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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烏龍法案 繼父母虐童 配偶難訴離
發表人 小p  

發表日期

10/22/2007 6:24:34 AM
發表內容 烏龍法案   繼父母虐童   配偶難訴離      
由於民法第1052條發生立法烏龍,影響所及,將使繼父母虐待子女情事出現時,配偶無法依此訴請離婚。(資料照,陳士廉攝)   
   
立法一字之差,少刪一個「尊」字,使得可供訴請離婚的事由出現重大遺漏。(記者羅沛德攝)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立法擺大烏龍,一字之差,造成繼父母虐待子女這類時而傳出的虐童案發生時,因法律缺漏致使夫妻難以訴請離婚。

少刪1字法條大不同

發生重大立法疏失的是今年5月23日才剛修正的民法親屬編第1052條,其中第1項第4款「虐待條款」,由於立法院疏忽,少刪一個「尊」字,使得訴請離婚相關條文,只規定夫妻一方虐待另一方的父母等直系尊親屬時,可依條文訴請離婚,若夫妻一方虐待另一方的子女等直系卑親屬,無法援引訴離。

毆打小孩   不怕被休

據指出,立委提案審查的民法第1052條修正案,原本希望將修正前的「虐待條款」中,虐待配偶直系「尊」親屬、或受配偶直系「尊」親屬虐待,兩個「尊」字統統刪除,不料立院繕打時疏忽,未將第一個「尊」字刪除,形同送給狠心的繼父或繼母不怕訴離的「虐童執照」。

法務部將儘快修正

對此,法務部表示,將會儘快提出補救性修正草案,請立法院把民法第1052條中多餘的「尊」字刪掉;至於迄目前,有無訴請離婚案件遭到上述條文不完備因素擋駕,造成法律無法主持正義的情形,因為法務部相關官員尚未聽說,故不確知。

但官員強調,相關條文還未完成補救前,假使出現繼父母虐童的類似訴請離婚案件,法官應該變通,改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的「重大事由」來裁判案件。也有資深法官說,這個條文的疏失相當明顯,日後法官審理類似離婚案件時,宜深入探究立法時的真意,做出合理判決。

據了解,國內繼父母虐童案件並不少見,以最近的繼父母虐童案來看,今年8月底,住台中市的一名繼母,因為不耐罹患癌症的6歲男童因化療吞嚥困難、吃飯太慢,竟涉嫌用「筷子刺眼」、「筷插喉嚨」及「筷戳耳朵」,生父阻止時還被妻子咬傷;假使生父有意訴請離婚的話,依新修正民法1052條第1項第4款,生父根本無法援引為與妻訴離的依據。

桃園去年也發生國小女童,長期受繼父性虐待和性侵害案例,案發後繼父遭檢方求處12年重刑;歷史上最有名的繼母虐待案,受虐男主角是孔子高足閔子騫,閔某繼母冬天只給他填充蘆葦花的外套,假裝成棉衣,閔父知情後,氣得要休妻。如發生在今日,這類案件都可能因本件立法烏龍而離婚不得。
回覆
李俊德 在10/22/2007 12:32:32 PM的回覆:

哪有立法疏漏這種事?本來第四款就是這樣規範

沒有規範就等於有「虐待執照」?
回覆 畢業生 在10/22/2007 4:37:20 PM的回覆:
修正後新法民法第1052條我也覺得沒問題

覺得奇怪的是
記者可以誤解
民眾可以誤解

為什麼法務部會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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