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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司法事務官甄試的題目
發表人 小p  

發表日期

10/11/2007 6:18:46 AM
發表內容 【刑事訴訟法】
ㄧ、甲、乙共犯搶奪丙之財物罪,偵查中甲到場坦承犯行並供陳乙係共犯屬實。所述與被害人丙指訴情節相符,乙因逃逸無蹤未曾應偵訊。檢察官以甲、乙犯罪嫌疑證據已足一併提起公訴。審判中甲、乙均到場受審,甲固坦承犯行,乙則否認參與犯罪,辯稱伊與甲之間先前履有嫌隙,致受甲誣陷;行交互詰問中,甲具結作證,卻違背自己在偵查中供述,証稱乙未參與犯罪,實係另有他人,但真實姓名不詳云云,為有利於乙   之證言。試說明甲之偵查中供述證據有無證據能力?法律上理由為何?

二、法院於送達後,發現正本與原本不符,應如何救濟?其救濟之結果,對當事人之上訴期間有無影響?

三、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審理被告詐欺案件,將判決書送達被告在台中縣之住所,其妻於民國九十六年ㄧ月十二日收受判決書,但被告因另案已於同年一月十日被羈押於臺灣台北看守所,此送達是否合法?又其妻遂自行將判決書改寄至上述看所守,被告於同年一月十九日收受,未依法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而係自行郵寄上訴書狀,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於同年一月三十一日(星期三)收受(臺灣台北地方法院至臺灣台北看守
所再途期間為二日),此上訴是否合法?又其妻若未將判決書寄予被告,被告係經由前往看守所面會之友人告知,得知已被判決有罪而提起上開上訴,此上訴是否合法?請敘述理由。

四、甲、乙二人本為好友,民國九十二年七月間某日,二人為共同投資事業細故,發生激烈爭吵,乙怒而出拳毆打甲之身體受傷流血,甲乃於九十二年八月初自行具狀向第一審法院提起自訴,指訴乙毆傷其身體,涉犯傷害罪。試問:
(一)第一審法院於九十二年九月間開庭審理,甲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到場,法院應如何處理?
(二)如甲不服第一審諭知乙無罪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第二審法院應如何裁判?
(三)倘乙不服第一審之科刑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甲未上訴,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第二審應如何裁判?
(四)倘第一審為科刑判決,乙不服,選任辯護人提起上訴,甲亦認量刑過輕,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提起上訴。第二審審理中,乙及其選任辯護人主張甲乃被告以外之人,應依人證程序具結陳述,並接受詰問。第二審法院應如何處理?

【民事訴訟法及非訟事件法】
ㄧ、債權人甲以債務人乙向其借款新台幣兩百萬元屆期未還,乃向法院聲請對乙及其連帶保證人丙、丁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經法院認為有理由,乃於九十六年三月八日對乙、丙、丁發支付命令,命乙、丙、丁應向債權人甲連帶清償兩百萬元及其利息,該支付命令先後於九十六年三月廿五日、廿六日送達予乙、丙之住所,對丁部分係於九
            十六年七月五日依寄存方式送達,試問:
(一)法院對乙、丙、丁三人所發之支付命令是否均有效?
(二)乙於九十六年三月三十日以其非債務人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效力是否及於丙、丁?
(三)如乙未依法向法院意義,嗣後以借據之簽名係他人偽造為由,於法定期間內以甲為   報告提起再審之訴,是否有理由?

二、甲提供其所有土地ㄧ筆為擔保,向乙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新台幣(下同)一千萬元後,將該土地出售並移轉登記予丙。嗣乙以甲欠其借款一千萬元,屆時未還為由,檢具他項權利證明書及土地登記謄本,向法院聲請拍賣抵押之土地。試附理由解答下列問題:
(一)乙聲請時應列何人為相對人?                     
(二)就乙之聲請法院應否准許?

三、甲提出乙簽發之本票一張,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就該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乙於九十六年七月ㄧ日收受法院准許強制執行裁定後五日內,以該本票係偽照,舉出經刑案(偽照有價證p)委請調查局鑑定該本票發票人簽名與乙親自簽名不符之鑑定報告為證據,提起抗告,並於同年八月ㄧ日對甲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甲則於收受前述准許本票強制執行之裁定後,即聲請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乙之抗告是否有理由?乙之起訴是否合法。
(二)乙可否聲請停止強制執行?執行法院是否應不命供擔保即停止強制執行?

四、甲以乙向其購買房屋一棟,積欠價金新台幣(下同)一千五百萬元未付為由,起訴請求乙給付一千五百萬元,乙則否認積欠價金,並抗辯即使甲之請求成立,因甲曾向其借款三千萬元,清償期已至,迄未返還,其要以其中七百萬元之借款債權,與甲之價金債權抵銷。嗣確定判決認定乙積欠甲之價金為三百五十萬元,甲欠乙之借款為兩百萬元,且該二債權已符合適狀。問:
(一)法院應如何判決?
(二)本件確定判決中有ぃP力之債權金額為何?

【強制執行法及破產法】
ㄧ、試說明查封之意義及其效力。         
二、甲以A地設定抵押權予債權人乙,嗣甲死亡,乙以甲為債務人聲請法院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乙取得裁定後,向法院聲請以甲為債務人強制執行A地,法院應如何處理?若甲係於收受法院核發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後死亡,乙聲請以甲為債務人強制執A地,法院應如何處理?

三、破產人之財產中,何者屬於破產財團?何者屬於自由財產?又破產人可否以自由財產清償破產債務?

四、甲不能清償債務,經法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ㄧ日宣告破產,選任乙為破產管理人,並公告申報債權之期間自九十六年三月ㄧ日起至九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止。請敘明理
            由簡答下列問題:
(一)丙為普通債權人,於九十六年二月二十日取得法院所發確定支付命令,惟遲至九十六年六月十日始申報債權;丁為甲所有不動產抵押債權人,始終未申報債權,丙、丁得否破產財團清償?於破產終結後,丙、丁之債權未能受清償部分有何影響?
(二)戊於九十六年一月間將其所有土地ㄧ筆出賣予甲,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惟甲至九十六年三月ㄧ日仍未給付買賣價金,戊之價金債權應如何行使權利?如該土地尚未移轉登記予甲,戊及乙就該買賣契約,各得如何行使權利?
          
回覆 法律過客 在10/12/2007 8:22:24 PM的回覆:
這種題目算簡單嗎?
回覆 珠珠 在10/12/2007 10:07:17 PM的回覆:
   您人真熱心  謝謝您
 我本來是考司法官 律師的
  但是太多科 讀的好痛苦
 如果題目如此出  好像不太能掰
  我嚇的有些發抖  
    謝謝您  等了一星期本來以為沒人會理我
  您人真好  好心有好報   
回覆 珠珠 在10/12/2007 10:16:22 PM的回覆:
      真的很感謝您
   祝您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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