它一定的地位與傳統。雖然在法院的訴訟程序中,運用法律以解決紛爭,這種司法功能,一直是法律專業的重要作用。然而,在近代西方社會中,以法治國,透過法律以維持社會秩序的理念,更讓法律無所不在的成為近代西方法治國家賴以生存的內在邏輯。反觀台灣法學之知識內容與學科定位,在繼受移植的過程中,受到固有知識架構裡中國傳統法學(或便宜以「律學」相稱)原有的定位影響,被直接與法律之司法功能作出對應連結。

透過台灣經驗,我們看到傳統的力量。雖然,西方法學的知識元素已經全盤代換了傳統中國法學的知識元素,但是,在這個社會中,外來知識如何被認知與定位,仍依靠傳統的解讀。學校教育所提供的法律專業知識,在國家政策與人才考用制度等外在環境長期的引導下,漸漸演變成以提供司法機關所用為主要目標的一套知識。台灣法學發展,除了所有學科必然具有的培養學者以供自我再製的基本目標外,明顯呈現出特重國家司法官僚需求之特性。

法學等於「無用之學」?

在知識繼受移植的過程中,台灣社會對法學知識的看法,甚至法律人對法學知識的看法,相當程度仍受到傳統中國學術知識架構的影響,「法學」知識被繼續定位在整體知識佈局中「律學」所騰出的空格裡,被以傳統知識體系中對於法家、律學的理解方式,繼續想像與對待,填補律學在中國整體學術脈絡體系裡面邊陲的角色。只是「中體西用」的去功能性、技術面的思考西方法學,只把法律當作解決糾紛的工具,不真正接受以法治國的價值、理念,即使所有的知識元素都是西方的,也發揮不出原有的功能。只會讓西方法學知識在中國知識佈局裡顯得無力伸展,發揮不出在西式法治國中重要的支撐地位。確實,非常弔詭的,在西式法學知識被繼受的過程中,西方法學知識內容幾乎完完全全取代了中國的傳統律學。法學學科中的知識內容,已經全盤西化,知識的實體內容被淘空、置換為西式的法學知識元素。舊朝律典,早已失去現世拘束力,成了乏人問津的法制史研究素材。但是,這個看似被摒棄的傳統,卻仍發揮著不太容易被意識到的深沈的影響力。

由於中外新舊不同法學知識的交鋒與交融,經常發生在制度性傳授知識的新式法學教育體制裡。考察作為知識生產,承載著知識嬗遞任務的法學教育,我們看到了演變的軌跡。長期以來,由於教育一直為國家所掌控,為國家之需要提供服務。配合國家經濟建設需求的教育人力資源規劃,教育政策上一直取向於重視理工實業,輕視人文法政。法學學科知識在整個知識版圖中的邊陲性,相較於西方,其傳統中國色彩不言而喻。

各界對法學的想像甚至對法律學科的定位,在官方政策各種有意無意的主導下,搭配了國家文官考選、專門職業認證等相關制度,經常侷限在核心的司法事務操作與法條解讀上。雖然法學教育本即具有完備國家法體系的內在實用特性,但這種明顯集中於法院職能之需求,顯然與一般法體系之完備功能有所落差。從台灣法學的核心課程設計、法律專業考核標準設定、國家文官人才選拔規劃等等層面實證地去考察,不難看出台灣法學發展上的這種獨特的窄化傾向。

在這種情形下,法律系往往被直接解讀成司法系,成為專為國家提供司法人才之機構。法律人的出路,除了司法官、律師兩項法律專業之外,其他都成了學非所用。一旦兩種專業團體之入口堵塞,法學即成「無用之學」。而在二者之中,受到教育政策重視、被認真規劃培養的,其實是其中操作國家審判機器、從事審判的司法官角色;甚至,輔佐訴訟進行的律師,在人力投資的教育政策規劃或是法學教學的規劃中,都不曾被認真看待。

嚴格純粹法學      畫地自限

無論是否具備必然性,從歷史觀察,法學教育一直存在著為國家法體系服務的特性。法學知識的體系,基本上一直以「完備這一套法體系」為目標而建構。當社會上質疑法學教育培訓出來的人才社會歷練不足、無能力做好個案判定的前提要件經驗事實認定部分時,卻沒有注意到,這樣的責難牽涉的,其實正是過去「純粹法學」刻意嚴格自限,不欲跨入的部分。

