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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預售屋買賣之法律問題
發表人 J.C.H.  

發表日期

9/23/2007 8:15:25 PM
發表內容 請教老師:

如果依照實務買賣預售屋的作法,以變更起造人名義的方法取得預售屋之所有權狀時,依照63年第6次民庭總會決議,買受人無法取的所有權。想請問老師的是:如果已經以前述的方式取得所有權登記之買受人,要如何補救?是再去補辦移轉登記嗎?

在此先跟老師說聲謝謝,並祝中秋節快樂!
回覆 管窺之見 在9/23/2007 8:17:45 PM的回覆:
老師上課好像有說過   
再轉一手   
回覆 J.C.H. 在9/23/2007 8:30:35 PM的回覆:
真的嗎,不知道我是不是閃神了,我在聽老師的民法和強執時,都沒聽到老師說ㄝ...

因為最近有認識的人剛買預售屋,也已經交屋了,我在想是不是有辦法除去這種既成的風險。如果再轉一手的話,應該要繳點稅吧;再者,買的人是要自住,如果能夠抓著建商再去辦一次移轉登記的話,好像會省事一點,不知道這樣可不可以。

回覆
李俊德 在9/23/2007 11:10:29 PM的回覆:

對,再行移轉登記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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