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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有看過《二○○六特種考試司法人員暨軍法官考試實錄》
發表人 乖乖  

發表日期

10/11/2007 8:09:21 AM
發表內容 水果日報報出來的:
http://1-apple.com.tw/apple/index.cfm?Fuseaction=Article&Sec_ID=5&ShowDate=20071011&NewsType=twapple&Loc=TP&Art_ID=3891363
不知有沒有人看過?有可參考的秘密嗎?
回覆 路人 在10/11/2007 9:16:06 AM的回覆:
公務員獲取任何因職務上所得之薪俸外的任何利益都,無論他是否因而違背職務,都是不法的!


還有他會不會有兼職的問題,雖然出書不是領薪,但至少他有在從事公務員以外的工作。
回覆 小p 在10/11/2007 12:51:21 PM的回覆:
離譜   試委拿密件出書   
吳茂雄公開命題委員名單   立委:不可思議   
   
      

【王家俊、晏明強、黃敬平╱台北報導】國民黨立委陳朝容接獲檢舉指出,考試委員吳茂雄利用擔任典試長的機會,將考試院列為機密的國家考試資訊拿去由補習班出書,涉及違法及圖利,陳朝容直呼:「不可思議!」吳已不適任試委應請辭下台,也不排除向特偵組舉發。   


   

洩密圖利
一位考試院官員私下坦承,吳茂雄的行為恐己違反《典試法》、《公務員服務法》,「我們被『賣了』都不知道,他腦袋不清楚,總統提名不當!」   
律師林憲同也說,吳茂雄明顯觸犯《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且「罪名百分之百成立」。考選部長林嘉誠也對吳茂雄作為不以為然,他指著考選部常次黃雅榜說:「我到考選部三年半,次長來這邊二十年,從沒見過考試委員這麼做。」   
但吳茂雄辯稱,書中所引內容均已解密,「這是(考試)院長(姚嘉文)的意思」。「考試過了還有秘密嗎?」吳茂雄反批考選部,每次榜示後,《考選周刊》不也都公開刊登典試委員名單,「跟報紙一樣在賣」;而所謂公文外洩,「都不牽涉隱私,也不影響考試公正性」,應無違法問題,亦無不妥。   


   
考選部:害死我們   
吳茂雄藉擔任去年司法官特考及軍法官考試典試委員長之便,今年七月編著出版《二○○六特種考試司法人員暨軍法官考試實錄》,封面由姚嘉文題字,副院長吳容明和林嘉誠寫序,書中公布典試、命題及閱卷委員名單、考試院內部行文的簽、函等機密公文,文件上還印有「機密文件、會畢收回」、「密」等字樣。
考選部官員說,命題及閱卷委員名單「我們永遠把它當密件在處理,沒有說解密。」但吳茂雄卻在書中登出,考選部官員說:「考試委員這樣搞我們,我們氣得要死!」「他真的害死我們!」   


   
林嘉誠將徹查到底   
林嘉誠也對考選部楊、林兩名官員為吳茂雄出書協助校對,是否涉及機密外洩,將徹查到底。
陳朝容也質疑,為吳茂雄出書的一品文化出版社與保成補習班關係密切,一品和保成補習班旗下的保成出版社發行人都是鄭昆宜。但鄭昆宜說:「一品與保成補習班完全無關。」而《蘋果》實地查訪,發現一品和保成文化出版社在同一間辦公室辦公,連招牌都掛在一起,發行人都是鄭昆宜,實在難脫關係。   


   
吳茂雄涉洩密、圖利各方說法   
◎針對洩密   
立委陳朝容指控:考試院封閉國家考試資訊,卻任由吳茂雄出書,獨家公布機密資訊。   
吳茂雄辯解:考試過了還有秘密嗎?出書紀錄典試過程有何不妥?   
考選部長林嘉誠反駁:內部公文控管嚴格,到底是吳茂雄藉職務之便取得,還是有人把資料外流,將徹查。   
◎針對圖利   
立委陳朝容指控:吳茂雄竟由補習班幫忙出書賣錢,不可思議!   
吳茂雄辯解:版稅與印刷費相抵自己還要花錢買500本送人,何來圖利?   
律師林憲同反駁:因公務機會取得文件,交由民間出版販售,已有實際獲不法利益結果,圖利事實清楚。   
資料來源:《蘋果》採訪整理   
吳茂雄小檔案   
現職:考試委員
年齡:69歲
學歷:東吳大學法律系
教職經歷:曾任文化大學財稅法講師、台北科技大學民法講師、德明技術學院副教授
其他經歷:國大代表、長橋法律事務所所長、總統府國策顧問、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兼副秘書長
資料來源:考試院   


   


   
回覆 小p 在10/11/2007 12:54:32 PM的回覆:
為書寫序   考選部長背黑鍋   
   
      
   

   

急於撇清
考試委員吳茂雄涉及逕行公布去年司法官特考及軍法官考試典試長任內蒐集的機密資料,引發考試院和考選部互槓,並傳出考試院長姚嘉文、副院長吳容明及考選部長林嘉誠在搞不清楚狀況下,為吳茂雄題字、寫序,無端為吳茂雄背書。   


   
官員互推責任   
由台聯推薦出任考試委員的吳茂雄,原為國民黨員,二○○一年追隨前總統李登輝加入台聯。後亦代表台聯參選北市南區第五屆立委,但落選,也曾出任扁政府的國策顧問,與綠營關係深厚。對於吳涉及洩密,試院官員急於撇清關係,吳自己出書,和姚嘉文無關,且吳洩漏的都是考選部內部資料,考選部要負責。考選部則回嗆,資料是考選部呈報考試院會,從考試院洩漏出去的,「怎能推給我們?」
考試院幕僚說,姚嘉文與吳容明應不清楚吳茂雄出書內容,僅依例行事。林嘉誠則語帶無奈說,吳茂雄說要求他的墨寶,他依例委由特考司處理,算不上背書,「如我寫序有問題,那院長題字、副院長寫序難道也有錯?」官員說,林嘉誠為這事背黑鍋,「是啞巴吃黃蓮。」記者王家俊、黃敬平   


   

回覆 pp 在10/11/2007 3:55:11 PM的回覆:
那本書只是把公文整理一下
就敢拿出來賣
不知那本有什麼價值?
回覆 大話新聞 在10/11/2007 4:59:46 PM的回覆:
不知那本有什麼價值?

