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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立院司委會/刑事訴訟修正通過初審 護衛人權更落實
發表人 p  

發表日期

10/16/2007 9:25:59 AM
發表內容 立院司委會/刑事訴訟修正通過初審 護衛人權更落實   
   
   
2007/10/15   20:52
記者倪鴻祥/台北報導   

立法院司法委員會15日下午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審查,有關法官完全立於一中立第三人聽審之角度;律師接見權、通信權、訪談證人、調閱文件、蒐求證據等保障;書記官能獨立行使職務製作筆錄等修正內容,均通過初審。   

司法委員會下午開會,由立法委員李復甸、郭林勇、尤清、吳志揚等提出之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2項修正草案,其內容重點在於維護被告訴訟權益,並實現公平法院之理想,使檢辯雙方武器對等,讓法官與檢察官能各司其職。   

據修正草案內容,法官居中聽訟公正獨立辦案,不偏私於被告也不協助檢方攻擊被告,由當事人提出所收集之證據資料,當庭呈現於法官之前,使法官完全立於一中立第三人聽審之角度,由雙方互為詰問攻防,再由法官得有罪無罪之心證後,為公正判決。   

雖法務部站在檢察官本位立場極力反對此修法草案,但在李委員及在場楊芳婉、郭林勇、陳宗仁、白添枝及謝國樑委員充分討論後仍完成審查。   

長年教授法學、並長期執業律師的立委李復甸指出,此種朝向當事人進行主義的訴訟制度,為進步之立法亦為世界各國之潮流,不僅能保障被告之訴訟權益,更能發見案件之真實,   

除了審查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2項外,今日的司委會更針對同法之第34條、41條、43條之1、58條、228條、242條、245條、246條、248條及248條之1進行審查,並獲得通過。   

修正內容包括,為保障辯護人接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接見權、通信權,使在偵查階段,辯護人得隨時接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且對於此種接見及通信,偵查機關不得禁止、限制等。   

修正草案內容也指出,律師得依法訪談證人、調閱文件、蒐求證據,建立一無障礙辯護的空間,是律師的固有權利,也是保護人權重要的機制。   

有關刑訟第41條規定,將現行由法官、檢察官指導書記官製作筆錄,改為由書記官摘記要點獨立製作筆錄,以讓書記官能獨立行使職務,不受他人之影響,亦無法影響筆錄之公正性。   

李復甸表示,今天通過初審的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將是我國刑事訴訟法的一大進步,亦是護衛人權之重大勝利。他希望本屆會期結束前,能完成協商,通過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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