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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民法條文 中國將改為我國
發表人 23  

發表日期

9/30/2007 4:15:50 PM
發表內容 立院明審查修正草案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政府持續推動去中國化政策,法務部和司法院也開始著手修法,將逐漸刪除法律條文中有關「中國」的用語,其中有關民法部分的修正草案,立院司法委員會已排定明天審查。

法務部和司法院聯手提出草案內容為:「民法總則編及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和「民法親屬編及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現行民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二條等條文中的「中國」,一律改成「我國」。

對此,法務部的態度相當低調,修正草案總說明指出,這是為了配合現行法制用語,且「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國家情報工作法」等法律也有類似用語。

另外,這次民法增修條文草案的重點,為修正民法的「監護制度」,希望讓法條符合社會現況,能因應高齡化社會衍生的成年監護問題,解決相關爭議。

同時修正「監護制度」

法務部官員指出,草案將現行「宣告禁治產一級制」增加「輔助宣告制度」,二者差別為受宣告人的精神障礙和心智缺陷程度,程度較輕者,可適用「輔助宣告制度」,還將現行「禁治產」的法律用語,改稱「監護」,讓一般民眾較易了解。

至於現行法條「親屬會議」的規定,法務部認為也有修改必要,原因是現代社會的「親屬會議」功能已經式微,小家庭已取代傳統大家庭,召開「親屬會議」不易,因此草案改以法院行使「親屬會議」的職權,由法院依最有利於受監護人的情形,指派並監督監護人,以保護受監護人的財產等權益。

回覆 哈佛 在10/4/2007 9:01:56 PM的回覆:
這是正確的方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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