當法學界發展出的法學分析、法學方法無法完滿地解決法體系運作之問題時,晚近,亦有試圖透過科際整合,引入經濟分析等其他學科知識與研究方法來豐富法學者。其終極目標,仍然不能說不是為了完備這套知識。這類其他社會科學知識或方法的引入,並不影響法律之所以為法律在社會中獨特的規範特性。換言之,無論用社會科學方法或是導入其他方法,都是為了補充、完備這套法體系而產生。此類經驗性的研究,並不影響、動搖整個法體系在社會中的規範性。
承前所述,在知識系統轉譯移植的深層影響下,透過國家官制、學科體制、高教學制、國家考用制度與專門職業認證制度等制度的轉化推移,法學在以國家官方為主導的權力機制掌控下,逐漸從被定位為廣泛的法政人才為官之學,被定位為以司法官培訓為核心的司法法學。其他的需求,卻在國家的忽視中,逐漸被放空。

即使這個目標未如預期般達成,司法官工作不如律師、法學者等工作具有吸引力、司法體系留不住人才。甚至在執行面上,培訓司法審判人才的效果被其他因素所減消,培訓結果,不如預期。仍然無法改變前階段的法學教育體系教學目標的設定,一直是專為補充國家審判機器需求、培育司法官人才而設的考量。

法學知識供國家所用、支撐實定法體系的運作的傾向,在國家機制強大的德國、日本等國,都可以看得到。然而,由於過去在台灣社會中,法條之規範相對地只在司法部門中較被講求與重視,對法律知識之需求,特別重視其司法功能。

相應於此,台灣法學之學科知識發展,呈現出大量集中在提供司法審判所需的法釋義學上。雖然各國之法學發展,都不免帶有此種支撐司法運作之傾向。然而,台灣法學惟有在司法領域較能有所發揮,這種情形,比起其他國家,其程度之強、比重之重,令人無法不將之視為一大特色。

國家社會對法律之用有多元需求

當我們回頭思考「什麼是法學」這類核心的問題時,不免發覺,台灣法學的可能性,以及法學廣泛的多元面向,在過去,除了教育體制自我再製的基本師資需求外,很大的程度上,一直是被「司法」機制給限制住了。假如說知識是為了解決人的需求而產生,長期以來的台灣法學,在各種因素的形塑下,可以說,忽略了很多面向的需求,相當程度只考慮到司法機制。不但忽略了其他法學發展可能的面向,也忽視了司法以外的國家、社會對法律的多元需求。法學之「用」,究竟該如何界定?從法學知識到底為誰而存在的角度,重行思考,應當逐漸會產生更多元的想法。
   
回覆 p 在9/23/2007 2:37:18 PM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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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個美國人在台大
哈佛大學法學院學生對台灣法學教育的看法

◎哈佛大學法學院研究生      Jesse   D.   R.   S.   Heatley(何杰)

   
在2002至2003年間,我有幸於國立台灣大學法學研究所碩士班就讀,在這一次的學習經驗中收穫豐富。台灣大學法學研究所有極好的研究設施、圖書館以及相關的學術資源。台大學生天資聰穎、活潑外向、令人印象深刻。台大法律研究所之教授皆有國外知名大學之學位,學術上卓然有成。台大法律研究所位於台大市中心校區之北方,校園精緻迷人。
哈佛大學法學院學生在台灣

然而,在台大法律學院之學習經驗與我所期待的尚有一些差距。而且,老實說,在課堂中所接受到的指導與討論,令我對於到台灣學習的選擇感到有些失望。

作為一個具有國際法、政治學以及東亞研究背景之美國學生而言,我對於台灣教育方式與美國之差距感到訝異。本人現就讀於哈佛大學,研究主題是中國與台灣之司法改革,所以或許能進一步的看出台灣法學教育相對於美國法學教育之優缺點。

法學教育環境人情味十足

需肯定的是,基於本人之經驗,台灣法學教育有許多之優點。相較於美國如割喉般競爭激烈之法學教育環境,台灣的法學教育環境充滿著互助與合作的氣氛。在許多場合,同學主動提供幫助我了解課程內容、作業、準備研究計劃以及錄音製作筆記。而此種溫暖的氛圍似乎不能僅歸因於台灣對於外國人特別好客的文化。即使在本地同學之間,台灣學生彼此合作準備共同筆記、互相幫助完成作業以及指定閱讀文獻也是非常普遍的事情。

