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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規約vs分管契約
發表人 阿邦  

發表日期

10/22/2007 8:57:17 PM
發表內容          最近聽老師的物權,在區分所有的專用使用權的部份。
         老師說有依規約,有依共有法理【即分管契約】成立,成立
方式不同會影響繼受人是否受拘束的結果。
         因為我感覺規約跟分管契約都是區分所有人所共同形成的決議,那規約跟分管契約的區分標準是什麼?
         聽老師課程內容是說有些公寓因區分所有人不多,就不會開
區分所有會議,所以他們約定專用使用權是依分管契約,感覺
老師好像是以人數多寡來區分規約跟分管契約。
      那我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3的用辭定義,第7款和第12款只規定召集全體區分所有權人舉行之會議【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所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就是規約,好像並沒限定人數。
      那我的問題是規約跟分管契約到底是怎樣區分,是依人數多寡
還是依共同決議形成的時間是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之前或之後來區分,還是說有其他區別標準
      以上是小弟的小小疑問,煩請老師撥空解答一下,謝謝

回覆 bobe 在10/22/2007 9:11:58 PM的回覆:
我猜...
凡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而開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所訂定之管理方法都稱為規約
依此以外之方法所定的管理契約稱為分管契約
回覆 阿邦 在10/24/2007 3:28:50 PM的回覆:
自己幫自己推一下,煩請老師解答一下
回覆
李俊德 在10/24/2007 4:33:02 PM的回覆:

所謂分管契約,乃由全體共有人訂立之契約。

所謂規約,由區分所有權人一定比例之出席.........之共同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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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個人數比較多?不一定(共有人一萬人居然達成合意,理論上也可能存在,事實上很難嗎?)

但是通常規約所需人數比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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