----

馬英九應該出來說清楚?

(今晚大話新聞的討論主題)
回覆 p 在10/11/2007 7:51:06 PM的回覆:
2007-10-11╱中央社╱國內政治╱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十一日電     
                  
出書被質疑洩密 吳茂雄:為建檔留紀錄
 
(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十一日電)考試委員吳茂雄出版「2006特種考試司法人員暨法官考試實錄」,遭質疑洩密且圖利。吳茂雄今天表示,出書是為六年考試委員任期留下紀錄,為考試院建檔,沒有洩密、圖利;考試院秘書長張俊彥則說,是否合宜公布有討論空間,但沒有洩密或違法問題。

蘋果日報報導,國民黨籍立委陳朝容認為,吳茂雄利用擔任典試長機會,將列為機密的國家考試資訊交由補習班出書,涉違法及圖利,吳茂雄應請辭下台。

吳茂雄下午受訪表示,司法人員暨法官考試實錄不是教科書,也不是考試用書,純粹是為考試院建立檔案,保存檔案,為他及所有考試委員留下紀錄。

遭質疑洩密,他說,考試院長姚嘉文曾批示命題、閱卷等委員名單,榜示後解密,且考選週刊也刊登相關委員名單,何來洩密?

他說,不知道出版社與補習班關係密切,書印製一千五百本,他以半價自費購買五百本送給考試委員、典試委員等,根本沒有圖利及賺錢。

陳朝容要求下台,吳茂雄表示,將資訊公開,符合民主法治精神,他沒有錯,立法院應該鼓勵、表揚他,況且,公務員要不要下台,是由立委決定的嗎?           

張俊彥說,依典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應考人不得要求告知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或實地考試委員的姓名及有關資料。對試務機關主動公布,未有明文規定。

他認為,是否合宜公布,有討論空間,目前考選部處理方式都是榜示後解密,對這本實錄而言,尚無洩密或違法問題。

張俊彥表示,考試院之前對各項考試是否公布命題委員名單、公布是否違法,曾決議由考選部徵詢法務部意見後再研究,目前考選部已依據法務部意見提出研究報告,尚未送院,如送到考試院,將依據資訊公開法、典試法、檔案法相關規定審議。         
回覆 又見杜老爺 在10/11/2007 7:58:41 PM的回覆:
又是一個杜正勝的翻版...

我現在越來越覺得,

跟民進黨真的不用講道理...

因為毫無道理可講
回覆 小黃 在10/11/2007 11:19:59 PM的回覆:
我是不清楚什麼回事。

不過      不是很多人都很想知道考試內幕嗎
現在有人公開了
卻又在譴責什麼違法洩密的

真不知道該怎麼理解此事了。
回覆 哈哈 在10/12/2007 8:06:26 AM的回覆:
因為只準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
回覆 哈ㄏ 在10/12/2007 11:13:38 AM的回覆:
考試院針對媒體報導考試委員吳茂雄編著《2006年特種考試司法人員暨軍法人員考試實錄》,表示尚無洩密情事
   更新日期:2007/10/11   22:55   
(中央社公關稿平台20071011   22:49:22)考試院於今(11)日表示,該院考試委員吳茂雄編著之《2006年特種考試司法人員暨軍法人員考試實錄》一書,尚無洩密違法情事。

考試院張秘書長俊彥表示,典試法第23條第2項第4款雖有規定,應考人於榜示後申請複查成績時,不得要求告知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或實地考試委員之姓名及有關資料,但對試務機關得否主動公布,則未有明文規定,亦無禁止規定。至於是否合宜公布,有其討論之空間。目前考選部於典試委員等名單提請考試院院會決定時,均於各項名單上註明榜示後解密。95年特種考試司法人員暨軍法人員考試已於同年10月25日榜示,對考試委員吳茂雄編著之實錄而言,尚無洩密或違法問題。

考選部黃常務次長雅榜亦表示,考試院前於本(10)屆第237次會議討論各項考試命題委員名單公告之實施日期及公告方式一案,曾決議對公布名單是否違反典試法第23條第2項第4款規定,請考選部徵詢法務部意見再行研究。而法務部之意見已於本(96)年8月3日函復考選部,略為典試法第23條第2項第4款在於肯定應考人有複查考試權益之前提下,同時維持國家考試之公平性及尊重典試委員等專業性、學術性判斷,對於「應考人」行為之限制。此項限制之主體,依條文文義及立法目的,均不及於考選部。是以如榜示後,考選部主動公布命題委員等名單,尚不致違反典試法第23條第2項規定。考選部也提出研究報告,已送請考試院審議。

考試院今日並表示,考選部既已提出研究報告,考試院屆時將依據典試法、政府資訊公開法、檔案法等相關規定予以審議,對往後如有類似登載典試委員等姓名及有關資料之情事時,俾資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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