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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關於盜贓物買賣契約無效問題
發表人 Topia  

發表日期

10/12/2007 4:38:16 PM
發表內容 請問老師:
乙偷竊甲之A車,並轉售與丙,若丙為惡意,老師認為乙丙間之買賣契約無效,因乙丙契約之標的非妥當(違反民法72),但在丙為善意時,卻又認為乙丙間之契約有效。(物權POWERPOINT講義03..Page22)
學生無法理解的是:無論丙為善意或惡意,乙丙間買賣契約標的都是交付盜贓物A車並移轉所有權,何以因買受人之善意或惡意,使契約之法律行為得不同評價?
回覆
李俊德 在10/12/2007 5:19:24 PM的回覆:

明知它是贓物還買

不知它是贓物買受
---------------------------------------------------------------------------------
這樣沒辦法了解?

你覺得為什麼有故買贓物罪?
回覆 Topia 在10/12/2007 5:26:38 PM的回覆:
老師:
我的問題是..
善意的買受人丙與乙締結之買賣契約      
也不能改變標的為盜贓物之事實
為何能認為法律行為-契約有效呢
回覆
李俊德 在10/12/2007 5:43:10 PM的回覆:

那你乾脆問,為何法律要在許多的問題區分善意或是惡意?

主觀面的知或不知,都改變不了客觀面的事實。
回覆 Topia 在10/12/2007 8:36:01 PM的回覆:
老師:
是因為法律行為的一般生效要件..標的須妥當
而盜贓物就不符這個要件
則即便丙為善意
其與乙之買賣契約行為不是也應無效嗎

回覆 阿二 在10/12/2007 8:42:12 PM的回覆:
同學你忽略了關鍵字:故.
回覆 加油 在10/13/2007 11:10:46 AM的回覆:
我認為如果買受人是善意的話,應該是有多考慮到交易安全這個因素八。善意的第三人本就應該保護。
回覆 我來試試 在10/13/2007 3:10:35 PM的回覆:
民法總則關於法律行為之生效要件之規定,其中標的須適當是指法律行為的標的須合法,可能,確定。開版的質疑應是認為不符合法的要件,所謂合法是指須不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以及須不違反公序良俗。原則上法律禁止買賣盜贓物,但於物權編中立外設有善意受讓的規定,亦即買受人是善意時,即使出賣人無權讓與(所有權),買受人亦取得所有權,此時總則中的合法要件亦為符合,沒有違反的問題。
回覆 我來試試 在10/13/2007 3:26:06 PM的回覆:
而且李師也提到了法律幹嘛區分善意或惡意,既然通通無效就沒區分的必要,所以重點已經不是在法律行為標的的適當上了,而是在於買受人是善意或惡意,亦即買受人是善意時導致法律行為標的是變成是適當的,因為沒有違反法律的強制或禁止規定(法律允許善意受讓),因此導致債權行為(買賣契約)與物權行為(所有權移轉)均成立生效。
回覆
李俊德 在10/13/2007 3:35:17 PM的回覆:
是因為法律行為的一般生效要件..標的須妥當
而盜贓物就不符這個要件
則即便丙為善意
其與乙之買賣契約行為不是也應無效嗎
---------------------------------------------------------------------------------
標的

標的物
==============================================
這是不同的概念
回覆 我來試試 在10/13/2007 3:38:01 PM的回覆:
開板應該要這樣問:<買賣盜贓物>就不符合......而不是只著眼於盜贓物本身
回覆 我來試試 在10/13/2007 3:44:11 PM的回覆:
第   949   條
   占有物如係盜贓或遺失物,其被害人或遺失人,自被盜或遺失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向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
   
第   950   條
   盜贓或遺失物,如占有人由拍賣或公共市場或由販賣與其物同種之物之商人,以善意買得者,非償還其支出之價金,不得回復其物。
   
第   951   條
   盜贓或遺失物,如係金錢或無記名證券,不得向其善意占有人請求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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