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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513法定抵押權問題
發表人 bobe  

發表日期

10/13/2007 5:55:17 PM
發表內容 513法定抵押權如果採登記對抗要件說,跟生效要件說比較起來,對於第三人保護有較不周之處嗎?如同老師講義中"對抗要件說"的第一點理由,實質上似無不同
採對抗要件說,承攬人未登記時,銀行亦可主張承攬人之抵押權不存在,不是嗎?
回覆
李俊德 在10/13/2007 7:21:57 PM的回覆:
會區分成二說,當然區分有實益。而且區別實益很大

你應該試著去理解,思索,分析區別的實益何在?

不要一碰到問題,不去試著自己解決,就po版問問題。

考試是你自己去考,不能上網問問題。

這個問題是你應該自己解決的
回覆 bobe 在10/13/2007 10:56:18 PM的回覆:
我之前思考過它們的區分實益應該只在定作人與承攬人間
對於善意第三人而言應無影響
看了"對抗要件說"的第一點理由也是這樣的見解,不是嗎?
但聽老師說採生效要件說方能對銀行有較周之保護
就開始疑惑起來
試舉例如下:
新建建築物的承攬人一開始未就該建築物為抵押權之登記
嗣後對於同一建築物上有抵押權並為登記之銀行實行抵押權前
承攬人始為抵押權之登記
1.對抗要件說:若銀行為善意,承攬人登記後,始得以其享有抵押權之效力對抗銀行,其抵押權之次序仍在銀行的抵押權之後,若銀行為惡意,承攬人得主張其抵押權於新建時業已發生
2.生效要件說:承攬人登記後始生抵押權設定之效力,其次序依登記之先後定之

對銀行而言,無論法院採對抗要件說或生效要件說
只要其為善意,結論皆同
還是說實務運作上銀行皆為惡意?

ps.我懂老師要我自己找答案的用心良苦

回覆
李俊德 在10/14/2007 12:10:19 AM的回覆:
對銀行而言,無論法院採對抗要件說或生效要件說
只要其為善意,結論皆同
--------------------------------------------------------------------------------
你有沒有想過訴訟上舉證的問題

只要其為善意,結論皆同
-------------------------------------------------------------------------------
從實體法的角度可能如此

從訴訟法的角度實在差太多了
回覆 bobe 在10/14/2007 3:23:01 PM的回覆:
訴訟法的層面倒是沒想到
虧我還念了民訴   大概是太久沒複習了
真是不好意思
以後我問問題會盡量自己先找答案的
(但其實很多問題我都想很久>"<)
再次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10/14/2007 5:10:02 PM的回覆:

你現在讀書所發生的問題,其實都很有可能將來出現在考場(我輔導考上的律師及法官,不計其數,這是我的經驗)。

你把問題放在心頭沉澱越久,將來所得的獲益會更大。

這是我的經驗談,以後你一定可以體會。

有些境界你還沒到達,所以不是很清楚,相信你將來到達時就可以感同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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