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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強執的問題
發表人 wii fit  

發表日期

10/23/2007 12:00:30 PM
發表內容 請問在講義75頁中間..      有關最高限額抵押部分...

1.78台抗66說...         須對抵押債權雙方皆無爭執,始得為之....

2.非訟74寫..         法院於裁定前,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應使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3.上課錄音說...         就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也沒關係. 

---

以上聽起來,學生覺得好像有些矛盾,

不知能否請李老師再為補充指正...

謝謝
回覆 wii fit 在10/23/2007 4:04:45 PM的回覆:
78台抗66裁定:須對抵押債權雙方皆無爭執,始得為之。否則在有爭議時,須由抵押權人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在獲勝訴判決確定前,法院不得為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

---------
請問以上是否在指...         

假設銀行與借款人成立一千萬消費借貨,
並在A地又設定一千萬最高限額抵押。

嗣後,銀行認定最後確定之債權額是八百萬且欲執行,
而借款人認為應該只欠七百萬。

故法院只得就七百萬部分,下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
而其餄一百萬部分,銀行須另提起給付之訴,
待獲勝訴確定判決後,方得以此為執行名義。


謝謝


回覆 強制與國私不考了 在10/23/2007 4:11:01 PM的回覆:
97-99年不考了
回覆 wii fit 在10/23/2007 5:24:31 PM的回覆:
政府的話,其實只要相信一半就好了。

民進黨政府的話,只要相信一半的一半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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