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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關於民訴調解程序之準用
發表人 奇異果  

發表日期

10/22/2007 10:53:12 AM
發表內容 老師,96年修正民訴463,增訂第二審程序準用第二編第二章調解程序之規定

但是修法理由又說:第二編第二章調解程序有關強制調解、聲請調解等規定,因其性質與第二審程序有異,於第二審程序即無準用之餘地

可是調解之種類只有強制調解、聲請調解這兩種,如果這兩種在第二審程序皆無法準用,那根本整個調解程序都無法準用了,不是嗎??
回覆
李俊德 在10/22/2007 12:23:17 PM的回覆:

那第二審訴訟繫屬中能否移付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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