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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真的太誇張了.請問這樣有違法嗎??
發表人 英文爛.丟臉丟到國外  

發表日期

10/16/2007 12:12:23 PM
發表內容 私人信蓋入聯宣傳章   老外氣炸
   更新日期:2007/10/16   07:20   記者:記者陳俍任、張錦弘/台北報導   
   
政府推動入聯,無孔不入,連私人郵件也不放過。

自十月五日起下令,要求台灣郵政針對國內互寄與寄到國外的信件,每天挑選數萬封蓋上中英文的「加入聯合國」、「UN   for   TAIWAN」戳章,引起民眾嚴重抗議。

補習班外籍老師陶維極向本報投訴,抗議郵局侵犯他的言論自由,擅自在他寄到美國給未婚妻的信件上蓋上「UN   for   TAIWAN」的入聯標語,他怒指這是獨裁作法,政府不能利用私人郵件當作執政黨宣傳品。

陶維極(Talovich)說,他在台灣的補習班教英文,未婚妻在美國波士頓,兩人時有書信往返。上周四,陶維極寄信到波士頓給未婚妻,未婚妻質疑他為何要蓋這個戮章,他才發現私人信件被郵局蓋了不相關的戮章,「完全沒爭取我的同意、違反我本人立場、侵犯我發言權、冒犯我的言論自由。」

他表示,如果是政府的宣傳品,要怎麼蓋都沒關係;可是在私人信件上擅自蓋章,就太荒謬了,這在美國是不可能發生的。

一個好國民應思索時事、凝聚成意見,只要不造謠、不誹謗、不教唆犯罪,每個人都有言論自由,「民主政府不能箝制民眾發言權;同理,民主政府不可以強迫人民說他不想說的話。」

他指出,「唯一可以安慰的是,這句不成文的英文,外國人一定看不懂。UN   for   TAIWAN應該是聯合國送給台灣的意思,但新聞局長還說這句英文沒問題,實在看不懂,這不是英文。」

「但是政府侵犯我們的權利,大家要注意。」陶維極認為,不管你贊成公投與否,政府不能利用私人郵件來幫執政黨宣傳,「這是獨裁作法」。

這項政策要持續到十二月底,但有律師指該做法可能有違法之嫌,也有民眾指郵局是侵犯老百姓言論自由,揚言對台灣郵政提告。

===================
請問當政府下令郵局硬要將政策印在私人信件上.這樣有違法嗎

尤其是上面的英文還給人看不懂的時候

要加入聯合國很好
但是強逼到外國友人身上
就點太過分了
反而會讓人加反感吧

越來越獨裁的阿扁怎麼不下令
全台灣的民眾都只能穿入聯的T恤出門
不然就要罰款
這樣全世界保證都會知道台灣要加入聯合國的決心

唉...
衷心請阿扁不要挾入聯以令諸侯
大肆宣揚入聯
好讓民眾的焦點從
阿扁與阿珍的國務機要費案移轉嗎
用這種手段想贏得明年的大選嗎

笨蛋!   尊嚴與經濟一樣重要



回覆 創意十足 在10/16/2007 12:53:59 PM的回覆:
un   un   for   taiwan   ...

taiwan   number   1   ....(請用   rap   唸)

謝志偉說可以,就不會違法....

回覆 乖乖 在10/16/2007 1:23:44 PM的回覆:
中華郵政股東可告中華郵政背信嗎?
因為蓋戳章一定要花錢。
這又不是宣傳中華郵政。
回覆 創意十足 在10/16/2007 1:30:35 PM的回覆:
中華郵政股東可告中華郵政背信嗎?
-----------------
現在叫台灣郵政,還在叫中華郵政的人,是威權思想復辟



因為蓋戳章一定要花錢。
這又不是宣傳中華郵政。

--------------------
所以才要利用新款郵戳來宣傳丫....
反正蓋傳統的郵戳,也要是要花錢...
謝局長是幫台灣人民省錢

其實只要抱著一顆愛台灣的心,
大家就能體會政府的用心良苦了.
回覆 小豬 在10/16/2007 2:10:36 PM的回覆:
與鑚這種牛角尖,不如請阿扁公開說明金融改革是改什麼?還有,伊清風的命案不是動搖國本都要查嗎?查到哪去了?

