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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司法事務官應考資格?
發表人 馬文才  

發表日期

10/23/2007 8:32:58 PM
發表內容 如題
我大學非法律系      但選修幾科法科      分別是民法親屬(2學分)+刑法分則(二)(2學分)+刑法總則(二)(2學分)...請問這些學分可以報名考試嗎?
回覆 堂博虎 在10/23/2007 9:14:53 PM的回覆:
絕對可以
回覆
李俊德 在10/23/2007 9:28:55 PM的回覆:

我大學非法律系                  但選修幾科法科                  分別是民法親屬(2學分)+刑法分則(二)(2學分)+刑法總則(二)(2學分)...請問這些學分可以報名考試嗎?
----------------------------------------------------------------------------------
如果你是行政或政治系的話,可以。否則應該不行。
回覆 小小 在10/23/2007 10:11:35 PM的回覆:
非法律   行政政治等科系者
如修過應考科目其中四學分者
可以應考

你可以參考高點法律網網站      首頁
點選司法事務官應考資格      進入後
附表一的註一
回覆 梁山泊 在10/24/2007 4:35:50 AM的回覆:
民法只有親屬不算

糖伯唬你走錯位了啦
回覆 最好自行查一下規則 在10/24/2007 9:47:41 AM的回覆:
最好自行查一下規則

自己人生要自己掌握

務必記得自己要做最後確認

不要被突襲了

祝福你幸運
回覆 銀心 在10/24/2007 11:07:17 AM的回覆:
修親屬不算?
那修民總或債總也都不算嗎
那意思是要修的科目必須是稱為民法囉

修刑總不算      修刑分也不算
那要修的   科目名稱必須稱為刑法才算嗎?

   


回覆
李俊德 在10/24/2007 11:32:46 AM的回覆:

最好是問考選部是否符合應考資格?

免得到時白忙一場
回覆 babythinke 在10/24/2007 11:40:46 AM的回覆:
連結至考選部的網頁,供參考

http://wwwc.moex.gov.tw/fp1.asp?xItem=5778&ctNode=1423

司法特考之司法官應考資格中有關修滿應試專業科目兩科以上.…每科二學分以上就可報考…如係專科附設學院畢業,在學修習「民法」課程,依教育部規定均改成為「通識課程」,且各校開課名稱多不相同…「法律與人生」或「法律與生活」或「民法概要」可否抵「民法」學分?
【2005/2/20更新】



司法官考試應考資格: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政治、法律、行政各系、科畢業得有證書;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法院書記官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經高檢定司法或法務類考試及格者。


司法官、公設辯護人及行政執行官類科第一款資格中未列明之系科,其所修課程與各該類科所定應試專業科目有二科以上相同者(每科二學分以上),亦得報考該一類科考試。司法官考試之專業科目為: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商事法、強制執行法及國際私法、行政法。

有關應考資格之學科學分採認範圍,凡科目名稱完全相同者,均予以採計,科目名稱雷同者,請檢附畢業證書、成績單或學分證明、學校或系科組所開具之課程大綱或授課內容,寄考試承辦科(地址:台北市文山區試院路一之一號)審議,並俟其覆知結果為報名依據,電話::02-22369188-3116。

本部特種考試司前曾回復說明:…所稱「與該類科所定專業科目有二科以上相同者」,係指所修課程科目名稱與該類科所定專業科目名稱「完全相同」者。例如:專業科目為「民法」,若所修科目為「民法概要」,則不得視為一科;惟因法律系並無修習「民法」一科,故分別修習民法總則、民法債權編、民法物權編、民法親屬編、民法繼承編等五科,亦得視為修得民法一科之學分(90年163次會最新案例,修習民法總則、民法債編總論,亦得視為修習民法科目)。又修習商事法亦同前所述,需所修科目名稱完全相同,或該科目所包含之各科各別修習完畢,始得視為商事法一科。」。
------------------------------------------------------------------

如果課目名稱為「刑法總則」加上「刑法分則」兩科,是被承認為刑法二學分,如果是「刑法概要」就不行

有其他學分的疑義問題請依上面連絡電話向考選部查詢。
回覆 老虎 在10/24/2007 11:48:49 AM的回覆:
那梁山泊      
你不懂還裝懂
回覆 只有升學考最好考 在10/24/2007 11:56:43 AM的回覆:
難度等同司事官
且一堆人考
非法律系自認實力超強才報吧
不然只是浪費錢
如果長期抗戰那另當別論
但得七月份與司法官一起考時(分散高手)
那比較有機會上吧
回覆 馬文才 在10/24/2007 12:52:08 PM的回覆:
早上去電考選部         問了應考資格         結果是不能報考
大學選修的刑總(二)跟刑分(二)            考選部說...有(二)就要有(一)..否則不能算是"刑法"      很遺憾的      我都只修(二)      因為(一)的課程都跟我本系衝堂      另外..我修的"民法親屬"也不能視為"民法"      除非是修"民法總則"或"債總"   才可視為民法一科      (好像是民法五編中要修三編以上才算...)   另外      我本系有修過商事法(不是法律系的)   考選部說這個名稱完全符合      所以可列為學分證明      但事務官又不考這個...害我這一兩個月每天都睡不到六小時      就為了要考事務官      
不過      考選部倒是提醒我      學分是可以累計的      我可以去別的學校上學分班的課程      來作為下次報名的資格      (還好..還有得準備..至少是一個目標   )
回覆 梁山泊 在10/24/2007 8:22:35 PM的回覆:
糖伯唬你看我說對了吧
你走錯位了
回覆 真正梁山伯 在10/24/2007 8:38:28 PM的回覆:
被你矇到了
該不會你也是不能考吧
回覆 梁山泊 在10/24/2007 9:49:32 PM的回覆:
還好我夠資格
先向馬先生說拜拜啦

其實很簡單
考選部已回復了:
分別修習「民法總則、民法債權編、民法物權編、民法親屬編、民法繼承編」等五科=>視為修得民法一科之學分
簡單說,於異時全修5編後,才當做你有修民法的學分

馬文才後來說(好像是民法五編中要修三編以上才算...)是誤導了
不然你就再修2編去試試看,保證一樣不能考

這麼簡單的文句babythinker都PO出來了
還要打電話去考選部問
還有人說可以

我是好心出來指明啦
以免考選部官員再笑我們看不懂中文
回覆 真正梁山伯 在10/24/2007 9:52:21 PM的回覆:
好利害喔
回覆 梁山泊 在10/24/2007 9:59:19 PM的回覆:

不好意思我口氣太大了
抱歉

不然你就再修2編去試試看,保證一樣不能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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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一下
如果修的是民法總則+民法債編總論
應該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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