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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緊急告知:96年10月11日(四),立法院將針對「高等考試法官檢察官律師考試條例草案」進行朝野協商
發表人 抱馬子  

發表日期

10/4/2007 5:16:02 PM
發表內容 根據內幕消息,立法院將於96年10月11日(四)中午12時,於群賢樓402會議室,針對「高等考試法官檢察官律師考試條例草案」,進行朝野協商,其中會議主持人為陳明真委員

各位想知道草案內容,可至立法院國會圖書館「第六屆法律提案審議進度追蹤系統      」,於「提案名稱」欄位輸入「高等考試法官檢察官律師考試條例」,則會出現考試院草案及陳明真委員兩種版本

再點進「審議進度」,會看到委員會審查進度、過程及內容,各位可以瞭解

陳明真委員檔案
http://www.ly.gov.tw/ly/01_introduce/0103_leg/leg_main/leg_ver01_01.jsp?ItemNO=01030100&lgno=00132&stage=6

國會研究室:02-2358-6756

學歷:
清華大學核子工程系學士
愛荷華州立大學核子工程博士

經歷:
曾任職阿崗國家實驗室及奇異公司
美國巨微科技公司董事長兼執行長

大家有意見,可以多多反應
回覆 豹子 在10/4/2007 5:20:33 PM的回覆:
謝謝告知

http://lis.ly.gov.tw/lgcgi/ttsweb?@@655654280

但沒有人上街包圍,他又要卸任了

如只發發emai抗議l,會不會有用?
回覆 豹子 在10/4/2007 5:35:44 PM的回覆:
請問一下

現在到底有多少的單位或個人在推「高等考試法官檢察官律師考試條例」

怎麼有立委.司法院.考試院.副總統.....,一大堆人在黑白來

把我們大家當白痴.當白老鼠ㄚ

難道總統去當黨主席,國家就沒大人管了,真是一團糟

請今年有上榜的同學,牢牢記住這些人的名字,以後抓到他們做奸犯科的話,好好幫我們自己出出氣

讓他們知道法院裡面不只有八成,而是有九成九是很幹他們亂來的
回覆 抱馬子 在10/4/2007 5:44:11 PM的回覆:
出席單位人員

民進黨黨團
國民黨黨團
親民黨黨團
台聯黨團
無黨聯盟

考選部
法務部
銓敘部
保訓會
人事行政局
司法院
教育部

立法院法制委員會
立法院總務處
立法院公報處


當天我會請人到現場拿書面資料
回覆 神秘 在10/4/2007 5:53:22 PM的回覆:
請問抱馬子是立法院助理啊?真厲害
回覆 草案內容 在10/4/2007 7:51:48 PM的回覆:
如果要瞭解法案內容,操作過程如下

先進入立法院國會圖書館「第六屆法律提案審議進度追蹤系統」:網址如下   
http://lis.ly.gov.tw/lgcgi/ttsweb?@0:0:1:/disk1/lg/lgmempropg06@@@0.5133634117236123

然後在「提案名稱」欄位,打上「高等考試法官檢察官律師考試條例草案」,再按上執行檢索,就可以看到考試院及陳明真委員的版本,要點入「影像」

若要知道審議進度,再點進考試院版本後方的「審議進度」,就瞭解在96.05.02及9605.24這兩天,立法院法制及司法委員會審查內容了
回覆 小p 在10/4/2007 8:16:55 PM的回覆:
委員版及考試院版之比較表

http://www.ly.gov.tw/ly/01_introduce/0103_leg/leg_main/leg_bill/leg_bill_02.jsp?ItemNO=01030500&ly1000_bill_id=1521&stage=6&lgno=00132
回覆 這就是我們的立法品質 在10/4/2007 8:25:26 PM的回覆:
看了委員會審查報告,發現第一次委員會僅有徐少萍、呂學樟、郭林勇、李復甸、主席陳明真等5位委員發言,及吳志揚書面意見,開會差不多1個小時40分。

第二次委員會亦僅有呂學樟、郭林勇、李復甸、江義雄及主席陳明真等5人發言,開會不到3小時。

總計兩次委員會共有6位不同立委發言(雖然96年5月21日有開會公聽會),但就足以決定國內法學走向,難道這就是我國的立法品質嗎?

我看立法委員不僅要減半,乾脆再減一半!!反正,大家也不來開會。

納稅人的辛苦錢就這樣被白白浪費!
回覆 123 在10/4/2007 8:38:49 PM的回覆:
請原po不要隨便散佈不實消息

否則自負刑責
回覆 flydragon 在10/4/2007 8:42:07 PM的回覆:
請原po不要隨便散佈不實消息

否則自負刑責
.........................
?哪種刑責阿?   很好奇耶
回覆 有嗎 在10/4/2007 9:19:23 PM的回覆:
有嗎?有散布不實資訊嗎?他不是把網站網址都公佈了嗎?
回覆 請偉大的立法諸公高抬 在10/4/2007 11:21:53 PM的回覆:
  看了(立法說明)與(立法草案),很難想像草案與說明之間的牽連關係。
  您這樣子的立法,只會讓更多學生揹負助學貸款,讓政府有更多助學貸款利息支出,製造更多高學歷的失業者。請三思。若您有包袱不得不這麼做,那就請您回去當工程師吧。
  同學們要加緊腳步趕快考上才是王道。
回覆 管見 在10/5/2007 12:20:16 AM的回覆:
我是覺得要改就快改
至少還有10個月可以準備
反正考生根本沒啥人權
不要等明年大選後才底定
感覺就像大修法一樣慘
不過考試院怎麼版本這樣多
不是說廢國私強執而改考證交法?
回覆 抱馬子 在10/5/2007 10:27:27 AM的回覆:
由於不能貼上文件,因此用手打詳細開會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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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別:最速件

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通知 2007年10月4日

開會日期:2007年10月11日(星期四)中午12時      

預定會議時間:2小時

開會地點:立法院群賢樓402會議室

協商主題:考試院函請審議「高等考試法官檢察官律師考試條例草案」案

會議主持人:陳明真委員

會議聯絡人:
民進黨黨團
國民黨黨團
親民黨黨團
台聯黨黨團
無   黨   聯   盟

出(列)席單位及人員:
民進黨黨團
國民黨黨團
親民黨黨團
台聯黨團
無黨聯盟

考選部
法務部
銓敘部
保訓會
人事行政局
司法院
教育部

立法院法制委員會
立法院總務處
立法院公報處   


附註:
1、敬請考選部、司法院、法務部針對條文擬妥部會意見;教育部請就專業法律研究所籌設情況備妥詳細報告,以利協商討論(請各提供50份書面資料)
2、敬備便當(80份,含5素)

民主進步立法院黨團            代發
回覆 NANA W 在10/5/2007 11:34:03 AM的回覆:
這些委員一天到晚找別人麻煩真的是很討厭
趕快通過一些對民生有利的法案比較實際吧
考試條例草案通過司法官的品格跟品質就可以改變嗎?
那些人真的是沒事找事情做
那麼喜歡參考韓國的制度嗎?
送他們一句韓國人的國罵:「石頭腦袋+已經腐爛的傢伙」
回覆 想知道 在10/5/2007 11:40:45 AM的回覆:
我們可以進去裡面聽相關內容嘛?
回覆 感恩唷 在10/5/2007 2:57:22 PM的回覆:
感謝抱馬子
提供這重要的訊息又有手打的資料
抱馬子
你很利害又有好心腸
應該不只可以[抱馬子]
連[抱牛][抱大象][抱恐龍][抱鯨魚]
都抱得動
回覆 悲哀 在10/5/2007 9:26:49 PM的回覆:
這就是所謂的「外行領導內行」
回覆 大事不妙 在10/5/2007 10:45:11 PM的回覆:
詳細版本對照,請點閱小P指示的網址:

「高等考試法官檢察官律師考試條例草案」

說明:
一、惟有成熟健全之法律人養成制度,我國始得產生穩定、優質、具公平正義原則之民主憲政。

二、台灣正面臨司法改革的轉捩點。長期以來,我國司法品質未能與世界潮流同步提升,國人普遍缺乏獨立思考判斷的法學素養;司法體制亦被矮化為官僚體制,連帶使我國司法人員之教育及考選忽略了其與社會互相詮釋之脈動。因此,如何促進法學教育與考選制度之現代化,培育更多符合現代社會需求之法律人才,已為我國身處全球競爭時代的關鍵課題。

三、現行法學教育過分重視法律科目之研習,忽略基本教養、人格教育之養成,招致我國法律人才同質性過高,視野與宏觀思辨能力不足,並為法律人未必嚴守專業倫理之遠因,不利於國家司法體系之健全與長遠發展。

四、在現行制度下,學生於接受四年法學教育後,仍須花費多年時間全職準備考試,不但形成人力資源極大浪費,對學生人格健全發展、正確價值觀之建立與國家競爭力之提升,皆產生負面影響。進一步言,現行法學教育之教學內涵與所培育之學生素質,與現代社會公私部門之需求間,長期以來呈現供需失衡的窘境。當今社會多元,法律紛爭之解決常涉及多樣而特殊之專門法律領域,然現行法學教育訓練之法律人才往往欠缺解決實務問題之能力,專門領域知識與外語能力尤其薄弱,公私部門仍須耗時耗力再行訓練。在全球化趨勢銳不可當之大環境下,我國政府與企業面臨日趨激烈嚴峻之國際競爭,亟需受過非常良好訓練的法律專業人才作為後盾。現行法學教育實無法滿足此需求。

五、於後WTO時代,我國法律人面臨與全球法律人競爭之嚴厲挑戰,現行法學教育制度與方式下所培育出之法律人才,能否有效面對此一挑戰,容有疑義。此外,觀察國際發展趨勢,重要先進國家在法官、檢察官、律師等法律人才之考選上,皆已提升其應考資格至三年制法律專業研究所畢業以上,我國若不及早調整,日後我國法律人才之律師資格恐不易獲得國際承認,其得處理之法律事務亦將有限。

六、爰此,將我國法學教育主體由現行之法律系所變革為三年制法律專業研究所,實刻不容緩。透過法律專業研究所之設置,招收來自不同學科領域、已具大學畢業資格的學生,施予扎實嚴格之法律基礎及實務訓練;並藉由嚴格控管招生名額、高入學門檻、高畢業標準及高考試錄取率之設計,培育高專業能力、高專業素養之多元法律人才。除可導正目前「考試領導教學」風潮下,法學教育無可避免地淪為不同程度之考試訓練的弊端,更能因此降低各類專業法律人才之養成成本,使人力資源獲更佳配置與發揮,進而提升國家軟性競爭力(soft   power)。爰明定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與第二條第五項。

七、為保障現行法律系在學學生與畢業生之應考權益,民國96年入學之法律系學生,有數年過渡期(至104年)繼續應考(含96年以前入學之法律系畢業者),爰明定第二條第三項。

八、為鼓勵現行法律研究所朝三年制法律專業研究所規劃發展,並保障現行法律研究所在學學生之應考權益,民國100年入學之法律研究所學生,有數年過渡期(至105年)繼續應考(含100年以前入學之法律研究所畢業者),爰明定第二條第四項。

九、考選部於民國95年4月25日成立「考選部司法官律師考試改進推動小組」,成員涵括考試委員、產、官、學界等各方代表,共同研議改進司法官律師考試制度。經多次會議充分討論後,該小組達成初步決議之一:目前以法律系、所以外資格應考者,於5年(民國97至101年)過渡期後,不得應考。爰明定第二條第六項。
回覆 無所適從 在10/6/2007 12:21:38 PM的回覆:
版本那麼多到底是怎樣?
我之前在東吳網站上看見的版本
只要求法律系所畢業就能考司法官
當時還慶幸一下(我只有法律系畢業)
結果.....
殊不知這次的提案竟連法律系所都有過度期間
還要唸法專所
我現在覺得要考司法官真的要有強大的經濟能力為後盾(買教材補習等)
再搭配堅強的毅力,結果還不見得很快就考上
唉...
乾脆就快點通過及早確定
如此才能早點規劃未來
煩死了....
回覆 抱馬子 在10/11/2007 4:03:39 PM的回覆:
立法院第6屆第5會期法制委員會「我國法學教育改革與法律人才甄拔之檢討」公聽會會議紀


時  間 中華民國96年5月21日(星期一)上午9時15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402會議室
主  席 陳委員明真


主席:現在開始今天的公聽會。今天邀請各位學者專家出席會議,主要是「高等考試法官檢察官律師考試條例草案」已經交付本會審查,目前除了考試院函請審議之提案外,尚有本席等的提案尚未完成交付。針對考試院的提案,本會曾在4月30日舉行審查會議,會議中委員提出很多看法,部分意見尚待釐清,並決定舉行公聽會,聽取學者專家意見後,再進行逐條討論,所以,本日特依據會議的決議邀請各位學者專家發表高見,以達集思廣益之效,我們亦邀請政府機關代表列席。
針對今天的議題,我們擬出幾點題綱,各位學者專家可針對題綱發表您的意見,各位的高見將當作日後審查法案的重要參考。對於各位熱心的參與,本席謹代表本委員會表示由衷的感謝。依慣例按簽到先後順序發言,發言時間為12分鐘。
請台灣科學工業園區科學工業同業公會潘顧問發言。


潘顧問仁聰:主席、各位學者專家、各位委員。科學園區科學工業同業公會是一個民間的團體,今天很榮幸地受邀來參加本公聽會。立法院有很多的委員會,個人印象中經濟、交通、財政都是比較熱門的委員會,不過陳明真主席提出此議題與法案之後,讓法制委員會也熱鬧起來,尤其是學界、司法官各界對此議案都非常的重視,我個人覺得立法院的法制及預決算委員會其實是蠻關鍵性的委員會,因為是總其成的樞紐,如果有一天大家都願意進這2個委員會的時候,我們國家的民主法制肯定是邁進了一大步。

言歸正傳,陳明真主席為了此議題及法案付出了很多的心力,相當的用心,光在科學園區就由本同業公會及3個管理局分別在竹科、中科及南科舉辦了3場法律與科技對談的座談會,主要的目的就是要喚起科技界的精英來重視、關注這樣的事情,科學園區的廠商對此事的重要性及迫切性也給予高度的肯定與認同,所以今天我們願意出席此一盛會來表達若干的意見。

各位都知道科學園區是台灣高科技的重鎮,但是我們也瞭解,科技界其實也是社會的一環,我們科技人除了要重視民主法制的人文素養之外,我們也關心很多科技法律的各種問題。從國外的恩隆案件之後,對全球的科技事業造成很大的衝擊;就國內外來講,各種科技界的法律案件,像是併購、分割、國際租稅、專利、品牌、技術授權等等法律問題層出不窮,影響非常的深遠。所以,在國內我們也期待有高素質的律師、檢察官及司法官才能正確快速裁定科技法律糾紛,這樣也才能夠迅速地維持社會秩序及經濟秩序,所以我們對這件事有很深的期待。
我所要談的是我們從全球化來看這件事情,目前台灣正在全球化的浪潮之中跟世界接軌,為什麼要從這麼大的題目來談這個問題呢?事實上國內很多的制度需要與國際接軌,在科技界來講,我舉幾個例子,在座有國科會官員,就以國科會為例,國科會有個很重要的任務,就是科技統計要覽,這是用來顯現我們國內科技實力以及R&D方面的作為,這要覽已經做了20幾年,但是最近2、3年我們呼應與世界接軌的全球化需求,整個統計的基礎全部改變了,改採OECD的定義與標準去作業,這樣的作業程序致使很多數據與我們過去統計出來的數值都不太一樣了,但事實上這是進步的數據,是全球可以有一致標準之數據,雖然這種數據跟我們20幾年所使用之定義來比較,有些機構定義是公家,但在OECD那樣的私人機構,整個觀念全都改變了,所以統計基礎也做了改變,這是以國科會所做的例子。以財政部為例,明年我們整個商業會計制度有一件很重要的事情要改變,就是公司員工分紅,不管是現金或股票的分紅,這些經費都要當做「費用」來處理,這會造成公司的EPS、財務狀況都改變,跟過去的觀念完全不一樣。

我舉這兩例,無非是要呼應在全球化的思潮、世界進步的一些觀念下,我們國內是不是應該來參考?當然,我們的法制教育、司法改革是不是也應該朝這個方向?看看美國、德國、日本怎麼做,是否有參酌的必要?答案是肯定的,當然有這個必要。

今天的主軸環繞在法學教育,陳委員提出的主張是以美國制度為藍本,是否應該採取這樣的制度做為更張的藍本,值得大家來關心討論。不論改革的幅度大小,但基本上改革一定是必要的;而這個法案則是踏出了第一步,我們也盼望儘速透過公聽會來形成共識,然後落實執行。

我拜讀過此法案,歸納出4個重點:第1,要仿照美國設置law   school的方式,在法研所修業3年畢業的學生才有應考司法官、律師的資格,這其中也有隱含著廢除大學法律系之意涵,這是第一個比較關鍵的主張。第2,對於現行法律系所的畢業生有些過渡條款的處理,也對現行的學生做了一些保障,所以有個過渡期,這樣的立法精神是很合理的作法。第3,當然就是在改善考試的科目,過去的科目是否應該做一些更張,把新的觀念放進來?第4,考試方面有第1試、第2試及口試,這些所謂分段的措施。我想整個法案的精神就是在這4個重點,也是我們公聽會要來關注及更周詳討論的地方。

在談到這個問題之前,我個人試著從其他的角度來導引這樣的觀念,我們從什麼角度來看呢?我首先要問問各位,各位有沒有想過為什麼我們醫學系要唸7年?我從這個角度來看我們法學教育,醫科不但要唸7年,高考通過之後還有R1、R2、R3見習醫生制度的設立,也就是要培養一個還可以start   up的醫生,從養成教育到實習教育至少要10年。我就從這個觀念來導入,當然現在醫學院還有學士後醫學系的設立,而我們的牙科為何要唸6年?還有大學的建築系,雖然很多都是4年的,但是有些學校建築系要唸5年。我個人認為醫生是因為處理生命問題,事關重大,建築師則因為涉及公共安全問題,所謂生命無價,安全第一,所以基礎教育從5年到7年,無非是為了提升基本的素質及專業的涵養。從這樣的觀念及角度延伸到法學教育要不要比照?也就是法學教育重不重要?有沒有比生命無價、安全第一還要重要?在今天這樣的浪潮之下,個人認為可能法學教育比這個還重要,其位階重要性自是不可言喻。所以從這樣的觀點來看,法學教育是不是可以考量延長大學部的時間,像建築系要唸5年,牙科要唸6年?如果大學法學系延長修業時間的話,怎麼樣?我把這個問題拋出來讓大家思考。

其次,就是法研所,法研所的修業時間除了現行2年制是讓法律系畢業生來唸的外,是否也可以有3年制的,讓一般學系畢業者來唸?法研所2年、3年制並存,讓大學的法律系也可以有延長的機會,這用整體的觀念來看,法律系的基礎教育學程,一定要拉的比現在更長,總結來講,這大概是無可置疑的。
另外一個議題,大學的法律系要不要取消?這也是今天公聽會的目的之一,我想這也是見仁見智。個人總認為如果讓大學的法律系存在,其實法律系畢業生也可以在律師事務所當一名稱職的助理,也可以考書記官,可以做為基層法律事務或行政人員重要的來源。因為如果只有將沒有兵,很多法律行政事務由誰來做?所以,全部都是研究所畢業的話,有將無兵可能也是一個問題,這個大家要思考。當然我們對於律師、司法官的要求很嚴格,他們的報考資格一定是很qualified,必須是法研所畢業,或是法律系畢業而且有相當長的實務經驗,譬如像是當過法案的助理,也就是兩者可以並存,但是不論是法律系或法研所都可以再去改進,這是本人的看法。此外,從整個政府高考的體制來看,目前的高等考試在同一個科目、同一個科系,若是大學畢業的學士去考,考上的話,以五職等敘用,碩士考上的話,以七職等敘用,博士考上的話,以九職等敘用,這代表就是給不同資格的人相對層級的作法,那麼,法律系、法研所、法務助理、書記官、法官、等,能否比照高考的精神有五職等敘用、七職等敘用、九職等敘用的對應方式去處理?

