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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老虎鉗算兇器 竊賊罪加一等
發表人 p  

發表日期

10/30/2007 7:08:39 AM
發表內容 老虎鉗算兇器   竊賊罪加一等   
〔記者林慶川/台北報導〕台北地檢署昨天偵結兩件竊盜案,被起訴的兩組兄弟檔竊賊,一組偷了40公斤電纜,一組撬開廟宇功德箱拿走千餘元,兩組人都被依「加重竊盜」論罪,原因是,他們都帶了一把老虎鉗,被檢察官視為兇器。

要偷東西,不帶老虎鉗,怎麼剪鐵線、撬功德箱?聽起來是這樣沒錯,不過,檢方認為,老虎鉗足以對人的生命安全構成威脅,行竊時一旦攜帶,即使沒有攻擊他人意圖,還是會被認定是「持兇器行竊」。

羅王傑、羅志強兄弟是在今年8月24日晚間,進入台北市民生東路三段一處建築工地行竊,兩人鎖定值錢電纜,哥哥戴著手套持老虎鉗,將工地內電纜剪掉5大截,合計40公斤。2人準備離去時,被人發現報警逮人。

巧的是,北檢昨天起訴另一組竊嫌賀照榮、賀照宇也是兄弟檔,2人今年8月12日共乘機車至台北縣新店市雙城路的「法明禪寺」行竊。他們採分工方式,弟弟把風,哥哥拿著老虎鉗撬開寺內功德箱偷得1千多元。

依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規定,凡竊取他人動產者,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但由於兩組竊嫌都是持老虎鉗犯案,符合普通竊盜的「加重」條件,因此,檢方改依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起訴,依法可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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