台灣的法學教育體系也極為強調達到對於特定學科完整充分之知識。美國的教育體系,令人遺憾的,常常輕忽對於細節以及法律科目內容之具體掌握。我非常慶幸能在國際貿易法,尤其是WTO,的課堂上有機會詳讀國際貿易法之法規內容,而此一訓練在美國法學院往往被忽略。我確信,台灣之國際貿易法專家能提供國家極好之服務並且對於未來法律專業所面臨之挑戰作出很大之貢獻。

單向授課,欠缺論辯

但是,整體而言,法學教育之課堂訓練的內涵還是有所欠缺。我必須承認自己沒有修過所有台大法律學院提供之課程,所以評論可能是片面的。但是從我所選修之課程觀之,大多數的課程對於法律之歷史以及主題所提供之課堂講述是不均衡而不具吸引力的。課堂上的討論往往是單向的教授講述,有時講述的內容和主題並沒有十分相關,而是充滿一些個人經驗或趣聞軼事(這或許是為了提高學生興趣?);教授對於學生問題或意見之回應往往是負面的,或者是一個更複雜難懂的說法和解釋,讓學生更滿頭霧水。而且,大部分的課堂上沒有包含討論或者鼓勵討論,所以即便學生不懂也很少發問。在某些課堂上教授甚至光唸法條內容而很少有進一步的說明。

應該教什麼?如何教?為了什麼目的?

儘管,教授與學生之間此種權威式的互動關係可以被簡易的歸於華人傳統文化價值。然而,在學習法律這個學科時,應該而且也必須產生一個不同的教育方法。為了要改革法學教育系統,台灣必須提倡一個開放的學術環境,鼓勵更廣泛的討論並引發更大的辯論。所以,從我在台大法學院的經驗及對於台灣的喜愛,我認為台灣必須要繼續法學教育改革,讓原本是類似於勞力密集之速記訓練式的法學院教育文化,找出方法轉變為一個比較平等的意見以及信念之交換的教育文化。

在20世紀的下半期,美國法學教授以及法學教育曾為達成一個整體的法學教育目標而奮鬥。在一個20世紀中期的法律研討會中,參與者對於法學教育改革之提出基本的問題:「我們應該教什麼?如何教?為了達到什麼目的?」大多數的法學院都接受一個簡單的答案:「法學院應該為了訓練專業的律師,使其能在專業領域有所貢獻。」美國的法學院基於律師的工作內容以及其真正需要的技能一再的思考推敲其教育之內容。

台灣必須對於相同的問題提出回答:「台灣的法學院應該教什麼?如何教?為了什麼目的?」如果台灣希望能產生在台灣以及國外專業環境中有優異表現的律師,法學教育的改革較不能僅是簡單的改變課程要求。台灣必須開始幫助教授能夠創造最有效的學術環境之教育訓練。美國大學與法學院已經逐漸了解有效教學之重要性。台灣的法學院也應該鼓勵教授改革既有課程以及教學目標,以激發學生在上課時多發言討論與思考。

台灣的法學院必須鼓勵校園中的教育

我在台灣的同學都是充滿創意勤勉知識豐富而富有理想,我在台灣的教授多為成就卓越的知識份子,其學經歷令人印象深刻且其著作等身。然而,在經歷過美國的法學教育之後,我很清楚的體認到台灣必須繼續改革其法學教育系統,以達到能夠訓練有素的律師基礎目標——儘管台大的法學教育呈現紮實、甚至是世界級的法學基礎。

台大法學院必須更努力的鼓勵學生的課堂表現及學生間的論辯,採用一個以鼓勵更以教育學生為中心的指導方式的新教育規範,將無疑的有助於下一帶年輕的台灣法律系的學生。更重要的是,有益於下一代年輕的台灣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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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去美國
在台灣考律師還是出國唸書?

◎台北市政府法規會主任委員      葉慶元


最近陸續被問及一些赴美攻讀法律學位的問題。由於台灣法律系學生大多被台灣的律師高考以及司法官特考綁住,一考三、五年的大有人在,來美國攻讀法律學位以及執行律師業務,的確是另外一個很不同的選擇。