本人要強調的是考上後的實習才是最重要的關鍵,通過考試只是初步的門檻,實習制度的設計才是影響到律師及司法官成敗的關鍵,目前的實習制度是否有像醫師R1到R3一樣的嚴謹或是經過長時間的歷練?本人認為除了審查此法案外,更重要的是通過考試後的實習制度,有關實習制度應該一併來討論及修改,才是完整的作法。我們回想日據時代,日本人准許台灣人學醫,但並不鼓勵學法,原因何在?因為學醫只是一個應用及服務,但是學法卻是影響國本的根本問題,因此法律教育及人才的甄拔是國家治理的問題,我們應該提高到此一層次來看,這是一個核心的問題,以歐美先進國家為例,他們重視人文法治教育,並不亞於理工科技教育,第一流的人才是人文及理工教育各一半,此種情況跟目前的台灣大不相同,台灣近年也在倡導以人文素養為主軸的科技發展政策,這是一個好現象,陳委員明真的提案,正是契合時機,從源頭管理切入,由法學教育的改革來提升法律人員的素質,由考試制度的變革,來影響法學教育的趨向,我認為點燃這把火種,就會升起光明的希望。


主席:請尤委員清發言。


尤委員清:主席、各位學者專家、各位同仁。由於陳委員明真一再的邀約,但是因為本席剛好要主持司法委員會,所以我簡單說幾句話來表示對陳委員明真的鼓勵。陳委員明真雖非讀法律,但是非常的熱誠,有次我們一起到歐洲,陳委員明真在看凱薩征高盧記,學生時代如果要考拉丁文,大拉丁差不多就是此水準。有關法學的入學教育,本席非常支持高中入學,在台灣醫學院及法律系都很希望從高中生爭取人才,以基因的角度而言,優秀人才百分之五十是靠基因,不可能爛鐵打成金,像法學者韓忠謨教授當時要把法律系改唸5年,他們就相當反對,本席認為還是從高中入學著手,可以爭取優秀人才。

其次,有關學校教育,本席贊成多軌,方才所提的3軌就是法律學院有碩士班、學士班,現行的4加2就是大學4年加碩士2年,這個2年似乎太久了,法律系畢業需要2年的話,那在科技e世代,大概1年就可以碩士畢業,法律系是7個學期到8個學期,加上其他的技術訓練。大家所關心的應該是學士後有其他科系的人來唸法律系,讓我們能多元的爭取人才,這個本席都贊成,現在問題出在哪裡呢?大家講說,法律系畢業的學生不是垃圾桶嗎?腦子又不是電腦,有一定的負荷量,不可能說一下就懂醫學、生物、科技、犯罪學、比較法,德國、法國、日本的法律都要懂,那是不可能的。本席認為,法律系的5、6個學期中只要教2、3件事情,第一就是公法、民法、刑法這3個主要科目,而破產法、海商法都先不要教了,讓學生自由選,必修的話應該是公法、憲法、行政法的基本,而民法因為民商合議,所以包含一部分的商法,然後是刑法,刑法、民法跟公法都有其訴訟法,實體法及訴訟法在第一考時一起考,所以第一考不要考那麼多雜七雜八的,只要考3科就可以,而且要考實例題,老師出實例題考學生的程度,那才是本領,目的也是要讓學生應用。至於第二考要訓練到什麼程度,就由大家來討論,本席是比較支持現在法律系的高中入學不要取消,至於說要多軌或是2軌、3軌、4軌,就由大家集思廣益。


主席:請陳檢察官文琪發言。


陳檢察官文琪:主席、各位學者專家、各位委員。感謝主席邀請本人參加公聽會,今日本人以檢察官協會秘書長的身份代表檢察官協會來表達意見,本人也算是過來人,今天就來談談我們法學教育、考試制度及司法官養成訓練的問題。主席非常關切本項主題,看到問題也認真思考,積極提出改革方面,在一波波進行的司法改革聲中,從最先有關司法組織制度及訴訟制度的改造之後,現在改革的焦點又轉到法律人的養成教育跟考訓制度的改革。對於目前法學教育的成效,我們聽到很多不滿的聲音,法學教育的目的到底在哪裡?因為最近這一波波不滿的聲音,所以我們再次來思考,簡單來講,法學教育的目的在栽培法律的人才,例如說法院檢察署,甚至社會企業界的法務人員,以用人機關的角度來看,目前法學教育最為人詬病的問題主要是畢業生的年紀太輕,缺乏實務的經驗及其他領域的專業,所以在這一波的法學教育檢討聲中,已經有提出一些改革的方案,希望能夠引進像美國式的law   school的模式。

本人也在美國law   school唸法律研究所,在上課期間,我記得教授告訴我們,美國的law   school是律師的製造工廠,它的教學著重在case   study的教學方式,從學生在一個案例的argue跟defense的過程中學習法律,政府跟企業界聘僱大量的律師,然後經過一段時間的執業,而法官是從律師中再去領認的,這樣一個美式的操作好像運作的不錯,對於law   school整套的人才培訓制度,我們看到它很有成效的一面,所以希望引進這樣一個模式,個人也認為這是一個可以嘗試去做的方向,但是再進一步討論或是做一個實踐規劃時,我們也不自主的會擔心這樣的改革方向,從大陸法系、歐陸的一個方向改成一個美式的方向,會不會又變成另外一個教改?把舊的制度給廢棄了,然後引進一個新的制度,是不是就可以解決先前所談到令人詬病的問題?這樣的改革會不會更好?這也是公聽會所要來討論跟思辯的問題。我們再回頭思考我們希望培養出什麼樣的法律人才,這樣就會有不同面向的考量點,law   school所培訓出來的這些法律人才是專門為了給司法實務界所用的嗎?是專門培養法官、檢察官、律師嗎?還是培訓一些具有基本法律基礎而可以在公司部門從事一些法務作業,推動法制建設的人才?或是培養一些去作法學基礎理論研究的人才?

就國際化而言,特別是在臺灣加入了WTO後,是不是需要有一些可以處理國際貿易糾紛和可以去跟外國談判的法律人才呢?這是不容易解決的問題,大陸法系像德、日、法這些國家的法律養成所需要的的基礎教育是在一般大學的法律院系來進行,而專業技能的訓練是在通過國家司法考試之後,由司法研修所或法官學院來完成的,但是美國的模式是採學士後的法學院制度,基礎教育是在大學完成,法學院則是傾向一個職業訓練的模式,所以我們再來想想要不要設一個法律專業研究所?當然這個問題似乎有一個比較政策性的決定,因為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成立一個法律人養成制度興革的推動小組,由呂副總統主持,這個小組所討論的問題,事實上是就法學教育制度、考試制度及司法人員養成制度等3項議題進行檢討,但最後似乎焦點還是集中在前階段,也就是法學教育制度。這個小組經過很多次的討論後,初步提出了一個改革的方案,現制的法律研究所要逐漸的轉型為所謂law   school的法律專業研究所,將來大學的法學系培養法務人才,以檢察事務官、公證人、矯正人員、政風人員等法務人員為主,此一方案,後來在學界聽到不同聲音,故沒有辦法形成共識來順利推動。我們必須再次思考,在決定變革之前有2個問題要提出來討論,一個是會造成法學教育不彰的原因在哪裡?另一是設立一個法律專業研究所是不是就可以解決法學教育的缺失?

事實上,在這2個前提的背後,一連串的問題讓我們不斷思考,高中生畢業後進入法律系讀了4、5年後,這個人在訓練過程中,他在法律專業學習是不是就不如在大學畢業後去唸3年的法律研究所的人?在基礎法律的學習,是不是前者就真的不如後者?其次談到欠缺實務經驗的問題,除非在唸law   school之前就有工作經驗,否則這個實務經驗是否可以靠3年的law   school專業課程來彌補及獲取?這裡所謂的實務經驗到底是指什麼?是指工作經驗還是有另外的專業?是希望除了法律之外,可以多一個生物學士或電腦科技的學位嗎?方才所提到法學教育、考試制度、司法人員的養成教育,這3者是互有關聯的,我們知道考試領導教學,到底能否從考試制度或是考試方法來著手改進,提升法學教育?包括錄取率的問題,也可以帶動法學教育的改革,如果認為學生沒有實務經驗、年紀太輕的話,可以要求學生先實習再來考試,一方面可以藉此認清自己的興趣,也可以做一個數量的管控,反映市場的需求。此外,就司法實務界來講,我們認為這些考進來的人員的前階段培訓不是很好,我們自己檢討司法人員的職前訓練做的不好,到底是哪一個環節出了問題?是不是把所有問題放到一個法學制度的改革就能變好?如果學制不改變,而去調整教學內容、師資的陣容、教學的方法,能否解決這一連串的問題?

我們看到最近的大學考試,法律在該類組是第一志願,從一個大樹的原理來講,基本上所招進來的都是頂尖、優秀的高中生,將來改為法律專業研究所之後,報考這些研究所的學生是否還是在一個篩選層次上?這是我們要去思考的,本來是希望招考到更好的人才,但是不是能因此招到更好的人才呢?照law   school的設計,法律專業研究所畢業後,他才能去考司法官或律師的考試,這樣是否會窄化了法律系學生的發展面向?對於那些不去考司法官或律師考試的研究所畢業生,如何確保在其他方面的就業競爭力呢?還有既然是從其他的學士領域來招收研究生,將來法律專業研究所招收學生時,入學考試要怎麼設計呢?怎麼設計一個可以讓大家共同來考試的考試方式?這樣一個變革的制度跟現存的碩乙組制度有什麼差異?有什麼改變?改制後如果再加以一個數量管控,會不會造成一個高學費的政策?種種變革都會影響就學學生的生涯規劃與選擇,也關係到法學教育與人才培訓是否真能成功,因此我們須再檢視教育、考試與職訓三者間的關係與配套。而先前我所提出的疑惑,在未得到共識與解決方案前,我也不敢期待以設立法律專業研究所,學生才能參加司法考試的設計,就能克服我們所關切的問題。以上意見提供給大家參考與指教。


主席:謝謝陳檢察官的意見。本席補充介紹剛才進場的蘇友誠律師。蘇律師是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常務董事。接下來請銘傳大學法律學院武教授發言。


武教授永生:主席、各位學者專家、各位委員。我對於今天能參加公聽會感到有點意外,因為在法學界,法學教育工作者多年來沒有辦法、也沒機會聚一聚,拜陳委員之賜,因為一個法案的推動而凝聚在一起。針對法學教育改革,我們也成立了法學教育改革與還原公職考試論壇,已經在本月12日召開第一次會議。

首先,我先說明論壇第一次會議的結論,這個結論非常簡單,大家對結論應該也不意外。因為陳委員對法學教育改革議題非常用心,他提出法案推動審查,而法案內容對法學教育造成非常大的影響,在場許多先進也都瞭解,稍後我會說明影響為何。因此,接下來我對法學教育改革的發言,除了論壇結論,其餘都是我個人意見,因為論壇尚未對廣泛的法學教育議題進行討論,目前當務之急是討論陳委員的提案。

本論壇包括全國37所大學法律系所學術工作主管人員,首先簡單來說,本論壇結論是傾向採雙軌制。所謂雙軌制,是維持現行大學法律系學士,也不反對研究所加入法律專業研究所的方案。陳委員的努力,大家有目共睹,基本上我們支持法律專業研究所,但在步驟與作法上,本論壇還是有些疑慮,但並不是反對。

第二,法案中對錄取人數有一定限制,而且是由法律專業研究所這個唯一的途徑產生律師與司法官,本論壇對這點予以保留,因為我們認為不應該限制人數,稍後我會以個人立場說明必須斟酌的原因為何。

另外,針對討論題綱,我簡單地以學界立場與20多年教學經驗向大家報告。首先,題綱第一點是大學法學教育的意義為何?我認為這個題目非常大,而且是整個問題的核心。現今法學教育中,不論是學士、碩士或博士,我們培養的到底是什麼?目前大學入學方式採多元入學,我們對學生面試時,如果問到學生為何報考法律系,他們都滿腔熱血,志向都是一定要當律師或司法官,因為在他們的腦海中,法學教育就是培養律師與司法官的搖籃或必經途徑。我認為這個想法沒有錯,這代表年輕人的志向,而這10年來,我們也看到法律系在入學考試中成為各大學的第一志願,法律成為顯學,法律人也成為國家與社會的領導者,這都是非常明顯的現象。但實際上我們觀察整體法學教育,這也是陳委員提出法案的顧慮點與關切點,這5、6年來,許多學校設立大學部法律系與科法所,我記得12、13年前全國僅有10到11所法學院,但現在已經有37所法律系所教學單位。我們要問的是,最高教育行政主管大幅開放法律系所的意義為何?從律師與司法官考試錄取名額來看,很顯然地大學法學教育並不是培養律師與司法官的主要途徑。若由此思考出發,照理說陳委員的提案對法學教育的影響非常小,但實際上並非如此。就如同我向大家報告的,考試及格率非常低,但每一個人還是非常努力地朝這個方向前進,而大家也都瞭解的事實是,包括陳檢察官也經歷過這樣的階段,就是研究所學生幾乎都埋頭考試,理論上他們已經在大學部學習基礎法學科目,因此研究所開設專題課程,希望他們能擴展大學教育所無法接觸的深廣哲學教育,這就是陳委員提案的意旨,但實際上學生對這些課程沒有興趣,因為他們考不上律師與司法官的話,讀這些科目就都沒有用,所以他們全部都埋頭考試。以本校法研所學生來說,有人念到研六,剛剛有人說法學教育修業時間是大學4年加上研究所兩年,但我認為是大學4年加上研究所6年,而為什麼他要念這麼多年的研究所?因為沒考上律師與司法官,他就不想畢業,因此以休學等各種方式延緩畢業,我個人認為這造成很大的浪費,而陳委員也看到了這一點,這個作法的機會成本太高。

就整體方向而言,我們認為律師與司法官考試的變革,一定會影響法學教育現狀,我們認為在這方面必須慎思、謹慎。就方向與資源配置來說,如果律師考試不是照目前規劃進行,我認為是走窄路,而我們希望能將途徑放寬。關於資格考部分,我們認為不論一試或二試,都必須大幅放寬,讓學生進入法律系或法研所後,不會因為必須應付考試科目而有緊迫感,而是要讓學生感覺未來有許多就業機會,在這個階段讓他們擴展法學相關領域的知識,我認為在這樣的規劃下,才能讓法學教育趨向正常,趨向正常後也才能應付社會的需求。

針對討論題綱第二點,我個人在台灣從幼稚園念到博士,再去美國念law   school,我在law   school的同學包括醫生與工作多年的科技工作者,而他們念法律為的是什麼?對他們來說,在原有的工作領域加上法律訓練,可以培養他們成為更好的人才,但我國的法學教育卻完全感受不到這種氣氛,在法學教育的內容裡,學生對課堂上教授的公司合併或證券交易法不感興趣,因為這些課程與考試無關,但實際上這些課程對他們卻是有用的,他們一旦離開學校,要去哪裡學這些呢?實際上是無處可學。因此,現在的問題是專業,而法學教育訓練與教育制度無法結合的癥結點是考試制度,這並不是設立法律專業研究所就可以解決的。

討論題綱第三點指出,現行各類學士後法律研究所能否滿足業界與跨領域的迫切需求?我認為是沒有辦法滿足的。這些學生從各領域畢業,他們是非法律系學生,進入法律研究所後接受濃縮的法律基礎教育,我們可以想像在這個過程中,學生只有3年的時間學習法學基礎教育,而我們如果預期這些學生可以像美國law   school的畢業生般,一畢業就可以執業,我認為是不可能的,也無法滿足陳委員提案的目的。我和陳委員接觸後,發現他有一股熱忱,他認為現行教育制度培育的法律人無法為社會所用,但自從李模老師在東吳大學設立碩乙組,這麼多年來我們看到一些成果,但這些畢業生能否滿足所謂業界的需求?我認為沒有辦法,因為他們還要參加考試,不通過考試的話就不能執業。所以,如果我們能在資格考放寬,就可以在現行的法學教育體系、學士後的法學教育,或是專業的法律研究所裡做出一些業界需要的成果。目前的法學教育,尤其從工商業的觀點來看是很讓人失望的,問題在於整體的資源配置經過有如十年寒窗這樣不算短的多年考試,這些人的知識領域是非常窄的,這樣的訓練過程使他們無法處理社會的現狀,也無法滿足業界的需求。

通過資格考之後,牽涉到訓練端、培育端等問題,這些是需要時間的,在大學讀了4年的法律之後,要很嫻熟地使用法律,是需要一段時間的,不是畢業之後就馬上會用,法律沒有這麼簡單,就像任何學科都需要一段沉澱期,需要一段際遇的培養一樣,得到經驗的累積之後才能夠幫助別人。現在的法律人是好不容易領到牌子,接受一點訓練、實習後,就可以掛牌執業了,當當事人來找他的時候,他不一定了解問題所在、社會的現狀,這樣的人當然無法滿足社會的需求。所以我建議將考試制度分為資格考以及執業考,先通過資格考,接著實習一段時間或是分科教育,然後在真正執業(practice)之前再接受執業考,就像美國的power   legal制度那樣,在法學院(law   school)畢業之後到律師事務所去,用小組工作(team   work)的方式培養社會真正需要的法律人。
我不好意思佔用太多時間,若之後還有時間,請允許我再度發言。謝謝!


主席:請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法務諮詢中心陳主任發言。


陳主任煌勛:主席、各位學者專家、各位委員。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由四千餘家的高科技廠商所組成,很感謝陳委員明真給我們機會來此,讓大家聽見企業界的聲音。謹就這個議案提出公會的看法,供各界參考。

在改革方向方面,企業界支持陳委員所提法律朝向專業化的提案,因為高科技廠商在處理相關案件時,需要迅速、專業、明確的審判,就現行法院的專業性而言,實務上處理案件的時候常發生送件到高院之後,因為法官可能未具備高科技方面的專長,往往需要送鑑定的情況,在送鑑定一來一往的過程中,就可能使廠商無法很快地得到判決結果,而資訊科技的變化很快,所以往往因為程序上的不利益,使廠商蒙受許多損失。我們知道政府即將成立智慧財產權法院,希望朝向審判更專業、更多元化的方向努力,但是專業實在太多了,除了智慧財產權外,還有像土木工程或是醫療訴訟等其他專業,難道也要個別成立各式各樣的專業法院來審理嗎?我們覺得這是緩不濟急的,故或許開放法學院(law   school)的機制,引進更多本身具備某種程度專業的人才的話,對於整體的司法改革也許是良好的助力。

鄰近國家像日本,已經在2004年引進美國的法學院(law   school)制度,在2年之內就開設了約70所法學院(law   school);韓國在數位內容和科技方面進步得非常快,也值得台灣做為借鏡,韓國決定在2008年將法學教育制度改為美國式的法學院(law   school)制度。我們鄰近的國家都已經在改革了,所以陳委員提出的這個議案非常的好,因為在全球化的時代裡,法律人不僅要在國內具備競爭力,在國際上也要能夠與其他國家競爭,這個議案的提出,不啻是對法律人更高的期許,希望他們能夠涉獵各方面的專業。

其次,在制度面方面,好的制度的提出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好的制度的建立不是一蹴可及的,在建立之初一定會遇到各方面的衝擊,需仰賴各界一同努力。就大方向來看,這個提案的立意是良善的,雖然短期之內可能會對法律系的在學生、剛畢業的畢業生的信賴利益產生某種程度的影響,但是就企業界長遠的觀點來看,陳委員的提案是值得大家共同支持的。
在此代表電腦公會表達上述意見,謝謝。


主席: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許副教授發言。


許副教授士宦:主席、各位學者專家、各位委員。很高興今天能參與此一公聽會,代表本校法學院表示意見。陳委員之前已和法學院的同仁溝通過好幾次了,對於他就法學教育的現狀提出因應方案,我們基本上也持肯定的態度,不過我國的制度架構向來與美國不盡相同,而日、韓等鄰近國家的改革也是很短期的,或是僅止於即將展開改革,並且也面臨了一些問題,所以我們比較晚開始改革是有好處的,可以借鏡人家的經驗來調整自己,因為激進的改革有可能引發無預期的不良後果,所以折衷的改革方案是比較穩重而謹慎的方式。

今天討論的重點集中在法學教育─特別是將來的律師、檢察官、法官是否要從3年制的法律專業研究所裡遴選,以及法律系是否要改革、是否要取消法律研究所等,我現在謹就這些議題提供一些淺見。設置3年制法律專業研究所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應付現代社會對有關的司法人員─特別是律師、法官、檢察官─高品質和多樣化的需求,也就是提高所謂的「社會生活的醫師」的品質以及多樣化,面對經濟、金融的國際化;人權、環境的地球課題、國際犯罪;特別是智慧財產這些新科技、醫療糾紛、勞動糾紛等等問題,在在都對司法人員有高品質以及多樣化的需求。為了貫徹這些目的,需要採取下列這些手段才可行:學生應該多元化,3年制法律專業研究所不限以前學過法律的人入學,也希望具理工甚至醫療背景的學生入學;其次,教學品質也要加以調整,比如採取小班制、改變由教師單向講授的教學方式,理論課程和實務必須並重,為達到目標,教師可能非純學者出身,還需要具備實務經驗者,例如規定幾成的教師必須具備一定年限的實務經驗;最後,司法考試制度也要加以調整,若考試的錄取率未提高,恐怕誘因也不大;至於要提高到什麼程度,是否可能達到70%或80%?還需要討論。以上這些手段若無法落實,我想預期的目的可能會落空。

