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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護衛人權之重大勝利
發表人 小p  

發表日期

10/15/2007 10:05:16 PM
發表內容 2007/10/15      
標題   護衛人權之重大勝利   
內容   
立法委員李復甸國會辦公室
新聞稿

護衛人權之重大勝利
      
      今日(10月15日)下午,司法委員會審查由立法委員李復甸、郭林勇、尤清、吳志揚等提出之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2項修正草案,其內容重點在於維護被告訴訟權益,並實現公平法院之理想,使檢辯雙方武器對等,讓法官與檢察官能各司其職。法官居中聽訟公正獨立辦案,不偏私於被告也不協助檢方攻擊被告,由當事人提出所收集之證據資料,當庭呈現於法官之前,使法官完全立於一中立第三人聽審之角度,由雙方互為詰問攻防,再由法官得有罪無罪之心證後,為公正判決。此種朝向當事人進行主義之訴訟制度,為進步之立法亦為世界各國之潮流,不僅能保障被告之訴訟權益,更能發見案件之真實,雖法務部站在檢察官本位立場極力反對此修法草案,但在李委員及在場楊芳婉、郭林勇、陳宗仁、白添枝及謝國樑委員充分討論後仍完成審查。希冀於本屆會期結束前能完成協商,通過修法。

      今日除了審查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2項之外,更針對同法之第34條、41條、43條之1、58條、228條、242條、245條、246條、248條及248條之1進行審查,其為保障辯護人接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接見權、通信權,使在偵查階段,辯護人得隨時接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且對於此種接見及通信,偵查機關不得禁止、限制等。規定律師得依法訪談證人、調閱文件、蒐求證據,建立一無障礙辯護的空間,是律師的固有權利,也是保護人權重要的機制。而有關41條之規定,將現行由法官、檢察官指導書記官製作筆錄,改為由書記官摘記要點獨立製作筆錄,以讓書記官能獨立行使職務,不受他人之影響,亦無法影響筆錄之公正性。此些條文,今亦在李委員及在場委員之討論下,審查完本案。

      以上兩項刑事訴訟法之修正,將是我國刑事訴訟法之一大進步,亦是護衛人權之重大勝利。


相關資料請參閱:立法委員李復甸教授部落格http://fuldali.blogspo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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