美國的法律學位

美國的法律學位主要有三種:法學博士(Doctor   of   Judicial   Science,   S.J.D.):相當於Ph.D.,修業期限不固定,最短一年(不是很多),最長可能超過10年(也不多見),端視你何時寫完論文並通過論文口試(少部分的學校,如柏克萊,法學博士學位並沒有學位論文口試的規定),3年至5年據說是合理期間;法學碩士(Master   of   Law,   LL.M.):修業期間9個月,一般均不需要撰寫學位論文,申請人一般必須具備法學士以上之法學學位,美國法學院基本上把這個學位視為賺取外國律師學費的祕招,美國人攻讀法學碩士的人極少(少部分的美國JD畢業生,如果畢業後就業不理想,會申請較好學校的LLM或是申請專門領域的LLM(如稅法、破產法)就讀);以及法律博士(Juris   Doctor,   J.D.):美國法學位的基礎學位,實際上相當於法學士或是學士後法,修業期間三年。

美國的律師考試:以紐約州為例

美國紐約州律師錄取率的確不低,一年考兩次,一次大概錄取50%,所以大致來講有70%以上的錄取率。一般來說,只要好好唸,沒有家累等外在的干預,通常在一年之內就可以考上。

在美國當律師?

很不幸的,考上美國律師跟在美國執行律師業務畢竟是兩種不同的概念。美國的法律事務所一般只針對JD學生進行校園徵才活動,由於美國律師錄取率很高(各州大約都在50%以上,JD畢業生通過律師考試的比率更是超過80%),所以事務所一般是直接對法學院二年級的學生進行校園徵才(每年9月進入校園與學生面談,並進而邀請部分學生赴事務所二度面談),邀請二年級的學生次年暑假赴事務所暑期工讀,如果次年暑假表現理想,就會取得畢業後就業的正式要約(美國事務所一般都是先預估兩年後的人力需求,然後決定招募相等數目的二年級學生次年去該事務所進行暑期工讀,如果表現滿意就全數招聘。因此除非景氣好轉或是許多人拒絕應聘,否則缺額會相當有限)。

至於LLM或是SJD,美國的事務所一般並不進行校園徵才活動,而是在每年春季參加區域性的徵才活動(如紐約人才招募會〔New   York   Job   Fair〕以及加州人才招募會〔California   Job   Fair〕等),也因此,LLM學生畢業後要留在美國大型事務所工作的機會相當有限(另外一種可能性是受雇於中國城的中小型事務所,不過據說薪資以及工作內容並不是很理想)。此外,極少數的法學院(如賓夕法尼亞大學〔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會允許SJD學生參加JD的校園徵才活動,不過SJD學生雖然因此有機會跟

雇主進行第一關的校園面談,在雇主一般偏號JD的心態下,要取得第二階段的面試機會依然很困難。由於法令限制,美國的律師事務所對於台灣人或是華人並沒有歧視,不過基於中國市場的潛力,國際型的事務所的確會希望具備華語能力的律師能前往中國或香港若干時間。部分事務所在招聘外籍律師時,甚至會要求應聘人承諾在兩年之內赴國外的分所工作(不過很罕見就是了)。

值得一提的是,美國律師事務所非常重視學業成績,所以成績好看遠比修課內容來得重要。此外,排名在30名之後的法學院一般就很不容易獲得國際法律事務所的青睞,如知名的波士頓學院(Boston   College)以及波士頓大學(Boston   University),雖然排名都在二、三十名左右,但是事務所針對這兩所學校通常只合辦一場校園徵才會,至於同在波士頓的哈佛,則當然是有自己的校園徵才會,差別待遇不可同日而語。

依目前的狀況來看,如果要留在美國工作,通常都要另外取得JD學位,光憑LLM學位相當困難。

回台灣工作?

相對於台灣的司法官以及律師考試,美國律師考試雖然好考,但是並不能直接回台灣以美國律師的資格執行涉外法律業務(依據律師法的規定必須在美國執業滿三年),所以美國律師在台灣律師事務所的發展有其侷限性,不過少部分的大型法律事務所對此並不是很在乎,此外,大部分的電子公司對於沒有台灣律師資格也不是很在乎,所以很多LLM+美國律師回台灣都是去電子公司當法務,薪水+股票分紅也比一般受雇的本土律師要高得多-相當諷刺。

詳言之,電子公司的法務人員所負責的業務,審核涉外契約或是參與海外募資等企劃案,英文能力以及涉外法律能力比台灣的執照來得重要,反而是在電子公司當法務因為有股票分紅,收入很容易破百萬;反觀台灣一般受雇於法律事務所的律師,薪水破百萬的恐怕侷限在少數的大型事務所,所以當電子公司的法務反而比較理想。當然啦,當律師如果具有業務拓展能力,數年之後出來獨當一面或是在事務所逐步晉升的話,收入自然會超過公司法務,而且公司法務的前途畢竟是跟著公司走的,股票也可能變成廢紙,所以沒有什麼事情是絕對的(據說台灣的電子公司在招募涉外法律人員時,把應聘的人粗分成三個等級:LLM+美國律師、LLM+曾經準備過美國律師考試,以及單純具備LLM學位但未曾準備美國律師考試)。