接著我要來檢討今天和這些目的、手段相關的議題─法律系是否可以被法律專業研究所取代?法律研究所是否可由法律專業研究所取代?多樣化司法人員的來源是否只限於法律專業研究所?是否法律系以及一般的法律研究所也可以成為遴選的對象?首先,剛才有人曾提到大學的法學教育目的不限於培養法曹人員,還需要培養法律助理及行政人員等,也就是說,大學階段的教育目標在於培養一定的法律思維能力,讓學生具備從各種複雜的事物裡認清事實,分析各種利害的對立並且加以綜合判斷的能力,在這樣的目標之下,大學階段要灌輸給學生的是法律人應具備的基本素養以及思維,因此大學教育階段就應讓學生有比較充裕的時間可以修習其他人文學科、活動藉以培養對社會的關懷,而非專以考試為念;若考量到可能欠缺其他的專業技能知識,現在也有雙修、輔系等等制度,甚至可以延長學生的修業年限,藉由增加選修科目、輔系或是學程這些做法,可在某種程度上達到培養其他專業知識的目的。針對這方面,將來的考試制度也應加以配合,比如對司法官的專業特長發給專業證照等,如此就可在某種程度上形成誘因。從這樣來想的話,高中畢業生就完全沒有進法律系的必要,或者一部分優秀的高中畢業生也可以優先被遴選進法律系,但是如此一來反而產生另一個問題,我們原本希望有其他的專業人員進法律專業研究所,如果他是其他方面的頂尖人員,是否有足夠的誘因讓他在工作一段期間後,轉業進法律研究所?將來的錄取率不可能永遠都是70%或80%,法曹累積到一定的人數,錄取率還是會降低,最後其他專業的人員還是不會進來,也沒有辦法達到我們原本想要的目的。所以,大學法律系還是有其存在的意義與必要性。

第二個部分涉及到法律專業研究所是否可以完全取代法律研究所。這個部分當然涉及到法律人是不是只限於法官、律師和司法人員?是不是只有實務和技術性的技術就夠了,或者尚需要栽培一些有法學根基的人才專門研究法學基礎理論?這樣的考量是鑑於法律專業研究所規定必需要大學畢業生,甚至是有一定的工作經驗者才能來唸,如此會產生一個實際的問題,因為就讀者的年齡比較大,有經濟生活上的壓力,也有社會的期待,所以就會發生兩個嚴重的後果:第一、他只專門準備考試,跟考試沒有關係的就沒有興趣,也沒有時間加以顧慮。本來我們希望這些法曹人員有一定的批判能力,能夠引導社會前進,但是在這樣的教育制度之下,假設他只專注於考試,是否其他跟考試無關的都不願意學習?事實上,日本就發現這個嚴重的問題,所以他們對此非常的擔心。第二、既然他們以考試為念,法律專業研究所也等同於碩士資格,但是學生的論文程度和法律研究所的學生是不是可以相提並論或者品質一樣?另外法律專業研究所畢業後能不能唸博士班也要加以考慮,因為他們的程度可能不及或者志向可能不在於此。

第三個部分涉及到紛爭多樣化的處理機制或者智能多樣化的問題。剛才雖然提到一些新類型的紛爭或者新類型的事件,可是不要忘了很多都是固有的事件,都是一般借貸、買賣或家庭糾紛等等,這一類的事件不一定要有新的科技才能夠加以處理。所以在事件類型多樣化,紛爭處理需要多種技能的情形下,是不是一定要經過所謂的法律專業研究所才能夠遴選出司法人員?即使不需如此,是不是也有其他的配套措施?例如專家參審。司法院已經將專家參審修正條例提送立法院,假設貴院可以列入考量,將來對於擔任裁判者的法官,在有專家參審的情況下,也許比較能符合業界的需求。另外,如果法官太過年輕或是社會經驗太低,以致於認定的事實和社會經驗不相符合,某種程度也可以吸收法曹一元制的精神,將來從比較有經驗、品德操守比較良好的律師中遴選法官,也可以彌補這樣的缺失。

其次要談的是在現在的社會中,是否能實施達成上述目的的手段,如果沒辦法加以實施,是不是從某個程度來加以著重。大家可以就幾個方面考慮,第一、師資問題,教師有沒有能力灌輸學生所需的知識和技能,以目前情形來看,是否能在短期內栽培有實務又有理念的教師,或者是現在就存在這樣的教師?如果沒有的話,即使設立一個三年制法律專業研究所,但是師資缺乏,老師教的都是同樣的知識,專業法律研究所和法律研究所恐怕是一樣的,只是名稱改變而已,所以要顧慮到是否能逐漸加以培養師資的問題。第二、學生來源,我們希望想唸的學生都能夠儘量來唸,但是法律專業研究所採三年制,一般的家庭,經濟上是否可以負擔?如果沒有提供很多的獎助學金或是學生貸款,經濟上的弱者可能就沒辦法唸。將來這些法曹人員如果都是比較有錢、經濟背景比較好,對於社會階層的流動會造成不良的影響。其實日本實施的時候,本來是要吸收法律以外的專業人士來唸,但是因為專業研究所是以考試為上,以錄取率為誘因,提高錄取率後,變成多吸收法律系畢業的人,來唸的社會人士反而每年逐漸降低,原來所要達到的目的並沒辦法達成,這是個重要的問題,我們要加以考慮。另外,如果專業研究所畢業後不一定有保障,想要吸收其他專業的專家或是頂尖人才就會有困難,如果他本來是該領域最好的人才,轉業以後沒有更好的保障,他就不會願意來了。這個情形跟現在有點關係,我們現在大量錄取律師以後,現在律師到事務所工作的薪水比起以前不但沒有上升反而降低了,所以將來可能也會發生這樣的結果。將來律師很多的話,薪水可能降低,其他外科系的頂尖人才願不願意轉行當律師是第二個重要的問題,也要加以思考。第三、學校經營,法律專業研究所將來錄取率低的話,恐怕會招不到學生,如果提高錄取率,某種程度會變成考試的補習班,學校會淪為補習班化,在日本跟韓國都有同樣的考慮,所以這一點也要再加以思考。第四、考選制度和司法研習,設立法律專業研究所需要有考試制度加以配合,考上之後還要進一步研習,研習之後,還要職前訓練,甚至成為律師、法官和檢察官之後,在職教育要不要加以延伸都是一連貫的問題,假設我們沒有成套的配套措施,只設立法律專業研究所,是不能夠解決上面那些問題。我舉幾個例子,第一、如果提高錄取率,一直都保持一定的錄取率,會因為量太多品質反而下降,如此一來反而無法達成我們本來預設的目的。第二、如果考試無限次數,學生的腦筋為了準備考試最後可能僵化,而且一直準備考試也會造成資源的浪費。提高律師的錄取人數,用市場的競爭原則,也會發生問題,律師有某程度的社會責任,能不能完全委之於像商品,讓市場去加以競爭,恐怕也要加以考慮。另外,如果錄取人數太少就沒有誘因,而若錄取人數太多,會造成品質降低,甚至律師的報酬反而減低,也會造成沒有誘因。所以這個部分要一併考慮,將來才能夠周詳的處理這個問題。

綜合所有面向來看,這樣子的法律專業研究所在一定的範圍內有其功能和意義,但是也要考慮向來的學制也有其意義和目的。剛剛也有人建議某種程度採取雙軌制,一段期間之後再設立近期、中期、遠期的目標,目前台灣和日本都還在評估是否可行。授予班的學生畢業後考上律師、法官跟法律系的畢業生考上法官、司法官或檢察官在職場上的表現到底如何,我們現在還不曉得,如果來將來表現不一定比法律系、法律研究所高的話,那麼,另外設一個法律專業研究所恐怕也沒有辦法完全取代前兩者,這個也是要加以考慮。

另外,如果我們採取雙軌制,考試可能也可以分開,不管你要當司法官、律師或者檢察官,有一部分是共通的,但是如果有其他專長,在某種程度賦予他證照或特殊待遇。剛剛也有人建議比照醫師,現在醫師其實分科分系已經分的很密了,司法官或律師可能也比照醫師加以處理,配合各種紛爭、各種事件的不同需求,需要解決能力或專業素養不同的司法人員,在這樣的配套措施之下,是否比較能夠符合現在的社會。在現在的周邊制度之下改革,阻力可能也會比較少,也比較容易成功,即使要加以調整,也比較不會造成那麼大的衝擊。


主席:請世新大學法律系黃教授發言。


黃教授維幸:主席、各位學者專家、各位委員。從台大畢業後,我到美國印第安那大學讀JD,在哈佛大學獲得法學博士(SJD)。我在美國跟在台灣從事法學和實務約有40年經驗,這樣說並不是要自吹自擂,只是根據美國作證要件,一定要先把自己的身份說清楚,免得被認為沒有根據。

今天主席提出4個問題,在討論這些問題之前,因為我一直很關心這件事,所以先就李復甸委員上次舉辦公聽會的紀錄,以及中央研究院副院長朱敬一院士在報紙上發表的意見,說明我個人觀感。李委員舉辦的公聽會非常有意義,可以看到幾乎沒有人反對改革,也許大家對步驟、措施方面有不同的意見,但是基本上都認為改革方向無法逆轉。其次,我對上次公聽會一些法學界同仁的發言有很深的印象,有些人對陳委員有很多人身攻擊,我個人覺得非常不好意思,有人說因為陳委員不是唸法律,無法提出具有法律邏輯的見解,什麼叫法律邏輯我不曉得,還有人說因為他在美國住太久,所以沒有資格談台灣的法學教育改革。我覺得這樣批評非常不好,某種程度上代表台灣法學界的思考非常不合邏輯。

我們都知道,國外有很多企業如果快要搖搖欲墜,都會從外面找人來幫忙,因為專業人士受制於本身侷限,常看不清楚自己本身的問題,所以必須向外尋求協助,比較法也是這個意思,從不同的角度、不同的經驗中可以看出有什麼問題。我個人相當敬佩陳明真委員,雖然他不是學法律,但是對這件事付出的精力和時間比我們唸法律的還要多,所以在這樣的情形下,我們應該自我反省,要佩服他的精神,而不是人身攻擊。

另外,不管反對或贊成改制,贊成的人說這就是在學美國的制度,反對的人就認為台灣改制是拷貝美國制度,我想無論是贊成或反對,這樣的態度都不是很好,我們必須有務實的態度,就台灣法學界跟實務界現存的問題做分析,而不只是因為美國制度好或不好,就贊成或反對,我想這是比較重要的角度。所以這點使我想起朱院士所提到的意見,美國律師考取率這麼高,台灣錄取率只有8%到9%,這麼低非常不合理,應比照會計師或醫師,提高錄取率,我想這就是沒有從台灣法學界的現實情況去分析問題。朱院士的意見是認為如果開放名額,大量錄取律師,他們自然會受到市場機制的淘汰,這未免太相信市場機制的萬能了。剛才我已經提過,主要應從台灣法學界的實際情況來分析問題,而不是說市場機制或管理機制好,機制都會有好有壞,主要癥結在於我們碰到的問題是什麼。

我和一位長期介入國考的專家討論過這個問題,他也知道國考錄取率太低,但是如果常年參加國家考試閱卷或出題,就會知道在被錄取的8%到9%之外的考生表現,是無法放手讓他們通過的,所以問題是在這裡,而不是市場機制與管理,現在法學院製造出的學生程度太低,低到無法一下開放名額。剛才有幾位同仁表示,因為考試領導教學,所以應該開放名額,如果開放的話,學生可能就會有誘因,不去在意考試,我質疑此種看法,結果不一定是這樣。

學界和實務界其實從2000年就不斷在探討法學教育及法學人才養成辦法,迄今已有7年,他們也指出了一些問題,例如很多學生和教員的素質比較低,法學院的教法過於陳舊,所以教不出好的學生。剛才也有幾位同仁指出,國考考試方法相當落伍,假設出了一題「試述共犯理論」,就必須從頭背到尾,這樣根本考不出學生分析和綜合的能力。

還有一個問題就在於名額太低,我剛才已經講過,這只是表象,不是名額開放就可以改變法學界和實務界從業人員的素質,否則就是倒因為果。既然檯面上有3個方案,首先是考試院的提案,建議採雙軌制,但需建立法學專業學院,至於是否只能由法學專業學院畢業的學生應考律師和司法官,考試院對此採開放態度,或許是不把目前的法律系和法學院取消,而是採用雙軌的方法;其次,立法院幾位委員提案設立專業學院,將來在過渡時期後,視市場情況自然淘汰目前的法學院,或是以考試的方式使其無法應考;第三,目前制度沒有需要改變之處,如果是學士後養成教育,就繼續開放現有研究所,另外再多增加名額以符合社會需要,基本上沒有改變。

我個人認為可就這3個方案作比較,看能不能解決這些問題。第一,從2000年我們就發現學生和教員的素質偏低,不論採取哪個方案,我相信沒有辦法在一夜之間就解決這個問題,但是長期而言,我個人相信如果想提高這塊領域中的人才素質,以立法院的提案誘因最大,不只是高中生,還有其他配套方法,能夠使程度比較高的學生進入法學院。考試院提案次之,因為誘因較小,但是第三案則無法改變目前情況。大家認為學校現行的教學方法必須改進,就指出我們必須要有更好的師資,但是師資不能無中生有,必須有更好的學生,才有更好的老師,沒有必要元素,如何有更好的師資?這表示我們必須在培養和錄取法學院學生的方式上有所更張。

我曾經跟一位國立大學的法學院院長談到這個問題,我很佩服他的看法,但是他非常憂慮,現在法學院的學生已經是乙組最好的,問題在於將來成立研究院,學生是否會更好?他沒有把握,說不定沒有好學生要來唸,這當然是一個值得憂慮的問題,但是如果有其他配套措施,例如將來如果知道法學院錄取的學生程度較佳,資格考試的比重就會降低,如果降低國考比重,就能繼續有更好的學生,有更好的學生,將來才可能有更好的教師。

現在的國考方式不佳,考不出學生程度,這和3個提案都沒有關係。國考如何改變,也許要另闢途徑,不繼續沿用過去的命題方式,如何設計出較好的題目,必須有很多人的參與。過去有人抱怨,認為一定不能考記憶和議論的題目,而應該變為實例題,但是,我仔細分析過去4、5年律師、司法官考試題目發現這些實例題之後,有很多不是真正的實例題,只是把議論的題目故事化,中間加入某甲、某乙等等,寫得很像小說,卻不是經過精心設計的實例題,所以我想題目問題與這3個提案沒有實際關係。

最後,我藉這個機會簡短說明,現在許多法學界人士批評政府的制度,卻未反省自己的程度如何。法學院的教學和素質必須提高,如何提高?只有學生素質提高,堅持10年、15年,才會有更好的一批教員出現,這才是基本的問題所在。今天我準備了一些書面資料,如果各位有需要,我可以提供,謝謝。


主席:現在休息。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請東海大學法律學系簡教授發言。


簡教授良育:主席、各位學者專家、各位委員。今天我來立法院其實是抱持著學習的心態,希望能夠透過這一次的公聽會,去深切瞭解身為一個法學教育或法律教育者應有的省思,並瞭解還有哪些需要再學習、再改進的地方。

過去這一、兩年,我留在國外的時間比較多,所以對於國內有這麼多人在關心法學教育其實並不清楚,尤其是今天的主席—陳委員明真,他雖然是科技人出身,但他對培育法律人才卻非常關心,尤其是社會良知的部分,他希望站在培育全球化菁英的角度,去肯定多元的價值觀及培育多元的人才,因此,我首先要對陳委員以及在座各位先進的熱忱、用心,致上最高的敬意與謝意。

其實我是個很愚笨的人,所以在接到開會通知後,就先針對這5個議題左思右想,企圖將這些議題簡單化。個人認為,無論是法學教育或其他教育,與考選間的關係,無外乎兩個字—人才,或許我的想法是錯誤的,但為這個社會提升競爭力,培育真正適才適任的好公民,還是應該回歸到何謂人才上面。我不是學教育的,不過我參加過幾次國際研討會,今天我打算將過去參加國際研討會的經驗向各位做報告。在某個研討會上,有一個公式讓我印象非常深刻,所以我提出來跟各位分享,因為國際企業、跨國的NGO或NPO,在評估一個員工的貢獻度時,有一個非常好玩的公式「C(競爭力)等於K(專業知識)加上S(技術應用)總和的a次方」,這裡的a是指attitude,因為國際企業認為一個良善的公民,其attitude比專業知識和技術應用來得重要,如果他願意彎腰、自認謙卑的提出問題,甚至再去學習、願意和別人合作,利他性將是比較高的。假設一個人的K+S是90,a是1,C就是90。不過如果從公共利益來做考量,假設我是擁有power的人,我希望用的人才K+S只要有60或50就夠了,重點是他必須有心去繼續學習,因為現在是個重視終身學習、資訊流通的時代,我希望這個人才擁有誠實、正直的人格,是個願意奉獻利他、願意彎腰學習的人,所以a應該提升到2,所以他的C將是60乘以60,等於是3,600,他的貢獻度將是前面那個K+S達到90的人的40倍,如果我這個想法是錯誤的,那我就先在此向各位道歉。

如果願意奉獻利他、願意彎腰學習的人才是我們需要的人才,我們就應該先去思考傳統的教育、考選制度、人人培訓制度是否妥適,而且如何透過考試、教育及事後培訓去衡量一個人的K(專業知識)、S(技術應用)和a(態度)就是關鍵了,因為這樣才能充分顯現一個人的貢獻度、能力與產能。

其次,現在提出的修正草案,大概是沿襲過去先擁有某個專業技能,再去學習法律專業的思維。東海大學從民國88年開始設立碩丙組,也就是非法律系畢業生的學士後法律碩士班,針對學生的背景,我大概做過統計,截至目前為止,入學總人數是71人,其中醫界占了15人,非法制的公務員占了12人,軍警是4人,教師是12人,會計師、建築師、地政師、專利商標等專業人員是7人,企業界人士則是21人,這表示碩丙組的學生是非常多元的。另外,我們也針對這些學生畢業後有沒有去報考律師、司法官做過統計,在畢業的三十幾名學生中,只有兩名是律師,一名是司法官。而且我們在這些學生入學以後、畢業之後,都會舉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聚會,因為我們希望瞭解他們在唸法律以前和唸法律以後,專業技能上有何變化。或許我的想法是錯誤的,但是我認為法律最基本的功能應是維持社會秩序、定紛止爭,只要紛爭越多,就需要更多的人去協助解決紛爭,以維持社會的平和。個人認為,雖然這些學生大部分都沒有去執行法官或律師的專業職務,但是他們在執行他們原先的專業時,能夠透過對法律的學習、瞭解去防止紛爭的發生,尊重雙方的利益,所以培育跨領域的專業人才,對於建立社會公共利益,或是維持社會秩序,應該是具有前瞻性的意義。不過在建立一個新制度時,必須面臨很多配套措施的研議,跨領域人才的培育,確實是law   school設立的重點,但是我們在培育跨領域的人才,必須要瞭解,人文學科人才的培育與科學實驗並不一樣,我們可能要先試做一下,看看這些人才是否真能為社會或產業界所使用,是否真能產生正面的價值或是加分的作用,等到試做三、五年之後,再提出一份實證報告,例如:企業界在評估人才是否好用時通常會透過問卷的方式,我們也可以透過問卷的方式去瞭解這些法律專業人才的貢獻度,我想這樣做應該更具有說服力。我認為我們應該先從幾所有意願的學校做起,讓社會瞭解透過這樣的制度培養出來的人才,其優點到底在哪裡,並做出企業界的綜合評估、全球化評估。

或許有人會提出質疑,認為這樣做並沒有解決問題,沒有錯,問題的解決必須提出實證、宏觀的報告,但有人會說這個問題實在太大、太複雜了,不過在我思考之後,我覺得這個問題其實並不複雜,今天任何一個國際企業、NGO、NPO,例如:王永慶先生的台塑集團,都可以提供資源去結合法律系所的力量,因為學校主要是負責教育部分,但實習的經驗與學習都是產業界可以提供的,所以建教合作就是個好方法。如果學校可以引進企業界培育人才的資金、實習場所,甚至是國際性的實習場所,這樣學校就可以針對企業界的需要、領域,培養所需的法律人才,我想透過共同培育的方式應該是更有參與感,也可以結合大家的力量去多元化培育法律專業人才。以上報告,敬請各位指教,謝謝。


主席:謝謝簡教授的發言。今天早上已有多位學者專家表示過意見,本席在此說明一下當初提案的內容,因為剛才有幾位學者專家似乎有所誤會,認為在我提案中,專業法律學院有名額的限制,甚至報紙也具體報導名額是650位。其實這個提案是去年就已經提出來的,而且是參考多位學者專家的意見,內容前後一共改過7次了,最後定案的版本並沒有650人的名額,我們希望讓教育部去訂定名額,本席在此澄清一下。

其次,我們在提案說明中也提到,將來專業法律學院的錄取率一定要提高,否則這個計畫一定會失敗。另外,我們也要求教育部必須提供足夠的經費支持法律專業研究所,如果沒有足夠的經費,這個計畫一定會失敗,我認為這是兩個先決的條件。
繼續請輔仁大學法律學院莊教授世同發言。

