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線 上 購 課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購物車新推出!提供超取付款與線上刷卡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跨平台加密影片操作使用說明

考神網

首宇

首宇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有關公同共有土地之問題
發表人  

發表日期

10/16/2007 12:41:29 AM
發表內容
一、債權人可否代位行債務人之遺產分割請求權?
   
我有找到黃立教授和士林地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三號之見解,採肯定說,不知是否有否定見解?

二、甲乙丙三人分別共有一塊A地,應有部分各為三分之一,甲乙二人於80年簽訂書面贈與契約將A地贈與給丁,丁可否於96年依據該贈與契約,請求甲乙履行移轉其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倘若該A地經由甲乙丙三人分割成為BCD三塊有獨立地號之土地,由甲取得B地,乙取得C地及丙取得D地,則丁可否依上揭贈與契約,請求甲乙移轉B地及C地之所有權?

三、甲乙丙繼承A地,應繼分各三分之一,別無其它遺產,則甲之債權人可否執行甲之應繼分三分之一?(這是幫小瓜呆問的)
回覆 在10/19/2007 12:38:51 AM的回覆:
難道沒有人可以回答嗎?還是我的問題太白痴

第二個問題,我是和小瓜呆意見相反,我不知道我的觀念對不對

其實簡化題目是甲將甲乙丙共有A地出賣給丁,此時如不考慮土地法特別規定,純就債權契約與土地性質來說,丁可否請求甲移轉應有部分三分之一?

小瓜呆是認為此時這二個標的不同,如A地經分割後,地號會不同,且土地係屬不可分之物,所以丁不能請求,這種說法對嗎?

我在謝在全的物權上冊找到,共有人如係將共有物特定之一部讓與他人,受讓人亦得對於該締約之共有人,依據債權法則請求使其就該一部取得單獨所有權或請求使其按該一部計算之應有部分,與他共有人繼續共有關係

第三個問題,則係關於共同公有物之執行,小呆瓜說共同公有權可以執行,且引用張登科的強制,所以甲之債權人可執行甲之應繼分三分之一

我是在謝在權的物權裡找到,對於公同共有人就共有物應享之權利,如盈餘之分配、孳息分配之請求權,可請求強制執行,是指同一件事嗎?

希望知道的人,不吝賜教,謝謝

回覆 Topia 在10/19/2007 9:20:55 AM的回覆:
來拋磚引玉一下…
先聲明只是我的看法
不是我知道標準答案
還是要李老師給大家一個正確的答案拉

一、 債權人可否代位行債務人之遺產分割請求權?
→我認為遺產分割請求權為身分專屬的財產請求權,他人應不得行使,故不能代位。
二、 甲乙二人於80年簽訂書面贈與契約將A地贈與給丁,丁可否於96年依據該贈與契約,請求甲乙履行移轉其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
→丁當然可以請求,因為他是贈與契約之債權人!但一則,贈與契約債務人甲乙得時效抗辯,二則依民法408條,甲乙亦得行使撤銷權。
三、 倘若該A地經由甲乙丙三人分割成為BCD三塊有獨立地號之土地,由甲取得B地,乙取得C地及丙取得D地,則丁可否依上揭贈與契約,請求甲乙移轉B地及C地之所有權?
→理由與結果同二!而小瓜呆所說..   這二個標的不同,如A地經分割後,地號會不同,且土地係屬不可分之物,所以丁不能請求,這種說法對嗎?
→土地是可分物!問題是對於未分割土地的請求權效力得否及於分割後之土地?→個人認為依共有不動產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後分割,其抵押權之移轉的狀況來解決。因為題示為贈與契約,所以有民法408的限制,這個問題的討論就沒有甚麼實益了。
而又提到..   我在謝在全的物權上冊找到,共有人如係將共有物特定之一部讓與他人,受讓人亦得對於該締約之共有人,依據債權法則請求使其就該一部取得單獨所有權或請求使其按該一部計算之應有部分,與他共有人繼續共有關係。→此為55台上3267例..但題示是贈與全部共有土地,與判例專指共有人將共有物特定之一部贈與他人不同(就算是出賣並交付登記共有土地全部與受讓人,此實非處分其於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比例,有否此判例之適用亦大有問題)。
三、甲乙丙繼承A地,應繼分各三分之一,別無其它遺產,則甲之債權人可否執行甲之應繼分三分之一?
→這個部分我的看法與一相同,身分專屬的財產全未為繼承登記,解消公同關係前,應不得執行,在實務上,A地的登記名義人仍是被繼承人,也無法查封拍賣變價的。
回覆 Topia 在10/19/2007 9:56:32 AM的回覆:
對於公同關係個人也有一些疑惑點
法學先進請不吝賜教

公同關係之共有有四:
身分行為之公同關係:婚姻關係存續中之共有財產、繼承之共有財產、祭祀公業之派下房分
財產行為之公同關係:合夥之共有財產

一般學說主張似乎都認為,合夥關係的合夥股份是可以成為強制處分之標的。但身分行為之公同關係的共有財產呢?
如果也可以的話,那為什麼通說又認為派下房分是不行的。而夫妻的共同財產顯然也絕對不行,而卡在這個之間的繼承應繼分就蠻模糊的….

請大家及李老師解惑一下…感激不盡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現場諮詢聯絡我們首頁

教材說明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司法事務官 行政執行官 公證人 國防法務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PTT推薦 宇法 官網 李俊德律師 李俊德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