另外,如果想要回台灣教書的話,SJD比較受到認可,畢竟SJD是公認的博士學位,不過對於返台執行律師業務,SJD就沒有什麼幫助。(本文原刊登於作者部落格:http://blog.yam.com/philipy/article/1542424)

花費與收益

美國名校的法學院一年學雜費動輒3萬多美元,不過如果是進入JD學程,取得獎學金的機會就大很多(LLM學程基本上是辦來收錢的,要獎學金很困難);就算沒有獎學金,也會有免費的助學貸款,而且第二年暑期工讀的收入大約是3萬多美元(比照第一年的律師),所以至少可以抵銷一年的學雜費。此外,美國大型律師事務所的起薪據說已經全面調漲到約17萬美元(本來大約14萬美元)。

申請資格

JD:只要具備學士的資格就可以申請,必須考托福跟LSAT。

LLM:只要具備台灣法學士的資格就可以申請,只需要考托福。
SJD:理論上具備台灣法學碩士資格可以直接申請,不過成功率等於零;實務上各法學院的SJD學程都傾向於錄取同校的LLM,或是其他名校的LLM,又或是非名校但是成績十分優異的LLM。
當然,不管申請哪個學位,良好的成績以及有力的推薦信(請注意具有留美學位的教授)都是很重要的。另外有兩種課外活動的經歷是美國法學院非常重視的:傑塞普國際法模擬法庭辯論賽以及法律叢刊編輯,有心赴美留學的同學還請積極參與相關活動。如果要申請JD,LSAT是最重要的標準,必須用心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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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的律師人口真的夠嗎?   
從市場經濟研究看律師總量的需求

◎美國賓州大學商學院來台實習學生      孫誠偉


教育部推動之法律專業研究所規劃方案,引起諸多討論和重視,起因之一是因台灣並無設置法學院總量管制,寬鬆的進場條規影響了教育品質,同時造成社會成本的浪費。但法律人總量管制之「量」該如何設定,則是個難題。本文嘗試用經濟學的角度,借鏡其他國家律師總數對比人口和其他經濟及民生指數以及國外相關學術研究,探討律師人口的經濟平衡點。

律師總量能以市場經濟學管理嗎?

研究後發現,要借由各國律師總數比對如總人口,GNP成長等指標發展出一個經濟體和律師總人口之「黃金比例」是非常困難的。原因如下:

1.   各國缺乏完整可靠之律師總數。以台灣為例,法務部檢察司律師科下登記領有律師證書者大約為9500位,而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提供之實際法院登錄職業律師人數為4300人。其數據落差之大,足以影響研究結果。

2.   世界各國律師職權有極大差異。如部份英法系國家律師有「諮詢」(Barrister)和訴訟律師(Solicitor)之分,而如此分工,使其呈現的數據比較難客觀地和沒有訴訟諮詢分工的美國比較。此外,台灣地政士(代書)之設立是國際罕見,同樣的業務,在美國是由律師主持。目前台灣有多達25787名地政士證書登記人(以2007年8月30日為基準),而律師證書持有人僅約9500人。不動產業務之獨立影響台灣與他國之律師人口比例。

雖在資料收集上有困難,但在做各國律師人數和總人口比較時,還是有一定的常規可尋。如附表1顯示,在律師人口比例排名之中段國家,如德國,香港,瑞士和新加坡皆在國際間具有極高之競爭力和穩定經濟發展。德州大學(University   of   Texas)經濟學教授史蒂芬•梅紀(Stephen   Magee)對此現象有深入研究,並於1992年9月24日於《華爾街日報》發表專文,標題是:「毀掉一個經濟體需要多少律師?」(How   Many   Lawyers   Ruin   an   Economy?),也於1991年於白宮和老布希幕僚探討律師總數之相關司改議題。

   
附表1      各國律師人數和總人口比較(以2004年為基準)
   