莊教授世同:主席、各位學者專家、各位委員。今天受邀參與這一場公聽會,個人深感榮幸,這也是我第一次來立法院針對法學教育問題提出個人的淺見。在正式進入今天的主題以前,我要先講兩件事情,第一件事是輔大法律學院在上個月邀請日本一橋大學法學院院長前來參訪,在演講後我們也舉辦了綜合座談。相信各位都知道,日本在2004年已經改制為專業法律學院了,當然他們是採行雙軌制。在我印象中,日本原先只預計成立二十幾所專業法律學院,但是現在已經有68所想要加入了,在綜合座談時我特別請教一橋大學法學院院長,他們從法律系變成法律學院,老師在教學上的感受是什麼?他特別舉一個同事為例,當然這只能代表那個同事的說法,他說過去在法科大學院上課時,好像是在沙漠中挑水,但是在改制為專業法律學院後,他去法律學院上課,面對來自不同領域的學生,他覺得像是在花園裡面灌溉。

第二件事剛好發生在上個星期,因為個人有在大一教授法學緒論,對於現在大學生上課的態度,大家普遍的看法都是搖頭,剛好有一個機會,我請一位一年級的學生上台報告,而他有一個很特殊的背景,即他就讀的是法醫研究所,事實上,他是陽明醫學院畢業的醫生,年紀可能比我還大,也跟過楊日松博士,他在上課時做了一個presentation,主要是談論法律跟道德的關係,而且中間也用了很多PowerPoint來解釋,其實我之前都沒有看過大體解剖,但在他1小時的presentation之後,當場這些18、19歲的大一學生都歡聲雷動表示讚賞。

關於陳明真委員提出的這個案子,我想主要有3個原因,第一,法學教育本身的問題,第二,法律人才選才制度的問題,第三,國家培養出來的法律人才是否符合社會的期待。本人在大學的法律系教書,也深深感受到法學教育的制度是要有所改變,我想這也是在場所有人的共識,但關鍵在於該如何改變呢?本人認為,首先,無論是採單軌制、雙軌制或是維持現制,都應該先凝聚共識,而我們今天開這個公聽會也是在凝聚共識。基本上,法學教育的宗旨是應該提出一個更具體的說法,比方說台灣的法學教育想要培育出什麼樣的法律人才?現在的大學採行的是多元教育,但中間又要求要整合,因此,應該讓各大學法律院系有自己的教育目標或是系所自我評鑑,但是在多元當中,大家還是要整體凝聚出一個明確的方向。
第二,如果採取專業法律學院的制度,無論是採取單軌或是雙軌,行政及立法部門有兩個問題要先考慮,首先就是要有完整的配套措施,如果現有的法律系變成是在培養法律人才,則在大學法律系的師資配置上,必須要有一個完整的考量及安排,否則一定會引起軒然大波。

再來,美國law   school的師資人數是很多的,所以這就牽涉到預算的問題,假如真的要成立法律專業研究所,希望政府願意投入大量的資金,因為師資是很重要的,而之所以要成立法律專業研究所,就是要讓我們的法學教育有所改革,就本人在大學教書的經驗,台灣在這方面的師資實在是太少了,相較於西方國家來說,我們的師資人數是不成比例的,如果我們覺得法學教育是培育國家未來人才的重要教育,就希望政府各單位能夠重視這個問題,其實不管是法律專業學院或是現在既有法律院系,都是需要投入大量的經費及心力。

第三,考試制度的改革是有必要的,特別是現在的錄取率實在太低了,再來就是考試科目的內容問題,長期以來大家都著重在傳統的法學科目,但為了讓未來的法律人才具有更多元處理問題的能力,未來應該加入選考科目,而這與法學教育的改革也有關係,因此,無論是錄取人數或是考試科目多元性上,也是應一併納入考量。

其實無論採單軌或是雙軌制,都不能忽視一個問題,就是應更強化法學的研究,畢竟教學是建立在高品質的研究基礎上,所以關於法律人的養成教育改革上,在法律研究所這部分,無論是教學內容或是研究品質的提升上,都必須更進一步的強化及重視。

最後,本人在此提出呼籲,法律系的老師應該躬身自省,看看自己教學的方式是否應該有所改變,不管最後教育改革的方向如何,法學教學應該做到J.D.化,就像美國是採所謂的議題導向教學,但這不代表如此一來就忽略理論,的確,我們過去太偏重於理論的教導,但現在的教學方式是應該採更多元的方式,老師自己也應該有一定相關的專業成長。謝謝。


主席:請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蘇律師發言。


蘇律師友辰:主席、各位專家學者、各位委員。上次李復甸委員辦了一場國內法學教育變革公聽會時,本人亦受邀到場,學習並聽取法學界對此改革的高見,本來在該次的公聽會中,法學界原來的規畫是採單軌制,但此舉引發各校法律系生存發展的危機,所以後來有所謂的聯合抗議,甚至考試院考選部也有一些反對的聲浪出現,的確,一個學制的改革如果沒有很好的配套設計,可能就會衝擊到現有的制度,引起該制度結構的崩解,因此,這是大家應該要再回頭檢視的地方。

事實上,當初總統府諮詢委員會在建構法律改革方案時,曾邀請了司法院、法務部、教育部及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等成立了專案小組,就法律改革一事進行規劃設計,而副總統以召集人的身份,將所謂初步的共識呈請陳總統批示,其中有共識的部分,責成教育部、考選部等來研擬推動,沒有共識的部分,就繼續與學界進行溝通,然在溝通的過程中,人權諮詢委員會在副總統的召集之下,曾邀請國內大專院校的校長、院長、系所主任及一些學者等,進行了3次的說明會,依我個人的印象,或許被邀請法學教授、主管,不便在副總統面前表示反對的意見,所以當時的表象好像是大家都欣然接受了,等到事情過了不久,我們卻聽到另外一種聲音,就是學界強烈反彈,甚至媒體也有一些批評的聲浪,讓我們這些有一番熱情的建構者、研討者,澆了一頭冷水。

基本上,改革的腳步不能因為有人反對而延遲下來,而是應該繼續向前推進,只是單軌設計是否造成太大的衝擊,應該要有所折衷一下,以理性的方向來處理。上次公聽會中我就提出了折衷雙軌制的建議,有一次本人陪同陳委員進見司法院范秘書長時,也有過這方面的討論,其實雙軌設計並不是法律系、法律研究所同時存在,而且未來的考試中大家一起齊頭競爭,本人認為,如果沒有其他相關的配套設計,或許law   school這樣的美意就無法達成,方才很多專家學者提出了很多的配套,而這應該也是未來可以採行的,特別是法務部最近成立了律師法修正委員會,除了讓舊的律師法等於是全盤翻修外,他們也針對實務上律師會遭遇的問題及相關制度,來做全盤的檢討及打造,方才本人跟陳文琪檢察官有一些意見交換,如果未來律師錄取率相對提高,以呼應law   school的設計,屆時資格考的條件或許可以放寬,但是當他們要步入就業領域時,也是應該有一個職業執照的篩選制度來配合。

事實上,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受到法務部及司法官訓練所委託來舉辦所謂6個月的職前訓練,到現在已經舉辦過15期了,每期受訓的律師約有400位左右,現在受訓的第15期有448位學員,因為這麼多的人數要一次完成受訓,所以我們分成4個梯次來處理,本人看了各期學員學歷後發現,現在學士後法律研究所畢業的碩士,可以說是愈來愈多,像第13期364位受訓學員當中,具有碩士學歷的就有183位,第14期355位受訓學員當中,具有碩士學歷的就有178位,但依個人的觀察及了解,用人機關司法院、法務部對於新進法官、檢察官的服務品質、表現、思維及品德操守,仍有很多的批評及不滿,而且律師界對律師錄取率逐年提高,特別是在訴訟領域這個區塊,因為在法制上的變革,造成律師就業市場競爭力增加,最後演變成削價以售或是淪為討債公司的幫手,而且這樣的情形可能會愈來愈嚴重,所以在服務的品質上,也讓人覺得是相對的降低了,經過檢討,大家普遍認為上段的法學教育以及中段的考試制度似乎是出了問題,所以今天才有法律專業研究所的研議以及立法來配合改制的行動出現。

最後,個人從事司法偵查、審判及辯護工作常達38年之久,我們堅信司法改革成敗,關鍵在於法律人才養成制度的健全,而專為培育律師司法官設計的法律專業研究所的推動,遭到學界強烈的反彈,所以延遲了改革的腳步,我們認為,如果要把阻力化成助力,減少衝擊並考慮私立大學法律系的生存發展,未來大學在培育律師司法官上採法律系及法律專業研究所並存的雙軌制度,我想這是必要之舉,而且也是一個智慧的選擇,但是在應考資格不分彼此的情況下,如果不再分段分組考試,做不同的規範,則誰要來舉辦這種未來沒有前景的法律專業研究所呢?因此,這部分是有問題的,沒有做不同的規劃以及錄取比例的差別規畫,要來吸引其他不同領域優秀人才就讀法律專業研究所,甚至投入律師司法官的工作,可能就是緣木求魚的,所以,研議中的新制可能就要注定失敗,因此我們希望在制訂和立法過程當中,認真思考各方面需要的條件和能力,採取務實的折衷之道,讓法學教育的改革能夠向前推進,謝謝。
主席:請世新大學法律學系吳副教授發言。

吳副教授煜宗:主席、各位學者專家、各位委員。今天我的發言不代表世新大學法學院或法律學系,謹代表我個人的意見,這是我首先要說明的。台灣的法學教育其實在數十年前就曾經討論過,後來沈寂了一陣子,之後因為日本、韓國分別進行法學教育的更張,雖然後來韓國中途放棄,只剩下日本,但還是引起國內一些先進及有識之士開始推動法律教育的改革。
全世界的法律教育基本上分為兩大區塊,一個是美國制,另一個是歐陸制,台灣或是日本一向採取歐陸制,日本後來因為產業界的需求,所以改投入美國制。問題是美國制會比較好嗎?這個議題方才我的同事黃教授也有談到,這不是一個合邏輯的說法,如果說美國制比較好的話,那德國、英國、法國等國家所培養出來的法律人才就不是人才了嗎?事實上並不是如此,美國制不一定好,而且美國制的存在有其社會背景,台灣是否具備那樣的時代背景?簡單的說,他是一個資本主義訴訟社會前提下的產物,台灣是否已經達到這樣的社會型態?恐怕是沒有。

不過最近這幾年,在碩士已經變成一般學歷的情況下,如果把法學教育從一般的大學移到研究所的話,我個人並不反對,我想很多反對法學教育改革的人也不反對這一點。據我所了解,主要反對的原因在於先前所公布的一些設計,特別是有些陰謀論,這個陰謀論就是指政府近幾年來過度開放法學教育,現在因為政府要迴避自己濫設法律科系的政治責任,所以採取設置法學專業研究所來掩飾後半段濫設法律系的作為,這個陰謀說法正廣泛的流傳,當然這也是一部分用來說服反對者反對的原因,因為不良的設計讓許多人感到不安。

我方才談到我個人並不反對,特別是我從事法學教育十年以來,雖然時間比不上在座的各位先進,但是在台灣高等教育大量膨脹的背景之下,特別是敝校的情況每下愈況,在座的李委員也非常清楚,因為他是我們創院的院長,在這種情況之下,法學教育似乎真的遇到很大的瓶頸,特別是所謂濫設的結果,因此裁掉一些法律系或是以漸進式、掛羊頭賣狗肉的方式來裁掉一些法律系,這有一定的說服力。

接下來我要談的是現在的法學教育,姑且不論志不在法學研究或志不在法學學習的這些學生進入法學系所之後的心態問題,但是現在的法學教育是否真的沒辦法培養法學人才?這一點是包括日本在內一直在討論的問題,這個問題涉及到一個設定,在討論題綱上也有談到,就是現在的學士後法律研究所是否能滿足業界迫切需要的跨界人才?簡單的說,現在的法律系是不能滿足的,其實這個問題在各個業界都一樣,基本上這是成本的考量,因為老闆希望念法律的人能懂一些東西,這樣他就能節省一些人力支出,反過來說,在老闆眼中也希望念其他科系的人能多一點法律知識,因為他同樣也可以節省一些人力經費的支出。

到底法律科系是否具有比較崇高的地位?這必須從業界來說,同樣的,這也牽涉到一般的大學教育,他們也會要求有崇高的地位,要求從法律學系學生中擷取人才,這也是可以言之成理,所以這個問題本身,我覺得幾乎可以說是沒有答案的問題。但是我個人可以感覺的是,在法律人才方面,似乎不論是政府或法律界,特別是政府方面,會把應該是他自己要做的培養工作,就是職業訓練或是職業後訓練的工作推給法律系所,也就是說,本來例如法官的知識不足,應該由法院來進行職業後訓練,包括智慧財產或其他科技、傳播等方面,他應該要做這些方面的工作,但是他不願意花錢、花時間,所以就推給法律學院,要求法律學院招收其他科系畢業的學生,施以法律教育之後,覺得這樣的人才會比較好用,最後是變成這樣的結果,是不是有這樣的意圖存在?

另外法學教育走到這個地步,因為我個人是留學日本,觀察比較日本的狀況後,我們的法學教育長久以來確實有不足的地方,特別是課程設計使得法學教育一直都是偏重理論,不管是歐陸或是日本,他們傳統的法學教育有一個不同的課程,也就是在一般的法學理論科目以外,學生在學習之後會有類似實地演習的課程,來實際訓練學生對應現實法律問題的能力。據我所了解,美國的法學教育就是直接在課堂上理論與實地並行,至於台灣的情況,由於對象只有18歲,而且社會經驗不足,所以這種理論與實地並行的情況就比較困難,因此就會產生把理論化為虛擬式問題的狀況,這是長久以來我們法學教育的一大問題,所以如果把現有法學教育科目的課程設計作重新調配的話,或許可以有所助益。事實上,敝校在創立之初也有類似的危機感,因此敝校在一般的法律科目外,另外設了專題研究的科目來補充傳統法學教育的不足。

從這一點所做的改革是否能夠解決一些法學教育上既有的瓶頸是值得考量的,不過我個人還是認為法律專業研究所的立意並不能否定,也就是說把法學教育往後延不失為一個辦法,不過如果是方才說到的,是政策上的陰謀的話,我個人是不敢苟同的,這也是很多法學先進,特別是從事法學教育的人的疑慮。整個法學教育改革的進程,其實免不了讓人有個印象,就是這些提出法學教育改革者,是先有答案再去找題目,也就是說心裡先認為美國的法學教育是不錯的,然後再找出各種理由說我們應該要走這條路,確實這也剛好敲到近來法學教育過度膨脹及長久以來法學教育的問題。

這個問題方才許多先進也談到,其中重要的就是錄取率的問題,方才我的同事黃教授也談到,他和某些考試委員或是典試委員長談到這個問題時,這些主持考試的先進認為現在的學生不堪用,所以不敢隨便開放名額,我個人基本上部分贊同這樣的看法,但是這樣的限制也未免太緊了。重要的是司法院也在做這方面的努力,認為法官不能太沒經驗,但是每個職業都一樣,都是從執業的過程中學習經驗,當然法官這個職位嚴重的話會操縱人的生死,不管是直接或間接的,所以希望是由更有經驗的人來擔任,其他的法律執業人員是否有這樣的必要,這當然是值得討論的地方。


不過總而言之,整個法學教育的改革,我個人認為往後延是值得贊同的,但是配套的設計很重要,至於將來會不會成功,這特別牽涉到考試制度的問題,考試制度如果不能兼顧現有的制度,由國家來訂定一些固定內容的話,等一下郭教授會談到這個問題,這會有違憲的地方,特別是立法院是否應該來做這樣的問題是值得深思的,以上是我簡單的報告,請各位多多指教,謝謝。


主席:謝謝吳副教授。本席提出法案時,外界的質疑很多,質疑本席為何要提出這樣的法案,包括上個月也有些法學界人士到各黨團陳情,指責這是不是總統府交辦的法案,本席要鄭重說明絕無此事。

事實上本席進立法院以後就注意到這件事,因為本席在產業界很久,產業界最大的詬病就是我們的法律素質太低,不管是法官或是檢察官,甚至是律師,完全都無法派上用場,而且在本席擔任立法委員期間也接到很多冤案、錯案、假案,因為亂起訴、亂判刑的案子太多了,因此讓本席非注意這件事不可。

我們司法的素質確實和社會的期待有非常大的距離,和我們過去30年其他產業的進步來比較,相對的非常落後,這是本席提這個法案的基本動機。因為本席從企業界出身,所以最了解企業界的心聲,全台灣最大的公會就是台北市電腦公會,總共有四千多名會員,幾乎囊括台灣所有的電腦公司,但是所有的電腦公司都有一個切身之痛,就是我們的司法品質太差,造成他們非常大的負擔,也造成他們很大的損害。

本席過去兩年多一直在思索這個問題,並提出一些改革方案,這個改革方案剛好和總統府人權委員會的方向一致,所以有些傳聞說這是總統府交辦的,本席在此告訴各位,絕無此事。去年底呂副總統有舉辦一個座談會,當時本席有接到邀請,在會場上也有發言,本席之所以會接到邀請,是因為他們知道本席有提出這個法案,所以才會被邀請,絕對不是總統府交辦這個法案。這個法案在前年就開始醞釀,去年就已經請很多立法院同仁以及法學界人士提供意見。本席特別提出以上說明。

請政治大學法律學院郭教授發言。


郭教授明政:主席、各位學者專家、各位委員。我準備了很多書面資料,這是三天三夜都說不完的東西,我會努力在很短的時間內說明。首先我必須說,主席說到是從企業界的觀點來看,這是其中一個觀點,法律人其實也是企業中的一環,有可能表現的不夠好,因此還需要努力,但是向您報告,我們也一直在努力改革中,相關的狀況我等一下會報告。

另外,大家一直說法律人不好,但是請不要忘記,我們陳總統是四年制法律系畢業的,副總統、司法院長、行政院長及考試院長也是,請不要一竿子打翻一條船的人,一再說他們不適任,我不知道居心何在,縱然我對他們很有意見,但我願意說他們還是適任的,這是一件很重要、一定要說的事。

這個問題一直縈繞在我的腦子裡,為什麼有人一定要打陳總統一巴掌,他是四年制台大法律系畢業的,也有能力領導一個國家,雖然不是做得非常好,但是也不會太離譜,可是泛藍的一定會說是陳總統不好,讀法律的人不好,很多人都說由讀法律的人來治國會完蛋,但是對不起,泛藍推出來的馬英九也是四年制法律系畢業的,這是第一點,先做以上的述明。第二,我必須說我們的核心問題是650個人,方才蘇友辰律師有說,這是很好的犯罪證據,犯意不知道是誰提出來的。


主席:本席再做說明,法案中並沒有提到650位。


郭教授明政:我看到簽名那份上面有650個,除非是有人偽造文書,我們也和教育部說過,但教育部一直說他們沒有責任。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犯罪證據,事實上這絕對不是總統府那邊提到的,當初並沒有人數限制。第二,總統府那邊也沒有提到所謂的單軌制問題,所以我必須喊冤,對於總統府偽造文書,說我郭某人支持總統府的方案這件事,個人深表遺憾,也在此譴責總統府。

事實上沒有650人的問題,也沒有單軌制的問題,或是什麼法律系不能考的問題,我可以告訴各位,這個案子一旦過了,一定會出現刀光血影的狀況,為什麼?因為這樣法律系學生就會縮減到十分之一,法律系的教授要縮減十分之九。為什麼要做這樣的事情?這並不是為了我們自己失不失業的問題,我的前言說到這是為了台灣的發展、為了法制、為了長治久安。我相信你們的善意,請你們也相信我們真的有專業的能力,而且也是善意,這些大家都可以坐下來談。但是我還是必須說,立法院的打架事件讓一個美國回來的教授一夜失眠,我覺得立法院如果不道歉、不自動減薪,我們真的很難過。

有關蘇建和案,我和蘇委員發起聲援、一起並肩合作,我要表達的是,其實法律系並不是那麼頑固,我必須說蘇友辰律師方才提到了一項很重要的證據,他是為了就業市場、為了老律師的利益,這就是我們一而再、再而三提出的最大質疑,是因為老人家還沒有吃飽,所以不讓年輕人進來,我公開在這邊說,希望列入國會的紀錄。

我希望立法院能夠做成決議,所有不適任的律師必須剔除,有的年紀太大,都已經一百歲的人為什麼還在當律師?這必須要好好的審核,他們必須像美國的律師一樣,好好的接受再教育,如果教育不夠的話就必須下台,我想這些都是重要的。
第一,立法院實在不見得適合或應該在此討論法學教育問題,這屬於大學自治範疇,我不知道各位委員有無仔細研讀憲法和大法官會議解釋,我並非最終審判,只是希望大家好好思考一下。這也可以委託黃教授和李教授或機械學、化工學博士來做鑑定,到底立法院適不適合對法學教育內容提出修正案,提案內容是不希望國家一年的律師超過650人,這個大家可以討論,我是說可以鑑定、討論,請翁岳生院長來作證。

