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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這次,證交法修了哪些?
發表人 p  

發表日期

10/31/2007 7:11:40 PM
發表內容 這次,證交法修了哪些?   
   
【聯合晚報╱記者吳志雲/台北報導】   2007.10.31   03:03   pm   
   
      
行政院會上午通過證券交易法修正草案,其中,157條之一,將出售公司債列入內線交易的標的,是一大突破,將查緝內線交易的範圍加大、趨嚴,有助於國內有價証券交易的合法化和正常化。

上午通過的主要內容及影響如下:   

─將公司重大消息沈澱時間由現行的12小時,延長到18小時。法界人士表示,新增此規定,主要是規範相關公司內部人利用獲悉訊息的便利性,買賣股票,取得暴利,在沈澱期(重大訊息公布後,內部人不能買賣股票的時間)延長後,一般投資大眾獲得訊息的情形將更加公平,公司、法人和投資人的起跑點將趨一致。

─如能證明其交易係於消息公開前,以同一名義所為與持續6個月以上定期定額買賣同額之交易,或依固定公式決定交易內容,可列入相關豁免規定。此一規定,屬於免責規定,對於長期、固定投資者,可以不因事前獲悉訊息後,而停止持續的固定股票買賣。即使事後發生若干況狀,也明定可以免責。

─增列主管機關得要求法人、團體及自然人依條約或協定提供必要資訊,不得規避或拒絕。這項規定主要考量是現行金融等法人機構,甚至自然人的交易常涉及跨國交易,為了協助國外相關單位方便查詢國內金融機構等法人、團體的交易等訊息,特增列此規定,目的在強化跨國監理協助能力。

─將出售公司債列入內線交易的查緝範圍,法界人士說,這部分僅限於「賣出公司債」,也就是規範事前獲知重大不利於公司的訊息,將該公司債賣出的內線交易。   

【2007/10/31   聯合晚報】

證交法抓得了內線交易?   
   
【聯合晚報╱記者林超熙/台北報導】   2007.10.31   03:03   pm   
   
      
證交法修正草案今天通過對內線交易規範更為嚴苛,股市投資人莫不正面解讀,惟股市資深人士卻認為,台灣股市內線交易防不勝防,不少上市公司大老闆可說已是股市的「老狐狸」,除非主管機關能時時刻刻緊釘這些常在股市進進出出的上市公司,否則「道高一尺、魔高一丈」。

一位在股市有超過10年投資經驗的張姓投資人說,上市、櫃公司的董監事或大股東,是最了解公司營運狀態的經營者,不少心術不正者,常藉著尚未曝光的消息,提前在股市進行「買進」或「賣出」,等到消息正式發佈,進而影響股價的漲跌時,再實現套利動作,而散戶投資人通常是扮演「後知後覺」角色,在利多消息出籠,進場追買股票時,剛好在高價買到大股東獲利出場的籌碼,成為內線交易下的「祭品」,而這種內線交易醜聞,在股市裡可說是天天上演的節情;因此,若主管機關能採取更嚴苛的標準來認定「內線交易」,則對不肖的上市公司老闆,將是一大警惕,對股市的長遠發展當然是利多。

不過,老市場人士卻認為,「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很多上市櫃公司老闆,在股海翻來覆去,透過人頭戶與券商營業員長期深埋在股市裡,是很難讓司法機關查出,除非主管機關能握有相當事證,否則要能成功「定罪」,恐是難上加難。

老市場人士也指出,近年來檢察官與司法官動輒就把涉嫌人士押入大牢,但最後審判時卻是「無罪」開釋,此番巨大變化,無形中也是衝擊股市的起伏,檢察體系過度「濫權」,也是不知不覺中,反而成為「意圖影響行情」的第三者。   

《   證期   》   內線交易祭緊箍咒   重大消息沈澱十八小時   
法源編輯室   /   2007-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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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今(三十一)日通過「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公司重大消息沉澱時間將由現行十二小時延長至十八小時;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表示,修法後將有助於健全內線交易規範,並使公司內部人有所依循。此次行政院提出的證交法修正草案,共修正證券交易法第21條之1、第36條、第157條之1等三個條文。
現行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年度財務報告應於營業年度終了四個月內公告,此次修正將縮短為三個月。因第三季財報在十月底公告後,至次年的四月底才要公告年報,以及次年第一季季報,等同從十一月初至次年的四月底的半年時間,都不必強制公告財務資訊,即所謂的「財報空窗期」;修法後「財報空窗期」將可縮短。

又因近來部分公開發行之金融機構發生被依法接管或因簽證會計師被處以停業處分,導致無法如期公告及申報年度財報,對此,該條文亦增列除外條款,明定年度的財報如因特殊情形經主管機關核准,得不受上述時間規定限制。

另同法第157條之1第1項規定,公司之董監事、經理人、持股百分之十以上大股東等內部關係人,以及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取得重大消息者,在消息未公開或公開十二小時內,不得買賣公司股票,或控制公司股權的公司股票。修法後將十二小時延長至十八小時。可望增加消息曝光的時間,盼能讓多數投資人都有機會獲悉消息。

為強化跨國監理協助能力,同法第21條之1亦在此次修正案中增訂主關機關可要求法人、團體與自然人,依照條約或協定提供必要資訊,被要求者不可規避或拒絕,盼更能符合促進台灣證券市場與國際合作的原則。金管會此次提出的證交法修正案今天獲行政院會通過,最快可望在立法院本會期通過,並預計在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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