   律師人數
   人口數(至千位)
   密度
   
以色列
   24,800
   6,725,000
   271.17
   
美國
   1,049,751
   298,213,000
   284.08
   
西班牙
   96,000
   43,064,000
   448.58
   
德國
   126,793
   82,689,000
   652.16
   
香港
   6,613
   6,900,000
   1043.40
   
瑞士
   6,200
   7,252,000
   1169.68
   
新加坡
   3,300
   4,326,000
   1310.91
   
法國
   35,000
   60,496,000
   1728.46
   
台灣
   9,500
   22,700,000
   2,389.47
   
南韓
   5,500
   22,900,000
   4163.64
   
日本
   18,243
   128,085,000
   7021.05
   
中國
   130,000
   1,315,844,000
   10121.88
   
印度
   100,000
   1,103,371,000
   11033.71
   
印尼
   7,500
   222,781,000
   29704.13
   

資料來源:
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Commercial   Law   (www.legal500.com)   2004   data.
United   Nation   Population   Division   (http://esa.un.org/unpp/)
   
律師能創造GNP也能消耗GNP
引用長達20年的數據,梅紀教授統計了34國律師總數和白領階級人口(在此指專業工作者、技術人員、管理、銷售人員及神職人員)的比例,對比GNP之成長。研究後發現律師總數和經濟成長是呈現倒U關係(附表2)。

附表2      經濟成長與律師/白領比例之關連性

Source:   Magee,   The   Optimum   Number   of   Lawyers:   A   Reply   to   Epp,   1992
   
一個經濟體之最高效率律師比率,為每1000白領員工對23位律師。倒U上揚部份,表現的是律師所創造出的正面GNP,如生命財產和著作權之保護,而一旦超過了最高效率點,下跌之部份代表的是人才之浪費,過多不必要的訴訟以及從其它行業所「偷取」來的GNP。1990年全世界每10名律師,美國就佔了7名,因此美國讓人嘆為觀止的荒謬訴訟案件相當普遍。
   
附表3      美國律師總數與貿易逆差之關連性,1960-1993


US   Lawyers   versus   the   US   trade   balance,1960-1993
Source:   Choi   and   Magee,   Lawyers,   the   Current   Account   and   Government   Deficits,   2000.
一般民眾相信律師過剩,使得有些律師從事的訴訟,並非對GNP有益,而是向如煙酒公司、麥當勞、威名百貨和保險公司等大企業死纏爛打,壓抑其經濟成長。附表3更是顯現出美國律師人口增加與貿易逆差之負關連性。梅紀教授也指出律師對美國國會的壟斷——42%的參議員和61%的眾議員擁有律師背景。這些參衆議員成為利益團體,藉由立法來增加法律服務須求量,使得市場機制無法有效淘汰過剩之律師人口。

台灣仍需要更多律師
雖然關連性不代表因果關係,但這諸多研究仍有其重要之參考價值。若以梅紀教授之研究數據,再以台灣之白領人口(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統計,2006年白領階級工作者人數為336萬6177人)來估算,台灣律師之「經濟需求量」(包括地政士人口)約為77422人。也就是每1000人應有3.4位律師,而此數為現有律師人口之兩倍。

以台灣現況,尚無法產出這麼多的律師人口,政府應可考慮增加律師之執業範圍,如增加有律師背景之司法官人數、輔導地政士考取律師執照、或間接由各政黨增加具有法律背景之立法委員,使律師身份不再是社會上之高標,而是許多職位之「低標」。藉由律師考錄取率之提升,減少法學院,集中教育資源,增加師生教學比例,可使台灣法律人更具有國際競爭力。根據梅紀教授的研究,以經濟學之角度觀察,台灣目前之律師數量並無偏高現象,但增加律師人口是否真能增進台灣經濟體之競爭力,則是另一個值得深思的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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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找回濃濃的人味
我對司法官養成教育的幾點觀察與想法


◎毛毛蟲(作者為現職法官,毛毛蟲為筆名)

以往法學教育關注的面向,有相當大的成份著重在為國家考試、資格考試作準備,因此並非十分寬廣。從一位剛剛完成司法官考試、通過司法官訓練所的新生代法官的經驗,我們必須要問:目前司法官的養成教育,能否真能為國家培育出一位好法官?