第二,是目前四年的法律教育是否成功,我可以很虛心的說要努力、要檢討、該改進,20年來,我們沒有一天停止改進,請各位在6月時到中正大學聽我演講,我會講「在科舉的桎梏下,法學專業教育的陣痛與痛苦掙扎」,我們如何在最壞的環境下、在那種科舉殘暴的體制之下爭取一些生息,但如果通過這樣的法案,根本是將我們砍殺殆盡,我要請陳委員回去美國立一個一年只能有8000個律師的法,如果美國可以通過制訂這樣的法律,台灣一定也可以通過。如果你讓美國的醫學院成為medical   school,那我們也比較沒有理由反對,可是很重要的一點是,台灣實施過醫學院的學士後,結果是失敗的,但是法學院很努力,一直在做學士後的法學院,雖不敢說成功但起碼成功一大半,剛才大家也已經為此做了證,台灣的法學教育訓練出的不僅司法官和律師而已,雖然這方面的問題最大,因為受到科舉的牽制,但我們仍然創造出許多好的立法委員,你們敢說我們法律系出身的立法委員不夠格嗎?李委員就很夠格啊!尤清委員也很夠格啊!我們還創造了總統、副總統。昨天,我們的系友—現任內政部次長回到學校,我們都感覺與有榮焉,所以,請不要一直說我們很糟、美國很好,所謂危邦不入、亂邦不居,有這種現象的第一個國家恐怕就是美國,全世界哪一個國家有如此大的赤字?更重要的是法律費用非常高,正義代價非常昂貴,美國是有好的、我們要學習的地方,但是千萬不要說美國比較好,本席建議我們向瑞士學習,包括法學制度在內,瑞士是那麼美好的國家,我們為何不學他們呢?台灣應該成為東方的瑞士。

其實大家都沒有清楚認知美國的制度,美國並非JD才能應律師試,而且美國也承認台灣四年制法律系的學歷,只要再唸一個LLM就可以報考律師,而提案的規劃完全建立在對事實認知不清上。美國律師考試的最終錄取率為97.5%,每年可以產生5000位律師,既然我們要學美國當然要學他們好的部分,所以我們應該規定台灣每年至少產生4000位律師,所謂徒法不足以自行,唯有更多法律人才能讓法制真正落實。
有關應否鼓勵高中生就讀法律方面,我認為不必鼓勵,因為他們現在已經將法律系當成第一志願,全台灣10萬位應試者中,排名前100名者才能進台大法律系,排名前500名至1000名者才能進政大法律系,這些學生已經如此優秀又有心,我們為何要澆熄他們的熱忱呢?為何不給他們機會呢?德國的法學教育也在不停的改革,但請不要隨便說德國是個爛國家,他們並未採用美國式,反而將法律系原本需學習5年至6年的學程改成可在4年內畢業,俾讓他們有競爭力,可以到更廣大的社會、企業中學習,這是我們可以學習的一點。如果照此提案內容通過的話,絕對是戒嚴再戒嚴,民進黨執政後將律師之門從16%縮小到8%,我對此提出嚴厲譴責,民進黨政府成為中國科舉醬缸文化的最大守護者,將來如果國民黨有機會,我希望能將此一規定刪除,因為這是讓人痛恨的規定。在美國、德國,考律師並非多偉大的事,OECD也要求證照務必開放,律師並非分封授爵,也不是階級貴族。我和法治斌教授並肩努力,在十幾年前就創設碩乙班,現在已經做到每年有40位非法律系學生就讀政大在職碩士班,另有15位非法律系學生就讀我們的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他們非常優秀,甚至到了連我們都害怕的地步,其中有台大機械所博士班第一名畢業者,也有台大土木研究所第一名畢業者,我們非常珍惜他們,既然現在已經開啟雙軌制這條路,希望能讓他繼續成長。立法院可以協助的是在錢的方面,為了台灣的發展,每年法學院至少要拿5億至10億元費用,既然台灣考試制度過度科舉,你們可以立法要求每年至少要有4000位律師,如此一來,我們或許可以得救。雖然有名額規定並非好事,但是當社會完全不可期待時,我們就必須加以處理。

以上所言,敬請各位指教。謝謝!


主席:本席手上有一份提案,送給郭教授參考,其中並沒有650人的人數限制,當然這是可以討論的。不過,所有法學教育的改革及律師、司法人員的考選制度都必須經過立法院通過,所以不論郭教授喜不喜歡,立法院都必須對此加以討論,請郭教授瞭解並接受此一事實。

請問出席的各政府單位代表有無補充發言?(無)無補充發言。

現在請李委員復甸發言。


李委員復甸:主席、各位學者專家、各位同仁。今天的議題非常重要,可惜官方對此非常漠視,本席並非說今天代表出席者不重要,只是認為應該有更高層的人員關注此事。方才有一位代表數次提及翁院長,本席認為以翁院長的學養以及目前在政府組織中的位階,假如能出席此一公聽會,關懷我們的法學教育,則法學教育才真正的有救。

談到目前法學教育有無問題,相信所有學法律者都知道現在的法律系不但有問題且問題非常嚴重,問題的來源需分從四個面向觀察—學生、師資、教學方法及考試制度。首先來看學生方面,大家都認為學生方面的問題在於年齡太輕,對事情不見得瞭解,我認為這可以藉由多管道入學方式解決之。因為每個人的素質不同,就學習法律而言,年輕時記憶力好,既然他有此志向,願意學習,當然不宜擋住他們的學習之路,此時可以提供四年式制度讓他們修習;有一些已經學過其他學科、具有其他專長者,如果願意進到法律領域學習,我們也應讓他有入學的可能。以世新大學為例,法律研究所允許完全沒有唸過法律者應試,考試科目為英文及常識,常識科目是由本席出題,記得本席出了一個與綠繡眼有關的題目。這些完全沒有唸過法律的人表現好不好呢?我可以告訴各位,在唸過兩年研究所後,其中有好幾位已經考上律師了。考進研究所的學生中有已經拿到英國社會學博士者,進研究所後從最基礎的法律學識唸起,所以多管道的入學可以讓這些有意願者找到學習門路,對學校的刺激和活潑化也很有助益,因此本席認為此種入學方式可以再加強,其實問題不在教育部,因為教育部是允許採此種入學方式的,問題在於學校主管學系者及校長的思想需改變。

其次再談師資,我們現在將大學老師當成公務員,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不准兼業,所以現在大學老師不能在外擔任律師,尤其是公立學校;對於政府機關人員,法務部也曾經下令不准檢察官至學校兼課。本席在世新任院長時,曾經聘請多位法界實務人員來上課,剛開班時,從一年級到四年級,每個班開一門「民事個案研究」一門「形式個案研究」,兩門課都採小班制,四個年級就有16位老師是從實務界聘來的,我用了許多實務界的人;後來法務部說這些檢察官跑去學校上課,會影響檢察業務。所以,現在實務界的人不准進學校,學校的人不准進實務界。可是,本席曾看過某公立大學教民事訴訟法的老師把訴之聲明都講錯了,這樣的老師要如何教學生?在教學與實務完全脫節的情況下,老師教出來的學生如何順利進入實際的司法實務中?

所以,司法改革要用對方法,方法之一就是要讓學校的老師接觸實務,要求專任老師—助理教授以上,經過三、五年之後,即可取得律師資格,有了律師資格後,就可以在有限度的時間內,去接觸司法實務,再把他的實務經驗帶入教學環境中。本席不懂,為何會有這麼多的人要禁止公務人員去接觸實務?何況這些公務人員並非從事案牘工作的行政人員,而是教學的老師去接觸他職業的教育。

同樣的問題亦存在於醫學界,假設醫學系的老師不准去做臨床,讓醫學院的老師統統變成病理學的老師,他們如何教出幫病人看病的醫生?全部是研究法律理論的老師教出來的法律系學生要如何接觸實務?所以,學校的老師從事理論上的研究固有其需要,但是理論研究和實務應該是相輔相成,不能用制度去隔絕這些人不准做。

所以,本席當年去世新任大學教時,和成嘉玲校長談過條件,必須准許我在外面當律師,成校長也同意,但是我不能成天在法院裡面鑽進鑽出,不管校務。所以我能在學校裡擔任教職,同時也能接觸實務工作,個人覺得優遊自在,自認也對得起學生;但就是不了解政府為何要禁絕法律系的老師去接觸實務?為什麼法律系不可以,醫學院卻可以?同樣問題亦存在於建築系的結構技師、土木技師等等。所以,本席認為制度上應做修改。

還有現在的教學方法亦是一成不變,我們最近在評鑑大學法律系的時候,聽到有些學校的老師在評論其他學校:為什麼民總還沒唸完,就唸債編?聽起來好像有道理,可是我在教民總的時候,學生如果沒有債編那些條文的概念,民總要怎麼教啊?所以,過去我都是將總則和債編放在同一個時間來教,執行的結果也很好。可是許多學校就會質疑這一點,甚至還規定總則沒有及格的話,債編是擋修的;債總沒有及格,債各是擋修的。本席覺得這種制度與實務操作完全無關,像這些束縛都應該放寬,讓學生能更貼近事實的發生,能找得到法律規範來解決實務。以此方式來處理,教學也會更順暢。

另外,就是考試。我同意理事長的說法,現在的律師考試考出來的程度真的不是太好。我在律師實務界多年,我們律師事務所要招一位新的律師進來時,都會問他:「你在律師榜單上是第幾名?」這句話真的這麼重要嗎?我告訴大家,還真的大有差別。榜單上100名以後的,要想訓練起來,還真是困難,更不要說那8%以後的人選。

我在考試院擔任法官、律師考試命題工作與閱卷工作多年,考試院的命題方式與閱卷方式距離可以真正找出適合的人選出來,還真的很遠。考的都是申論題,考生只要會默寫就可以了;至於改卷子的老師,本席不客氣的講:很多老師是不負責的。曾有老師打開卷子看一看,點一點,分數就出來了。還有一位老師說,點那個卷子,好像雞吃米一般,亂點。這種方式的考卷評分能否評出好壞,本席是非常驚訝的。考試的方法不對、命題的方法不對、閱卷的方法不對的情況下,如何能找出好的人才來?

所以18年以前,考試院在辦研究的時候,我們就建議司法官、律師考試應該分兩階段,第一個階段不分科目,做大量的測驗題,通過這個考試之後,再來做申論題。時隔18年,這個建議還在討論,還無法執行。法學的進步就是在這個地方被延宕下來。

我們剛剛也不斷的提到德國,如果我沒有誤解的話,德國他們的的考試是兩次,他們不允許一個年輕人將他的生命一而再,再而三的浪費在考不過的考試上面。我們現在的學生就是這樣,因為律師考試很難考,以為它就像是個含金量很高的飯碗,所以就一定要考上,甚至將所有的工作機會都放棄,一心就是要考試,即使十年才考上律師,他也覺得值得。

問題是,他的天性和本質是否適合唸法律,本席很懷疑。假如他真適合唸法律,在經過四年或三年的教育之後,他為什麼還要花十年的時間去補習、死背,才能通過考試?所以,有限度的讓這些人接觸考試的機會,本席認為是有必要的。

總之,我覺得司法改革非常重要,而且迫切。陳委員的提案,我看了提案說明之後,毫不猶豫的就簽名,對於他的用心,我絕對支持。至於後面的方式會不會太過強烈,這也是讓大家討論的好機會。本席希望各界對法學教育能多一些了解,多投入一些看法,我們儘快來對法律的教育及實務界的狀況做大幅度的改變,這也是大家共同的期待。

我是立法院的插班生,進來才兩、三個月,再過六、七個月就要結束了,像我、像陳明真委員、郭林勇委員都是立法院裡面的稀有動物,天天坐在這裡開會,而我們這些人也大概馬上就要消滅了。假如我們幾個人還可以為法學教育及司法改革盡一點力量,也希望大家也能配合去做到。謝謝大家。


主席:請銘傳大學法律學院武院長發言。


武院長永生:主席、各位委員。剛才發言的李委員在學界工作非常久,在實務界也有相當的資歷。學術界和實務界雙棲的人才在法學界不是沒有,但是他的表現非常傑出。李委員剛才已點出滿多的問題,也下了一些藥方,尤其在師資方面,跟我的意見應該是完全一致。

個人覺得在學生的部分,陳委員的提案是站在專利法律研究所的角度,換言之,就是以professional   school的立場來看。我剛剛已經說了,除了比較高階的professional人才培養外,大學的法學教育包括學士、碩士,其實還有其他的功能。所以採雙軌制可能是比較合理的設計;只是在我們所謂的專業就是律師、司法官或是其他比較高階的法律人才培養,我們的確需要去思考,如何配合現實社會的需要。這一點其實也牽涉到國家資源的配置問題,當然學生的素質與來源也要考量。

剛才政大的郭教授也講得很明白,沒有人會否定法律人在入學時,是非常優秀的。我們也期待他們在經過四年或是更長久的法學教育之後,仍然是優秀的。所以不能在結論上就簡單的說:因為他們無法應付社會上對於專業的要求,因此他們現在是不優秀的。

剛剛我已經講得很清楚,如果採取雙軌制的話,應該就沒有問題,今天的問題就在於在4年加2年的過程當中,學生到底獲得什麼樣的教育?為什麼他們沒有辦法符合社會的需求?其實這個問題的重點就在於師資,以傳統而言,我們的師資通常都是由留學國外的學者擔任,以台灣的情況來看,其實很少有哪個學門如此重視由國外學成歸國的師資,基本上,這些教授都是在國外經過非常長的時間完成學位後才回國任教。以我個人的感覺,在學術殿堂上,其實學生和我們的距離非常遙遠,雖然我們有很多東西可以教他們,但學生的接受度卻有限,誠如吳教授所言,傳統法學院的教育就像是在沙漠中澆水,雖然澆了很多水,卻看不到有什麼成果,而以law   school的園譜而言,我們卻希望能夠做到植物欣欣向榮為止。

其實這方面也涉及考試制度扭曲的問題,剛才李委員已經講得非常清楚,這就是學術象牙塔和外界接軌的問題,那是一個制度的問題,為什麼醫學院的老師那麼重視臨床?因為他們認為臨床是非常重要的,他們認為臨床經驗必須和學校教學結合,甚至臨床成果也可以成為教授升等的資歷,既然醫學院可以這麼做,為什麼我們不行?學術界的老師為什麼不能和實務界結合,對於這樣的結合,其實個人持某種程度的保留,因為我也不想看到所有的老師取得資格後就去執業。

基本上,我建議在資源配置方面,都能讓各法律學院獲得經費補助,最好讓大家都能有實習律師事務所,甚至能夠配合國家司法關於法律扶助的經費成立legal   clinic,以美國為例,法學院有一大區塊都在做legal   clinic,這就是非常有規模、非常專業的法律事務所,它可以針對社會資源或經濟能力比較差的人提供專業的法律協助。對於剛才陳委員所提及的不合理現象,如果能夠透過這個領域的法學教授作專業協助的話,應該就可以獲得解決。

其實銘傳的法律學系是由我一手成立的,但我對大學部其實相當失望,因此在成立研究所之後,我便將重點擺在研究所,不過,教育部只給我們的研究所18個名額,誠如郭教授所言,其實我們都很努力,而為什麼會沒有成果呢?主要就是由於制度的牽制,舉例來說,在18個名額之中,我們必須顧及一般法律系學生報考研究所的招生,而我們又希望學生不要受到法律考試的牽制,所以我們有一半的名額是規定以甄試的方式進行,也就是說,對於已經取得律師、司法官或國家法律相關科系高等考試三級以上考試及格者,其實都已經經過客觀考試的認定,所以他們的法律方面就不需要再考了,我們只要考他們一科「法律問題評論」,然後再進行面試就可以了,但這樣的名額卻不可能單獨去承擔,所以我們又要顧及一般法律系畢業生的部分,讓他們一起去上課,其實這是非常困難的事情,而且就讀的學生也非常辛苦,因為我們也招收非法律系的學生,而這些人進到研究所之後,還必須去大學部修習法律課程。

個人非常欽佩陳委員,而我也非常支持他所提的改革,即使這方面在法理上還有爭執,但我完全支持他,甚至也樂見他的提案能夠透過合適的條件與步驟,在最短時間內完成立法。針對人事更迭的考量,如果陳委員有時間的話,我們也可以再和法學界所成立的法學論壇進行協調,其實我們對於法案都已經有共識,而且也願意提供相關的協助,希望能夠讓這項提案在最短時間內完成立法。如果委員和我們的方向及動機是完全一致的話,也希望陳委員能夠幫我們去除考試方面的緊箍咒。至於教師和學術方面的結合問題,其實另外找其他專業領域的人來擔任,也不可能達到professional的要求,舉例來說,以前我在國外上課時,老師上課時根本沒有教材,通常我們都是拿一大堆影印的剪報資料,全部都是以市場上前一個星期的資訊來討論。事實上,我也很反對只就教科書上的條文去上課,如果我們希望法學教育能夠讓學生獲得專業知識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就不應該按照這樣的方式去上課。除了師資、學生之外,其實目前的法律工作者也有一併加以檢討的必要。相信大家都同意市場競爭會帶來進步,事實上,在職律師根本不必擔心,因為經驗就是資產。近幾年來,社會快速的進步,若要論最保守的排名,法律人可能會名列前茅,也因此我常在課堂上責罵學生或法律人不進步。

如果委員和我們的方向及動機是完全一致的話,就請委員協調相關委員會就不合理的制度進行改革,我們一定會完全支持。另外,關於律師界的在職進修也必須一併加以檢討,他們以現有的經驗,應該知道自己需要什麼東西,如果有合適的課程提供他們進修,我相信他們應該可以接受,而這對於整體法律人的素質提升也會有所幫助,謝謝。


主席:在請郭教授發言之前,本席想提出一個問題:為了彌補目前法律人才過度單一的問題,很多學校都成立「科技法律研究所」,希望能夠吸引非法律系畢業生進入這個領域,上回本席聽到的消息是台大的科技法律研究所辦得並不成功,目前有很多學生都已經退學,而老師們也都非常沮喪,因為科技法律研究所的成立並沒有達到當初設想的功能。但是剛剛聽到郭教授說政大的科技法律研究所辦得非常成功,本席實在很想瞭解政大為什麼能成功,而其他學校卻做不到?是不是可以請郭教授來說明一下?


郭明政教授:主席、各位學者專家、各位委員。方才武教授說他非常支持陳委員的提案,但據我所知,目前法學教育改革論壇是持非常保留的態度。而武教授也提到他支持雙軌制,我必須重申當初我在總統府禮堂所講的話:我們願意相信美國的law   school有其優點,而隨著社會的變化及科技的發達,我們也願意讓各行各業及各種學門的人進到法律系來,所以就這一點,本人是支持台灣有第二軌的存在,而且應該讓其成長茁壯,具體來說,就是維持現制,但是在第二軌上,據了解,現在法律科技整合研究所約可以聘請20到30個教授,但我前陣子聽到,香港大學則是聘請了六十幾位教授,而我們學校則是有32位教授,如果在法律科技整合研究所一樣有32個教授,我們才有能力跟大陸、新加坡、香港的人才一較長短。總之,我們樂意看到有第二軌的存在,也樂意看到它的成長。

至於委員方才提到要如何成功的問題,就我目前審查報考的一百多名學生資料來看,他們的背景都是非常的好,像來上我的課的學生當中,有好幾位是優秀的醫師,他們上課都是很認真,而且他們也會把上課所得的資訊帶回自己從事的行業。
另外,學生讀了我們的研究所之後就可以到美國唸L.L.M.,拿到學位後就可以考BAR,如果後來回國服務,所得的經濟效益可說是非常的高,因此,第一、他們很願意來考這樣的科系,第二,以台大和政大為例,台大要求九十幾個學分,我們則是要求三十幾個學分,其中8個學分是專業學分,另外則是要求他們要到大學部修30個學分,這沒有什麼好不好的問題,因為目前我們都處於實驗的階段,而且我們也不斷在修正,比方說開一些比較密集的課給他們上等等。

老實說,我們這些教授也在學習,因為再怎麼樣也是我們這些教授在教,除非我們可以另外從新加坡、香港引進一批新教授。總之,是有很多人願意來讀這樣的學校,他們也都很優秀,也有自己的生涯規畫,比方說考律師、司法官、到美國深造或是把這些知識帶回自己的領域等。

再來,為什麼大學部要保留呢?剛才提到的銘傳、世新經驗純粹只是事實報導,就本人教學的經驗來看,大學部的學生比碩士班的學生好很多,因為他們要上的課很多,而且他們的國文、英文程度也都不錯,所以不應該把他們排除在外。而大學部要怎麼做才比較好呢?首先要有專業的訓練,所以我們要求他們要有第二專長,像本人在德國唸書的時候,有很多學院都要求要雙主修,或是一個主修加上兩個輔系,而我們現在做的是所謂的study   program,就是要求他們要有專業的知識,方式是要求學分數降到不能超過1/2,讓法學院學生有機會到企管系、資科系、資管系、經濟系、教育系、傳播學院等得到他們的第二專長。

老實說,時代在進步,30年前是農業社會,似乎讀民、刑法就可以了,可是現在有環境法、社會安全法、全民健保法等,如果這些都不懂就不行了,所以我們希望學生一定要有第二專長,而這部分工作已經在十幾年前啟動。剛才我們也有提到德國、瑞士的制度,但我們不能輕易的說他們的制度是不好的,他們是在多少法學者努力思考下,繼續維持他們的制度,政大因為有5年500億經費,所以我們會辦一系列法學教育檢討的座談,也會邀請德國、美國、日本等國的教授來演講,基本上,他們的態度是繼續維持既有的制度,同時希望他們的孩子、學生,儘早完成法律教育,因此,就這一點而言,我們應該讓我們的青年學生,儘早接受法學教育、儘早離開學校、儘早去吸收更多的知識。

方才吳教授提到德國分成兩階段一事,事實上,第一階段是學生待在學校,第二階段則是需要兩年的實習,之後進入職場再從資淺律師做到資深律師,甚至是主持律師,他們甚至還引進專業律師制度,這就像醫生一樣,唸了5、6年之後,才予以分科,換言之,讓這些律師執業5、6年之後,再分成刑法律師、專利法律師等,而這樣的配套就不是在目前的大學裡,而是整個專業律師制度的養成,甚至是在職進修上,像在美國,如果沒有參加在職進修,相關執照就會被撤掉,總之,這樣的制度才是重要的。

主席:請教郭教授,現在政大法律系的錄取分數是社會組中最高的嗎?

