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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高考法制商事法
發表人 bobe  

發表日期

9/29/2007 11:39:08 PM
發表內容 第二題(票據法)
題目敘述了那麼多背書行為,但感覺是陷阱?
無論採實務見解支票須提示期間經過或提示付款遭拒後之背書
方為期後背書亦或採李欽賢老師見解
丁之背書皆為期後背書,執票人戊所受讓之權利僅為丁對丙的
普通債權,戊對甲乙丙丁皆不能行使追索權
所以這題重點是要討論什麼呢?

第三題(海商法)
題目最後面括弧內的說明(提款權換算標準之類的)
是陷阱嗎?
港務局清除油污之費用既不屬於船舶所有人得主張責任限制之債權,亦不具有海事優先權,應該不需要討論到提款權的部份吧
回覆 123 在9/30/2007 3:49:53 PM的回覆:
太嚴肅的問題

比較少人會回應
回覆 其實 在9/30/2007 7:56:36 PM的回覆:
你要討論應該要把題目po出來
不是每個人都有參加考試
也過了將近三個月   考的人也忘了題目的樣子了
回覆 bobe 在10/1/2007 2:27:24 PM的回覆:
其實我是想問李老師^^"所以推定老師手邊有題目
當然有人可以幫我解答我或大家一起討論也不錯

高考法制的成績出來後,想要知道解題方向
了解自己的答案究竟是整個答錯還是作答架構的問題
而且近兩年的考古題,都非常有可能近期內再出現
不是嗎?

雖然題目有點長但樓上的回覆也很有道理
所以我還是PO一下題目好了
懇請李老師或哪位高手幫我解答一下
回覆 bobe 在10/1/2007 2:33:24 PM的回覆:
商事法第二題
台北市民甲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日簽發付款銀行為A銀行松山方行之支票一紙,票載發票日為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五日,面額為新台幣二十萬元,向乙購貨,乙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五日記名被書向丙購買原料,丙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日記名背書轉讓與丁,作為清償對丁之欠款,丁於同日持票向A銀行松山分行請求付款被拒並做有退票理由單,旋丁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五日背書於該票,並將該票及退票理由單轉讓與戊,是問戊得否向甲乙丙丁追索?請附理由以對
回覆 bobe 在10/1/2007 2:50:00 PM的回覆:
商事法第三題
設有南非出口商假將煤礦一批以   FOB以開普敦港價格售予台灣進口商乙後,交與航運股份有限公司炳所有之兩萬噸位的公主號散裝貨輪運送來台,該輪航經恆春外海時因航行設備之主機故障
該輪輪激漲丁未及時修復,船舶失去航行動力,致該輪漂泊觸礁,油管破裂,油料外洩,該輪嚴重毀損陳沒海底,礙難打撈,   乙之煤礦亦隨之沉沒海底,而外洩油料污染我國海域,高雄港務局在不得已的情況下,雇工清除油污,支付新台幣兩千萬元,進口商乙向丙丁請求賠償及高雄港務局向丙請求賠償新台幣兩千萬元,是否有理
?(設特別提款權1單位兌換美幣1.2元;美幣1元兌換新台幣33元)
回覆
李俊德 在10/1/2007 3:15:49 PM的回覆:

我現在在趕教材

以後比較有空時再討論
回覆 大家互相切磋 在10/4/2007 12:02:14 AM的回覆:
票據法
這麼多背書行為還是有用的,本支票為遠期支票(128
),其效力為票載發票日前,執票人不得為付款提示,發票人債務歷時其為實際完成發票行為時(3/10),票載發票日僅為請求付款之限制,
本提票載發票日為4/5,乙3/15背書仍有票據權利移轉、權利證明權利擔保,所以乙背書有效。丙也是,丁背書4/15為期後背書,這裡要論述支票無到期日所以學說跟實務的看法不同,以實務看法以提示付款後或提示付款期限經過後為準,小李飛刀看法不同,但我沒寫時間來不及,我只寫學說看法不同。
再來另外一個爭點,就是丁的期後背書效力,通說有權利移轉、證明、但無權利擔保,戊不得對丁行使追索權,對其他人可以。
我只是粗略寫出爭點,不一定對,大家可以討論看看

