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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揮別警察國家的若干刑事訴訟改革
發表人 小p  

發表日期

10/20/2007 7:05:47 AM
發表內容 中國時報   2007.10.20    
揮別警察國家的若干刑事訴訟改革
中時社論

             立法院日前一讀通過兩項刑事訴訟法重要修正提案,進入委員會審查。由於此兩案關係刑事訴訟法的進一步改革,不僅由朝野立委聯袂提出,也與司法院的政策理念一致,而且受到民間司法改革團體的重視與支持,值得加以關切。如果能夠在本次會期之中順利完成立法,將是本屆立法院超越藍綠壁壘最足以告慰國人的代表之作。   

             這兩項立法修正案,一言以蔽之,是刑事訴訟法制能否揮別警察國家質問制度的遺害。第一項提案將質問的基礎,由法院主動調查證據的「職權進行」,從原則改為例外,而由檢辯雙方擔任攻防主角的「當事人進行」加以取代。此雖只是一字之差,也就是將法院「應」依職權調查證據改為「得」以職權調查,卻是法官從此真正進入中立「聽訟」位置,不再因有先入為主而喪失審判公正位置的分水嶺。司法院推動刑事訴訟法朝向「當事人進行制」移動已有數年,此次修正完成,才能算是修成正果,過去幾年的努力,也才會功不唐捐。   

             第二項修法提案,共有四項內容,也是由朝野立委共同提出。其中第一點是要建立無障礙的接見空間,確立辯護權的實質內容。由於近來監所實務大開法治倒車,被告會見律師竟一概予以監聽,走回警察國家的老路,此次修法提案要求非經法院核准,監所中律師接見權利不受任何干預,可謂適時。由法律明定辯護律師訪談證人之正當辯護權能,排除警察國家將律師與證人交談一概視為串證的落伍思想,也可調整長期以來刑事司法程序嚴重失衡的狀態。   

             另一項修法重點,則是樹立刑事訴訟筆錄製作應由書記官獨立為之的原則,消除人為操縱筆錄的弊端,這也是至為關鍵的改革。日前紅衫軍案刑事審判開庭,台北地方法院合議庭即採取一項近年經最高法院判決的見解,以被告與證人並無驗證筆錄正確性的義務,接受被告不在筆錄上簽名是一種權利,在筆錄上簽名也不是義務;於是該案中施明德等一干被告均不需要在審判筆錄上簽名,這等於確立筆錄正確性責任歸屬已不在被告身上。其實,施明德等紅衫軍被告不必在筆錄上簽名,絕不該是例外或特權,任何公民都享有不在筆錄上簽字驗證筆錄正確性的基本人權,這就是落實被告可以保持緘默、不證己罪的基本原則。刑事訴訟法配合修正,正當其時。   

             同樣重要修法重點,則是將檢察官的「訊問」改為「詢問」的提案。雖然也是一字之差,卻也是告別警察國家糾問心態的表徵。現在進入法庭審判,被告已由站改坐,審判的法官也皆褪去威權問案的色彩,何況是立於原告地位的檢察官,哪裡還有強勢拉高姿態「訊問」告訴人或嫌疑人的餘地?一字改動,足令有司根本調整偵查場所設施的布置,檢方擔任偵查主體,應該以科學態度、以證據說理令罪犯俯首無言,而不是憑威嚇、高壓等威權手段逼供。倡導人權立國政策的執政者,如果不能讓執法人員接受正確的法治觀念執法,甚或蓄意阻擋相關的修法努力,那就坐實了口是心非,人權只是騙人口號的指控。   

             最後一項修法提案,其實也該為法務部所樂見。這或許可以「劉承武條款」稱之。過去檢方不在送達文書上簽名,以達到不法拖延法定上訴不變期間的積弊,因劉承武檢察官受到法務部的處分而引起注意。最高法院在實務上勇於破除部分檢方人員的陋習,值得肯定,現在立法院中修法提案更明文規定對於檢方的送達,以對檢察署為之,釜底抽薪,更是從司法實踐中汲取智慧改善制度的絕佳例證,沒有反對的理由。   

             立法院的兩項提案,或許可以證明司法改革的持續,不因司法領導易人而改弦易轍,也讓司法審判實務走上了正確的方向,例如筆錄不需被告簽名、檢察官拖延簽收送達文書不為法院接受等,均引起了立法院內的共鳴,成為進一步破除刑事訴訟中警察國家威權作風的契機,也才能遏阻任何開司法倒車的作為。寄語立法院,在即將到來的選舉季節中,留下一道令人稱道的刑事訴訟立法標竿,將是足為後人肯定的一樁功德!   

            

回覆 補充 在10/20/2007 9:53:32 AM的回覆:
2007-10-18╱中央社╱國內國會╱中央社記者李明宗台北十八日電   
      
      立院初審上訴三審案   羈押事項二審法院裁定

           (中央社記者李明宗台北十八日電)立法院司法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未來案件在第三審上訴中,卷宗及證物也已送交第三審法院,羈押及其他關於羈押事項之處分,仍由第二審法院裁定。

     司法院提案說明指出,第三審為法律審,不為事實之調查,被告是否有羈押的必要與原因,應由事實審調查審認,為避免違背第三審為法律審的原則,若卷宗及證物已送交第三審法院,關於羈押之處分,應由第二審法院裁定較適宜。

     具律師資格的台灣團結聯盟籍立法委員郭林勇(不分區)會後表示,現行制度下,若卷宗及證物已送交第三審法院,就算羈押中的被告想聲請交保,第三審法院也無法裁定,修改條文後,將可進一步保障人權。

     此外,司法院與法務部希望新增條文,一旦證據內容為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知悉者,就不須當庭逐一提示、告以要旨或交付閱覽,否則「不僅對當事人的訴訟權益無所增益,反而徒然耗費不必要的訴訟程序」。

     不過,郭林勇會中指出,這項條文攸關被告權益,提示證物不是辯論,不能因一兩個法官提示證物速度太慢就修法。委員會最後決議,不增訂這項條文。   
回覆 陌生人 在10/20/2007 11:20:04 AM的回覆:
我覺得檢察官自己也要改革。例如抓菜蟲有需要自己親自跑到果菜市場嗎?
回覆 大張旗鼓 在10/20/2007 12:05:21 PM的回覆:
有需要自己親自跑到果菜市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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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許有須要,但可能要早起一點,低調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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