郭明政教授:是的。

主席:這個最高的情況會繼續保持下去嗎?

郭明政教授:我們並不完全在乎所謂的最高分,因為我們勇敢地做了讓大一、大二不分系的措施,而政大法律系是唯一可以擠進全國前10名的系所,但不容否認的,我們的同學是最優秀,而且這中間還有興趣的問題,包括他們是想要讀書的,方才有談到attitude,指的就是有沒有興趣、願不願意去讀的問題,人家說英雄出少年,所以17、18歲的年輕人是很有能力、傾向、意願、熱誠來唸法律的。總之,我相信他們是最好的學生。

主席:為何最好的學生會進入法律系?

郭明政教授:這裡面有很多理由,第一,可以當總統,第二,可以當行政院院長,法律系的成就不是只有在律師法官方面,除了總統外,他們也可以做立委或是其他職務,像國安局局長許惠祐就是我的同學,即法律系畢業的也可以在其他領域有很好的表現,像黃輝珍也是我前後期的同學。

主席:假如將來法律系畢業並考上律師,但都找不到工作,則情況會變成如何?

郭明政教授:為何這麼多非法律系的人要來讀法律系呢?我跟大家說,政大法學院法律系畢業的證書價值至少1,000萬,只要學生拿到我們的碩士學位,在美國唸了L.L.M.並考上BAR,以台灣目前的年薪來看,至少是上千萬。

主席:十幾年前法律系並不是第一志願,而且還是後面的排名。

郭明政教授:過去法律系只錄取7名、2名或是3名,包括我在內,當初一進來法律系就懷疑自己是不是走錯路了,後來是解嚴了,同時在李登輝總統任內,這部分有非常大的突破,即每年約錄取兩、三百名的法律系學生。

據了解,台大法律系百分之七十的學生是可以考得上律師司法官,政大法律系則是百分之六十可以考得上,雖然平均來看,大約要考個4、5年才可以考上。的確,很多優秀的年輕人願意就讀法律系,但是進來之後就會發現,他們要跟之前沒有考上律師司法官累積下來的法律系學生競爭,像前面的學長都已經讀研究所,也考過3、4次律師司法官,而這些剛畢業的就要跟這些人競爭,所以變成每個人平均要考個5、6年才能考上。本人認為,這樣的考試制度扭曲了整個法學教育,雖然如此,但法律系也產生了很好的總統,委員應該可以接受、相信吧!

主席:學生畢業後要考個5、6年才能考上,而且還不需要負擔家計,這時才會有時間讀書並考上律師司法官。

郭明政教授:國家的法制、法學總是要繼續走下去,像我們就創造了很優秀的人才,比方說我是范進的老師。

至於企業很不滿的部分,其實國內很多學生法律系畢業到美國唸了L.L.M.或是J.D.並考上BAR後,事實上也肩負起所謂國際律師的任務,像有一間上市公司本來有3位美國律師,後來因為我們的人才很優秀,所以就沒有繼續聘請美國律師,而這新進來的律師就是從我們這種4年制教育畢業的,而他也認為這樣的教育是很重要的。

主席:現在政大畢業、考上律師且剛進事務所的薪水是多少?

郭明政教授:因為已經進入市場化的階段,這時要比的就是能力了,表現不好的,薪水約4、5萬。

主席:比國中老師的待遇差?

郭明政教授:是的。但這部分不用替他們擔憂,事實上我們發現假如律師的英文不夠好、專業知識不足,是會被淘汰的,畢竟律師還是有大小律師之分,能力不足的只好一直做學習律師,直到有一天能夠獨當一面,本人方才說的薪水1,000萬並不是每個case皆如此,但500萬是跑不掉的,而且現在問學生的第一志願是什麼,他們多數的答案是要當in-house,台灣有50萬個企業,其中有5萬家是需要專屬的律師,像有位大法官就打算把他的兒子送到in-house。

事實上,跟企業、國際結合是很重要的,而我們也很努力,不只讓學生有第二專長,也希望學生能夠進行國際合作,像我們就正在討論所謂的3年計畫,希望我們的學生有一個學期在北京讀書、一個學期在台灣讀書、一個學期在美國讀書,然後各自去寫碩士論文,甚至參加考試,假如美國承認我們的學位,甚至學生也可以到美國考BAR,這些工作我們都在努力之中,但仍希望各位能給我們機會、時間,其實立法院可以做一件很重要的事,因為立法院管的是政府預算,那個學校表現不好,就不要給經費,那個學校表現好,就可以給多一點經費,如果我們做得好,1年給我們3、5億的經費,做不好的話,就不要給我們經費好了。總之,立法院可以做一個很好的把關工作。
主席:謝謝,不過剛才他也澄清一點,即使像台大、政大這麼優秀的學生,想要成為律師,在畢業後仍然要再投資四、五年,而且這四、五年幾乎不太能去做其他的事情,只能拿來準備考試,因為根據考試院的統計,至少需要3到5年的準備時間。我們提出的law   school概念是希望各領域最好的學生都能夠進入law   school就讀,當他們唸完3年以後,大部分的人都能夠考取律師,而且在這3年之間,他們並不需要去準備考試,而是真正去學習、做學問。

我一直覺得,在補習班補習三、五年是很沒營養的事情,因為在補習班根本不能增加知識,但是志氣倒是消磨掉不少,這也是我們希望去做司法改革的重要原因之一,我不曉得學生在補習班補習三、五年,或是掛羊頭買狗肉去讀研究所,其意義何在?我到現在還沒有聽到答案,我並不是說立法委員提出這個版本就是唯一的答案,但是我希望聽到比較好,而且可以解決問題的答案,到底去補習班補習三、五年的意義何在?即使補習三、五年之後能夠考上,但是意義大嗎?

其次,大家一直在討論科技法律研究所的問題,據我所知,當初有一部分人進入科技法律研究所確實是希望能考上律師、法官,但是最後能夠考上的人還是很少,難怪在誘因不足之後,來唸書的人會變少了,去唸的人反而是在科技領域失敗的學生,他們希望換個行業,看看唸法律研究所會不會比較好唸,這和我們原先的期待根本不一樣,這些去唸的人並不是成功的學生,而是失敗的學生,請問科技法律研究所存在的意義何在?我們應該設計一個讓各個領域的優秀學生能夠來唸法律,因為截至目前為止,我看不到現行制度有任何的誘因,這時候立法院必須認真去思考如何改革現有的制度,尤其是吸引最好的學生進入法律的領域。我們現在只看到好的學生、高中畢業生進入法律系唸書,各個學校對此也引以為傲,但令人遺憾的是,這些人進入大學不久就要開始準備國家考試,而且時間長達四、五年,即使考上了,還必須視考試成績好壞去分派職務,前100名的人才有好工作可做,後面的人只能做3萬元起薪的工作,難道這是我們社會所需要的嗎?可是另外一個領域卻是找不到人,那就是我們的企業界,他們常常找不到in-house的律師。今天公聽會開到現在,我在這方面沒有聽到比較多的著墨,當然有幾位提出很好的意見,他們支持設立法律專業研究所,採取單軌制的制度,因為這樣的誘因最大。雙軌制當然也有一點誘因,但是這項誘因是否足夠?因為現在事實上已經有雙軌制了,但證明是失敗的。例如:今年剛通過的智慧財產專屬法院,司法院想要找法官時根本找不到適合的人,請問將來要怎麼審判?只好臨時找一些法官來受訓,尤其是具有科技法律研究所背景、懂專利、商標的法官,但是他們的專業能力基本上還是隔太遠了,不管他們去上多少堂課,理解力和判案的準確度還是比不過科技背景出身的人,這是我們現有的危機。今天我之所以願意花時間來討論這個問題,主要是因為有太多企業界、產業界的人跟我反映這個問題,而這個問題與國家未來的生存有非常密切的關係,因為我們已經加入WTO了。我們面對的不是國內市場競爭的問題,而是全世界律師人才的競爭問題,如果我們不能處理跨國的訴訟領域,不能處理專利法、商標法、智慧財產權法、稅法、公司併購、跨國訴訟等問題,法律人的前景將是堪憂的,因為我們訴訟的領域將會越來越窄,每年只能有幾百人可以擠進去,現在光是四百多人就已經很擠了,如果再開放的話,我對年輕律師的前景感到憂心,除非前幾名考上的人,我對後面這一大堆人的出入問題是蠻擔心的。當然也有人提出律師越多越好的主張,因為這樣可以讓法治精神深入社會各個領域,每條街、巷都有律師是最好的,但是我對這個觀點是存疑的,能否請各位針對這個問題提出意見?


請政治大學法律學院郭教授明政發言。


郭教授明政:主席、各位委員。我在總統府曾經提過台灣有50萬個企業,不過呂副總統糾正我說應該是超過50萬個企業,如果其中有十分之一、百分之一需要法律人的話,我們希望他們是in-house的律師,不過in-house這個觀念是過去沒有的觀念,現在大企業已經開始有了,很多中型企業也覺得需要in-house的律師,當然他不一定是法務士,可能是董事長的特助,可能是總經理的秘書處主任,只要他能發揮好的作用即可。昨天我碰到一位學姐,她是內政部政務次長,她雖然是法律人,但是她參與的卻是國家內政方面的大問題。既然法律人可以訓練出來當政務委員、國安局局長,他們雖然都不是律師,但是可以去當內政部次長,可以在公共行政上有所發揮,為何不能在商業行政上展現成就呢?我相信只要有可期待性,他們一定願意朝那個方向去發展。就這一點而言,我們應該要求政府大量聘用律師,事實上,每一個鄉公所、縣政府都必須依法行政,所以立法院可以去要求政府這樣去做,製造出非常多的機會,不要說400個沒有,這400人一直在訴訟領域中狗咬狗滿嘴毛,但卻是毫無前途可言的。我一再強調,社會變化後企業需要更多人,政府需要更多人,所以我們應該把企業的門打開,讓他們擁有律師的執照,我相信企業界非常樂意去聘用他們,政府也可以透過派用條例去聘用律師。

其次,委員說目前是失敗的,我必須要講,目前雙軌制的舊軌是成功的,雖然不太能說服委員,不過我還是要再講一次,我們有能力訓練出這麼多各行各業的人才,就不能說我們毫無成就,與各行各業、其他學系比較起來,法律系的成就絕對不低,我們應該去檢討政治系既然是學政治的,為何沒有訓練出一位總統?委員不應在這一點上一直說我們是失敗的,很多考上律師的人,包括李委員在內,都是四年制的法律系畢業的,四年制的法律系並沒有埋沒人才的養成,陳長文律師也是四年制的法律系畢業的,我們沒有做錯事,不要一直說我們是失敗的,這一點我一定要做澄清。第二,有人認為新軌並沒有成功,都是後段班的學生,但是不能因為新的摸索還沒有很好的成效,就要去將舊軌拿掉,因為新軌仍在摸索之中。我曾經問過學生他們為何不去唸政大智慧財產研究所,他說最優秀的學生如果去唸智慧財產研究所,將來要去美國讀LLM時未必能得到許可,目前的情況就是如此。政大智慧財產研究所大多是法律系學生去就讀的,這也是另一種科技整合,這些人已經擁有法律系的畢業證書,希望去讀商學院的智慧財產研究所,培養第二專長。反過來看,有很多優秀的科技人才,例如:華頓學院的碩士、留學美國的學生來我們這邊讀書。其中有一位學生在大學的成績並不好,畢業的學校也不好,但是他卻是空手道四段,我們為什麼錄取他?不是想要找他來保護我們,而是要將法治的精神深耕到每個角落,因為他是體育界的教練,還有讀書的可能性,今天他願意來讀法律,雖然他的成績不是最好的,我們還是給他機會。我真的很高興能得天下英才而教之,他們有能力、意願讀書,我們就給他們機會,其實我們目前才兩屆而已,等幾年後再請委員來審核我們,看看我們有沒有做出成績,我敢保證,一定可以做出好成績。現在是兄弟登山,各自努力,台大、政大、世新、銘傳可以開創各自的program,因為教育部給我們非常大的空間,讓我們去自由規劃,連課程都有很大的空間可以去自由規劃,這一點我們一定要好好珍惜,提出好的課程、教授、制度,反正現在教育部訂有評鑑制度,如果做不好就不給錢嘛!謝謝。


主席:請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蘇律師發言。


蘇律師友辰:主席、各位委員。今天聽了一個上午的發言,我必須對幾位先進前輩的發言提出檢證,今天的主席—陳委員明真之所以要推動這個法案,並不是受制於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的要求,事實上,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在去年5月19日解散以後,最後一個與人權有關的改革方案好像就無疾而終了。長期以來,陳委員關心法律人的表現,特別是在國際舞台上能否與他人一爭長短。如同方才陳委員所提到的,當我們加入WTO之後,舊的法學教育所培養出來的法律人,能不能在國際場合上與他們一較高下?根據他的觀察,以及企業界提供的訊息,他覺得結果是令人失望的。因此,他直接找上范秘書長,去瞭解法律人改革方案現在為何沒有任何聲息出現。范秘書長特別請陳委員來找我,因為過去法律人改革方案的推動,坦白講我個人的著力非常深,所以在我向陳委員報告整個經過以後,他就知道問題出在哪裡,必須從哪個環節去解套,才能使這個法案順利推動,這也是今天他提出這個版本的主要原因。他一再強調,並不是人權諮詢委員會要求他這麼做,絕對沒有,這一點我可以用我的人格做擔保。

第二點,我要做個澄清。郭教授早上的發言,曾經向過去的執行委員提出譴責,我要對郭教授說您誤會了。郭教授是我心目中非常佩服的一位認真、負責、有正義感的大學教授,蘇建和一案剛判決確定時,我在律師公會發表一長篇文章,郭教授看過之後馬上站出來,聯合國內四十幾位法學教授刊登廣告,要求這個案子不能憑著24塊硬幣就定他們三人死罪。後來,此案風起雲湧,引起社會運動,才有後來三次非常上訴及最後一次的再審,才能回到法庭來尋找真相和正義,所以,我對郭教授心存感恩。但是,我愛我師,我更愛真理。這個改革方案是由我負責整理成完整的說明書,當初我把郭教授在總統府發表的那篇文章放在說帖中,其實,這個說帖已經據實反映郭教授當時的立場跟想法。事實上,郭教授跟陳惠馨教授兩個人非常反對總統府當時人權諮詢委員會所形成的初步共識,也就是給予法律系學生一段過渡時間,在某個年度之後法律系學生就自然不具備應考律師跟司法官的資格。所以我們的印象特別深刻,原本這個改革的發起人是陳惠馨教授,後來竭力反對這個改革方案的也是陳教授跟郭教授,所以我在這裡要作個見證。沒有人說郭教授是贊成單軌的,如果有這樣的說法,那是一種誤導。我要以我的人格,向郭教授做此坦白的見證,讓您比較寬心點,早上我聽到您說血光劍影之類的話,我擔心將來又會產生誤判,所以要藉此機會澄清。

第三點,我認為法律專業研究所不是萬靈丹,所謂法律系養成教育的法律人表現不盡人意只是一種普遍的印象,表現傑出者還是很多,在座各位法律系出身的人,應該都可以作為很好的見證。只是,當法學教育面臨到瓶頸時,既然多方面多有詬病,我們為什麼不從另類思考來設法突破、建構一個符合時代潮流、本土需要、社會期待以及用人機關所期盼的新的法律人養成教育制度呢?關於law   school的設計,即使吸收多方來源的學生施以兩年到三年的法學教育,若還是沿襲paper方式的養成教育,那寄望新的制度養成的法律人品質水準比原先的四年教育的更高,難怪大家會存疑。沒有人擔保法律專業學院訓練出來的畢業生,將來在相同的起點上一同參加律師司法官考試時,他們考取的機率一定比一般法律系的畢業生還高,恐怕也不盡然。或許新的學制的討論,可以刺激大家共同來面對與思考,是否還有比這種設計更符合現狀、更符合用人機關要求的學制?雙軌制的討論,從上次公聽會到今天的發言來看,似乎是大家比較有共識的方案,但是究竟如何做以及相關的配套等,大家還是可以再討論、思考。至於未來實施的時程,我認為不能再像以前那樣,雖經過漫長的討論,最後還是無法訂定方案。所以,我認為透過立法程序,以現有的三合一考試的方案,若能把改革方案的精神及相關的配套放進考試條例中,將可以讓過去漫長的討論具體的落實。

所謂的「專業」,是不是兩、三年的研究所教育就可以培養出來?老實講,我心裡也有點存疑。其實「專業」可以說是各種面向的,智慧財產、財經、證券、醫療、建築種種都屬於專業,是否能在兩、三年的法律專業研究所就能習得一技之長,足以面對未來的審判所需?這也是有問題的。所以,做一基礎性的、概括性的研討,這可說是法律系基礎理論的打底工作,若是要比較專門性的,恐怕法律專業研究所有其功能存在,但並非說專業法律研究所學成之後,就能面對各項專業領域的訴訟問題,所以,司法院所屬司法人員研習所也有規劃專業證照的授予。我們律師公會全聯會,過去只負責律師考取執照後,律師就業前的職前訓練,目前,律師的倫理規範正在修改,將強制律師在執業期間需受一定時數的進修課程,而未來律師的職前訓練所也將改成律師研習所,除了律師在執業過程中受強制進修的規範外,必要時還要訂定發給專業執照。按照司法院的規劃,到民國99年時,司法官不再公開招考,而由律師轉任司法官,所以律師的養成可說是未來司法院遴選法官相當重要的前置程序。如果完全寄望兩、三年的訓練可以使其面對未來各項專業領域的偵查、訴訟或判決等問題,我對這點仍然持保留態度。

今天的討論對過去有些檢討跟反省,相關的配套制度若能透過這次的討論及未來所謂「論壇」進行更深入的探討,或許不久的將來,可以出現一個大家都能接受的改革方案。在座各位法學教授先進,對法學教育的熱心、努力和貢獻,大家都有目共睹。上午我第一輪所報告的,受訓律師中有多少成員是碩士出身的,這都是三、四年內成果的展現,未來這些律師可能就會轉任司法院擔任審判工作。至於郭教授所說的「成績」,或許司法院會有具體的數據能證明郭教授的努力是沒有白費的。謝謝。


主席:請李委員復甸發言。


李委員復甸:主席、各位專家學者、各位同仁。我再補充兩點:第一,有關目前法律系的狀況,現在約有37所學校設有法律系,共有109個所系組,如果計算班級數就會更可怕,目前我們看到很多學校師資的結構、開課的狀況都非常不理想。教育部李彥儀博士今天也在場,目前教育部正在進行法學教育的評鑑,我認為法學教育的評鑑不能當成一個形式,評鑑完成後所有的科系都照樣過關,假如評鑑變成這種結果,那法學教育的改革可能遙遙無期。我認為教育部對於法學教育的評鑑應有一定的立場,對於人力不足、教學狀況不好的,應該淘汰、停招的系所就應該拿出魄力。我也要呼籲今天在場許多學界負責行政的同仁,出去做評鑑時要真正能夠做到不顧情面,不好的就要將它停掉。假如不能這樣做,我們今天花那麼多時間,主席台上沒有任何一位在吃便當,無論我們多麼辛苦,法學教育的改善還是無法有成果的,所以評鑑部分必須落實執行。
至於評鑑的方式,本席也曾經參與評鑑過,目前我們還是用非常俗套的方式在論斷一個學校好不好,譬如講究老師有多少篇研究報告,比一比老師申請到的研究計畫金額多寡等等,這些不是法律系要做的事情嘛!以主席陳委員所呼籲的專業法律教育的建立,一個法律系就不能單純以論文的篇數來論定學校的好壞。前幾天,我到美國參加我兒子的畢業典禮,NORTH-WESTERN算是前十名的學校,畢業典禮中有一部分是由院長頒獎給當年畢業生投票選出最好的老師;獲獎的這位教授在台上講,他不是一個學術研究的專業人員,他只是一個有心投身於法律教育的執業律師。美國前十名法學院最受歡迎的教授是一個從事教育的律師,所以我們假若光以論文篇數來論定教授的好壞,或者是以教授拿到研究計畫的數量來論定一個學校好不好,恐怕這個方法可能還是會有問題。另外,有關在職班教育問題,像法律系因為招生容易,所以開班情形相當浮濫,我偶爾也會到這些在職班上課,來上課的學生用心程度,憑良心講是非常不理想,而這還不是指一般評價不好的學校,即使是很好的學校,其在職班情況亦是如此。以本席比較了解的美國教育為例,像康乃迪克大學,其專長在保險法,因此他們每個保險法課程都有兩個老師,一個是在學校從事學術研究的老師,一個是保險公司的經理,兩個人一起上課,而為了配合這樣的課程,時間就必須安排在晚上,來上課的人除了學校學生外,還有很多業界人士。其上課實況,還可以用網路連線點閱,只要有password,即使不是該校學生,也可以在網路上了解這個在職班上課情形,該課程非常深入,如此才是名副其實的在職班;反觀我們現在的在職班,通常是想要拿學位的公務人員來上課,這和一般我們說的聯合職業教育和學習是完全不同概念,而這也正是目前我們所謂的在職班需要檢討的項目之一。

方才有好多位專家提到補習教育,其實即使法律系在教學上已完完全全變成是professional   school,但並不代表這些學生出校門後,可以不靠補習班而考上律師,美國的情形也是相同。問題是我們的補習班補習方式,是因為學生不知道其他學校老師上課情形,政大學生不知道台大老師上課情形,文大學生不知道公立學校老師上課情形,而這些老師出題都各有自己的獨門暗器,因為補習班知道由哪些老師出題,所以,補習班就找一批剛考上律師、法官的年輕人,化名為蔡輔大、張文大、王法官、林律師等等,將各校講義集合整理,再傳授給學生,所以,現在法律人的補習教育,變成是無法避免之惡,而要去除這些弊端,根本還是在於考試制度,基此,如果今天我們用心討論的法學教育,不能將考試制度和教學連結共同檢討,那麼就很難真正落實法學教育的改革。謝謝!


