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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立院初審 父母委人行使監護權須出具書面
發表人 p  

發表日期

10/1/2007 4:41:41 PM
發表內容 中國時報   2007.10.01    
立院初審   父母委人行使監護權須出具書面
中央社


             立法院司法委員會今天初審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規範父母若因特定事項,於一定期限內,委託他人行使監護權,須出具書面同意,才得委託他人履行監護人權責。   

             現行民法親屬編規定,父母對其未成年子女,得因特定事項,於一定期限內,委託他人行使監護之職務。司法院提修正草案指出,基於交易安全及公益考量,父母委託他人行使監護職務,改採要式行為,以資慎重,應於原條文末句增訂「以書面」三字。   

             司法委員會上午初審通過,規範父母對其未成年子女,得因特定事項,於一定期限內,「以書面」委託他人行使監護之職務。   

             委員會也初審通過將民法總則編、民法總則施行法條文中有註明「中國」的文字敘述,一律改為「我國」。司法院提案說明指出,配合目前法制體例用語,應將中國改為我國。   

             親民黨籍立法委員李復甸表示,一般法律用語多以我國或中華民國少用中國,類似的文字調整純為體例配合,無去中國化之虞。   

             另外,列席的法務部次長蔡茂盛表示,鑒於現行禁治產的用語雖有禁止管理自己財產含意,但無法彰顯成年監護制度目的在保護受監護宣告人尊嚴與權益的意旨,現行民法總則有關禁治產人的文字敘述,應修正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不過,台灣團結聯盟黨籍立委郭林勇(不分區)等人質疑,不僅民法總則有禁治產的文字敘述,包括憲法都有,若僅於民法總則修正,不僅有牴觸憲法之虞,其他法律也須修正,牽連甚廣,應審慎評估可行性。   

             會議主席、民進黨籍立委楊芳婉(不分區)裁定,爭議條文予以保留,擇期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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