司法官的培育可以從許多面向談起,舉凡大學法律系學制、國家考試制度、實習制度、在職進修管道、獎懲制度……等都與司法官人格、學識之養成密切相關,礙於筆者的時間、能力及體驗,這裡談的主要是司法官的職前訓練,也就是於通過司法官考試後,執行偵、審職務前這段期間的學習心得。
司法官訓練四階段

在這階段的法律人姑且稱之為「準司法官」或「學習司法官」,他們必須在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受兩年的實務課程訓練。在這七百多個說長不長,說短也不短的日子裡,學習歷程可以區分成四個階段:

第一階段是到行政機關見習,由訓練所安排,接洽學習機關,諸如調查局、刑警局、縣警局、金管會、智財局、國貿局、會計師事務所、證交所、市政府等公家或民間單位,由各該受邀單位自行安排課程,或提供見習機會,俾使準司法官們對相關領域能有初步的瞭解;

第二階段則是返回所內上課,課程內容尚稱多元,包括保健養生、音樂欣賞、心理分析、電腦及體育等項目,但這些吸引人的課程僅具點綴性質,主要的課程仍是集中在民、刑、檢書類之撰寫、實務見解之熟稔、擬判、大、小考試等;

第三階段則是院檢實習,以師徒制一對一的方式,由在職法官、檢察官指導準司法官實際參與案件之承辦,包括民事、刑事、檢察、少年、家事、執行、簡易等各種案件類型;

第四階段則再度返所,完成擬判、口試及依成績、名次決定院、檢及地域等分發事宜。

見微知著的司法官訓練

我們應該如何教育下一代?我們想把他們變成什麼樣的人?我想這是任何一位教育學家窮其一生想努力回答卻都難以完整回答的大哉問,想想台灣的教改就可以清楚地瞭解,這種最根本、極具本質意義的問題其實是最難以解決與克服的,因為每個國家、社會的細微差異都會帶來截然不同且相去甚遠的發展結果。

同樣地,我們應該如何培育司法官?我們希望司法官具備什麼樣的特質?這些基礎的問題涉及司法官養成教育的細部規劃,不過我們確很少去討論,對於繼受西方法學的東方國家而言,學術理論與人民根植已久的意識間似乎總是存在著一道不小的鴻溝。

記得老師曾說過:「孩子啊!為了你明天的學習效率,你要早睡早起,我晚間定時地查勤可是為了你好」、「宿舍沒有搜尋資料的網路,是擔憂你為了線上遊戲、BBS而熬夜(據說目前司訓所已經開放宿舍網路,可見係不為也,非不能也,不過還是應予肯定)」、「為了你明天不遲到,你一定要住在學校裡,不准離校返家(即便妳已為人父、為人母),可別忘了,只要缺勤,操行就沒法加分,就少了與同學競爭的優勢」、「團體的紀律、秩序也很重要,所以請照規劃的位子坐,無論在餐廳或教室,以便於我們點名、統計出缺勤……。」

這些話語在東方社會的教育中並不陌生,對於心性未定、缺乏自我約束能力的小朋友,我們總是希望透過適當的管束、限制來幫助他們養成習慣,但若對我們的準司法官傳達這些訊息,這樣的畫面是不是就顯得很突兀。權利與義務、自由與責任具有相互依存、共生共滅的關係,在法學中這可說是簡單且清楚的ABC,但在司訓所中,這種理論上的空談沒有實踐的意義,因為東方集體主義與家父長式的幽靈仍在台灣的天空徘徊,也預告者為德、日所放棄的「特別權力關係」在我國仍將一息尚存。

法律外的世界

法學無法自我生成,其存在的目的就是為了解決人類生活的種種現實處境,而伴隨著社會生活的複雜化,專業領域的部門化,法官對人類生活處境的掌握其實是越來越困難。一本財務報表、一疊病例紀錄、一紙施工圖、一份航海日誌……,透露出公司的興衰、病患的生死、建物的起落及看海的日子,也嗅出法官對法律外世界的認識容或有無法全盤掌握之處。

以我國目前大學法律系學制、司法官、律師考試制度,除了極少數的例外,法律人普遍缺乏法律外部門的專業,也甚少有機會與特定領域之專業人士溝通,學習他們的語言,理解他們的經驗法則,而第一階段的行政機關見習則提供了法學與其他學門科技整合的機會(司法院目前也建立了各專業領域的專家諮詢名錄)。在短暫的受訓時間內固然無法與長期浸淫於該領域之專業人士相提並論,但至少有了基礎的認識與理解,也為日後進一步的學習開了個頭,也許這是司訓所兩年受訓中,最具意義及啟發性的學習。