希望國民黨將阿扁跳票的項目羅列出來,再宣誓能夠兌現阿扁跳票的部分的有哪些。

強烈希望王文洋領導第三勢力參與選戰!
回覆 銀河英雄楊威利 在10/16/2007 5:48:52 PM的回覆:
1.非法臺灣郵政取代合法中華郵政      請弄清楚主體非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2.我要出門參加小組聚會         回頭整理郵政法相關規定         讓諸位知道臺灣郵政跟中華電信一樣可惡            真的諸法皆空            待續......
回覆 大自然 在10/16/2007 11:49:02 PM的回覆:
信被蓋入聯戳章   律師:可告郵局索賠
   更新日期:2007/10/16   13:00   
台灣郵政在私人郵件上蓋上「UN   for   TAIWAN   」的入聯標語,除了引起民眾抗議外,也有可能侵犯民眾的財產權。法界人士表示,由於郵件是屬於通信者的財產,因此民眾如果不能接受這樣的戳章,可以打民事賠償官司,主張郵局侵權、要求賠償。(陳鳳如報導)

媒體報導,台灣郵政從十月五號開始,對國內互寄和寄到國外的信件,每天挑選數萬封蓋上中英文「加入聯和國」的戳章,引來民眾抗議,對此,律師李永然表示,郵局處理民眾信件可以蓋上郵戳,但除了郵戳外,沒有權利再蓋其他的戳章,因此他認為,郵局擅自蓋上除了郵戳之外的戳章,是於法無據的。:「而且每個信封是屬於通信者之間他們的一個財物,信封也是一個財產,所以,像這樣的一個沒有任何依據就在別人的信封上蓋上不一定為別人所接受的戳章,這是屬於一種侵權行為。」

李永然也表示,根據民法第184條,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的話,是必須要負損害賠償責任的,所以,如果有民眾的信封上被這蓋上這樣的戳章,而民眾不能接受,是可以向郵局主張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

回覆 銀河英雄楊威利 在10/17/2007 12:17:05 AM的回覆:
1.銀河英雄楊威利=三窟子                  答應補上郵政相關法規      讓各位知道交通法規規定細節                  李永然是以外籍老師私法權益出發
2.開版者你所謂違法應指臺灣郵政於法無據而強行實行                  也濫用預算科目---
真正的依法行政依據::

郵政法(91.07.10修正)

被消滅主體****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第   一   章   總則
第   3   條      交通部為提供郵政服務,設國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中華郵政公司)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其設置另以法律定之。
第   5   條      中華郵政公司,得經營下列業務:
一、遞送郵件。
二、儲金。
三、匯兌。
四、簡易人壽保險。
五、集郵及其相關商品。
六、郵政資產之營運。
七、經交通部核定,得接受委託辦理其他業務及投資或經營第一款至第六   款相關業務。
   
有看到接受上級或交通部交辦入聯事務嗎?是法定業務嗎?            我不須罵髒話         昭然昭然                  亂搞

第   8   條      郵件、郵政資產、郵政款項及郵政公用物,非依法律,不得作為檢查、徵收或扣押之標的。
第   13   條      關於各類郵件或其事務,國際郵政公約或協定有規定者,依其規定。但其規定與本法牴觸者,除國際郵件事務外,適用本法之規定。
   


本案郵件運送****
第   三   章   郵件遞送及管理

第   19   條      中華郵政公司非依法規,不得拒絕郵件之接受及遞送。但禁寄物品或郵件規格不符中華郵政公司公告者,不在此限。
第   20   條      中華郵政公司於接受包裹郵件時,認其內裝之物為郵政禁寄物品或有違反郵政法規者,得請求寄件人開拆查驗其內容,並為驗訖之證明。
前項寄件人拒絕拆驗時,中華郵政公司得拒絕接受該郵件。
第   27   條      郵政服務人員為遞送郵件或郵政公用物,經過道路、橋樑、海關、渡口等交通線路時,有優先通行權。
   


第   六   章   附則
第   48   條      {立法授權}         郵件種類、定義、處理程序、交寄、資費之交付、載運、投遞與查詢補償確定之程序、金額與其方法、禁寄物品之種類與其處分方法、受委託遞送郵件者之資格條件、委託程序與責任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請問行政院要求加蓋入聯印章有否依據自訂行政規則進行?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第   1   條      交通部依郵政法第三條規定,設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其設置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   2   條      本公司本企業化經營原則,以提供普遍、公平、合理之郵政服務,促進郵政事業健全發展,增益全體國民福祉為目的。

第   3   條      本公司經營遞送郵件、儲金、匯兌、簡易人壽保險、集郵及其相關商品、郵政資產之營運等業務,並得經交通部核定接受委託辦理其他業務及投資或經營相關業務。
本公司經營前項業務,應分別依郵政法、郵政儲金匯兌法及簡易人壽保險法等相關法規之規定。
交通部郵政總局及其所屬機構原辦理之各項業務,於本公司完成公司登記後,改由本公司概括承受辦理。
本公司業務之經營,得按商業慣例,支付代理或經銷佣金。

   


行政規則:

交通部執行違反郵政法事件取締作業要點
郵務機構送達訴訟文書實施辦法
交通部辦理郵政監理業務實施行政檢查作業要點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稽核工作考核要點
外交部外交郵袋作業要點
改進郵寄大陸地區信件措施
郵寄大陸地區函件處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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