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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民法》修法 避免年幼子女繼承債務
發表人 p  

發表日期

10/29/2007 6:59:52 AM
發表內容 中國時報   2007.10.29    
《民法》修法   避免年幼子女繼承債務
劉鳳琴、姚盈如/台北報導

             為了避免年幼子女「繼承到貧窮」,法務部《民法》繼承編研修小組修法「保護未成年人利益」,並與教育部、衛生署等相關單位合作,宣導「限定」及「拋棄」繼承的法律規定。除了印製傳單,並要求死亡證書上加印限定及拋棄繼承規定,以提醒繼承人了解自己權益。   

             民進黨司委會召委楊芳婉表示,目前法務部的修法是朝「改良式的限定繼承」進行,只針對未成年人放寬。亦即將未成年人聲請限定繼承的期間從知悉被繼承人死亡時起三個月延長為六個月;「知悉」時點也改為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知悉才算數,算是變動幅度較小的版本。   

             限定繼承起算擬改知悉死亡   

             《民法》繼承編雖早於民國十九年十二月公布施行,但最近幾年因信用卡及現金卡過於泛濫,導致卡債族及為債務走絕路燒炭自殺者愈來愈多,若年幼子女未適時拋棄繼承權,就得繼承債務。   

             彰化一名單親家庭的六歲男童,母親突然死亡,留下卅一萬餘元的卡債,母親死亡後,他是第一順位繼承人,因沒有拋棄繼承,後來銀行興訟向他追討。   

             開庭時男童由姑媽陪同,六歲的孩子哪懂得什麼繼承,他向法官哭訴媽媽沒留任何錢給他,也不知道媽媽欠銀行錢,他連學校的營養午餐都繳不起,在法庭上哭著要銀行人員放過他。   

             將在死亡證明書上加註警語   

             幸好承審此案的法官宅心仁厚,考量此案的特殊性,不能與一般繼承案件相提併論,但銀行討債也於法有據,因此採切割式的判決,判決男童有生之年,須代母清償卅一萬餘元的欠款,但銀行不能追討利息及違約金,銀行接受判決並未上訴。   

             讓名兒童背負突然而來的債務,及膨脹的利息及違約金,勢必讓他終身陷於貧困,因此審理此案的法官從禁止過度侵害的原則考量,認為銀行必須讓步。   

             聲請限定繼承三月延為六月   

             還有個案例是台中一戶林姓人家,男主人十一年前死亡,留下一千六百萬元債務,由妻子及四名年幼的子女繼承,因不懂法律,當時只有林妻辦理拋棄繼承,四個不到十歲的孩子並未辦理拋棄繼承權,其中最小的才六個月,後來債權人終日追討,苦得林妻幾乎走上絕路。   

             去年三月,林家長子年滿廿歲,一位林姓律師知悉此事,認為廿歲的成年人已有能力判斷要否繼承,因此代他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權。   

             《民法》規定,拋棄繼承權應在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二個月內向法院聲請,所以一、二審法官都以逾越時效駁回,後來案子到張德寬法官手中,他打破傳統之見,認為讓未成年子女繼承貧窮是立法疏失,首次做出讓未成年人在成年後二個月內拋棄繼承權的判決。   

             但張德寬法官的見解,不見得會獲其他法官的認同,在現行法有缺失,新法尚未研修下,為免讓幼童繼承貧窮,法務部決定先從大力宣導拋棄繼承及限定繼承的規定著手,盡量減少類似債務悲劇延續到下一代的錯誤發生。


中國時報   2007.10.29    
藍:溯及既往   綠:限未成年
姚盈如/台北報導

             我國《民法》繼承編採「概括繼承」立法例,卻造成年幼子女甚至剛出生嬰兒就背負龐大債務的案例,引發社會民眾多所詬病。國民黨立院黨團日前提案修法,把概括繼承原則改為「限定繼承」,若繼承的債務超過遺產,以遺產為限清償後,其餘債務就一筆勾銷。   

             親民黨和民進黨也贊成修法,但認為國民黨的版本影響層面太大,應予限縮為未成年子女。若朝野能就限定繼承範圍達成共識,最快本會期前可完成修法工作,應能改善社會上不斷發生的未成年子女繼承大筆債務、「上一代是卡奴,下一代也變成卡奴」悲慘情境。   

             國民黨團草案修正幅度極大,長期關注此一修法的立委徐中雄和雷倩都表示,希望「畢其功於一役」,直接將《民法》改為限定繼承制,並將請求的有效期間從「被繼承人死亡時起」改為「繼承人知悉開始繼承時起」;黨團並希望修法能溯及既往,幫助那些因不熟悉法律規定而繼承債務的民眾。   

             不過,因黨團版本變動幅度極大,徐中雄擔心無法過關,另提「折衷版」草案,希望這會期若不能全面修法為限定繼承,至少要讓未成年人、滿六十五歲的老人及無行為能力人先無條件適用限定繼承規定,以保障智識、能力較淺的弱勢族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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