安定與創新

第二階段課程的講授者主要是在職的法官及檢察官,請這些資深的前輩們來分享辦案心得、法界生態及解說實務見解之形成,對於甫離開學院,長期以理論、學說為研習重點的準司法官們,其實也非無實益(與美國法學院主要以實務工作者擔任教職相較,我國大學法律系顯然學術味甚濃。此外,我國國家考試之命題委員主要也是以學者為大宗,考卷上出現甲說、乙說、丙說其實不讓人意外)。

在法安定性及可預測性的考量下,熟稔實務見解毋寧是必要的,然而,判例、決議之形成常常是個案考量下的結果,在個案中採取這樣的解釋或許合理,然而一旦將之抽象化,抽離於具體個案外,一體適用於相類案例,恐會產生不正義的後果(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704號判例即是如此,司法院大法官著有釋字第469號解釋可參)。

因此,除了瞭解、熟悉實務見解外,更具意義的作法應該是重新地檢視、回顧判例所本之基礎事實(判例的適用在釋字576號解釋協同意見書中有清楚的闡釋),從事「辨異」的工作,進而賦予判例新生命。更具體地說,在訓練所的學習仍是比較偏重傳統,而較少講究創新,所形塑的司法形象是較為保守的。法院成為穩定社會的力量,一貫的、具可預測性的法律適用固有必要,但此絕非為墨守成規、反動找尋合理化事由,以我國目前實務界視判例如聖經的生態,安定與創新的比例顯然可再調整。

判決書類為上級審而寫      與社會脫節

書類撰寫在整個學習過程中占有相當重要的地位,也向準司法官們預告了在往後的職業生涯中,書類寫作將耗去絕大部分的時間及精力。判決作為公文書的一種,對外宣示一定法律效果的產生,透過其制式化的規格在形式上強化正式及莊嚴的性質容有必要,除了美觀、統一體例外,制式化的欄位也有助於閱讀上的便利。然而,我國司法實務長期累積了許多不成文、瑣碎且毫無意義的慣例、用語及寫法,使得書類複雜化的程度已然超越前開文書格式化的意義,而有八股化的跡象。這些不成文的書寫慣例本來是沒有任何拘束力的,然而對於候補法官及試署法官而言,由於書類送審的結果將影響其能否取得憲法意義上之法官資格(是否能取得憲法上意義之法官地位完全取決於判決書的撰寫,至於案件如何進行、審理則非所問,這樣的審查是否有意義?不過目前極少有書類送審不及格者),在「先求生存,再求發展」的不得已情境下,這些形式化的要求便成了法官書類撰寫的重點。

判決原本是法官闡述其思考過程,與當事人對話、與社會溝通的管道,然而,由於判決格式的複雜及瑣碎,書類的撰寫反而成了是為上級審而寫的作文(例如在判決書中標明卷宗頁碼,很明顯地就是為了讓上級審便於研卷)。在目前法官普遍案件負荷量沈重的情況下,判決書類的簡化實應慎重思考。

由於司法官的工作屬性,倫理的要求猶為重要,訓練所中雖然也安排了不少與法律倫理相關的演講,不過講者所陳之內容大多是著重在最基本的德行,諸如:不應收賄、不應喝花酒、不應懶惰……等一般公務員皆應注意之事項。至於更深層的,例如:法官與檢察官、律師及被告間之互動、法官投書之當否、宜否評論繫屬中之個案、「法官不語」所本為何、合議庭之運作、應否有不同意見書制度、判決中宜否有「傍論」、司法行政與審判獨立之關係……等重要議題則付之闕如,這反應了我國學界、實務界長期以來對這些議題的漠視,論述的深度不足。

此外,訓練所安排的辯論比賽、論文發表、法學研究報告等活動均立意良善,不過所求太多、時間太少,成效如何均可再檢討,這也可以反應出優秀司法官的養成是一個持續性的、長期的大工程,訓練所的受訓期間再長、學習項目再多可能都永遠嫌不夠,有效且持續的在職訓練將是更重要的議題。

司法應該要有人的味道

看完日劇《司法研習八人組》後,心中充滿了感動,因為除了取代姓名的案號、厚厚的書面卷宗及抽象的法律解釋外,一種在個案中設身處地為人設想、一種對人性理解後的無奈與釋懷,細膩地反應出人民對司法的期待,不過就是那濃濃「人的味道」。只是,從司訓所沈重的學習負擔,到就職後排山倒海的案件量,這樣的理想顯然有很多努力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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