我商事法61   我是這樣寫的(不是炫燿,只是提出來大家一起討論,這是我寫本題的答案)
回覆 bobe 在10/4/2007 12:54:34 PM的回覆:
太感動了終於有人回覆^^

所以本題列出那麼多麼多背書行為,就是要我們討論票載發票日前的背書行為之效力!對厚...這我忘了討論了真糟糕>"<
======================================
"通說有權利移轉、證明、但無權利擔保,戊不得對丁行使追索權,對其他人可以。"
======================================
這裡我後來想想應該是要討論期後背書所移轉的權利是什麼
雖然李老師大加撻伐
"可依普通債權的移轉方式移轉票據上的權利"此種見解
但學說上好像還是有人採
所以應該還是要討論一下

但結論應該是只能移轉丁對丙的普通債權吧
戊既然僅取得對丙的普通債權
應該回歸民法的規定
你說的無權利擔保應該是指丁不擔保丙的清償能力吧?
但戊為何還能對其他人行使"追索權"呢?

回覆 bobe 在10/8/2007 3:14:43 PM的回覆:
http://www.get.com.tw/goldensun/answer/96kp/PDF-K/K54.pdf

我看了高點的解答(如上)
商事法第二題(票據)
解答跟樓上有寫擬答(簡答)的版友一樣

但我覺得怪怪的耶
因為老師上課時一再強調
期後背書僅生一般債權轉讓之效力
那何來所謂"追索權的行使"呢???

麻煩老師撥冗回答一下
回覆 clide 在10/8/2007 8:57:12 PM的回覆:
我看了高點的解答(如上)
商事法第二題(票據)
解答跟樓上有寫擬答(簡答)的版友一樣

---------------------------

我該高興還是悲傷
居然跟不低點簡答一樣


但我覺得怪怪的耶
因為老師上課時一再強調
期後背書僅生一般債權轉讓之效力
那何來所謂"追索權的行使"呢???

所以   小李飛刀   一再強調
期後背書仍是移轉票據上權利[非移轉民法上權利]所以戊可向其他人追索
戊跟丁之間如有民法上債權關係(就是票據法上的原因關係)
戊可以依民法向丁請求但是不可以向丁行使票據法上的追索權
如同先前我說的
有權利移轉所以戊拿到的票據仍有權利可以向丁以外之人行使追索,但是不能對丁追索,有民法債權關係時   ,可依民法請求

這是我的理解   ,請版友或是老師指點
回覆 bobe 在10/8/2007 9:24:36 PM的回覆:
小李飛刀真的有這樣強調喔?
我怎都不知道...>"<死定了
是在哪一本書上說的"   票據法專題研究"嗎?

所以他認為期後背書還是可以依民法上債權移轉方式
移轉票據上的權利囉?

但戊既然取得票據上的權利   但又僅能向丁以外的人追索
不是很怪嗎
回覆 clide 在10/8/2007 10:41:37 PM的回覆:
小李飛刀真的有這樣強調喔?
我怎都不知道...>"<死定了
是在哪一本書上說的"         票據法專題研究"嗎?

所以他認為期後背書還是可以依民法上債權移轉方式
移轉票據上的權利囉?

但戊既然取得票據上的權利         但又僅能向丁以外的人追索
不是很怪嗎

我是上不低點   賴正大的課時,老師特別強調的
他是李老師的學生   也就是寶成   那本票據法   的法正
我讀到這裡   跟你問題依樣
我跑去問老師   才解決我的疑惑
要用po版方式解答有點困難
所以我不知道要如何用文字表達讓你理解
恕我無能為力
看你要不要請教老師   最好是當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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