主席:請世新大學法律系黃維幸教授發言。


黃維幸教授:主席、各位委員。我是第二次發言。方才聽了大家的發言,心中非常有感觸,但針對某些意見,還是感到相當疑惑,譬如考試制度改革、名額提高,會牽動法學教育等等,當然,某些層面這樣的論點是正確的,就像很多人提到美國的制度,像郭教授提到美國各州錄取率達到98%,我想應該是沒那麼高,問題是大家應深入探討,而不能只比較表面的數據。美國法學院學生入學的程度是比任何學院要高,而且是各個學院都可參與,在此情況下,資格考試就不是那麼重要,而且,以過去我唸的哈佛法學院為例,淘汰率非常高,一年級就刷掉三分之一,在此情況下,把關者是在法學院,而不是資格考試,因此即使考試制度如何修改,放寬錄取名額,流弊都不致太大;反觀我們台灣,並沒有這樣的條件,總不能倒因為果,在學生尚未有改進時,就先開放大門,我想這樣是不妥的。
方才有人提到因為要法治,所以法學教育應普及,我想這是普遍性的要求,另方面,又提到大學生因為考試關係,有些人可能根本對法學教育就沒興趣,這又是專業性的需要,這其間就產生了矛盾;又有人提到,很多律師執業後,也不一定要辦專利的事務,他可以處理家庭糾紛案件,但另方面我們又看到,的確是有很多專業律師,是現在進入法學院的學生所無法應付的。我個人在美國當了很久的律師,後來又進入高科技領域創投公司,深受其苦,因為要真的和這些高科技創投公司的人溝通,讓他可以了解我,我可以了解他,怎麼都辦不到,即使我再回到法學院唸兩個學位,也做不到,因為這不符我的性向。當然,業者對科技方面的要求有很多是有其道理,誠如法學也需要專業及通才的要求,這是不能一概而論的,而最重要的是,在這麼多問題中,包括考試、學生、教學等等問題,我們必須要問,主要的矛盾在哪裡?主要的問題在哪裡?我想追根究柢應該是學生素質的問題。陳委員的提案主要目的是希望在創造一個專業學院後,各行各業中最好的學生就會進來,我想這是他最大的著眼點,而這也是整個改制之基本所在,俟這個問題解決了,我們才能再來討論有關教育、名額、環境等等相關問題。當然,我們不否認過去法學教育是造就了一些人才,問題是我們需不需要一個制度來造就更好的人才,而且是現在沒有辦法應付、供應的人才?謝謝!


主席:請政治大學法律學院郭明政教授發言。


郭明政教授:主席、各位委員。我再三強調,不要認為所謂的四年制一定不好,我希望大家好好去寫學術論文,題目很簡單,就是美國法學教育比瑞士好,美國法學教育比德國好,那麼我們就知道law   school的制度是比較好的。再者,美國承認法律系畢業後,可以讀L.L.M.,參加考試,事實上這就是美國現行之制度。

其次,方才有人提到現在的學生素質不好,但誠如方才所言,這麼優秀的年輕小孩,聯考考前300、500名的學生,他們可以讀其他很多不同的科系,當他們在台大畢業,甚至讀到碩士班,還常常考不上律師執照,其原因可能有一、學生資質不好,二、學生不努力,三、台大老師都在打混,四、考試制度不佳,這些都是可能有的問題。如果考試制度真的不好,那為何不改善呢?當然,這些因素都有可能,但不能說一定就是哪一個環節出了問題。

我仔細拜讀委員最早的提案及過去的資料,發現了三個不確定的疑慮。第一個疑慮是,將來的法務系或法律系,能不能考法律專業研究所?在日本是可以的,但我們是有這樣的疑慮。原來的規範是,即使讀第三十流的大學沒有人要讀的科系,還是可以考法律專業研究所,但偏偏不幸你讀的是台大法律系,你就一輩子都不能考法律專業研究所。我想我的理解應該沒有錯誤,過去教育部的規劃及最早的提案都有提到,法律專業研究所要招考各界優秀人士,這個「各界」是否有排他性,即限定非法務者,是我們的疑慮。第二,專業研究所名額到底是多少?教育部說不是650個,也不是1300或2600個名額,總之人數是不會太多,這麼一來,我們擔心的不只是失業問題,而是這個國家的法律制度及法治要如何走下去?政府是不是無法控制人數,就想把法律的水龍頭關起來,這就是我們目前最大的疑慮。人數大家都不清楚,結果是授權教育部重新洗牌,但無論如何,以現行制度,我們可以預言我們應該不會被教育部刪除,台大也不會,因為有5年500億,今年我們還增加30個名額,至於將來會如何,我們也不知道。第三,方才大家提到可以提高錄取率,但情況如何大家也不清楚,因為這是考試院、考試委員的事。以上這三個不明確的因素,是導致台灣法律系教授都要進精神病院的重要原因,可能包括法律系學生都要起來革命。

另外,大家口口聲聲提到專業問題,其實根本就不專業。今天的社會,環境問題這麼重要,但我們有環境法嗎?地方自治這麼重要,有地方自治法嗎?台灣有全民健保,每個人生病都看全民健保,但是在馬路上發生車禍,第一件事情是想到全民健保;台灣有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也有很多的勞工法,而每個人每天賴以維生的是薪資,但是被解雇以後卻什麼都沒有了,可說是欲哭無淚!所以法律不是只有為高科技的大老闆服務,也要為所有的蒼生所有的勞工及所有的弱勢者服務,但在這裡面卻看不到絲毫對弱勢者的關懷;這裡面沒有專業,只有錢、高科技與經濟,我們真的感到難過。而且法律不是只有訴訟,但考試時就只會考訴訟,就只會賺人家訴訟的錢,法律不是只有這樣子,但是訴訟相關法規課程卻列為專業科目。我想這些不專業的問題,是我們另外一個擔心,我想結果若是這樣的話,法學不是進步而是嚴重的退步!台灣的法制不但沒有進步,根本就是死亡了,所以我想政客爽的時代已經來臨了。謝謝!
主席:現在的大學生很少修勞工法、環保法,甚至兩性平等法,大部分的學生還是比較會修國考要考的科目,當然立法院也還有很多法律未修正。

制度的設計,其好壞在於是否有利於最底層的人,如果是不利的話,就可能是有問題的改革,這點法學院入學時就該好好把關,讓他們能有比較好的代表性,而不是只為北部學生所設的法學院,而是要讓各個領域的人都能進入法學院,這是我們可以要求教育部的部分。目前我們的情況是家裡若不夠有錢,就很難在補習班補習,更何況常要拖三、五年才能考上,所以這是階級複製與階級強化的制度,本席看不出有任何的改變,而且在法學界裡,階層間的流動是非常弱的,這是很不幸的狀況,希望法學院未來經過教育部的評鑑與要求,也能改變這種狀況。對於一些比較冷門的法律課程,可以要求法學院的學生去修,或者還可以用很多方法來改變。至於法學院學生到底應該設置多少名額才合理,以及如果實施雙軌制,及考試科目是否會不一樣,是否會有不同的錄取率等等,這些我都很想聽聽大家的意見。


現在請銘傳法律學院武院長發言。


武院長永生:主席、各位委員。方才主席提的幾個問題,等於是和郭教授產生對話,而郭教授在某種程度上等於是代表整個法學教育工作者,甚至包括學生們的心聲。
我們的確相當擔心,因為在幾個版本中出現所謂的單軌制,而要成立專業法律研究所,全國的招生名額是650名,只有專業法律研究所的學生才能報考律師,這樣對法學界而言,將會產生什麼樣的結果?相信委員很願意與各個學校溝通,也很瞭解目前整個的狀況。就我的瞭解,650個名額將會在草案中被拿掉……

主席:已經拿掉了。

武院長永生:可惜教育部李博士已經離席,否則這是牽涉到教育部的問題。方才郭教授發言時有提到學生的素質問題,在相當程度上,他是反應公立學校的部分,他並沒有反應到私立學校的情況,所以黃教授的發言就南轅北轍。一個說學生的素質很好、一個說學生的素質不好,差別就在公私立大學的不同。尤其如果將光譜往後拉,從第1名的台大拉到最後的第37名,其實還不只第37名,因為誠如方才委員所說的,37是用最大的教學行政單位去看的,例如法學院底下有3個系、1個所,等於有4個教學單位,如果以這樣去看就會產生一個問題:私立學校老闆的想法與老師們的想法,以及和法學教育的改革,其實是不搭調、不協調的。站在私立學校的立場,例如以我為例,我會把大學部的法律系移到研究所,包括方才郭教授說的,不光是律師、司法官,以及其他的社會工作等等。我再回應一下方才委員所說的,即使在現在這麼惡劣的情況下,有沒有人要修環保法規?有沒有要修有關兩性平權的相關制度?有沒有人要修勞工法?我可以給一個不是很科學的統計,銘傳大學部有3個班,我們在3個班中設了5個專業分組,但是我們發現現在的大學生,或許因為年紀還太小、或者不知道社會的現狀,都不知道要如何抉擇。在我們所設的財經法學組、行政法學組、科技法學組、經貿法學組與社會法學組5個組中,根據我們的調查,學生大多選社會法學組,而我們給予一系列的專業分組課程,有環保法規、勞工法規、弱勢團體扶助法律等,這些都是學生很願意投入的問題,可是到了他們面臨畢業時刻,就不會認真去念這些課程,因為那和考試沒有關係,但是他們畢業後如何證明具有這方面的能力呢?因此我就在法學院裡以我的名義出具一份教育部不承認的專業分組的專業證書,因為我們只能這樣做,如此起碼可以讓外界知道他們有修過這些課程。我認為法律人不要小看這些課程,至少他們具有關懷社會的用心,但是在考試制度中,這些是完全不被肯定的,因而抹煞法律人在這方面的貢獻。

其次,是否大學部的階層都不要讀法律,都只能讀其他的領域,就像美國,等到研究所的時候再去讀法律?其實這樣我也不反對,但是我可以告訴大家我的經歷。我是台大法律系法學組畢業,畢業後我認為我的個性比較適合走學者的路線,所以我只有考過一次公職考試,那是服役時為了要見女朋友,因而假借公職考試而向軍中請3天公假。當時我的同學有人考上,他真的很厲害,那一屆共錄取了6名,他是其中一個,還曾到哈佛修法律碩士,現在在台灣擔任執業律師,他是一個很優秀的人,在4,000多名應考生中只錄取6位,他就是其中之一。我也是那個時代的人,而那個時代國家對法律人的培育與考試,就是這樣在對待我們。就像方才郭教授提的,科舉制度要牽制法律人什麼?我是個性相當溫和的人,但我還是要說這樣的時代是相當離譜的,我的同學為了要考試,但當時這類的補習班很少,因此他整天就是剪剪貼貼,或者到處去借筆記和打聽哪位老師出題而去旁聽,還天天背那些東西,因此真的考上。他總共花了3年的時間。他告訴我他住到鄉下去,每天就在鍋子裡放些魚肉及青菜煮一煮,餓了就吃,就是這樣過日子,結果他考上了律師。

經過我這些年來的觀察,他的律師執業範圍與能力,其實非常狹隘,只有在傳統的民刑事法律領域內執業,如果委員要指稱那些其他法律專業不足的律師,大概就是這類的律師,但他也應該得到他努力的成果,這點我們也不能否認。不過如果委員容許的話,我也很願意從您的法案去顯現雙軌制的精神,但是這個法案基本上要由考試制度去開刀,相信在病理上大家都同意,不過希望在開刀的過程,不要斲傷了正常法學教育的生理面。我可以向委員報告,如果依照委員的提案通過,就如剛才郭教授所說,即使不到百分之九十,也會有相當多的後段法學教育工作者,工作會發生問題,因為學生大概不會去就讀法律學系。若他去讀會計系、財經系或理工科系,然後就讀專業法律研究所,報考律師。而若他讀法律學系,將來反而不能考律師及司法官,他為何要念法律學系?他讀其他科系以後,就算沒有考上律師,也沒有關係,他仍可從事其他工作,他的路比傳統的法律人還要寬廣,他為何還要念法律學系?如果每個人都這樣想,法律學系即使能夠招到學生,也不再是現在這種第一志願的學生,我們好不容易慢慢爬起來的法學教育會整個毀掉!這是我們法律教育工作者最擔心的問題。我們同意目前法學教育有病理問題,但不能因此而傷害法學教育的生理。

關於到底那個制度比較好的問題,這曾是本人的切身之痛,考慮了很久,我還是要講出來。我在台灣所接受的法律教育,除了法律以外,沒有其他的專業訓練。當我到了國外,我對教授說我想寫關於證券交易的論文,他表示可以,但我必須先修財務學及經濟分析等學分,我所就讀的那所學校是以研究經濟分析出名。我修那些學分時,是同時上商學院及法學院老師的課。當我回到台灣,希望能推動這種方式的法學教育,但沒辦法,因為台灣的法律老師無法接受這種方式。我認為唯有採用這種方式,同時修習法律與其他專業科系的學分,才能得到專業的法律能力。

我在國外讀書時,讀得非常痛苦,我做的第一件事是請我太太將在台灣翻譯成中文的財務教科書馬上寄給我,因為讀中文比較快而且容易吸收。我是以這種方式訓練出來的,這種訓練有沒有用?有用!今天我在證券期貨界能得到一些成績,就是基於當時的訓練。

剛才黃教授也提到,例如在科技界,我們法律學系的學生,能不能聽得懂人家說的話?當人家陳述某件事時,我們的法律人能否提供專業的法律協助?我們現在要的,是專業知識以及處理問題的能力,而目前我們的法學教育,卻無法提供這些東西。這些問題是可以改善,甚至就以目前的法學架構,也可以改善,但是需要時間。而這段時間的長短,牽涉到相關制度配合的程度。

例如私立學校的法學教育工作者,大概都會同意要法律學系研究所而不要大學部,但對私立學校的財源而言,一個人就是一筆學費,大學部與研究所學生完全一樣。今天就算教育部同意將大學部的學生員額移轉到研究所,目前這部分有管制,即使教育部同意,也是兩名換一名。私立學校的經營者馬上會發現,這等於減招一半的學生,一名學生學費以十萬元計算,減少五十名學生就等於減少五百萬收入,他們一定反對。無論有多少學生人就讀,他們都要設置大學部,因為多少有人會去念,這樣多少可有收入。在這種情況下所教育出來的學生,能否具備委員所希望的法學專業?對此我很懷疑。

現在最大的問題,是委員的提案密切關係到法學教育者的生計,不過這兩者也可切開。委員提案的立意、方向及動機,我們完全支持,但若以這種方式進行,我們整個的法學界會崩盤。台大政大等大學,我不清楚,但後面的學校絕對會崩盤,我們不願見到這種情形發生。

如果委員的提案能與司法及教育委員會召開聯席會議,提出較完整的法案,由教育部在公私立學校法學教育架構中,合理規劃職員的配置,解決我們所提出的問題。包括經過評鑑之後,同樣的學生名額,讓法學教育者決定要用在大學部或研究所。這部分沒有絕對的對與錯,但若依照委員的提案,將很難不會傷害到現在法學教育還算正常的運作。

如果讓我從頭來過,我不會先讀法律,我寧可先在台灣讀財務方面的科系,然後再讀法律專業研究所。例如當我們需要國際法人才時,難道我們會採取教法律學系學生英文的方式嗎?不會,我們應是找外文系畢業的學生進行法學訓練。美國的法律人才培育制度是有道理的,但不是唯一的方法。英國是美國的老祖宗,英國與澳洲到目前為止仍是採取雙軌制,他們法律學系有大學部也有碩士班的學生。雖然委員無意砍掉法律學系大學部,但最後的結果將會封殺整個大學部的法學教育,法學教育的資源將被扭曲。

目前我只需要教一門課,我全部是教外所的課,在中央財管所,我用他們的語言教授法學課程,我很清楚學生吸收的情形,他們很appreciate那些課程。但若是在法律研究所,因為那些學生不知道外面發生了什麼事,他也不關心那些事,若我給他們那些東西,他們不會appreciate。我們當然是希望將水澆到花中,而不是澆到沙漠裡,所以我現在會將僅有的一門課選在外所,看是在管理研究所或是財經研究所,我沒有在法研所教課。我個人的例子真的是很痛苦。

我支持委員提案中法律專業研究所的規劃,但是請務必保留雙軌制,不要限制一定要從某個學制出來的學生才能報考律師司法官,也不要限制人數。關於人數,請委員與其他委員會協調,放寬報考的門檻,以兩階段考試的方式,只要大學畢業,即可取得參加第一階段考試的資格,資格考與執業考是兩件事。相信這可將我們的法學教育帶到比較專業的層次,也讓委員所希望的目標及早達成。謝謝。


主席:今天我們連續開了五個小時的公聽會,謝謝各位專家學者所提供的寶貴意見,我們會把各位的意見彙集成冊,送給各學者專家以及本院全體委員,以達本公聽會集思廣益廣納各方意見的目的。謝謝各位今天的出席,今天的會議到此結束。散會。

散會(14時13分)
回覆 @@ 在10/11/2007 5:00:02 PM的回覆:
感謝喔
回覆 天佑台灣 在10/11/2007 5:36:08 PM的回覆:
首先謝謝樓上大大提供這火熱的資料

但看這些外星人立委,心態滿蠻橫的

找人來做公聽會,感覺很形式,只想把行政程序走完

結論,最多改一點點.其它的都照他們的火星人想法去做

真的是我們法律人的一大劫數

哀哀

天佑台灣
回覆 大家加油 在10/11/2007 5:56:32 PM的回覆:
真的真的非常感謝您提供這麼詳盡的資訊!!

讓我們這些進不了"立法院偉大殿堂"的小老百姓可以有知的權利!!

但可否請問有關高等考試變更這項議案是否有可能自97年的考試即開始適用之可能??

回覆 不連續原則 在10/11/2007 8:02:53 PM的回覆:
撐一下
立法院到12月底假若沒過或加開臨時會也沒下文
那就沒事
法案都會退回去
這法案好像就只有該立委在提
回覆 真的是引起公幹 在10/11/2007 9:28:22 PM的回覆:
有沒有人知道那位立委的辦公室或是服務處的電子信箱?

