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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關於第三人撤銷訴訟之問題
發表人 Topia  

發表日期

9/27/2007 1:03:11 PM
發表內容 請問李老師:
形成之訴是否有既判力?
在第二冊第二編第一章第一節(B21-2   15:10)有如此說法
因為已無必要
但又在第三冊討論第三人撤銷之訴時
討論(95律)題目第二小題
丁認丙應為其子
而對於前訴:丙之生母甲對乙男起訴主張乙男應認領丙為其子之訴
獲勝訴確定之後
丁能否對前訴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檢討限制三(補充性)
而又稱前訴有既判力
丁非依§507-1無他救濟管道

又若該認領之訴因認定其性質為給付之訴
則其應無對世效(僅具判決效力之相對性)
則丁又以何地位主張其為利害關係人(限制一)
而得以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呢?
回覆
李俊德 在9/27/2007 6:38:20 PM的回覆:

596準用582第1項,具有對世效力,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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