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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破產法明年4月實施 10萬商機卡拉
發表人 p  

發表日期

10/17/2007 7:03:02 AM
發表內容 破產法明年4月實施   10萬商機卡拉   
   
【聯合報╱記者孫中英/台北報導】   2007.10.17   04:10   am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明年4月上路,為卡債族帶來一線生機。
圖/本報資料照片   
俗稱個人破產法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明年4月正式實施,為卡債族再度帶來一線生機。全台首波破產人數粗估10萬人,不少律師事務所已打出「破產專業律師」名號,在各大入口網站刊登廣告先卡位,宣稱可幫債務人成功破產。

不過,不管是破產專業律師(Bankruptcy   Lawyer)或協助破產公司,債務人都必須要先付一筆錢,例如簽約費,才能獲得所謂「協助破產」服務。對已經入不敷出的債務人來說,這些律師花費又將是另一筆不小負擔,而且還不一定能成功聲請破產哦。

個人破產法明年上路,為避免破產人數激增,讓台灣社會陷入信用破產危機,銀行業正努力防堵「債務人都跑去破產」。但個人破產法已對部分行業創造新商機,尤其是台灣律師界,未來一年依附個人破產法的一群破產專業律師將湧現。

銀行指出,去年約有27萬人參與債務協商機制,但有5萬人因為與銀行協商破裂,沒進入協商還款機制;再加上目前已「毀諾」(參加協商後還不出錢)的6萬人,粗估明年起,聲請更生、清算的破產人數會有11萬左右。

看準至少10萬人破產商機,不少律師事務所已經先行「卡位」,現在就在各大入口網站大打廣告,這些事務所或協助破產公司宣稱,只要付費,就能幫債務人成功破產,脫離債務糾纏深淵。

但債務人要特別注意,有些打著律師名號的公司,其實只是「代辦公司或徵信公司」,故意魚目混珠;還有事務所甚至在網站上宣稱,現在就能幫當事人解決債務問題。但很多債務人繳錢參加後,才發現根本不是這麼回事,債權銀行依然找上門討債。

有專業律師表示,這些協助破產公司在提供服務時會先收一筆簽約費,再協助當事人進入法院破產程序;但要「成功破產」,需經法院裁定,不是找破產專業律師就一定能破產。

還有律師表示,律師絕非理財規畫大師,對陷入破產困境的人只是提供法律專業協助,但台灣社會較欠缺的應該是「民眾負債管理教育」與債務人的信用諮詢機制服務,而不是缺破產專業律師。   

【2007/10/17   聯合報】
   他國破產制度》美:先諮詢   澳:填清單   
   
【聯合報╱記者孫中英/台北報導】   2007.10.17   04:10   am   
   
      
個人破產法將在6個月後上路。台灣是比較晚實施「個人破產」機制的國家,不少規定借鏡他國制度,例如要求債務人必須先經過銀行公會的前置債務協商,就跟美國雷同。

美國、澳洲、香港都實施破產法多年,美國一度因為聲請破產人數過多,例如一年內有高達158萬多人聲請破產,為避免破產機制被濫用,美國隨後修改破產法,緊縮破產門檻。

美國新版破產法在2005年10月實施,新法中要求債務人,必須在聲請破產前180天,先參加美國破產管理人辦公室的債務協商機制與諮詢課程。

台灣明年上路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也在第152、154條中分別規定;若債務人與銀行協商成立,就不能聲請破產,但如果債務人與銀行協商後第90天仍不成立,債務人可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銀行業者指出,要債務人先經過「前置債務協商」,這道關卡主要是確定當事人在破產之外,有沒有其他解決債務的辦法。除美國外,澳洲、香港的前置辦法,則是讓當事人填寫真實手冊或財務清單。

所謂真實手冊,就是債務人在聲請破產前要填寫一本手冊,在這本手冊中有非常細節的財務身家調查,當事人要「真實作答」,很多準備宣布破產的澳洲人填完,才發現自己其實還有能力因應債務,因而決定不用破產。香港債務人則是寫「財產清單」,在清單中也會問當事人,有沒有試過其他解決債務辦法,如果還沒,先不要輕言破產。

外銀業者說,國外的確有不少因應破產法的「協助破產公司」,但這些公司,經常收很高的服務費用,有些債務人找上協助破產公司後,債務更快惡化,更無法解決債務困難。

銀行還提醒消費者,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聲請破產後,最快要9年(更生6年、清算3年)後,才能聲請「重生」,但破產人留在聯合徵信中心的「破產註記」,至少要長達10年,再加上破產時不能進行為所欲為的生活,奉勸債務人決定破產前,要先想清楚。   

【2007/10/17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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