大家一人一信,去"問候"   他一下,展現一下讓他看一看什麼是人民的力量!
回覆 啊彌陀佛 在10/11/2007 9:44:01 PM的回覆:
希望...........人性、合理、公平......
回覆 看看吧 在10/11/2007 10:41:51 PM的回覆:
陳明真委員的部落格網址:

http://tw.myblog.yahoo.com/wmchen777-chenminjen

各位有意見,可以去反應
回覆 詠昕 在10/12/2007 8:44:46 AM的回覆:
10/11朝野協商結論:除第2條應考資格修正通過外,其餘條文擇期續審
回覆 抱馬子 在10/12/2007 10:19:41 AM的回覆:
昨天96.10.11(四)立法院朝野協商時,只有4個立法委員參與,分別是:

1、陳明真:民進黨,僑選,法制委員會程序委員
2、江義雄:國民黨,嘉義市,教育委員會
3、郭林勇:台聯,全國不分區,司法委員會程序委員
4、楊芳婉:民進黨,全國不分區,司法委員會召集委員

本法嚴重影響全國法律學子就學、就業及考試權益,且深深造成日後法學教育改革與法律人才培訓的重大改變,竟然僅有區區4個立委出席討論,可見立院草率立法、兒戲審法,根本無法期待出現良好品質的法律案。(目前法制委員會共有10位立法委員,司法委員會共有16位立法委員)

經過96.10.11第二次朝野協商,本法案通過者為在委員會通過之名稱及第一條,另協商時通過之第二條及第三條,其餘條文擇期再議。(法案共有14條或16條,依3種版本而有不同條次)

已通過「協商條文」內容如下:


法案名稱:高等考試法官檢察官律師考試條例


第一條
法官、檢察官及律師之考試,依本條例行之。
本條例未規定事項,依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二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或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或大學法律科系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法律研究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三、三年制法律專業研究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四、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或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或大學以上學校相當科、系、組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曾修習相關法律學科科目一定學分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五、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法院書記官考試及格後,曾任相關職務滿四年,有證明文件者。
六、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前項第一款法律科系,第二款法律研究所,第三款法律專業研究所,第四款相關法律學科科目及應修習學分,第五款相關職務,第六款相當類科,由考試院定之。第三款三年制法律專業研究所,其設立資格須經教育部核可。
具有第一項第二、三款資格者,得直接應第四條本項考試第二試。
具有第一項第四、六款資格之一者,限於中華民國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得應第四條本項考試第一試,第一試錄取者,得應第二試。


第三條
應考人具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本考試: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在通緝中者。
二、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在通緝中者。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四、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或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者。
五、曾任公務人員而受撤職處分,其停止任用期間尚未屆滿,或現任公務人員而受休職、停職處分,其休職、停職期間尚未屆滿者。
六、曾執行律師職務,經依律師法而受停止執行職務處分尚未屆滿或受除名之懲戒處分者。
七、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或在通緝中者。但宣告緩刑或准予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其他第四條至第十四條(或第十六條),擇期再議。不過,立法院這會期是預算會期,加上選舉效應,要順利通過本案,機率一半一半。
回覆 抱馬子..請繼續加油 在10/12/2007 11:13:23 AM的回覆:
抱馬子,加油

你給我們的資訊太重要又即時

這些立委草率且一意孤行的態度,確實應讓大家知道

該改的地方不改,只拼命去改考試的資格與方式

其實,只要考試時,每人各發一本法典,讓法律人不要花太多時間

去背誦隨手可查的知識,多發時間去拓展法律以外的知識,不就好







 
回覆 同學 在10/12/2007 12:03:00 PM的回覆:
陳明真委員電子郵件信箱:

ly11043a@ly.gov.tw

各位同學有意見,不妨寫信表達自己看法
回覆 抱馬子 在10/12/2007 12:40:11 PM的回覆:
第6屆第6期「法制委員會」及「司法委員會委員」名單

立法委員查詢欄
http://www.ly.gov.tw/ly/01_introduce/0103_leg/0103_leg_01.jsp?ItemNO=01030000

--------------------------------------------------------------------------------
法制委員會:共10位

http://www.ly.gov.tw/ly/01_introduce/0105_comm/comm_ver02/comm_list/comm_list_01.jsp?ItemNO=01050111&Unit=25

「召集委員」      
1、李嘉進
2、謝欣霓
3、高金素梅

其他:
4、伍錦霖
5、呂學樟
6、王幸男
7、劉文雄      
8、徐少萍
9、陳明真
10、雷   倩      

---------------------------------------------------------------------------------

司法委員會:共20位

http://www.ly.gov.tw/ly/01_introduce/0105_comm/comm_ver02/comm_list/comm_list_01.jsp?ItemNO=01050110&Unit=24


「召集委員」
1、楊芳婉
2、林惠官
3、謝國樑

其他:
4、白添枝   
5、李復甸   
6、郭林勇   
7、陳宗仁   
8、曾永權   
9、高思博   
10、江昭儀   
11、沈智慧   
12、紀國棟      
13、盧秀燕   
14、孫大千   
15、吳秉叡      
16、王   拓   
回覆 抱馬子 在10/19/2007 3:59:10 PM的回覆:
立法院預計10月24日(三),再次針對本案繼續進行朝野協商

請各位密切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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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別:最速件

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通知   2007年10月18日

開會日期:2007年10月24日(星期三)中午12時                  

預定會議時間:2小時

開會地點:立法院群賢樓402會議室

協商主題:考試院函請審議「高等考試法官檢察官律師考試條例草案」案

會議主持人:陳明真委員

會議聯絡人:
民進黨黨團
國民黨黨團
親民黨黨團
台聯黨黨團
無黨聯盟


出(列)席單位及人員:

民進黨黨團
國民黨黨團
親民黨黨團
台聯黨團
無黨聯盟

考選部
法務部
銓敘部
保訓會
人事行政局
司法院
教育部

立法院法制委員會
立法院總務處
立法院公報處         


附註:敬備便當(75份,含5素)

民主進步立法院黨團      代發
回覆 %^$#$#@#%^ 在10/20/2007 4:18:42 PM的回覆:
立法委員不是快要打包回家了嗎?
任期都快到了
還再亂ㄚ
真是給他%^$#$#@#%^$^&~趕羚羊~~~~咩~~
回覆 抱馬子 在10/25/2007 11:04:59 AM的回覆:
要知道相關條例,請點入
1、右邊立法院國會圖書館http://npl.ly.gov.tw/do/www/homePage

2、於「立法院智庫」項目下,點入「第六屆法律提案審議進度追蹤系統」

3、再於「提案名稱」輸入「高等考試法官檢察官律師考試條例草案」,按下「執行檢索」,便能得到考試院及立法委員兩個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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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野協商結論

時            間:   96年10月24日(星期三)中午12時

地            點:   本院群賢樓402會議室

協商法案:「高等考試法官檢察官律師考試條例草案」

協商結論:
一、通過第二條條文內容如下:
第二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或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或大學法律科系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法律研究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三、三年制法律專業研究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四、經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三級考試之特種考試法制人員、公設辯護人、公證人、觀護人、監獄官、行政執行官、檢察事務官、司法事務官、法院書記官考試及格,曾任相關職務滿二年者,有證明文件者。
五、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法院書記官考試及格後,曾任相關職務滿四年,有證明文件者。
六、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或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或大學以上學校相當科、系、組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曾修習相關法律學科科目一定學分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七、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前項第一款法律科系,第二款法律研究所,第三款法律專業研究所,第四款相關法律學科科目及應修習學分,第五款及第六款相關職務,第六款相當類科,由考試院定之。第三款三年制法律專業研究所,其設立資格須經教育部核可。
具有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資格之一者,得直接應第四條本項考試第二試。
具有第一項第六款、第七款資格之一者,限於中華民國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以前,得應第四條本項考試第一試,第一試錄取者,得應第二試。

二、第四條:保留,由考選部研究。

三、第五條:依考試院版「應考人報考時,應就法官檢察官、律師依志願排序填明,依應考人之考試成績及志願依序錄取。」修正通過。

四、第六條:保留,由考選部研究。

五、第七條:依考試院版修正通過。

   「本考試第一試按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三十擇優錄取,最後一名有二人以上成績相同者,均予錄取。
            第一試錄取資格不予保留。」

六、第八條:保留,由考選部研究。
回覆 結果勒? 在10/25/2007 11:17:38 AM的回覆:
我看立委諸公還是忙著自己的選舉

這種小眾法案

要挑起他們的興趣      比較困難

回覆 紅魚 在10/25/2007 12:08:39 PM的回覆:

最好是真的如樓上所言,

不過真的是要謝謝抱馬子兄的熱心。

回覆 抱馬子 在10/29/2007 10:39:22 AM的回覆:
立法院預計11月02日(五),再次針對本案繼續進行朝野協商

看來主導的陳明真立委,真的很想在這個會期通過本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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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別:最速件

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通知         

發文日期:2007年10月26日

開會日期:2007年11月02日(星期五)中午12時  

預定會議時間:2小時

開會地點:立法院群賢樓402會議室

協商主題:考試院函請審議「高等考試法官檢察官律師考試條例草案」案

會議主持人:陳明真委員

會議聯絡人:
民進黨黨團
國民黨黨團
親民黨黨團
台聯黨黨團
無黨聯盟


出(列)席單位及人員:

民進黨黨團
國民黨黨團
親民黨黨團
台聯黨團
無黨聯盟

考選部
法務部
銓敘部
保訓會
人事行政局
司法院
教育部

立法院法制委員會
立法院總務處
立法院公報處     


附註:敬備便當(75份,含5素)

民主進步立法院黨團   代發
回覆 123 在10/29/2007 4:14:20 PM的回覆:
那陳委員想通過哪個版本呢???
回覆 抱馬子 在11/2/2007 10:35:56 AM的回覆:
朝野協商結論

時間:   96年11月1日(星期四)中午12時

地點:   本院群賢樓402會議室

協商法案:「高等考試法官檢察官律師考試條例草案」

協商結論:
一、第四條及第八條:保留,由考選部研究。

二、第六條:依據考試院版修正通過。
「第六條 
本考試第一試採測驗式試題,應試科目二科如下:
一、綜合法學測驗(一)(包括中華民國憲法、行政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占二百分。
二、綜合法學測驗(二)(包括民法、民事訴訟法、公司法、票據法、保險法、海   商法、證券交易法);占三百分。
   前項應試科目括弧中各科配分,參酌學分比例命題;各科之具體範圍、配分比重及其調整事項,由考試院定之。」
回覆 抱馬子 在11/2/2007 5:20:21 PM的回覆:
立法院預計11月07日(三),再針對本案繼續進行朝野協商

搞不好這會期弄假成真....
回覆 真感激 在11/7/2007 1:38:30 PM的回覆:
抱馬子
請幫我們大家持續追蹤貼文
謝謝!!
回覆 123 在11/10/2007 3:09:12 PM的回覆:
這個案子目前的發展如何?
回覆 請問,還有新消息嗎? 在11/14/2007 9:16:14 PM的回覆:
請問,還有新消息嗎?
回覆 抱馬子 在11/15/2007 9:35:18 AM的回覆:
根據情資顯示

11月12日(星期一),立法院針對本案再度召開朝野協商

因與會單位(尤其是教育部)對條文尚有意見,所以各說各話,尚無共識產生

詳細狀況,下次開會再另予通知
回覆 抱馬子 在11/16/2007 11:37:05 AM的回覆:
立法院預計11月19日(一),再次針對本案繼續進行朝野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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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別:最速件

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通知     

發文日期:2007年11月15日

開會日期:2007年11月19日(星期一)上午10時30分      

預定會議時間:3小時

開會地點:立法院群賢樓402會議室

協商主題:考試院函請審議「高等考試法官檢察官律師考試條例草案」案

會議主持人:陳明真委員

會議聯絡人:
民進黨黨團
國民黨黨團
親民黨黨團
台聯黨黨團
無黨聯盟

出(列)席單位及人員:

民進黨黨團
國民黨黨團
親民黨黨團
台聯黨團
無黨聯盟

考選部
法務部
銓敘部
保訓會
人事行政局
司法院
教育部

立法院法制委員會
立法院總務處
立法院公報處               

民主進步立法院黨團   代發
回覆 請問後續消息 在11/21/2007 11:03:50 AM的回覆:
請問後續消息?

對了,請問   立法院      這個會期   何時結束   ?

立法委員何時選舉?

會期結束,我想,下個會期,這個議題是否存續。值得觀察。
回覆 抱馬子 在11/21/2007 3:41:13 PM的回覆:
預計11月26日(星期一)
立法院法制委員會召開最後一次朝野協商
回覆 123 在11/21/2007 7:07:37 PM的回覆:
我對於該議題一直有個想法

抱馬仔能知道我們不知的訊息

應該是國會助理之類的吧

其影響力應該比我們大吧

我認為

抱馬仔應該發揮其在國會的影響力

應遊說自己的老版(就是委員啦)來擋這個案子

假如委員是民進黨的

就應請委員能對該案形成共識

不應讓該主導的民進黨立委在未形成共識前通過法案

用黨紀拘束一下該委員

假如您是國民黨的助理

那更容易了

國親在立法院過半

擋下此案應該不難

我不是反改革

只是不支持急就張的修法

以上只是個人淺見



回覆 僅供參考 在12/3/2007 5:21:36 PM的回覆:
雖是朝野協商,但仍有幾位委員有意見,而做文字修正

----------------------------------------------------------------------------------

朝野協商結論

時            間:96年11月27日(星期二)下午13時

地            點:本院群賢樓402會議室

協商法案:考試院函請審議「高等考試法官檢察官律師考試條例草案」案

協商結論:   

一、通過法案名稱「高等考試法官檢察官律師考試條例」。

二、通過以下條文:

第一條 
法官、檢察官及律師之考試,依本條例行之。
本條例未規定事項,依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二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或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或大學法律科系畢業得有證書。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法律研究所畢業得有證書。
三、三年制法律專業研究所畢業得有證書。
四、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或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或大學以上學校相當科、系、組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曾修習相關法律學科科目一定學分以上,有證明文件。
五、經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三級考試之特種考試法制人員、公設辯護人、公證人、觀護人、監獄官、行政執行官、檢察事務官、司法事務官、法院書記官考試及格,曾任相關職務滿二年,有證明文件。
六、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法院書記官考試及格,曾任相關職務滿四年,有證明文件。
七、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
前項第一款法律科系,第二款法律研究所,第三款法律專業研究所,第四款               相關法律學科科目及應修習學分,第五款及第六款相關職務,第七款相當類科,由考試院定之。第三款三年制法律專業研究所,其設立資格須經教育部核可。
具有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資格之一者,得直接應第四條本項考試第二試。
具有第一項第四款、第七款資格之一者,於本條例公布施行後五年內,得繼續應第四條本項考試第一試,第一試錄取者,得應第二試。

第三條 
應考人具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本考試: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在通緝中。
二、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在通緝中。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四、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或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五、曾任公務人員而受撤職處分,其停止任用期間尚未屆滿,或現任公務人員而受休職、停職處分,其休職、停職期間尚未屆滿。
六、曾執行律師職務,經依律師法而受停止執行職務處分尚未屆滿或受除名之懲戒處分。
七、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或在通緝中。但宣告緩刑或准予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第四條 
本考試分三試舉行,第一試及第二試為筆試,第三試為口試。第一試未錄取      者,不得應第二試;第二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三試。
第一試及第二試錄取資格均不予保留。

第五條 
本考試第一試採測驗式試題,應試科目二科如下:
一、綜合法學測驗(一)(包括中華民國憲法、行政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占二百分。
二、綜合法學測驗(二)(包括民法、民事訴訟法、公司法、票據法、保險法、海   商法);占三百分。
前項應試科目括弧中各科配分,參酌學分比例命題;各科之具體範圍、配分   比重及其調整事項,由考試院定之。

第六條      
本考試第一試按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五十擇優錄取,最後一名有二人以上成   績相同者,均予錄取。
前項錄取標準及錄取率,得視應考人成績及法學教育發展調整,其辦法由考試院定之。

第七條 
本考試第二試應試科目七科如下:
一、公法(中華民國憲法與行政法);占一百五十分。
二、刑事法(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占一百五十分。
三、民事法(民法、民事訴訟法與強制執行法);占三百分。
四、商事法(公司法、票據法、保險法、海商法)與國際私法;占一百五十分。
五、綜合法學;占一百五十分。
六、法律倫理;占五十分。
七、外國文(英文或日文或德文)(任選一科);占五十分。
前項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除法律倫理及外國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其餘均採申論式試題。
第一項應試科目得採分科或綜合命題,括弧中各科配分,參酌學分比例命題;各科之具體範圍、配分比重及其調整事項,由考試院定之。
本考試應附發法律條文供應考人參考。

第八條 
本考試第二試按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二十擇優錄取。最後一名有二人以上成   績相同者,均予錄取。
前項錄取標準及錄取率,得視應考人成績、法學教育發展及律師社會需求量調整,其辦法由考試院定之。

第九條 
本考試第一試成績不併入總成績計算,並以第二試、第三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第二試成績占百分之九十,第三試成績占百分之十,合併計算之;並依總成績之高低,擇優錄取。但第三試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者,仍不予錄取。
第三試錄取標準及錄取名額,依用人機關提列之法官、檢察官需用名額及參酌職業主管機關提供之律師社會需求量,由典試委員會決議之。必要時,得經典試委員會決議變更之。

第十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法官、檢察官分二階段訓練,律師採一階段訓練。第一階段訓練採集中訓練,期間為一年,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委託法務部辦理。第二階段訓練,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分別委託司法院、法務部辦理,期間為一年。   
前項訓練之期間、實施方式、免除或縮短訓練、保留受訓資格、補訓、   重新訓練、停止訓練、訓練費用、津貼支給標準、生活管理、請假、輔導、獎懲、成績考核、廢止受訓資格、請領考試及格證書等有關事項之規定,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司法院訂定訓練辦法辦理。
政府機關應編列足夠預算,辦理第一項訓練之設施及各項經費。

第十一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經第一階段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司法院依錄取人員考試總成績合計第一階段訓練成績(其中考試總成績占百分之六十,第一階段訓練成績占百分之四十)之高低,按其選填法官、檢察官、律師志願依序排名分配。合計成績相同者,按考試總成績高低排名。但分配擔任法官、檢察官之名額以用人機關提報之需用名額為限,額滿時依其次一志願分配,未填寫次一志願,則不予分配。
律師轉任法官、檢察官者,其於前項訓練期間之年資,得併計辦理退休、撫卹及資遣。
                  
第十二條      
經分配法官、檢察官之錄取人員,第二階段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由司法院及法務部分別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取得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及格資格。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報請考試院發給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法官、檢察官考試及格證書,並由司法院或法務部依法任用。
第一階段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均送由考選部核定,取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資格。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高等考試律師考試及格證書,並由考選部函法務部查照。
法官、檢察官完成考試程序前之第一、二階段訓練期間之年資,得併計辦理退休、撫卹及資遣。

第十三條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考試前發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榜示後至訓練階段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考試及格後發現者,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其及格證書。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一、有第三條規定情事之一者。
二、冒名頂替者。
三、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者。
四、不具備應考資格者。
五、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
應考人有前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五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再應本考試。

第十四條 
外國人,具有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資格之一者,得應本   考試。   
前項應考人獲得錄取並經第一階段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僅得選擇擔任律師。

第十五條      
法官、檢察官及獲得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內外大學法律博士學位,並曾任法律學系專任副教授以上合計六年,講授法律專業科目三年以上者,取得律師考試及格資格,其辦法由考試院定之。
法官及檢察官經職務法庭撤職或免除法官、檢察官職務者,不得擔任或轉任律師。

第十六條      
本條例公布後一年內,行政院應設法律人才諮詢委員會,由委員十一至十五人組成,其設置辦法   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考試院定之。
前項委員會應定期針對法學教育、人才選拔、訓練方式、政府機關法律人才任用方式提出報告及建議,每年至少一次。

第十七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考試院定之。

第十八條 
本條例自一○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三、通過主決議一項:
   「為延攬律師人才協助政府機關法制工作,應准具有律師執業資格者,依專門職業   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相關規定,轉任政府機關法制職系職務。
         請銓敘部會同考選部在一年內研修『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得轉任公務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
教育部應給予法律專業研究所充分之經費。
各政府機關應充分尊重法律人才諮詢委員會之建議。」
回覆
李俊德 在12/3/2007 5:57:32 PM的回覆:
第十八條 
本條例自一○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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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吧?
回覆 錄取率勒?錄取率勒? 在12/3/2007 8:00:09 PM的回覆:
似乎是沒有啥增加。
回覆 重重舉起,輕輕落下。 在12/3/2007 8:05:29 PM的回覆:
這樣叫啥改革?

回覆 管見以為 在12/3/2007 8:09:37 PM的回覆:
將律師高考與司法特考合併

減少法律人應試機會

錄取率亦無顯著提高

這對我們法律人是利空?還是利多?
回覆 用念力 在12/3/2007 8:12:50 PM的回覆:
大家一起用念力祈禱錄取率開放吧
回覆 flydragon 在12/3/2007 8:30:05 PM的回覆:
大家一起用念力祈禱錄取率開放吧
.......................
台灣有個奇特的現象,當某些考試錄取率放寬獲某些有利機會增多。這就表示那些被開放的行業已經式微,或某些利益早被安置好了,開放真的好嗎?   上位者對開放的配套設計永遠是遲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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